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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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负责粮食和各类经济作物在种植环节、牲畜在饲 养环节的质量管理。
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油料、饲料等在加工和购销环节的质 量管理。
化肥、农药以及部分与食品生产有关的化工原料则由化工 部门管理。
商业部门负责对各类食品在城市地区的计划调拨、市场流 通、交通运输、仓库储存等过程的质量管理等。
农村地区,这些职能则由各级供销合作社负责。
轻工部、粮食部、农业部、化学工业部、水利部、商业部、 对外贸易部、供销合作社等行业主管部门都建立了一些保 证自身产品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卫生检验和管理机构。
食品饮料、酒类、发酵制品、罐头制品、乳及乳制品、糖 及糖制品、饮料、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企业的主管权都 归属于各级轻工业部门,因此这些产品的质量管理通常由 轻工业部门执行。
二、各部门各自监管阶段
随着20世纪50年代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 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结束,一套专业化分工色彩浓厚的苏 联式工商业部门管理体制在1956年前后得以建立。
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食品生产、经营部门,食品工商业在 当时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并不算是一个单独的产业,所以各 部门也成为了食品卫生的主管部门。
1954年,卫生部颁布了《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和各级卫生 防疫站编制》,该《办法》对卫生防疫站的职能进行了大 致的规定,指出卫生防疫站的任务是“预防性、经常性卫 生监督和传染病管理。其业务范围和职责包括环境卫生、 劳动卫生、食品卫生。
到1965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站2499个,专业 防治机构822个,人员合计77179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63 879人;与1952年比较,机构增长了16倍,人员增加3倍多。
建国初期,由于当时的食品安全事件大部分都是发生在食 品消费环节中的中毒事故,因此食品安全在某种意义上就 等同于食品卫生,加之受到当时苏联的卫生防疫体制的影 响,对于食品卫生的管理自然地落到了卫生部门的职权范 围之内。
从1950年开始,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开始在原防疫大队、专业防 治队等基础上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了省、地(市)、县各级卫生 防疫站,内设食品卫生科(组)。
第三,在行为奖惩方面,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 门和卫生部门,对认真执行本条例、经常坚持做好卫生工 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违犯本 条例的个人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 限期改进,或者责令停业改进;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 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 分,必要时建议法院处理”。由此看出,对于企业违规行 为的外部奖惩机制控制非常薄弱,仅限于简单的表扬或批 评,以及内部的行政处分,司法机制很少介入。
第二,在管理工具上,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 应当经常对所属单位的基层领导干部、职工进行重视卫生 的思想教育,自觉地做好食品卫生工作”、“各级卫生部 门应当主动协助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做好思想教育工 作和食品卫生科学知识的教育训练工作”;同时规定“食 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 列为成绩考核和组织竞赛、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食 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的卫生组织,订立卫生 工作制度,以不断促进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此外, 还规定了群众性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 员会负责实施,因此所涉及到的大部分工具都属于思想教 育、质量竞赛、发动群众等组织内部的软性管控手段。
具体的管控方式上较多地依靠行政任免、教育说服、质量 竞赛等组织内部和群众运动式的控制手段,而非通过法律、 经济、专业化标准等手段来进行监督管理。
1965年,卫生部、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中央工商行政 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 例》——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中央层面的综合食品卫生管 理法规。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展阶段
计划经济时代下的食品卫生管理体制:指令型体制(19491978)
经济转轨时期的食品卫生管理体制:混合型体制(19791992)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监管型体制(1993年 至今)
计划经济时代下的食品卫生管理体制:指令型体制 (1949-1978) 一、卫生部门负责阶段
从管理体制上看,虽然这一时期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卫生 防疫部门负责,但由于卫生防疫机构身兼卫生防疫和卫生 监督双重职能,而从机构名称就可以判断出来卫生防疫机 构的工作中心在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只是其次,再加上卫 生监督又包括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等多种内容, 使得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在卫生防疫系统乃至整个卫生系统 一直都比较边缘化,也没有成为其十分看重的核心职能。
水产品质量管理、食品卫生标准制定、食品卫生检验等职 能在各个时期更是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管理之下。
这一时期存在一些食品质量和中毒事故,但是其主要的原 因并不在于企业为降低成本而进行偷工减料、违规掺假的 利益冲动,而在于受到生产、经营和技术条件等客观条件 限制,家庭或个人缺乏必要的饮食卫生知识。
从管理方式上看,在这一时期,由于众多的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都直接接受各自的主管部门的管理,食品安全管理 权限的划分既不完全依据生产、经营、加工等分段环节, 也不完全按照食品的具体品种来进行分工,而直接就是按 照食品企业的主管关系来进行管理职责划分。
建立了有关的研究机构和专业机构,一方面结合爱国卫生运动 对各种主要食品和食品企业进行卫生管理工作,同时在广泛调 查的基础上曾经陆续制订许多食品卫生质量要求和卫生管理办 法。
到1952年底,全国己建立各级各类卫生防疫站147个,卫生防疫 人员20504人。
1953年1月政务院167次会议批准在全国建立各省、市、 自治区直到县级的卫生防疫站,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 管理工作。
第一,在管理体制上,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生产、 加工、采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 当把食品卫生工作纳入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并且制定适 当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 作”、“卫生部门应当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和技术指 导”、“卫生部门制订食品卫生标准,应当事先与有关主 管部门协商一致”,即实行的是以主管部门管控为主、卫 生部门监督管理为辅、寓食品卫生管理于企业管理和行政 管理之中的体制。
