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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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手续需要哪些

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手续需要哪些

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续需要哪些公司的建⽴必须要先依法成⽴企业章程,企业章程中企业使⽤的名称、经营场所是否与核准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致,并且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式从事经营。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续需要哪些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步: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步:涉及名称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续;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第三步:领取《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上市公司须报市政府和证监会审批)(上市公司须报市政府和证监会审批);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第五步: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期到⼯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应提交的⽂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名录》、《变更后⾃然⼈股东(发起⼈)、个⼈独资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3、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股东的,要加盖该法⼈单位公章);4、原审批机关的批准⽂件;5、原董事会决议;6、股权转让协议;7、新股东会决议;8、新股东的资格证明;9、《企业法⼈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份。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成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提交上述⽂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件、证件:1、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件,募集设⽴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件;2、创⽴⼤会的会议记录或创⽴⼤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3、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1. 背景介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伙企业,其全部或者部分合伙人是外国自然人、其他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变更,如合伙人变更、出资方式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需进行备案登记。

2. 备案登记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需要遵守以下要求:2.1 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变更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修订文件•合伙人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其他相关变更证明文件2.2 变更备案程序1.提交申请材料2.材料审核3.登记机关核发备案证明2.3 变更备案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需要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过期未办理的将面临法律责任。

3. 备案登记流程以下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的一般流程:3.1 准备材料准备好变更备案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变更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修订文件、合伙人变更相关证明文件等。

3.2 申请材料审核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定要求。

3.3 备案证明核发经过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会核发备案证明,并将备案信息在相关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3.4 变更完成取得备案证明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变更手续完成,可以正常进行后续经营活动。

4. 注意事项在进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变更符合法定要求。

•提交申请材料时,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按规定格式填写。

•注意备案时限,确保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如有疑问或遇到困难,可咨询相关登记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

5. 总结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重要变更时必需的手续,合规完成备案登记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记录提交材料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记录提交材料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记录提交材料标准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记录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①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记录机关办理变更记录注册手续。

②董事/监事/领导/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改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记录的无需提交。

3、公司权利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①依照《公司法》、《中外合伙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②董事/监事/领导/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改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记录的无需提交。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①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

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②董事/监事/领导/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改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记录的无需提交。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董事/监事/领导/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改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记录的无需提交。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欠债表及财产清单,提交商务部门)注:企业居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董事/监事/领导/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改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不涉及记录事项的章程修改、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变更(备案)审批的无需提交。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目录一、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5】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8】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2】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4】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文号”、“公告报纸名称”。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业: 。

适用简易注销情形□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未发生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务清理完结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缴回公章情况□已缴回 □未缴回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方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法》等规章的决定(xx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资本登记改革方案》,根据xx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方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法》作如下修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国家对企业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删去第(五)项。

(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视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视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十)项。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注:1、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承担责任方式选择填入: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有限责任。

3、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4、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授课:XXX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年月日附表4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派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派代表信息如下: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附表5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

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2、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

附表6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7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修订](外管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修订](外管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一)业务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提交的材料4、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序号需提交的材料外汇局留存退回企业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审批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参考填写示范)原件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3 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原件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复印件原件5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注:1、“外汇局留存”与“退回企业”资料请按上列顺序分开夹放,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涉及资本变动(含增减资)变更的,可不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四)申请表填写示范(注:范例部分用橙色字标示,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其他变更填写样板(只填相应变更项)—地址变更为例。

注: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

下附样板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企业名称: XXXXX 有限公司 (必填) 注册币种:美元(按批文注册币种填写)(必填)一、申请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登记 成立方式:□ 新设 □ 并购(□ 转股并购 □ 增资并购 □ 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登记 前期费用主要用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减外方实际出资 □外方出资义务减少 □中方减资)□ 先行回收投资 □ 出资方式变更 □ 注册币种变更□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 □ 迁出登记 迁入地区: □ 迁入登记 迁出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 提前清算 □ 到期清算 □ 转内资 □ 吸收合并 □ 特殊清算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未变更事项不用填写;注销及迁移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 123456789 (必填)经营到期日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惠外经贸资[20XX]XX 号(填写主管部门批复文号)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20XX 年XX 月XX 日(批复日期)工商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人代表名称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址 惠州市………。

