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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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业务流程

大宗交易业务流程

大宗交易业务流程:
1、个人客户需提供资料:
(1) 客户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2) 证券账户卡;(xx股票开户流程)
(3) 填妥的〈〈大宗交易业务申请表》;
(4) 个人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备齐以上资料后于营业部柜台办理大宗交易手续。

2、法人客户需要提供的资料:
(1)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4) 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5) 证券账户卡;
(6) 填妥的〈〈大宗交易业务申请表》;
备齐以上资料后于营业部柜台办理大宗交易手续。

大宗交易业务注意事项:
1、沪市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交易日9: 30至11: 30, 13: 00至15: 30;深市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交易日9: 15至11: 30, 13: 00至15: 30
2、大宗交易经手费率
(1) 沪市股票、基金大宗交易按标准经手费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大宗交易按标准经手费下浮10%
(2) 深市A股大宗交易按标准经手费下浮30%收取,B股、基金大宗交易按标准经手费下浮50%收取,债券、债券回购大宗交易按标准经手费标准维持不变。

3、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投资者应保证账户上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成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和操作流程

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和操作流程

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和操作流程大宗交易是指以成交金额较大为特征的股票交易行为。

在大宗交易中,交易双方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操作流程。

以下是关于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和操作流程的详细介绍。

一、规则1.预披露:在进行大宗交易前,买方和卖方需要事先向交易所提交大宗交易预披露资料。

预披露的内容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价格范围等信息,以便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审核和监察。

2.信息披露:交易双方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公众披露大宗交易的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价格、交易量等内容,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交易限制:为了保证市场稳定和防范操纵行为,大宗交易有一定的交易限制。

例如,交易双方需在交易前披露交易计划,并且在交易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减持或增持相关证券。

4.交易费用:大宗交易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所的手续费和券商的佣金费用。

交易双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商议费用分摊的比例,并在交易完成后进行支付。

二、操作流程2.洽谈条件:交易双方进行洽谈,商讨交易的条件,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交易时间等。

双方需要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关的交易协议。

3.预披露:买方和卖方需要向交易所提交大宗交易预披露资料。

预披露的资料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价格范围等信息。

4.审核和监察:交易所和相关监管机构对大宗交易的预披露资料进行审核和监察。

主要是确保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防止操纵行为的发生。

5.信息披露:交易双方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向公众披露大宗交易的相关信息。

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价格、交易量等内容。

6.交易完成:交易双方按照协议完成交易。

买方向卖方支付交易款项,卖方交付相关证券。

7.交易费用结算:交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议费用分摊的比例,并在交易完成后进行支付。

8.监测和追踪:交易所和相关监管机构会对大宗交易进行监测和追踪,以防止操纵行为的发生。

9.公告披露: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公众披露交易的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服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服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服务指南(年月版)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提供三个层面上的技术服务,包括基本服务、拓展性服务和商业化服务:1.基本服务,主要是完成日常交易过程的支持工作,包括热线电话、电子邮件、技术支持服务群等。

2.拓展性服务,主要是向市场提供测试环境,提供专场咨询服务,提供技术培训交流研讨等,包括常规连通性测试、接入、全天候测试环境,组织行业技术交流和信息技术论坛,出版交流刊物等。

3.商业化服务,主要是由两家子公司向市场提供商业化的技术服务,包括基础设施、灾备中心托管,行情信息增值服务,提供技术产品等。

一、基本服务1.技术服务热线电话上交所安排专岗人员对市场参与者的日常交易提供热线电话支持,电话号码现为,日常座席为名,服务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以及其它上交所指定的时间段。

在上述时段外,市场参与者遇紧急情况需联系上交所的,可拨打上交所总值班电话。

2.数据补发市场参与者可使用上交所提供的软件,自行获取盘后处理结果文件。

如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等需要数据补发的,可拨打上交所系统运行部夜间值班电话。

