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工作人员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doc
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及工程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及工程管理制度工程监理是一种在工程建设领域中非常重要的职业,它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合法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工程监理工作中,工程监理人员需要遵守众多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制度,以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下面,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法规1.《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核心法律之一,建筑法明确规定了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明确了工程监理的职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工程建设与监理的基本要求、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管理组织等内容,是指导工程建设的重要法规之一。
3.《工程监理条例》:该条例对工程监理的职责、资格、监管、禁止行为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加强工程监理工作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4.《招标投标法》:是中国政府针对招投标工程实行的法规,规定了公开招标的规则和程序,并保证了招标的公正和透明。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指出,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为工程监理人员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以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
二、工程管理制度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了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的管理要求,对于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 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要求和行业规范,保证了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3.工程文件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文件的管理要求,包括了工程设计、招投标、合同、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文件管理,对于防止文件的丢失和篡改非常重要。
4.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工程监理的职责、管理、报告、验收等各方面的管理要求,保证了工程监理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5. 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各项质量和安全指标的检验和检测要求,对于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最新整理)

附件:确认通知..................................................................................................................... 7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8
1.1 招标项目概况................................................................................................................ 13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3 1.5 费用承担........................................................................................................................ 15 1.6 保密................................................................................................................................. 15 1.7 语言文字........................................................................................................................ 15 1.8 计量单位......................................................................................................................... 15 1.9 踏勘现场........................................................................................................................ 15 1.10 投标预备会................................................................................................................... 15 1.11 分包.............................................................................................................................. 16 1.12 响应和偏差................................................................................................................... 16 2. 招标文件.................................................................................................................................. 16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6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6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7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17 3. 投标文件.................................................................................................................................. 17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7 3.2 投标报价........................................................................................................................ 18 3.3 投标有效期.................................................................................................................... 18 3.4 投标保证金.................................................................................................................... 18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9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9
依法限制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从业行为情形目录清单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ZC-1-21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
《注册监理工程师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
行为类别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七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可以撤销其注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五条
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ZC-1-04
注册速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六条
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号)第三十二条
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ZC-1-22
注册造价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九、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H--■条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责令改正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渝府办发〔2016〕275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益规范、有序。
但是,目前部分领域、部分项目仍存在规避招标投标、围标串标、挂靠或出借资质投标,以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降低了国有资金投资绩效,增加了腐败风险,给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监管体系,形成招标投标有效监管合力(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
不准违背招标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 禁止行为清单内容

招标禁止行为清单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参与招标各方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标准。
禁止行为清单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招标实施细则等有所不同,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禁止行为清单内容:
1. 恶意串标:指通过企图获得更多购买机会的目的,采取多次注册、多次报名、变换投标人等手段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从而扰乱招标秩序和增加竞争压力。
2. 欺诈行为:指投标人以虚假证明、文件、报价或其他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或是开标后借机变更报价等作弊行为,从而干扰公正公平的招标程序和评选结果。
3. 暗箱操作:指招标代理、招标机构或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参与投标、泄露竞争对手商业机密等违反招标规则和诚信原则的不当行为。
4. 建立垄断:指多个投标人联合行动,通过勾结、固定价格和条件、瓜分市场等手段,达到抬高价格、限制竞争、排斥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目的。
5. 违法行为:指投标人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行为,如
贿赂、非法竞标、走后门、造假等。
需要注意的是,禁止行为清单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准则,招标各方必须遵守,违反者将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和经济后果。
