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行法律法规对评标方法的要求对评标专家的要求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的中标候选人。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国法》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家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名单中确定。
综行规定》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合七部委( 2003 年 12 号令)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自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各省都陆续出台了大量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我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在此,我们选编了一些比较重要、常用的招投标法规,以方便各位用户查找之用。
由于时间和能力的原因,疏漏、错误在所难免,请不吝指正。
-- 编者招 标 投 标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汇 编类型发布部门序号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名称 发文字号法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行政 小组 1 2002.06.29 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8号21999.08.30 200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号 3 2009.09.28 2009.09.28 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国务院办公厅4 2004.07.12 2004.07.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4〕56号 国务院办公厅5 2000.05.03 2000.05.03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国办发〔 2000 〕34号》发改委等九部委 6 2007.11.01 2008.05.01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发改委等九部委令 2007年第56号 发改委等七部委 7 2005.01.18 2005.03.0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 2005年第27号 发改委等七部委 8 2004.06.21 2004.08.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发改委等七部委令 2004年第11号 发改委等八部委 92003.06.12 2003.08.0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令 2003年第2号 计委等七部委 10 2003.03.08 2003.05.0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计委等七部委令 2003年第30号 计委等七部委11 2001.07.05 2001.07.0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计委等七部委令 2001年第12号1213 2005.09.19 2004.08.13 2005.11.012004.08.1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发改委令 2005第36号发改委令 2004 第18号部门规章38 2004.11.01 2004.12.0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3号(原)经贸委39 2002.10.29 2002.12.01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2002年第40号40 2002.10.29 2002.12.01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2002年第39号中治工发〔 2009 〕3号14 2003.02.22 2003.04.01 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计委令2003年第29号 15 2002.01.10 2002.02.01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计委令2002年第18号发改委(计委) 16 2001.06.18 2001.06.18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 计委令 2001 年第 9号17 2000.08.17 2000.08.17 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计委令2000年第6号 18 2000.07.01 2000.07.01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计委令2000年第5号 19 2000.07.01 2000.07.01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计委令2000年第4号 20 2000.05.01 2000.05.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令2000年第3号 财政部 21 2004.08.11 2004.09.1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 2004年第18号国土资源部22 2007.09.28 2007.11.0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 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 39号23 2007.01.11 2007.03.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号 住建部(原建设部)24 2001.06.01 2001.06.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89号 25 2000.10.18 2000.10.18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82号 26 2008.07.22 2009.01.01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交通部令 2008年第8号 27 2007.10.16 2008.01.01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7年第8号 28 2006.06.23 2006.08.0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6年第7号29 2006.05.25 2006.07.01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6年第5号 交通部30 2004.10.29 2004.12.01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4年第9号 31 2003.05.13 2003.06.01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3年第4号 32 2002.06.19 2002.08.0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2年第3号 33 2001.08.21 2002.01.01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1年第6号34 2000.09.12 2000.09.12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0年第4号 铁道部 35 2002.08.24 2002.10.01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铁道部令 2002年第8号 水利部36 2001.10.29 2002.01.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2001年第14号商务部37 2005.02.05 2005.03.0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商务部令 2005年第6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 年第1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 年第11号(原)信息产业部43 2000.09.22 2000.09.22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2000年第2号民用航空总局44 2001.10.31 2001.12.01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3号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5 1998.01.06 1998.01.06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 〕628号发改法规〔2009 〕1361 号发改法规〔2008 〕1531 号发改法规〔2007 〕3419 号50 2005.07.14 2005.09.01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5〕1282号发改委(计委)51 2005.04.27 2005.07.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我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 〕824号52 2004.09.29 2004.12.01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4〕2122号53 2003.11.07 2003.11.0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问发改办投资〔2003 〕1191号纪按键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民政部59 2007.12.13 2007.12.13 《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时未找到文号财政部60 2005.11.01 2005.11.0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 〕103号61 2003.11.17 2003.11.17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62 2010.06.09 2010.06.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 〕88号63 2008.03.21 2008.05.01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住建部(建设部)64 2007.09.21 2007.09.2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65 2005.10.10 2005.10.10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 〕208号66 2003.06.26 2003.09.01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67 2008.08.18 2008.08.18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68 2008.02.29 2008.02.29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 〕40号69 2007.10.22 2007.10.22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厅公路字〔2007〕224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部72 2004.11.22 2004.11.22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4 〕688号80 1999.04.13 1999.04.13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规定》铁建设〔1999〕43号81 2007.12.29 2008.04.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暂时未找到文号82 2006.08.14 2006.09.