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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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承诺与成果使用授权
本人及小组所有成员自愿申报“大连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案例库建设 项目”,认可所填写的《大连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案例库建设项目申报书》(以 下简称《申报书》)为有约束力的协议,并承诺对所填写的《申报书》所涉及各项内 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在建设工作中,接受大连工业大学以及所 在学院的管理,并对以下约定信守承诺:
4:
色和案例情景;使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老师与学生,
10
教学形式 学生与学生之间充分互动,通过互动交流增强了教学
效果
5:
板书或课件版面清晰,重点突出;授课表达生动流畅,
10
授课技巧 富有热情;课堂气氛活跃,学习效率高
案例叙述清晰,背景介绍详实;选材恰当,组织合理,
6:
结构严谨;理论分析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备注
教材名称
项目组成员教材编写情况
字数 出版时间
出版社
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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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依据
1.项目建设的意义;国内外建设概况、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2.前期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所授课程中的案例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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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方案
拟建设的相关案例内容;建设思路,包括:案例库组建思路,案例研制总体思路、研制数 量;建设的进度安排;预期成果与形式。
研究生学院 二O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专业学位 案例库 建设 研究生学院
2018 年 5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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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大连工业大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案例库建设项目
申报书
案 例 库 名 称: 专 业 类 别: 专 业 领 域: 所 在 学 院: 申 报 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申 报 日 期:
最新-大连工业大学成人学位授予细则 精品
大连工业大学成人学位授予细则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教学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函授、夜大学和脱产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工作细则各项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3、完成成人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各类实践环节考核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学期间全部通过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课。
第二条学位授予必须坚持标准,严格审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因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动,或因违法乱纪、违反校规、考试作弊等行为,受过两次警告含两次或一次记过含一次以上处分者;2、在学期间未全部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者;3、因学习成绩差而留、降级者;4、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及格者;5、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经补做,成绩合格获准毕业者;6、结业离校后回校补考补做,成绩合格获准毕业者;7、在校期间有过考核违纪行为者。
第三条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1、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授予条件,严格审查本学院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向校学士学位委员会推荐并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2、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查、复核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相关审查材料,确定并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成人学士学位证书的验印材料,由省学位办对学士学位证书进行验印。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xx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开展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设主席一人,由我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者分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一至三人,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设秘书一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各相关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若遇部门或学院(部)领导岗位调整,相关组成成员也作相应调整。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个相关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分委员会对以下职责进行初审推荐):(一)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二)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三)审核通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议并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六)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审议通过遴选、聘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八)审核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十)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审定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
大连工业大学立项建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通过整体验收
大连工业大学立项建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通过整体验收2月1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辽宁省学位办组织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华南理工大学陈克复教授为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孙宝国教授为副组长的国务院学科评议组专家一行9人对我校博士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整体验收。
专家组成员包括:国务院学科评议组纺织科学与工程学科召集人、东华大学丁辛教授,江南大学副校长徐岩教授,浙江理工大学副校长陈文兴教授,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胡祥培教授,西南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洪军教授,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华南理工大学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孙润仓教授,广西大学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院长王双飞教授。
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厅副厅长张建华,省学位办主任李庆才出席评审会,我校全体校领导、博士授权学科方向负责人、全体正处级干部参加了评审会。
李庆才、陈克复分别主持评审会。
张建华代表省教育厅在会上讲话。
他指出,大连工业大学依靠多年积累起来的办学优势和学科特色,对立项学科的发展做出重点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学校的学科建设水平、科学研究能力、人才培养质量、校院环境和学术氛围都有了显著的提升,在五年建设期内,圆满完成了建设规划制定的各项任务。
希望大连工业大学牢牢把握难得的历史机遇,以专家意见为指导,认真总结立项建设中的经验并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力争早日培养出高水平的博士研究生。
校党委书记张杰威致欢迎辞。
他代表学校对各位专家和省教育厅长期以来对学校建设发展的关心和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他说,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凝聚了全校师生员工的合力,全校上下,团结一心,扎实工作,形成了重视学科建设、支持学科发展的和谐氛围,学校的整体实力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为开展博士研究生教育打下了坚实基础。
他衷心希望各位专家、领导对学校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1997年6月颁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凡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所要求的课程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并完成其它要求的各项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具体要求:1、课程不低于28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8学分,课程总GPA和学位课程GPA均达到2.50以上(含2.50)。