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各方应遵守招标规则,提高诚信意识,维护公正公平的招标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8〕1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相关单位:为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和省委第三巡视组就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遵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执行。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二)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和PPP等项目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公开招标。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各级各部门和各项目单位不得以会议纪要、招商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或规避招标,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
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设业主评委,所有评标专家均应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对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确需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项目,所派业主评委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经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管委同意,可选派一至两名业主代表评委。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如何合理设置禁止事项

13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如何合理设置禁止事项?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十余个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陆续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
然而,在编制清单过程中,部分省市列举事项泛化,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禁止类事项、要求类事项都列入其中。
与此同时,也有省市结合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禁止事项”进行了衍生与细化。
那么,哪些事项应该列入负面清单?哪些事项没必要列入?各省市在编制清单中有什么创新做法?是否应该针对监管部门设置负面清单?进一步来看,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该如何定性,除了起到警示作用外还有哪些效用?各地负面清单尺度不一梳理十个省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北京、山东、天津、浙江分别针对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设置三类负面清单,湖北与内蒙古增设监管部门的禁止事项。
与此同时,黑龙江、陕西、山西、青海、宁夏只着重针对采购文件编制设置了负面清单,其中宁夏还将负面清单分为服务类、工程类、货物类三种类别,在清单编制中分为强制性事项与参考性事项。
对比北京、山东、天津、浙江等省市格式相近的负面清单,在事项列举与主要依据也存在不同。
例如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列举了未公开采购需求,其具体内容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未公开采购需求”,主要依据是《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
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列举了未公开采购意向,其具体内容是“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组织的带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未公开采购意向”,主要依据是《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649号)。
与此同时,关于保证金问题,山东列举的事项是违规收取保证金(即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北京列举的事项是未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未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Z-0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J-05
非法干涉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J-06
非法限制投标人所属地区或者所属部门
Z-04-05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Z-04-06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Z-04-07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Z-04-08
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人放弃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T-04-0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T-04-0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T-04-0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T-05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T-04
存在视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强化招投标监管,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违法违纪行为,净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建设项目概决算管理围绕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工期、超概算”等突出问题,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概决算审核及财务管理中的责任,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严格工程结算管理,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的发生。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政府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针对当前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层层非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人必须提供含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为一体的高额工程保函,保函要覆盖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全部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对培育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秩序、有效遏制挂靠投标和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重大意义,认真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切实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审查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审查责任,防止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不合理条件限制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等问题的发生。
与此同时,要根据温州的实际,不断改革创新资格审查方式。
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审查的责任,确保招标文件符合立项批准条件和概算控制要求,同时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推行专审人员负责制,不断提高行业管理部门审查质量。
明确专家审查责任,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标书存在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提请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后进行确认,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43e0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d4.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18施行日期2011.11.18文号穗府[2011]24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为遏制我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建设与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清理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对违法建设坚决查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对所属各类建(构)筑物进行自查清理,对违法建设自行整改。
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整改;不自行整改的,属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国土房管部门应当采取暂扣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及时予以制止。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继续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暂缓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在本市辖区内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依法处理违法建设,依法组织城管执法、规划、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园林、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出租屋管理等部门对违法建设,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一)规范应急工程审批和实施。
一是规范不招标的应急工程实施范围。
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工程、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工程以及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方可允许纳入不招标的应急工程实施范围。
二是规范应急工程审批。
我市范围内的应急工程严格执行“一事一报、严格审批、科学决策”原则,首先由各级各部门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常务副市长审核,最后报市长审定。
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确定不招标的应急工程,不得随意简化应急工程审批程序。
三是规范应急工程实施。
除必须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外,所有经批准确认为不招标的应急工程项目,都必须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1号)的规定进行固定价比选,不得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指定等方式确定工程实施承包单位。
(二)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
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完成招标。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工程廉政合同

工程廉政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为了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甲乙双方有关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有偿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广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Z-09-04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Z-09-05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Z-10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P-06