3.电子邮件市场参与者可通过技术支持专用电子邮箱向上交所提交各类申请文档、数据文件等,邮箱地址为。

因电子邮箱的特殊性,市场参与者如需提交有时间要求的材料,请在邮件发出后,通过热线电话与本所确认收到与否。

4.技术支持服务群上交所通过即时通信工具搭建了行业技术交流群,原群(群号为)已经迁移到群(群号为、),目前成员数已超过人。

上交所会员、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行业技术供应商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均可申请加入。

上交所会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群发布交易、开发、测试等技术相关的公告通知、测试排片表、测试方案、技术指引、培训材料等开发测试版文档。

技术支持服务群实行实名登记制,相关加入流程和交流规定请参见上交所网站“交易技术支持专区——技术服务”栏目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支持服务群使用指引》。

5.上交所网站“交易技术支持专区”上交所网站()专门为技术服务开设了“交易技术支持专区”(原“新交易系统专区”),首页链接位置在“服务交易服务”栏目中。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业务用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业务用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业务用表A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1)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2)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3)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合格投资者资金交收账户开立申请 (4)结算系统参与人更名申请 (6)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申请 (8)注销权证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申请 (10)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 (11)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 (13)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14)指定收款账户变更授权书 (15)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预留收款账户申请表 (16)新增资金划拨银行申请 (17)变更资金划拨银行申请 (18)预留收款账户银行报备证明 (20)融资融券预留收款账户银行报备证明 (21)营业部交易单元基本情况确认表 (22)基金结算确认表 (23)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 (24)解除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 (26)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业务划款凭证 (27)ETF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ETF基金管理人使用) (28)ETF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ETF销售代理人使用) (29)ETF产品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 (30)委托书 (31)网下申购基本信息确认表 (34)网下发行电子化结算银行资格申请 (36)PROP查询功能开通申请 (38)沪市网下发行专户余额证明 (39)托管人网下发行获配数据发送申请 (40)关于资金账号预留印鉴卡共用印鉴的申请 (41)关于资金账号预留印鉴卡共用印鉴的变更申请 (43)股票期权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45)终止股票期权资金结算业务申请 (47)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48)A股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信息查询申请 (50)A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公司现申请开通(XX基金)A股资金结算业务,具体如下:1、本公司申请开立以下资金交收账户[可选择]:()结算备付金账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户2、本公司申请向基金管理人复制发送上述基金或产品的相关登记结算数据()[可选择]本公司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贵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5.31
•【文号】上证函〔2024〕1505号
•【施行日期】2024.05.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
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4〕1505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配合减持制度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10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上证函〔2023〕3036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31日。

股票大宗交易怎么操作:大宗交易如何交易?在哪交易?有什么规则限制吗?磐石财经(磐石量化)

股票大宗交易怎么操作:大宗交易如何交易?在哪交易?有什么规则限制吗?磐石财经(磐石量化)

股票大宗交易怎么操作:大宗交易如何交易?在哪交易?有什么规则限制吗?磐石财经(磐石量化)展开全文大宗交易作方式主要有两1、柜台委托;2、已开大宗交易权限的通过至交易软件委托。

(温馨提示:自助操作大宗申报,您需在交易时间带上身份证、证券账户卡、银行卡及资金账户卡到开户营业部开通大宗交易权限。

目前部分品种不支持自主委托,品种明细可咨询营业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深交所规定:1、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2、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 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 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深交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 至11:30、13:00 至15:30。

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 至 15:30。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减持计划公告篇一: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信息披露要点总结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信息披露要点总结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的比例,应向上市公司报告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以下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其他监管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时点及披露内容做了规定。

本文结合上述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最新发布的监管规则对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较为详尽的梳理。

一、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一)减持计划预披露根据上交所于2016年1月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称“《减持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减持计划公告内容详见上交所于2016年1月7日发布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八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计划实施情况公告》(以下称“《减持公告》”)。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前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原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披露义务根据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告格式及内容参考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十三号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业务用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业务用表