2、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实践环节、中期检查等环节,积极参加学术活动。
3、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且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如下学术水平: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提出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撰写。
合作研究的课题,应分别撰写论文,论文内容应基于本人的研究工作,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研究内容应加以说明。
具体要求如下:(1)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3个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应有1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其它一级学科硕士生的学术论文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
(2)申请1项发明专利得到申请号(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视同完成发表研究论文的要求。
(3)综述文章应在国外刊物上发表,会议文章应被SCI、EI或ISTP收录。
(4)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定义为以北京化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大连工业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中期报告的规定
大连工业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中期报告的规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中期报告是研究生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在研究生教育中发挥学科、专业集体及有关方面综合力量,考察和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实行研究生中期筛选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大连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规定。
一、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硕士研究生按照校有关成绩管理的规定,课程学习达到要求,成绩合格后,由导师指导,在阅读文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所选论文的题目,向所在学科、导师及有关人员做出选题论证报告。
导师负责审查研究生开题前的文献阅读、方案论证等准备工作是否达到开题具备的条件。
论文开题报告通过论证后,方可进入论文研究阶段,没有开题报告的研究生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 题目的来源及意义;2. 简述选题在国内外该领域的水平;3. 选题所要研究的内容和实施方案;4. 主要关键技术和理论依据;5. 工作量及论文进度安排、操作方式(包括文献阅读、方案设计、实现计算与实验、论文书写等);6. 主要参考文献。
二、开题报告的组织及审查1.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期中完成。
2. 开题报告的组织工作由所在学科、专业主持。
由学院主管领导、导师和有关教师参加。
3. 论文开题报告必须组织开题报告论证会。
由研究生本人汇报选题情况并回答会议上有关人员对选题论证提出的问题。
学科、专业对研究生论文的题目、文献资料、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应进行认真的论证。
重点考核论文选题是否明确、合理,研究方案是否可行,能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成绩按通过、不通过评定。
论证会要做详细记录。
4. 对开题报告未通过审查者,要在一个月内重新审查。
如有下列情况,不能通过开题报告。
(1)没有明确的课题与撰写计划;(2)对选题研究现状不清楚,缺乏明确的研究目的和可行性方案;(3)选题论证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达不到材料新、立题新、观点新的要求。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辽宁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辽宁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辽教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公布2011年辽宁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的通知(辽教发[2012]91号)各学位授予单位:2011年辽宁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经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并经公示,批准《微型化原子光谱分析系统的研究与应用》等20篇博士学位论文为2011年辽宁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布朗运动首冲时及Mills 率的研究》等22篇博士学位论文为2011年辽宁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以多金属氧簇为结构导向的过渡金属-柔性有机胺功能配合物的组装及其性能研究》等100篇硕士学位论文为2011年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构建》等61篇论文为2011年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评选辽宁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是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提高我省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以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为契机,在研究生中大力倡导科学严谨的学风和勇攀科学高峰的精神,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不断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为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全面提升我省研究生培养质量,实现教育强省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2011年辽宁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2.2011年辽宁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名单3.2011年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4.2011年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名单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12011年辽宁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附件22011年辽宁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名单附件32011年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附件42011年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名单。
大连工业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大连工业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培养人才,促进高级专门人才成长,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研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开展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至少培养出一届硕士研究生)。
开展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须报校研究生学院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通过基本资格审查、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国家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部分学科)、学位申请、学位论文审查、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第五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向研究生学院提交以下材料:1. 学士学位证书及复印件;2. 最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三)我校研究生学院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我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博士级学位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本校主要负责人和指导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授25-27人组成,任期二到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产生是根据各院、系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的多少,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征求意见和协商后,最后由校长审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公布。
