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及风险防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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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孙某是否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公司主张,孙某的摔伤是因为自己不小心,与工作无关,而且摔伤地点 也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因此他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作场所”也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 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公司办公室是孙某的工作场所,孙 某为完成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他的另一处工作场所。从商业中心 八楼到停车处是孙某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也应认定为工作 场所。此外,孙某从办公室去停车场开车是为了完成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 途中不慎摔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孙某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案情 刘某是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的职工。某日,公司领导分配给
刘某一项工作,可刘某认为这项工作属于同车间的胡某的工作 职责,不应由自己干。刘某与胡某因此发生口角,两人一言不 合在车间门前打了起来。在厮打中,刘某的右手被掰伤,经医 院诊断为右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骨折。事后,刘某向当地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刘某 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对认定为工伤。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接受了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3.【案例】因工作分配问题与同事打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等部门作出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这些部门包括 铁路、交通、海事等部门;对无证驾驶、驾 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交通违 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出具属于本人主要 责任的认定;
3、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 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注意加班情形和 合理绕道情形的处理。)
工伤三要素:
1.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内 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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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法律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3、《职业病防治法》 4、《社会保险法》 5、《安全生产法》 6、《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7、劳动保护条例及司法解释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Baidu Nhomakorabea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孙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维持
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讨论:颈椎病、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压等脑力劳动者的 高发病算不算工伤?
这些病种目前尚未被纳入职业病范畴,因此也不能算 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职业病防治法》为此 留有法律调整的空间。
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不假,但他不是因工作原因 受到的伤害。王某在完成了工作任务后可以休息,也可以报告车间主任再 领工作任务,而他为了自己锻炼身体去做哑铃,属于工作时间干私活,不 是因工作原因,所以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案情 占某在一家食品加工厂工作,一天中午,他骑电动车与
同事到工厂附近的一家餐馆吃饭。吃完饭后,占某去餐馆旁 的停车场取电动车时,发现有一个人正在撬他的电动车车锁, 他随即大喝一声,撬车人见状迅速逃跑。占某紧追不舍,在 追上撬车人后双方厮打起来,占某被摔倒在地,导致其右臂 骨折。事后,占某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可单位认为他这 不属于工伤,占某于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 定。
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案例分析
1.【案例】上班期间干私活受伤算工伤吗?
案情 某机械厂的车工王某,某天在上班期间干完了车间主任
分派的加工任务后,眼瞅着脚下剩余的圆钢突发奇想:“何 不用它加工一对哑铃,拿回家去锻炼身体呢”。当他做好一 个哑铃从车床上往下拿的时候,一不小心砸在自己的脚上, 造成三个脚趾粉碎性骨折,住院花了5000多元,在家休息了 近3个月。
城市的人民医院进修。3月6日,谢某根据进修医院的统一安 排,参加了“三八”节骑车比赛活动,在活动中不慎摔下车 受伤,造成左髌骨骨折,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后,谢 某要求单位为他申报工伤,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好自己 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析
卫生院认为,进修单位组织的比赛活动与谢某的进修学习无关,属于谢某 的个人自由行为,而且,谢某受伤时参加的比赛活动是由其所在进修单位组织 安排的,应当由其负责。
分析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在本案中,吴某是在上班期间在公司内下
楼取文件时摔伤的,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吴某穿拖鞋上班的行为虽然违 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但并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 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吴某依法应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 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 发的;
【案例】外出就餐时与歹徒搏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
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 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 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其他情形。(注:新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
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对工作原因的认定不能局限在必须完全是从事本 职工作的范围。谢某根据进修单位组织安排参加比赛活动,在活动中始终处于 被管理状态,按既定安排进行活动,故此次活动并非是其个人自由行为,应当 认为是工作的一部分。其次,谢某在人民医院的学习进修是受其所在单位指派, 谢某在进修期间受伤,其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谢某应认定 为工伤。
2.【案例】违反规定穿拖鞋上班致摔伤,算工伤吗?
案情
吴某在一家私企上班,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员工不允许穿拖 鞋,但对于一些仍然穿拖鞋上班的员工,公司也没有采取制 裁措施。某日,因天气炎热,吴某便也穿拖鞋去了公司,在 下楼时不慎摔倒,造成小腿骨折。事后,吴某要求公司给他 申报工伤。但公司认为,吴某是因为违反了公司安全规定才 受伤的,不属于工伤。吴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 工伤认定。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刘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
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
4.【案例】在参加进修单位组织的比赛中摔伤,算不算工伤?
案情 谢某在一所卫生院工作,2016年2月,被单位派往其他
工伤管理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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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目的
• 1、深入理解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 2、梳理整个工伤工作相关流程; • 3、提高妥善处理工伤事故水平。
课程目录
• 工伤的概念 • 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 • 工伤保险的概念 • 工伤的认定 • 处理工伤之实务 • 劳动能力鉴定实务 • 工伤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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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的概念
•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 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 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 职业病伤害。
事故发生后,王某以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岗位上发 生事故为由,要求上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地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作出了不予 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某虽然强调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事故伤害,但他 只强调前两条,忽略了“因工作原因”这一条。
6.【案例】从办公室去停车场途中摔伤,是否算工伤?
案情 孙某在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工作,该公司位于某产业园
区商业中心的八楼。某日上午,公司负责人指派孙某开车 去机场接人。孙某于是下楼去院内的停车场开车,当行至 一楼门口台阶处时,不慎滑倒,导致颈部拉伤、上唇挫裂。 事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孙某为工伤,公司不服,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因为受到经济承受能力约束,只能先把有限的资 金投入到保障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体力劳动者。随着经济 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涵盖的人群和病种会有调整和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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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道德风险,条例作了适当限定:
1、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 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将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事故纳入,但是在小区和 车库等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
二)哪些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
根据国务院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 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未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 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工伤的认定
一)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频)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 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而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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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 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 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 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 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一)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
1、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2、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3、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分析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工作原因”的范围, 喝酒也许有利于融洽客户关系,但并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杨某陪客户吃 饭虽然是为了洽谈业务,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则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 喝酒、醉酒也并不是开展业务的必然要求。再者,《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 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所以,杨某依法不应被认 定为工伤。
分析 刘某认为,自己是因工作分配问题与同事发生口角打架受伤的,属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虽然刘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和厮打的时间为工
作时间,地点为工作场所,且争斗起因也是因工作分配问题,但双方所发 生的厮打行为并非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刘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 果关系,因此刘某依法不构成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
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
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 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杨某最终接受 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
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谢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卫生院最终
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5.【案例】因陪客户喝酒而导致胃出血,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杨某在一家私企从事销售工作,经常通过陪客户喝酒 吃饭的方式洽谈业务。某日,杨某在公司外面陪一个客户 吃饭时,在已经喝醉的情况下仍继续饮酒,最终因饮酒过 量而导致胃出血,住院治疗花去了5000多元。事后,杨某 认为自己喝酒应酬是为了工作和公司发展,要求认定为工 伤。遭到公司拒绝后,杨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 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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