中国结算分公司A股结算业务用表A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1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开通申请2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3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合格投资者资金交收账户开立申请4结算系统参与人更名申请6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申请8注销权证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申请10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11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12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13指定收款账户变更授权书14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预留收款账户申请表15新增资金划拨银行申请16变更资金划拨银行申请17预留收款账户银行报备证明18融资融券预留收款账户银行报备证明19营业部交易单元基本情况确认表20基金结算确认表21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22解除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23中国结算分公司A股业务划款凭证24ETF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ETF基金管理人使用)25 ETF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ETF销售代理人使用)25 ETF产品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26委托书27网下申购基本信息确认表28网下发行电子化结算银行资格申请29PROP查询功能开通申请30沪市网下发行专户余额证明31托管人网下发行获配数据发送申请32关于资金账号预留印鉴卡共用印鉴的申请33关于资金账号预留印鉴卡共用印鉴的变更申请34股票期权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35终止股票期权资金结算业务申请36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37A股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信息查询申请38A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本公司现申请开通(XX基金)A股资金结算业务,具体如下:本公司申请开立以下资金交收账户[可选择]:()结算备付金账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户本公司申请向基金管理人复制发送上述基金或产品的相关登记结算数据()[可选择]本公司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贵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联系人:手机:联系:传真:申请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年月日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开通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本公司现申请开通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并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贵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业务办理指南(试行)指定交易业务办理指南(试行)2022年7月目录一、指定交易业务概述............................................................. . (3)二、指定交易的办理和撤销............................................................. .. (4)(一)指定交易的办理............................................................. .. (4)(二)指定交易的撤销............................................................. .. (4)三、指定交易状态的查询............................................................. (5)(一)指定交易当日查询............................................................. . (5)(二)指定交易状态遗忘后的查询............................................................. (5)四、指定交易业务办理规范和要求............................................................. .. (7)(一)投资者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特定情况 (7)(二)交易参与人的相关义务............................................................. .. (7)五、指定交易业务相关制度............................................................. .. (8)六、附件(指定交易协议书参考范例和相关制度摘要) (9)指定交易协议书参考范例............................................................. . (9)《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 (1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12)一、指定交易业务概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第一节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第一节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第一节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一、特别交易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中,除了一般地对交易流程各环节进行规定外,还要对一些特别的交易作出安排,如大宗交易、回转交易等;也要对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制定专门的规定,如股票交易特别处理、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特别规定等。

(一)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进行大宗交易的条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大宗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的申报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上交所规定将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申报方数量不明确的,上交所规定将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简称“大宗专场业务”)的相关各方,依据本指南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结算。

第一章结算业务概述大宗专场业务结算是指根据上交所发送的通过其大宗交易系统确定成交的大宗专场业务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非担保方式,组织进行的证券与资金结算。

1.1交收方式、交收期和交收顺序本公司对大宗专场业务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本公司组织交易双方的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则及本指南办理交收。

交收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的认定以单笔交易为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该笔交易交收;不足则该笔交易不交收,无部分交收。

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期可为T+1 至T+N(N<=5)。

交收日日终,在权证行权交收处理完毕后,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

1.2结算路径上交所会员参与的大宗专场业务通过现有路径结算。

合格投资者可以指定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也可以以自己名义结算。

第二章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2.1结算账户的开立结算参与人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http://下“业务规则-上海市场-清算与交收”)申请开立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

已经开立的,无需另行开立。

以自己名义结算的合格投资者,应在参与大宗专场业务前,向本公司申请安装PROP 并签署《PROP 联网及使用合同书》,并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其证券交收账户为参与大宗专场业务的证券账户。

沪市大宗交易流程

沪市大宗交易流程

沪市大宗交易流程
沪市大宗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通过竞价撮合方式进行的单日交易量超过50万元的证券交易。

其交易流程如下:
1. 报价:买方和卖方都需要向券商报出自己的交易意愿,包括买入或卖出的股票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2. 撮合:沪市大宗交易采用的是竞价撮合的方式,交易所会对所有买卖双方的报价进行撮合,如果有匹配的买卖双方,则交易会成交。

3. 成交确认:交易所会将成交的信息发送给券商,券商再将成交信息通知买卖双方,并进行成交确认。

4. 交割结算: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需要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完成股票的过户和资金的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沪市大宗交易与普通股票交易不同,其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9:15至14:57,且交易过程中不允许撤单、改单或改价,需要谨慎操作。