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83 2004.11.11 2004.11.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水利部84 2004.10.11 2004.10.11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办建管〔2004〕154号85 2004.10.11 2004.10.11 关于公布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等事项的通知办建管〔2004 〕153号54 2003.09.15 2003.09.15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55 2002.04.02 2002.04.02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56 2002.10.15 2003.01.01 《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科技部57 2000.12.28 2000.12.28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监察部58 2008.10.09 2008.10.09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监发〔2008 〕8号70 2006.07.06 2007.01.01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水发〔2006〕333号71 2006.02.26 2006.05.0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的通知》73 2003.11.07 2003.11.07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464号74 2003.03.21 2003.06.01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75 2003.03.11 2003.05.0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03〕70号76 2001.09.29 2002.01.01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公路发〔2001〕582号77 2010.10.31 2010.12.01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暂时未找到文号78 2007.09.23 2007.09.23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7〕64号铁道部79 2000.05.12 2000.05.12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建设〔2000〕56号46 2010.03.29 2010.03.2947 2009.05.26 2009.05.2648 2008.06.18 2009.01.0149 2007.12.13 2007.12.13(原)外经贸部41 2001.12.20 2002.01.01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42 2001.12.20 2002.01.01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386 2002.12.25 2002.12.2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 2002〕587号 87 2002.12.25 2002.12.2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 2002〕585号 882008.08.152008.09.15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 ( 试行)》 商产发〔 2008〕311号 89 2007.10.10 2007.11.10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 2007〕395号 商务部90 2007.08.14 2007.09.14 《 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 商产发〔 2007〕331号91 2006.08.22 2006.09.01《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和质疑处理的规定 ( 试行)商援发〔 2006 〕413号》92 2005.09.16 2005.09.16 《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商贸发〔 2005〕502号 93 2000.11.23 2000.11.23 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 2000〕647号 (原)经贸委94 1999.12.08 1999.12.08 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国经贸投资〔 1999〕1198号95 1999.11.30 1999.11.30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 1999〕1162号(原)人事部96 2007.04.30 2007.07.01 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国人部发〔 2007 〕63号知(原)国防科工委97 2008.03.27 2008.03.01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科工技[2008]39 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号地方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法规员会公告第 57号100 2003.04.02 2003.06.01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号101 1998.08.03 1998.08.03 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粤府〔1998〕45号 省府102 1995.12.24 1995.12.24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粤发〔1995〕15号103 2010.06.24 2010.06.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04 2005.03.18 2005.03.18 关于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10 〕37号粤府办〔 2005 〕22号 省府办105 2004.11.07 2005.01.01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粤府办〔 2004〕107号106 2003.07.21 2003.09.01 《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 2003〕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广东省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粤府办〔 2000 〕105号粤发改稽〔 2005 〕256号粤监发〔 2010 〕3号省规章及相关规范性 办法113 2009.12.15 2010.01.0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粤建市〔 2009 〕7号 文件114 2008.09.09 2008.09.09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管理的意见粤建管字〔 2008〕86号118 2005.09.05 2005.09.05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的通知》粤建设字〔 2008 〕67号粤建管函〔 2005 〕515号粤建价字〔 2005 〕139号粤建管字〔 2005 〕98号 119 2001.03.22 2001.03.22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粤建管字〔 2001〕39号 120 2010.09.29 2010.09.29 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 2010〕1373号 121 2006.10.10 2006.11.09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粤交运〔 2006 〕877号123 2005.04.30 2005.04.30 转发交通部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意见的通知124 2003.06.15 2003.06.15 关于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中央、省属驻穗医粤交基函〔 2005 〕549号粤交基函〔 2003 〕851号省卫生厅 125 2005.01.11 2005.02.01 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卫〔2005〕15号省监察厅1102009.07.292009.07.29关于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粤监发〔 2009〕9号省国土厅111 2010.01.21 2010.01.21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 2010〕58号112 2009.12.15 2009.12.15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粤建市〔 2009 〕8号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省交通厅122 2006.04.04 2006.04.04 关于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 2006〕245号107 2000.08.31 2000.08.31 省发改委108 2005.04.112005.04.11109 2010.03.25 2010.03.2598 2009.11.26 2010.03.0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99 2006.06.01 2006.06.01 标管理条例》的决定省住建厅(建设厅)115 2008.07.18 2008.07.18 116 2005.12.22 2005.12.22117 2005.12.122006.01.01。
评标专家的条件及权利和义务
评标专家的条件及权利和义务一、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学校招标工作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3、熟悉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学校招标评审工作;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评审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5、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6、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二、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1、对学校招标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3、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表决权;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评标专家在学校招标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为学校招标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严格遵守学校招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4、发现投标人在学校招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中心报告并加以制止;5、解答有关方面对学校招标评审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XXX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一般规定、评标内容和标准
评标一般规定、评标内容和标准1.本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
1.1技术权重为50%,总分值为50分,评审小组成员对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经充分审核、讨论后,在规定的分值内由评审小组成员单独评定打分。