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资格预审申请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P-07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 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P-08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资格审查)不提出否决意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T-0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T-02-01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T-02-02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T-02-03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P-09
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 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P-10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附件2:
广东省国家工作人员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
禁止行 为代码
禁止行为内容
依据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垫江府办发〔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效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项目标准》(第16号令)、《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一)强化监督管理。
强化对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业主或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相关的中介服务、机电设备采购项目工作中的公平、廉政、效率的监管。
(二)严格依法行政。
严格落实国家、市级关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三)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类别和投资金额,依法对限额以上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推行限额以下项目集中开展随机抽选管理,授权业主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小微工程管理。
(四)落实监管职责。
依法明确,严格落实综合监管、行业主管、业主主体职责,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审计等监督作用,构建起统分结合、协调配合、权责一致的监管体系。
二、实施分类管理(一)强化限额以上必须招标项目管理1. 依法界定招标范围。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情况。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监管部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嫌垄断的行为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理,依法办理对涉嫌垄断行为—1—的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管,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对于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审核行为的监管,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层级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监管方式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和运维全省性的招标投标监管系统,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监管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在线监督。
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管系统,建立健全监管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条文全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实施条例背景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号主席令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12年;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督和法律惩罚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释义供参考,以立法机构设施为准条例共七章 85条第一章总则 6条第二章招标 22条第三章投标 11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16条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3条第六章法律责任 20条第七章附则 3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3号令时规定;按区域、行业分别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并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注意:必须招标采购项目与为了反腐倡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招标的区别;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维持现有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并为鼓励许多地区探索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综合监督与行业管理相互分离制约的行政监管模式留下了空间;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明确了设区市以上交易场所的服务定位场所和信息,实际存在多种模式的“中心”和越位行为有待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即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电子招标投标不仅因为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等,更重要的是信息一体化行业、地域范围一体化、企业与项目管理全程一体化是市场一体化以及主体诚信自律的基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集中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式项目交易平台构成;第六条禁止行为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问题比较突出,国务院明令禁止,根源在于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不清楚,而且及多重身份于一体,自成一体,监督和管理同体不分,没有构成有效的行政和社会监督制约关系,且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权利不明确;以致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均有“名正言顺”的理由,且往往难以分辨和抵制;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2号令,2010年6月18日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招标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有要求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可以再招标前单独申请审批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生态、科技等项目或核准企业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有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需要申请审批和核准;但应符合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第八条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客观原因和特殊要求保密、技术和环境制约、供不应求等决定不能、不宜公开招标,且事先有可靠事实证明只能选择明确和公认的少量潜在投标人,按上述第七条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既要防止利用邀请招标进行虚假招标和串标,又要防止适合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而失败;建立信誉投标人短名单应注意问题;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法第66条指涉及安全、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项目;二仅指采购人自己建设和使用,不包括投资相关人;三指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并不是中标人;四情形确实存在,且比较复杂和普遍,防止利用此款规避或虚假招标,如违反程序建设造成后继工程无法招标,以行业垄断作为配套理由等;第十条自行招标条件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这是原国家计委5号令自行招标五项条件的实质内容;其中的专业人员包括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工程师、咨询师、经济师、造价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有关政府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有的专业人员的数量与结构以及其他条件留有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时具体规定;须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负责工程、进口机电产品、中央投资项目、通信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后,亟待修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并应努力推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互认机制;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招标代理的职业素质,强化职业自律责任,规范职业行为;应当拥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数量将在修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分别作出规定;招标职业考试、从业注册管理制度以及与现行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考试评价制度的衔接办法另行制定印发;预计2013年开始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转让投资股权;统一规定简单比选和随机抽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弊端;各地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当地注册分公司方可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原因,属于非法干涉、保护、排斥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招标委托合同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防止恶性低价竞争和超额收费两个极端现象;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政府指导价,可上下浮动20%,否则可以处罚;收费标准指组织全流程一次招标收费基准价,按标段包计费,降低了5亿元以上的计费标准并封顶,工程450、货物350、服务300万元,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向中标人收费;收费标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续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资格预审办法运用的特点,具有一次性、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使用定期动态短名单和随机抽取方法选择投标人的利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指定的相关行业标准文本;应当努力推动监理行业、企业招标采购技术管理标准体系,与法律体系相互结合补充,才能共同调整