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鸿寿条款最新版

鸿寿条款最新版

鸿寿条款附件五: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鸿寿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十六至六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若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三、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可按基本保额的二倍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也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金:1、逐年定额领取被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养老金领取额按附表一的规定计算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十年内其余各年的养老金2、逐年增额领取被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首年养老金领取额按附表二的规定计算,以后每年在上年领取额的基础上按首年领取额的5%增加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十年内其余各年的养老金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1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趸缴、年缴、半年缴和月缴,分期缴付保险费的缴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缴付:一、年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三、月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缴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九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养老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一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2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四条保单利差的计算与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的“银行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5%),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现金价值,计算保单利差依照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本公司可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保单利差:一、抵缴保险费,如缴费期满后,则按储存生息方式办理二、储存生息按各保单年度“银行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计至本合同解除、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在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本公司按储存生息方式办理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变更保单利差给付方式本公司每年应向投保人书面通知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第十六条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七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3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爱滋病:是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爱滋病病毒:是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银行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该保单年度中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银行二年定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期中保单现金价值:期中保单现金价值=/2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注释: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4。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通用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通用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7307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Personal pension insurance clauses of China Insurance Life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通用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实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实;五、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六、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损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损害事故证实;七、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生存至商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咨询应据实告诉。

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诉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诉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宅不明,或其他缘由,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头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肯继续参与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实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页3]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页3]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页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的解除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当被保险人选择第七条第二或三款规定的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精编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精编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鸿寿养老金条款

鸿寿养老金条款

鸿寿养老金条款鸿寿养老金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社会保险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障职工养老权益,制定本条款。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第一节养老保险权益第二条职工在正常退休年龄后,根据其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累计缴费金额,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节养老保险费率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养老保险费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纳,具体费率由职工和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分担。

第四节养老保险金的计发第四条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按照职工个人账户累计缴费金额、缴费年限、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并通过个人账户分别支付。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第一节养老保险金调整第五条养老保险金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不受损害。

第六条调整养老保险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养老保险金调整应当保证同等条件下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待遇基本相当。

第四章养老保险管理第一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第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统一管理,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负责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方案。

第九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保证养老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监管部门规定和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款自(日期)起施行。

附件: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养老保险:指国家为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2.养老保险金:指职工在退休后获得的养老保险待遇,以经济补偿的形式提供给退休职工。

3.养老保险费率:指单位和职工分别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4.养老保险金调整: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对养老保险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5.养老保险基金:指由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总额,用于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资金。

6.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指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运营的工作。

【保险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关键字】保险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有关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有关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有关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鸿寿养老金保险是一款针对老年人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支持。

以下是鸿寿养老金保险的一些常见条款:
1. 保险期限:鸿寿养老金保险通常具有较长的保险期限,可以选择10年、20年或终
身保险期限。

2. 缴费方式:保险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保费或分期缴纳保费。

分期缴费通常可以选
择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

3. 保险金额:鸿寿养老金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人的需求和承受能力来确定。

一般
来说,保险金额越高,保费也会相应增加。

4. 保险责任:鸿寿养老金保险主要包括两部分的保险责任:生存金和身故保险金。


存金是指在被保险人存活至约定期间内,按约定的方式和频次给付的养老金。

身故保
险金是指在被保险人身故后,给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保险金。

5. 免赔额和等待期:鸿寿养老金保险可能设有免赔额和等待期。

免赔额是指在发生保
险事故前需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金额。

等待期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人
开始给付保险金之间的一段时间,期间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以上仅为鸿寿养老金保险的一般条款,具体的保险条款可能因产品和保险公司不同而
有所差异,请在购买保险前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并咨询保险专业人士。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三一文库()/合同范本/保险合同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
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
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商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其次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头、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

除另有商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挑选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头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挑选。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商定的开头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头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担当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商定的开头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商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文档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文档

2020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文档Contract Template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仸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仸,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仸;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仸,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仸,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保险责仸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保险金:一、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一次领取养老保险金;二、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男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领取养老保险金,女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4.8%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三、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下列公式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2%×);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0%×);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上上述选择由被保险人于领取养老保险金前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而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仅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责仸免除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仸: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四、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性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四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合同的解除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仸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当被保险人选择第七条第二或三款规定的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仸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变更地址第二十二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索赔时效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批注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合同纠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YB-HT-2772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China Insurance Life Insurance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保险金:一、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一次领取养老保险金;二、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男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领取养老保险金,女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4.8%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下列公式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2%×(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60));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0%×(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55));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上。

上述选择由被保险人于领取养老保险金前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伤害而身体高度残疾,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仅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5%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四、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当被保险人选择第七条第二或三款规定的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第二十二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第二十六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一、双目失明;(注1)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足踝关节丧失;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