- 1 -。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票市场也日益成熟。

作为中国股票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规则的制定背景、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规则的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是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过去的股票市场中,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是通过场外交易进行的,这种交易方式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上交所制定了大宗交易规则,将大宗交易纳入到交易所的监管范围之内,为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易对象:大宗交易的交易对象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不包括限售股份。

2.交易方式: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是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开盘前、开盘后和收盘前。

3.交易价格: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应当在当日的交易价格波动范围内确定,交易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交易价格的公平性。

4.交易数量:大宗交易的交易数量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易单位范围内,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交易数量的公平性。

5.交易费用:大宗交易的交易费用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收取,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交易费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规则的实施效果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

首先,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从场外交易转变为交易所交易,使得交易更加透明、公开、公平。

其次,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使得市场供求关系更加平衡。

最后,大宗交易的交易费用更加公平、合理,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的效率。

总之,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大宗交易规则,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公开度和公平度,为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1: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股东帐号;(三)买卖方向;(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

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操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操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操作手册1用户操作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交易用户登录本系统以后,可以进行意向报价发布、成交申报发布、查询统计或商务洽谈等操作。

一般的操作流程是交易用户首先进行意向报价发布/撤单,然后转成交申报发布/撤单,也可以直接进行成交申报发布,对于意向报价、或成交申报但未成交之前,可以进行撤单操作。

用户操作流程示意图如下:图1-1 大宗交易系统交易用户业务流程大宗交易系统运行期间的主要系统状态的对应时间如下:●开市时间:交易日下午2:30●开盘时间:交易日下午3:00●收盘时间:交易日下午3:30●收市时间:交易日下午4:00在开盘至收盘期间,交易用户可以阅览系统公告,使用查询统计、意向报价发布、意向报价撤单、成交申报发布、成交申报撤单以及商务洽谈、商务论坛等功能;而在开市至开盘期间,收盘至收市期间,交易用户仅可以阅览系统公告、进行查询统计。

过户数据下载只能在当日收盘以后进行。

2系统使用说明本节将详细描述系统功能的使用方法,为帮助用户更好地掌握系统的操作,本手册没有按照菜单结构描述,而按照交易用户正常的操作流程讲解。

下述内容中的用户界面以及其中的内容(登录信息、交易数据等)皆为测试数据,仅供参考。

2.1 用户登录图2-1 用户登录在用户名中输入交易用户代码,在证书口令中输入CA证书口令,按【登录】按钮,如果用户名和证书口令都正确则进入系统主界面。

2.2 系统主界面主界面中除系统标志外,由系统主菜单、意向报价信息、成交申报信息、证券价格浏览、自创洽谈室信息、系统公告、系统状态和功能标签页八个部分组成。

图2-2 大宗交易系统主界面●系统主菜单区:系统主菜单主要分为系统功能、交易报价、商务交流、查询统计等几部分,交易用户可以通过主菜单实现所有功能。

●意向报价信息区:显示当日开盘期间所有交易用户的意向报价信息。

交易用户可以通过设置“显示范围”、“证券类型”和“报价方向”,显示符合条件的意向报价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可编辑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可编辑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1X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 00‎-15:‎ 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股东‎帐号;‎(三)‎买卖方向;‎(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大宗交易业务流程

大宗交易业务流程

大宗交易业务流程
一、定义
二、发售流程
1、报价: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中报出发售价格和发售数量,报价有效期一般为半小时,在此期间内,会员机构可以报价购买。

2、交易:发行人收到会员机构的报价购买后,计算出最终折价后的价格,确定最终交易结果。

3、结算:发行人将交易结果及所购买证券的价款支付给会员机构,同时会员机构将发行人支付的证券购买价款支付给发行人。

4、复核:在交易结束后,发行市场完成复核工作,考察交易是否符合交易规则和实体性质,核对账务平衡,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三、会员机构介入
1、申请:会员机构向发行市场申请参与大宗交易业务,申请得到发行市场的批准后,会员机构正式成为发行市场的会员。