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与招标投标法第23、24条衔接,将原规章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日历天;关于招标投标时间规定的利弊分析;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相当于自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少10个日历天;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新规定,明确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建;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的不同原因,以作出相应改进,重新招标容易发生串标和抬标;重新招标失败可以改为其他采购或发包方式;第二十条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办法的运用特点,统一推广资格后审办法的弊端;应区别资格后审与资格预审情形下评标时可能进行的资格复核;第二十一条文件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涉及投标资格条件和招标范围变更,原则上应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注意,这是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这比上条招标人的澄清答复截止时间延长,一般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具体时间,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人按本条操作的答复内容涉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的,必定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第二十三条文件内容应合法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标段划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策划指定招标方案的重要性,标段划分考虑的因素;禁止利用划分标段进行规避和虚假招标的情形:化整为零、指定分包、标段包数量与投标人数量相近、评标后随意划分和调整标段包、招小标,事后送大标等;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效力和作用,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有效期不能短,但可以长;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和修改其投标文件,或在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拒绝签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通知书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不能完成合同签订,可以要求中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汇票、保兑支票等应有选择余地,部分形式实际操作存在的问题,不采用的保证金形式应明确告知;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额以及使用基本账户如何判别主要为了增加挂靠串标的难度;金额2%是对招标人的最高限额,对投标人而言是最低限额;保证金提交时间可以早于投标文件;对实践中试行联合投标担保或第三方信用担保、集中收交等方式不作规定;第二十七条标底编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标底的形式和参考作用,标底含设置幅度范围或复合基准价不能作为判断报价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标底与评分挂钩存在的不当和风险;无标底的风险;标底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重要区别;且不能设置限制竞争的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八条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应当注意保密各潜在投标人身份;第二十九条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国内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动因设计施工结合、明确目标责任、减少“三边三超”、多种形式和制约因素承包企业能力结构、投资与设计审批、业主控制力弱化;防止利用暂估价规避招标;暂估价工程招标的实施主体;第三十条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使用两阶段招标的主要原因:第一阶段是征集技术方案,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可以交流谈判和修改技术方案,不受招标投标程序约束,可以要求附带经济指标或最高限价并非实质报价;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一般是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的单位;防止技术方案的倾向和排斥性;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当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不发生银行利息则不必退还利息;同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有多种可能,所以必须事先根据招标投标的时间约定利率标准,以免纠纷;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2023.3.10)

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保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监管部门第四条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含绿化)、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管辖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
市、县工业和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自然资源、农业、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教育体育、科技与大数据、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行政执法范围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按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广东省建筑施工行业法规汇编》

《广东省建筑施工行业法规汇编》目录三、招标、投标 ........................................................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7 (1999 年 8 月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7)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16 (国办发[2000]34 号) ...................................................... .......................................16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7 (2000 年 4 月 4 日国务院批准2000 年 5 月 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 ........................17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19 (国家计委 2000 年第 51/ 3号令,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19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4 号) ..................................................2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5 (建设部 2000 年第 79 号令,自 2000 年 6 月 0 日起施行) ..................................25 关于印发《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合同)范本》的通知...........................................29 (交函基〔1996〕507 号) ...................................................... .....................................29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0 (交通部 1998 年第 9 号令,自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0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35...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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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工作人员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
禁止行
为代码
禁止行为内容
依据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J-01
违法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J-02
强制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J-03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第五条
J-13
影响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第五条
J-14
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J-15
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J-16
应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策的事项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等
F-03-01
是否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
F-03-02
根据招标文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F-04
其他应当由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自主决策的事项
招标投标
J-09
要求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J-10
指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J-11
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J-12
要求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
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者干预其确定标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二十条
二、干涉应由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自主决策事项的行为
F-01
应由招标人自主决策的事项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等
F-01-01
是否进行资格预审
F-01-02
是否编制标底
F-01-03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J-04
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J-05
非法干涉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J-06
非法限制投标人所属地区或者所属部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J-07
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J-08
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F-01-04
是否进行总承包
F-01-05
决定评标标准、方法、开标时间
F-02
应由投标人自主决策的事项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
F-02-01
潜在投标人是否投标
F-02-02
潜在投标人是否组成联合体投标
F-02-03
非法干涉潜在投标人以何种方式响应招标文件
F-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