如果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的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硕士生毕业两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再审议其学位。如果硕士生自毕业答辩之日起满两年仍未满足发表论文要求,学校将不再讨论其学位。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二OO七年四月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暂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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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新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新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大连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环节考核的规定
大连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环节考核的规定为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保障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课程考核是为了检查教学效果,帮助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与运用能力,并据此评定学习成绩。
二、考核内容研究生学业包括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学术报告、学位论文等方面,以上各项都必须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研究生学习的考核,应着重全面检查其对学习的基本内容和必要的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独立思考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三、考核方式根据不同的教学环节,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
1.课程学习考核。
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所列每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学位课原则上要进行考试,如果同一门课程中既有作为学位课又有作为选修课的学生,应全部按学位课的要求统一考试,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内将考题和参考答案送交研究生学院教务办公室。
学位课采用其它考核方式的,必须由所在学科、领域和学院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查,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的方式进行;可以闭卷,也可以开卷;可以是答题,也可以是报告、文献综述、设计或课程论文。
2.实践性环节考核。
学术型研究生通过教学实践、生产实践或社会调查等实践性环节完成的实践报告或专题研究采用考查方式进行。
考查主要是对研究生在实践性环节过程中完成所规定的任务、质量以及态度等作出评价。
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课结束后,应撰写不少于5000字的实践报告;全日制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课结束后,应形成作品册并至少举行两次实践作品展示。
3.学术报告环节考核。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报告环节采用考查方式进行。
对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等学术活动和本人做学术报告的完成情况和质量做出评价。
4.研究生学位论文考核。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考核采用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
四、考核安排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每学期安排两次,第九周左右结课的课程,在结课后安排考试,其它学位课程考试安排在学期末进行。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1)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3.未能获准本科毕业者。
第六条各学部(学院)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七条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经指导教师确认并署名,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学部(学院)具体规定并报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各位学院、研究所: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特此将有关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进行通知。
一、背景和目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工作是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自主设置能够更好地适应学科建设的需求,增强学科的独立性和特色,提升学校整体水平。
因此,我们决定推行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工作,以满足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原则和方法1.自主设置的原则:高起点、高定位、高标准、高质量是我们自主设置的基本原则。
要注重培养具备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层次人才,使其在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领导和推动作用。
2.自主设置方法:学院和研究所可以根据学科实际情况自主提出自主设置的需求,并提交申请。
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终确定是否批准自主设置。
三、具体程序1.提出申请:学院和研究所根据自身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拟定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目录,并结合申请书提交至学校科研处。
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自主设置的学科名称、起点、方向等基本情况;(2)自主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3)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和目标;(4)设置自主学科所需的师资力量和实验平台等资源保障情况。
2.专家评审: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从学科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学科发展前景、学科特色和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并对学院和研究所现有的学科基础、师资队伍、研究平台等进行调研和评估。
3.审批和批准:经过专家评审,学校将综合评估结果进行审批,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自主设置。
对于通过评审的学院和研究所,学校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并鼓励其积极开展科研和学科建设。
四、支持和保障学校将为自主设置的学科提供以下支持和保障:1.教学资源:学校将提供一定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师配备、实验设备、实验室等,以保障学科的正常运转和学生的学习需求。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_研究生入学考试_高等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_研究生入学考试_高等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概述为规范大连理工大学对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硕士学位授予工作2.1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2.1.1 申请硕士学位者需为在职或全日制研究生,并完成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位课程及相关学术论文。
2.1.2 硕士学位课程应包括学科基础和专业课程,学期学分不少于18学分。
2.1.3 学位课程修完后,需通过学术论文答辩,并获得肯定的评价。
2.2 硕士学位授予程序2.2.1 学位申请:学生在修完学位课程,完成学术论文后,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交指导教师和相关负责人审核。
2.2.2 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需由两名教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2.3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生通过学术论文答辩,回答评委提问,并据此评定学位成绩。
2.2.4 硕士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程序后,由学校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章博士学位授予工作3.1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3.1.1 申请博士学位者需为全日制研究生,并完成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位课程、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
3.1.2 博士学位课程应包括学科基础、专业课程和研究生科研项目,学期学分不少于24学分。
3.1.3 学位课程修完后,需通过学术论文答辩,并获得肯定的评价。
3.2 博士学位授予程序3.2.1 学位申请:学生在修完学位课程、完成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后,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交指导教师和相关负责人审核。
3.2.2 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需由三名教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2.3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生通过学术论文答辩,回答评委提问,并据此评定学位成绩。
3.2.4 博士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程序后,由学校授予博士学位。
第四章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4.1 异动情况处理:若学生出现重大学术不端行为,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纪事件,学校有权中止或取消学位授予。
大连工业大学文件
