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价发号文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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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8〕4号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8〕4号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说明: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100万元×3.5‰=0.35万元(500-100)万元×3.2‰=1.28万元(1000-500)万元×3.0‰=1.50万元(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合计8.53万元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全套收费标准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全套收费标准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全套收费标准
1. 背景
为了规范四川省内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制定全套收费标准,确保公平合理的收费水平,并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2. 收费标准
2.1 咨询报告费用
- 咨询报告费用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 项目规模小、复杂程度低:每份报告收费1000元。

- 项目规模中等、复杂程度适中:每份报告收费2000元。

- 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每份报告收费3000元。

2.2 咨询服务费用
- 咨询服务费用根据服务时长和咨询师资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 咨询服务时长不超过2小时,咨询师资质一级:每小时收费500元。

- 咨询服务时长超过2小时,咨询师资质一级:前2小时每小时收费500元,超过2小时每小时收费400元。

- 咨询服务时长不超过2小时,咨询师资质二级:每小时收费400元。

- 咨询服务时长超过2小时,咨询师资质二级:前2小时每小时收费400元,超过2小时每小时收费300元。

2.3 其他费用
- 如需进行专项调研、数据采集等额外工作,费用另行商议。

3. 支付方式
- 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咨询服务机构和客户协商确定。

4. 其他事项
- 以上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具发票,提供合法合规的服务。

- 咨询服务机构和客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相关事项。

以上是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全套收费标准的内容。

希望通过制定统一标准,保证咨询服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8]14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7.24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8年7月24日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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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发-141号文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精编版

(川价发-141号文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精编版

造价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说明: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100万元×3.5‰=0.35万元(500-100)万元×3.2‰=1.28万元(1000-500)万元×3.0‰=1.50万元(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合计8.53万元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川价发〔2008〕141号--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川价发〔2008〕141号--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川价发[2008]141号(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川价发[2008]141号(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川价发文件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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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发文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说明: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100万元×3.5‰=0.35万元(500-100)万元×3.2‰=1.28万元(1000-500)万元×3.0‰=1.50万元(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合计8.53万元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川价发[2008]141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川价发[2008]141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川省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标准》(2024版)

《四川省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标准》(2024版)

《四川省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标准》(2024版)一、前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规则》,以及四川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费用标准。

本标准旨在为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合理、科学的收费依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费用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各类建筑工程。

三、费用构成3.1 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客户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 工程预算编制费;- 工程结算编制费;- 工程审计费;- 工程投标报价费;- 工程合同价款编制费;- 其他与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费。

3.2 人工费人工费是指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

包括:- 造价工程师工资;- 助理工程师工资;- 行政及管理人员工资;- 实习生工资;- 其他相关人员工资。

3.3 资料费资料费是指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资料购置、印刷、复印、快递等费用。

3.4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3.5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合理费用。

四、费用标准4.1 咨询费- 工程预算编制费:按照工程造价的0.3%~0.5%收取;- 工程结算编制费:按照工程造价的0.2%~0.4%收取;- 工程审计费:按照工程造价的0.2%~0.4%收取;- 工程投标报价费:按照工程造价的0.1%~0.3%收取;- 工程合同价款编制费:按照工程造价的0.1%~0.3%收取;- 其他与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费:根据服务内容协商确定。

4.2 人工费- 造价工程师:按照工程造价的0.5%~1.0%收取;- 助理工程师:按照工程造价的0.2%~0.5%收取;- 行政及管理人员:按照工程造价的0.1%~0.3%收取;- 实习生:按照工程造价的0.05%~0.2%收取;- 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248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248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248号2005年12月5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为了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规范和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入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川价发[2005]248号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川价发[2005]248号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5]248号
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②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10项审核竣工结算送审造价为3000万元,
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3.6‰=0.36万元
(500.100)万元×3.4‰:1.36万元
(1000—500)万元x 3‰=I.5万元
(3000一1000)万元x 2.7%0=5.4万元
合计8.62万元
③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④复核竣工结算时,可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另加收3—5%,具体幅度由委托双方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具体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的,由受益方支付;审增审减率超过5%的,由编制方(如已由建设方审查,由为审查方)支付。

⑤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川价发〔2008〕141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川价发 2021 141号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川价发 2021 141号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 2021 141号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21141号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基序号收费项目数元元万元万元亿亿元≤100万≤500万≤1000≤5000≤1>11投资估算投资额1.000.800.600.400.200.102可行性经济评价投资额2.502.302.001.701.501.303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投资额1.501.301.201.000.800.60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控4制价或标底)工程造3.20价3.002.802.602.302.00工程造5编制竣工结算价3.503.203.002.702.502.00编制工程量清单或审6核工程造4.00价3.803.603.303.002.70送审工程造7审核工程设计概算价1.601.401.301.100.900.70审核工程预算(招标控8制价或标底)送审工程造3.60价3.403.203.002.802.60送审工程造9审核竣工结算价5.004.804.604.404.003.50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10计算元/t12.00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11控制投资额13.0012.0011.0010.009.007.00(1)设计变更经济分析投资额1.401.201.000.800.600.20合同造价条款变更、管(2)理投资额1.601.401.201.000.800.30预付款、进度款、变更(3)款、索赔款审核投资额7.807.507.206.906.605.90(4)材料、设备价咨询投资额2.201.901.601.301.000.60鉴定标12工程造价争议鉴定准(%)2-313常年造价咨询顾问每人每30000-50000元年计时咨询(持有注册造14价工程师、造价员资格证书人员)(1)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元/日1500-2000(2)高级工程师元/日1200-1500(3)工程师元/日1000-120015造价信息咨询(1)咨询工程造价元/数据20-100(2)建材价格行情元/数据10-20(3)建材供需信息元/件100-400说明: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基准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中的钢筋内容应按定额内容计算。

川价发[]141号(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川价发[]141号(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

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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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
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3.5‰=0.35万元
(500-100)万元×3.2‰=1.28万元
(1000-500)万元×3.0‰=1.50万元
(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
?????合计8.53万元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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