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油料、饲料等在加工和购销环节的质 量管理。
化肥、农药以及部分与食品生产有关的化工原料则由化工 部门管理。
商业部门负责对各类食品在城市地区的计划调拨、市场流 通、交通运输、仓库储存等过程的质量管理等。
农村地区,这些职能则由各级供销合作社负责。
轻工部、粮食部、农业部、化学工业部、水利部、商业部、 对外贸易部、供销合作社等行业主管部门都建立了一些保 证自身产品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卫生检验和管理机构。
食品饮料、酒类、发酵制品、罐头制品、乳及乳制品、糖 及糖制品、饮料、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企业的主管权都 归属于各级轻工业部门,因此这些产品的质量管理通常由 轻工业部门执行。
二、各部门各自监管阶段
随着20世纪50年代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 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结束,一套专业化分工色彩浓厚的苏 联式工商业部门管理体制在1956年前后得以建立。
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食品生产、经营部门,食品工商业在 当时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并不算是一个单独的产业,所以各 部门也成为了食品卫生的主管部门。
1954年,卫生部颁布了《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和各级卫生 防疫站编制》,该《办法》对卫生防疫站的职能进行了大 致的规定,指出卫生防疫站的任务是“预防性、经常性卫 生监督和传染病管理。其业务范围和职责包括环境卫生、 劳动卫生、食品卫生。
到1965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站2499个,专业 防治机构822个,人员合计77179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63 879人;与1952年比较,机构增长了16倍,人员增加3倍多。
建国初期,由于当时的食品安全事件大部分都是发生在食 品消费环节中的中毒事故,因此食品安全在某种意义上就 等同于食品卫生,加之受到当时苏联的卫生防疫体制的影 响,对于食品卫生的管理自然地落到了卫生部门的职权范 围之内。
从1950年开始,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开始在原防疫大队、专业防 治队等基础上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了省、地(市)、县各级卫生 防疫站,内设食品卫生科(组)。
第三,在行为奖惩方面,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 门和卫生部门,对认真执行本条例、经常坚持做好卫生工 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违犯本 条例的个人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 限期改进,或者责令停业改进;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 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 分,必要时建议法院处理”。由此看出,对于企业违规行 为的外部奖惩机制控制非常薄弱,仅限于简单的表扬或批 评,以及内部的行政处分,司法机制很少介入。
第二,在管理工具上,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 应当经常对所属单位的基层领导干部、职工进行重视卫生 的思想教育,自觉地做好食品卫生工作”、“各级卫生部 门应当主动协助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做好思想教育工 作和食品卫生科学知识的教育训练工作”;同时规定“食 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 列为成绩考核和组织竞赛、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食 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的卫生组织,订立卫生 工作制度,以不断促进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此外, 还规定了群众性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 员会负责实施,因此所涉及到的大部分工具都属于思想教 育、质量竞赛、发动群众等组织内部的软性管控手段。
具体的管控方式上较多地依靠行政任免、教育说服、质量 竞赛等组织内部和群众运动式的控制手段,而非通过法律、 经济、专业化标准等手段来进行监督管理。
1965年,卫生部、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中央工商行政 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 例》——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中央层面的综合食品卫生管 理法规。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展阶段
计划经济时代下的食品卫生管理体制:指令型体制(19491978)
经济转轨时期的食品卫生管理体制:混合型体制(19791992)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监管型体制(1993年 至今)
计划经济时代下的食品卫生管理体制:指令型体制 (1949-1978) 一、卫生部门负责阶段
从管理体制上看,虽然这一时期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卫生 防疫部门负责,但由于卫生防疫机构身兼卫生防疫和卫生 监督双重职能,而从机构名称就可以判断出来卫生防疫机 构的工作中心在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只是其次,再加上卫 生监督又包括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等多种内容, 使得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在卫生防疫系统乃至整个卫生系统 一直都比较边缘化,也没有成为其十分看重的核心职能。
水产品质量管理、食品卫生标准制定、食品卫生检验等职 能在各个时期更是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管理之下。
这一时期存在一些食品质量和中毒事故,但是其主要的原 因并不在于企业为降低成本而进行偷工减料、违规掺假的 利益冲动,而在于受到生产、经营和技术条件等客观条件 限制,家庭或个人缺乏必要的饮食卫生知识。
从管理方式上看,在这一时期,由于众多的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都直接接受各自的主管部门的管理,食品安全管理 权限的划分既不完全依据生产、经营、加工等分段环节, 也不完全按照食品的具体品种来进行分工,而直接就是按 照食品企业的主管关系来进行管理职责划分。
建立了有关的研究机构和专业机构,一方面结合爱国卫生运动 对各种主要食品和食品企业进行卫生管理工作,同时在广泛调 查的基础上曾经陆续制订许多食品卫生质量要求和卫生管理办 法。
到1952年底,全国己建立各级各类卫生防疫站147个,卫生防疫 人员20504人。
1953年1月政务院167次会议批准在全国建立各省、市、 自治区直到县级的卫生防疫站,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 管理工作。
第一,在管理体制上,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生产、 加工、采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 当把食品卫生工作纳入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并且制定适 当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 作”、“卫生部门应当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和技术指 导”、“卫生部门制订食品卫生标准,应当事先与有关主 管部门协商一致”,即实行的是以主管部门管控为主、卫 生部门监督管理为辅、寓食品卫生管理于企业管理和行政 管理之中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