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物物流责任保险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内货物物流责任保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广州市穗佳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市穗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为保障货主交给其运输货物在途中的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而造成的损失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向乙方办理国内货物运输责任保险及其后续的索赔事宜。本协议基于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保险明细
被保险人(甲方):广州市穗佳物流有限公司
保险人(乙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保险标的物:广州穗佳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清单附后)所承运的货物
保险责任:凡交由被保险人运输的货物,在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每次最高赔偿限额:RMB3,000,000.00
全年累计赔偿限额:RMB10,000,000.00
包装方式:拼装、分装、包装
运输范围:全国各地(香港、澳门、台湾除外)
运输工具: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航空及铁路联运
预计该部分年营业收入:RMB8000万元
保费:0.3%
绝对免赔:每次事故RMB1000.00元
每次每一运输工具限额: RMB300 万元,全年累计1000万元
海鲜、干货类每次每一运输工具限额:RMB50万元
申报:投保人开具代单后第2天17时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起运货物填写(发运货物清单)邮件给保险公司,作为投保的依据。
适用条款:《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物流责任保险条款:《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条款》
扩展条款:
1:装卸条款
2:错发错运费用损失条款
3:放弃代位追偿条款
4:30天注销保单通知条款
5:无勘查条款(限额:RMB30,000.00)
6: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条款
特别约定:
1. 保险责任自投保人收取货主交运的货物是开始至收货人第一个自有或租用的仓库止或收货人
接受货物时止。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书》后的三十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2. 运输货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货物:服装、显卡、手机、仪器、电子配件、灯具、陶瓷、机器、
二手设备等普通货物;
3. 如在以飞机运输的过程中发生损失,而机场方未能出具或不愿意出具证明时,对于能够判断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根据运输单显示的货物数量及收货方出具的收货数量
清单作为判断损失数量的依据之一,进行赔偿;
4. 如运输的货物没有销售发票,允许以提供贸易合同、清单、原材料购置清单或资产负债表等
证明价值的资料来确认损失金额;
5. 如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收货方客户不接收受损货物,承运人再将货物运输回原出发
地的过程中,又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应视为同一次运输过程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货物价
值减去最终残值确定赔偿金额。
6.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盗劫造成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按本
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对盗窃风险(包括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的认定,以投保人提
供以下1-3 中的:1)有明显的外部暴力入侵痕迹;或2)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3)能够提供公
安部门出具的确系盗窃行为的立案证明
7.投保人以营业收入人民币8000万元作为保险金额,保费按约定的费率乘以营业收入计算,每
月的5 日保险公司按照上一个自然整月投保人申报的营业收入计算出保险费,双方核对存档以
便保单年度末多退少补。
8.投保人开具代单后第2 天17 时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起运的货物填写《发运货物清单》邮
件给保险公司,作为投保的依据。乙方在本合同期满时,对甲方全年实际营业收入累计确认。
9.投保人提供索赔资料时,应补充提供原始出库单或装箱清单
10.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齐备的索赔单证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需在
5 天内确认赔付金额。赔偿金额一经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在7 日内支付
11.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基于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货物运输业务过
程中,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提供提货不着的证据以及相关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条款所称提货不着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不明原因的失踪)
12. 投保人投保的<发运货物清单>经保险公司确认后以电子邮件或传真件回复作为承保依据.
13. 赔款偿付地点:投保人所在地
14. 合同的解除:本保险单的解除应提前30天通知
其他约定
1、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时提供投保所需的资料
(2)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索赔事宜,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提供索赔所需单证;保险单正本、运单、发票、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上。
(3)甲、乙双方对已获取的对方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4)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向乙方结清保费
2、修改和补充内容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份生效。
3、.如果有索赔的情况发生,被保险人应单独将该笔货物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保险人。
4、保险人不逐笔出具保险单,而以每次经保险人确认的起运通知或运输明细表为依据。但若被保险人要求
提供保险单(凭证),保险人应按要求出具保单。
5、被保险人应按本保单规定无遗漏的将每一票货物向本公司如数投保。
6、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7、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书面索赔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8、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或保险确认书、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