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为了规范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材料提交,保障政务服务的高效、便捷和透明,国家商务部制定了以下规范:一、注销登记申请书首先,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需要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需要表明注销登记原因、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等问题,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二、注销清算报告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的同时,还需提供注销清算报告。

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清算方案:必须包括清偿债务方案、清算分配方案、清算时间安排等内容。

2.清算工作进展情况:需要说明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具体操作。

3.账目处理情况:需要包括清算前后账目处理情况,其中包括银行资金处理、现金处理、财产资产处理等内容。

4.债务清理情况:需要表明对各类债务的清算情况,包括员工薪酬、税金、社会保险、供应商债款等内容。

5.资产分配情况:对资产的清算和分配工作需要有具体方案,其中应包括对公司股权的处理方式、资产价值评估情况等。

三、注销登记证明文件除注销申请书和注销清算报告外,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还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章程和变更记录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公司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4.公司出具的原始权证书或股权变更证明文件。

5.公司专利、商标、著作权证明文件。

6.相关税务证明文件,包括纳税申报表、税务缴款书等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注销开户许可证明最后,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还需要提交注销开户许可证明。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基本账户和外汇基本账户许可证明文件。

2.许可证明文件应包括总分行依法存续经营、许可银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人民币帐户、自有款专用账户等。

3.与银行间业务有关的申请书、批准文件等。

以上是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T-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提交材料规范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 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 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具体为:(1)属于自有房产的, 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2)租赁(借用)房屋的, 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 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 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 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 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 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 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撤销原申报的经营场所, 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 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7.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 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 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国市监注〔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

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

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

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文件。

00(不打印)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00(不打印)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企业登记办事指南

企业登记办事指南

企业登记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类型序号依据名称条款具体内容办理依据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45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根据2000年第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核心要求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是合伙企业成立的第一步,是合伙企业获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

为了确保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登记材料的提交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是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要求,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此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和提交。

二、基本材料要求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应包含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出资比例、合伙期限等基本信息,并由合伙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备案表:详细记录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单、出资额、出资方式等信息,并由合伙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明确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利益分配方式、经营管理权限等内容,并由合伙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应提供合伙企业章程。

4.合伙企业合同、协议等文件:应提供与合伙企业设立或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租赁合同、借款协议等。

三、补充材料要求2.其他特殊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涉及特殊业务的合伙企业设立,如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还需提供相关业务的特别规定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四、注意事项1.所有申请书、备案表、合伙协议等文件应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可辨,不可涂改或篡改。

2.所有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复印日期,并由申请单位或个人签字确认。

3.所有文件应按照一定顺序整理,并逐项进行编号,以方便审核和归档。

4.材料的提交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并附上目录清单。

五、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样本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备案表3.合伙企业合伙协议4.合伙企业章程(如适用)5.合伙企业合同、协议等文件7.外商投资者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8.其他特殊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以上就是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要求,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和提交,以确保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及表格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及表格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及表格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制。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附表1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承诺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样式)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样式)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注: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横线部分根据实际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附表3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单位:万元(币种: 人民币□其他________)注:“承担责任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

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2、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

3、《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承诺书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机关名称):东莞市真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商事主体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郭强、黎权签名,不可以私章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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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注:
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注:①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如果租赁方无产权证明,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③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1)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注:①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②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③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用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2)公证文件注: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经营范围:(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注: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

(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注: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类型:(1)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

(3)公证文件注:变更企业类型决定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合伙人姓名(名称):(1)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注: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合伙人住所: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注: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1)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

应填写《合伙人出资情况》
(2)公证文件注:变更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决定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认缴出资数额:(1)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注:①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②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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