如果某个单项的打分超过所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张打分表无效,各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为各评审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数平均值。
1.2报价权重为50%,总分值为50分,由评审小组成员按各投标人的报价统一计算。
1.3评审小组成员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独立打分,评分保留两位小数。
2.评标内容和标准各评审小组成员汇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供应商的技术标最后有效得分。
(计算分值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2.1投标人报价满分为50分,报价权重50%,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下内容统一计算打分:2.1.1报价评分应在投标报价范围口径一致的评定价基础上进行。
属招标文件不清楚引起的报价内容和口径不一致的,则按有关规定统一调整投标报价内容和口径,计算出投标人的最终评定价。
属投标人失误造成的报价差错和遗漏,不得调整。
2.1.2最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人不进入报价评分。
2.1.3最终报价有漏项的或报价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要求数量的,其报价无效。
如最终报价有增项的或报价数量多于招标文件要求数量的,不对其投标价格进行修正。
若该投标人中标的,将按其承诺的有利于采购人的增项和数量进行供货,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1.4报价得分按以下顺序方式计算:⑴评标基准价=进入报价评分的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⑵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0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二(评定基准价/投标报价)X报价权重XlO0。
2.2本项目最终得分二技术得分+报价得分;2.3评分时保留小数2位,计算评分值时保留小数2位,小数点采用四舍五入方法。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点归纳之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请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综合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2003年12号令)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建设部2003年2号令)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评标相关法律规定
一、评标活动及评标主体
(二)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专家 4、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方式:程序法定、集体决策 评审专家在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澄清时,须规范操作。
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澄清过程中的当事人主体;限定问题澄 清的内容;问题澄清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评标委员会主任和现场监督人员要对问题澄清的全过程严格 把关,不可纵容个别评审专家的不规范行为。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 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改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评标相关法律规定
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金、用途双控)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评标活动及评标主体
(二)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专家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
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 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一、评标活动及评标主体
(二)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专家 2、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及规则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
第七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 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
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寻求招标文件以外的其它依据。
1.5评委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5.1审查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1.5.2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等有关事项作出澄清;1.5.3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投标人;1.5.4向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1.5.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 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投标人或者中标投标人的评标方法。
3. 评标程序3.1投标文件初审。
投标文件初审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进行,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3.1.1 资格性审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无论招标文件是否作出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均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性审查。
资格评审标准如下:备注: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资格评审标准)3.1.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方法的分类
评标方法的分类目前,国家有关部委下发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不尽相同。
如:七部委 2001年第 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二种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设部 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部 2004年第 13 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财政部 2004年第 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三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交通部 2006年第 7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四种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
除商务部 2004年第 13 号令和财政部 2004年第 18 号令外其他法规均规定还可以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认真分析比较这些评标方法,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不一致,但实质内容却相同,作为国家法律或者部门法规,应将其统一归纳为一种评标方法;而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完全相同,但含义却有着本质区别,也应该站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与统一的高度予以区分。
以上这些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应该归纳为如下五种:一是综合评估法(也可以称作综合评价法、综合评分法)。
商务部 2004 年第 13 号令叫做综合评价法,财政部 2004 年第 18 号令叫做综合评分法,其他规定中叫做综合评估法。
这些评标方法,虽提法有一字之差,但均是对价格、技术、商务等条款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以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与否,其实质内容是相同的。
应该归纳为同一种评标方法。
二是最低评标价法。
商务部 2004年第13号令、财政部 2004年第18号令和交通部2006年第 7号令都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这三部委法规的提法虽然完全相同,但含义却大不一样,评标价的概念和计算方法等实质性内容有着本质区别。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评标委员会和中标的基本规则
课程目录
一、评标的基本规则和主要内容
二、评标委员会五个“不得”有新意
三、中标的基本规则的主要内容
四、评标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五、法定评标办法 六、商务评标、技术评标和评标特殊情况的处理 七、注意区别 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 八、关于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 九、评标办法是评标活动的法律文件 十、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
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组建结构)。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
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
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
评标、评标委员会 和中标的基本规则
张 伟
中招采培(北京)技术交流中心高级培训师
中国招标师 登记证书号:DJ0939310288
与评标、评标委员会和中标有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
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9号令)
? ? 唱标价 === 开标价 ==== 经评审的投标价 ? == ? ? 唱标价 ======= 开标价 ======= 评标价
折扣声明修正
算术修正、供货范围修正、商务修正
唱标价 =========== 开标价 ============================经评审的投标价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项比第(一)项多了两句话: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对招标程序法定时限要求的规定汇总表
招标人向主管部门报告时限
自确定中标人起15日内
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
自中标通知书15日内
自确定中标人起15日内
评标公示期内备案
合同签订7日县以上建设
序号
内容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7部委12#
(评标办法)
8部委12#
(勘察设计)
7部委30#
(工程施工)
7部委27#
(工程货物)
商务部13#
(机电国际)
财务部18#
7、合同签订8、价款支付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转让后致使国家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的转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责任的规定汇总表