2、报价:会员机构在指定报价期内,以报价形式申报购买发行人发行的工具和证券,报价有效期一般为半小时。

3、大宗交易:发行人在制定发行规则的前提下,按照正负报价确定最终价格,继而确定最终交易结果,完成大宗交易。

4、清算:在清算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8.07
•【文号】上证公告〔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0.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
(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0〕31号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进行了清理。

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13件,应予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33件(目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四批)
2.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附件1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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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9)业务量达到本所要求;
(10)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3.本所初审通过后,将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相关业务培训和考试,并经过网上模拟交易测试。
4.申请人通过考试和测试后,本所向申请人颁发合格投资者业务资格证书。
5.申请人在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证书后,即可到本所交易管理部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5)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6)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2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7)财务公司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8)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净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
5.中国结算:根据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成交数据,为已经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的股份提供登记和结算服务。
四、资格管理
(一)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指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和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系统的中介服务;
2.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大宗股份出售或购买业务的发起方提供配售、公开发售等相关服务。
(三)合格投资者申请程序
以下申请程序适用于不具备本所股票交易权,也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投资者。
1.申请和受理。本所会员部接受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的资格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申请表(附件3)和承诺书(附件2);
(2)证券帐户;
(3)申请人概况;
(4)本所会员的推荐书;
(5)申请人可进行证券买卖的或经批准从事证券投资产品管理的证明文件;
二、业务类型
(一)大宗股份出售:大宗股份持有人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的形式向购买者转让所持股份的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二)大宗股份购买:大宗股份购买者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的形式向大宗股份持有人收购所持股份的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三、参与者及其作用
(一)大宗股份出售业务
2.中介机构:为发起方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业务的本所会员,其作用是为发起方寻找潜在的响应者(欲出售大宗股份的持有人),设计收购方案,确保大宗股份的购买得以完成;
3.响应者:欲出售大宗股份的持有人;
4.上交所:为大宗股份的转让提供专门场所,设计规则和流程,组织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响应者参与,根据发起方的需求,采取协商、询价和投标等方式组织大宗股份的收购并确认成交;
4.上交所:为大宗股份的转让提供专门场所,设计规则和流程,组织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响应者参与,根据发起方的需求,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组织出售并确认成交;
5.中国结算:根据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成交数据,为已经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的股份提供登记和结算服务。
(二)大宗证券购买业务
1.发起方:欲购买大宗股份的合格投资者,其作用是向大宗交易系统提出购买需求;
1.发起方:欲转让大宗股份的持有人,其作用是向大宗交易系统提供可供出售的股份;
2.中介机构:为发起方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业务的本所会员,其作用是帮助发起方寻找潜在的响应者(欲购买大宗股份的合格投资者),设计转让方案,确保大宗股份的出售得以顺利完成;
3.响应者: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本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其作用是提出意向申报,购入发起方出售的大宗股份;
(6)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
(7)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审核:
(1)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3)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发起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大宗股份出售业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流程图见附件4)。
(一)准备阶段
1.发起方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发起业务。
受托中介机构与发起方签订大宗股份出售服务协议和大宗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系统专场业务委托协议。
2.中介机构对发起方的待售股份进行股份可转让核查,并对以下内容出具股份可转让核查意见。
(四)合格投资者的交易
交易所会员及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
合格投资者直接进场参与交易,可以:
1.直接获取专场的转让意向信息;
2.直接与发起方中介机构洽谈转让的价格和数量;
3.直接与发起方的中介机构洽谈交易佣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五、大宗股份出售业务的办理流程
(二)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大宗交易系统实行准入制度,本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和合格投资者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
1.本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及按照现有业务模式具有本所股票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在提交符合要求的登记表(附件1)和承诺书(附件2)后,可以经本所认定直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
(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8年5月
一、专场业务概述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本所提出申请,由本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完成结算的业务。
2.不具备本所股票交易权,但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投资者,由本所会员推荐,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表(附件3)和承诺书(附件2),经本所核准后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3.不具备本所股票交易权,也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下列投资者,由本所会员推荐,经本所核准后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1)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信托投资公司;(3)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5)财务公司;(6)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7)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8)其他经本所认可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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