大连工业大学文件大工大校发[2017]37号大连工业大学招收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实施办法硕博连读是指学校从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为加快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步伐,拓宽博士研究生的选拔途径,根据教育部《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1.全日制统招(或推免生)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具有严谨的学风和优秀的学术道德。
2.已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课程学习。
成绩优秀或硕士研究生期间在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同(相近)研究领域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1篇(含)以上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发明专利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有本专业3名教授推荐。
3.已开始硕士论文工作,并且在论文工作中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
4.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合理,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并具有发展成为博士学位论文的潜力。
5.硕士研究生的招生类别属定向或委托培养的,须征得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的同意。
6.在读硕士期间受到处分,课程考试有重考、重修记录及未向学校交纳应缴的各类费用者,不得参加选拔。
二、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硕士研究生下载并填写《大连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申请表》(研究生学院下载专区下载),并在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报考时间内到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
2.导师审核。
申请人硕士阶段指导教师应根据其申请表,结合平时学习和科研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3.考试录取。
申请人于第四学期3月上旬将申请表、教授推荐信等报名材料交研究生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考生即获得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资格并参加考试,学校按照当年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进行复试录取,并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
三、培养与学位授予1.录取为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从当年9月报到注册后,享受博士生待遇,原硕士研究生的学籍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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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
(2011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已由学校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至少在学术期刊或学校网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本人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工业大学。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以本条款为基准,针对学科、专业特点,制定不低于上述要求的具体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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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一门。
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和硕士学位申请。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学科负责人在校内外各聘请一位相关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评阅人。
若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否定,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硕士生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认真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九条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生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大连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硕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的原件;
3.学位论文。
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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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格审查未通过者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者,不受理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相关学科(领域)5-7位专家组成, 成员应是具有高级职称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或校外专家,必须有申请人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至少一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有一位来自企业的专家(联合导师除外)。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参加论文答辩会,但不能担任主席。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校具有相关学科硕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任,秘书由博士生担任时,院系应对其进行专门培训。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答辩委员会秘书至少在答辩前三天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进行,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做出是否通过答辩的决议和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决议(建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硕士学位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外,还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有关其申请博士学位的建议。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做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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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各学院应集中组织答辩,研究生学院根据需要在答辩前或答辩后抽取一定比例的硕士学位论文组织相关领域校外专家进行预审或复审。
第十一条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3.论文学术评议书;
4.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5.论文答辩会记录;
各学院指派专人收集整理上述材料后,报送研究生学院存档。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所属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某些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决定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已按第十条规定重新答辩者除外);或建议缓授学位;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但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对是否授予学位有争议的对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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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职人员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按《大连工业大学接受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专业学位,按《大连工业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在我国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专家,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参考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三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建立学位档案。
对每个学位获得人员均建立学位档案。
档案材料包括:申请学位、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或论文摘要、论文评阅意见、论文答辩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等方面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于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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