序号
定义
内容
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1
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盗受到损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
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2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
公告期不少7个工作日
出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出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期限:(招标文件公告期)
不得少于20日
不得少于20日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不得少于20日
不得少于20日
不得少于20日,大型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变更公告间隔不少于7日;
24
适用范围的约定
1、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国两制除外;
2、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公民个人及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在我境内参与投标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号令(颁布日期: 2001年07月05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删除)--(修改为)依法组建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征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认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其所监管项目的参评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对废标或复评频率异常专家定期进行标后评标行为抽检评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的现场管理和评标行为见证服务。
第六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根据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覆盖全省各级各区域。
第七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职业道德、评标抽取、教育培训、依法履职、考评惩戒等相关信息,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管理、续聘审核的依据。
第八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根据需要设置在发展改革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绍市公管委〔2016〕4号)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坚决遏制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规定如下:一、建立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按照“统一专业分类、统一录用标准、统一清退标准、统一考核办法、统一抽取规则”的要求,建立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评审服务。
各区、县(市)按分库的形式并入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联网统一使用,并由各区、县(市)公管办负责本地分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此基础上,积极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联网,不断扩大专家库容量,较大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
二、探索建立资深评标专家库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工程的评标工作,在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中建立相关专业的资深评标专家库。
各专业的资深专家数量为30至50人,其中市外专家数量不少于60%。
资深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高级职称;2.具有省级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资格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3.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职业道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对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国家或省级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具有教授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及以上奖项的人员予以优先录用。
为有序推进此项工作,先行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房建施工、市政项目施工和园林(古建)绿化等专业,招聘资深专家。
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指导标准;适当提高参与特别重大(重要)项目的资深专家、知名专家的报酬支付标准。
三、强化对专家的评标管理和考核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
定期组织专家参加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方法的讲座活动,发送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提高专家依法公正评标的法律意识及业务能力。
评标标准及办法
评标标准及办法评标标准及⽅法⼀、总则第⼀条编制依据招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法暂⾏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条评标办法类型本办法属于综合评估法第三条适⽤范围本办法仅适⽤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程。
第四条评标时间为保证评标⼯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够的评标时间。
在递交投标⽂件的投标⼈数量多于七家时,评标时间不应少于两天。
第五条与招标⽂件的关系本办法是招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评标原则本招标⼯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评标。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3、反对不正当的竞争;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式决定。
第七条监督招标⼈接受(有管辖权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监督机构)对本采购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评标程序第⼋条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按照下⾯的步骤进⾏评标:第⼀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分⼯。
第⼆步:评标准备⼯作。
第三步:对投标⽂件进⾏基础性分析和整理⼯作。
第四步:投标⼈资格审查第五步:初步评审。
第六步:技术部分评审。
技术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式。
第七步:商务部分评审。
商务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式。
第⼋步:汇总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分结果,计算综合加权得分并按综合加权得分由⾼⾄低排出名次,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
第九步:整理评审结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递交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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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三十八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按下列原则进行:(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如有缺漏项,评标时须将其它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三)除国外贷款项目外,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四)如果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卖出价统一转换成美元。
第十一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招标机构及业主不得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抽取到的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机构。招标机构收到回复后应当在网上注明原因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三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交通部2006年5号令)
第三十八条: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6年7号令)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行业
法律法规
对评标方法的要求
对评标专家的要求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2/3。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及专家的产生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由招标机构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部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1年6号令)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进行。
第四十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综合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2003年12号令)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建设部2003年2号令)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十二条:专家进入专家库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推荐。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并经推荐单位签章提交招标网,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原经贸委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39号令)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与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无特别规定,同上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5年27号令)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无特别规定,同上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