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动物卫生监督制度.doc
动物卫生管理制度范本大全
动物卫生管理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管理,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饲养、驯养、放养、保护和利用动物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农场、养殖场、教育科研机构、动物园、宠物店等。
第三条动物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全程监管。
第四条动物卫生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动物权益。
第五条动物卫生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动物卫生管理落实到位。
第二章动物饲养管理第六条动物饲养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健康档案,记录动物种类、数量、来源、饲养方式、饲养密度等信息。
第七条动物饲养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置饲养场所,保证动物生活环境的清洁、通风、透光、保暖等条件。
第八条动物饲养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安排饲料,保障动物的饮食营养需求,防止饮食不良引发动物生病。
第九条动物饲养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定时检疫制度,对动物进行定期检查和疫苗接种。
第十条动物饲养管理单位应当实行动物疾病防控制度,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应急处理,做好疫病防范工作。
第三章动物保护管理第十一条动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应急处理预案,对于动物受伤、生病或者其他不适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动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实行动物健康管理制度,对于动物的生活环境、饲食情况、身体状况等进行全面监测。
第十三条动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对于动物的驯养、训练和使用进行规范,不得以虐待、恐吓等方式对待动物。
第十四条动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于动物行为的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物异常行为,保障人畜安全。
第十五条动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实行动物康复和再适应制度,对于受伤或者遭受虐待的动物进行合理的康复和再适应。
第四章动物养殖管理第十六条动物养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殖管理台账,对养殖的动物种类、数量、饲养周期、出栏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动物养殖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畜牧标准,合理规划养殖场所和设施,保障动物的生活条件。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兽医工作“改革、发展、提升”的要求,通过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下发此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15]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78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完成省、州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要做到机构名称统一,执法主体资格独立;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
要通过改革全面加强我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能力建设,依法履行政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能。
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规章制度根据农业部颁布下发的《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管理制度、规程标准、操作规范,统一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及标志。
梳理我省已经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做好制(修)定工作,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全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社会上树立起好的良好的形象和地位,必须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
1、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监督所管理的基础,强化内部管理,使各项工作运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规范化整齐地挂于办公场所。
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等各项工作计划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2、树立监督所执法形象。
在单位的办公场所醒目之处,将职能职责、办案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工作制度等进行制板制牌公示上墙。
农业部最近已下文规定统一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要求各地应在单位、工作用车、办公用品等恰当的地方上加挂、加印全国统一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制度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制度一、工作职责1、动物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加工、储存等场所活动的防疫监督。
2、兽药、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
3、动物诊疗[疾病咨询等兽医职业单位和兽医职业活动的监督。
4、畜禽养殖备案、养殖档案、动物免疫、饲养标识、有关证章领取、发放、使用的监督5、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卫生普法宣传6、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记录、档案等的建立7、承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工作要求1、全面开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防疫监督;加大对无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产地检疫行为,保证全县的产地检疫率达70%以上,加大对城区上市肉品不定时监督检查,保证城区上市肉品检疫率达100%。
2、认真落实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制度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对动物饲养场(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和动物诊疗条件的审核和监督,对审查合格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率达100%。
同时所发证件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3、认真做好对兽药经营人员、兽药使用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管面达100%。
全年对兽药经营人员、兽药使用养殖场(户) 集中检查不少于四次,监督兽药经营人员建立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处方档案,监督养殖场(户)建立饲料、兽药使用档案,对经营使用假劣、违禁、过期产品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程序立案查处。
4、依法查处各类动物卫生、兽药经营和使用活动活动中的违法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查处率、结案率达到95%以上,立案查处一般程序案件不少于3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应用法律准确,案件准确率、案卷评查率达到100%。
5、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年内共计开展行政执法培训班1期,个体从业人员培训班2期,法律法规宣传1场次。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和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农村和城市家禽、畜牧业的卫生监督工作,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测和预警,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完善预防接种、检测监测、隔离消毒等卫生管理制度,夯实执法监管,争取实现以下目标:1. 实现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 加强对家禽、畜牧业企业和市场的日常监管和卫生检测。
3. 加强卫生教育和宣传,提高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卫生意识,积极推动消费者作为监督和控制的重要力量参与到卫生监督中来。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1. 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加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严格实行从业人员晨检、午检、晚检制度。
要求家禽、畜牧业生产企业和市场,必须拥有动物卫生许可证。
各县市区畜牧局、农业局等有权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发放。
2. 禁止活禽贩运对禽鸟类可疑疫情,要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并取缔没有卫生许可的活禽贩运,对从事违规活禽运输的人员要加强监管,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
3. 加强监测和预警加大对家禽、畜牧业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和完善卫生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渐进式定期调查和报告,及时发现疫情。
4. 实施排查隔离制度对有临床症状的畜禽要隔离治疗,注意消毒、通风和防护。
对有疑似症状的动物要留取标本送检,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5. 实行隔离消毒制度对于疫情发生的场所、企业,要立即投入隔离消毒工作队伍,进行清场、消毒、测量、检验等工作。
统一组织,分工合作等形式,控制疫情发展。
6.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农民和城市消费者的卫生教育,提高对动物卫生和安全的认识和认知,切实使消费者成为行业和政府的监督员。
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疫情防控的能力。
三、工作保障1. 拨付必要的经费,保障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
2. 配备必要的监测和预警设备,如LED显示屏,口罩、防护服、手套等卫生用品。
3. 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并根据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调度、使用人力资源。
动物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物卫生管理,保障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动物卫生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动物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2.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3.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4. 各级动物屠宰场、加工厂、运输企业、销售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动物卫生管理工作。
四、动物卫生管理内容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1)严格执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2)落实动物免疫计划,确保动物免疫率达到规定标准。
(3)加强对动物饲养、运输、屠宰等环节的防疫监督检查,防止疫病传播。
2. 动物及产品卫生监督(1)加强对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动物及产品卫生监督,确保动物及产品卫生安全。
(2)严格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禁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动物及产品上市销售。
(3)加强对动物及产品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
3. 环境卫生管理(1)加强动物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粪便、垃圾等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
(2)加强动物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的废弃物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4. 人员卫生管理(1)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保持个人卫生。
五、监督管理1. 动物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动物防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纠正。
增强动物卫生监督制度
增强动物卫生监督制度动物卫生监督制度是指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对动物的饲养、养殖、屠宰、加工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公众的食品安全。
然而,尽管我国在动物卫生监督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为了增强动物卫生监督制度并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监督执法力量和能力。
要建立健全专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技术装备,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督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全程追溯制度。
全程追溯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要推行动物饲养、养殖、屠宰、加工等环节的全程追溯,确保食品的来源可追溯和质量可控。
为此,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合作,共同推进全程追溯工作。
第三,加大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力度。
动物疫病是影响动物健康和公众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加大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力度,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信息,制定科学的防控措施,确保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
第四,加强对胁迫素使用的监管。
胁迫素是一种常用的促进动物生长的药物,然而,滥用和不合理使用胁迫素会对动物的健康和公众的食品安全产生不良影响。
要加强对胁迫素使用的监管,严禁滥用和不合理使用胁迫素,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增加检测力度,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与公众参与。
动物卫生监督是一项涉及公共利益的工作,应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互动,增加公众的参与度。
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公众参观考察、设立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认知度和满意度,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要增强动物卫生监督制度,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公众的食品安全,需要加强监督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全程追溯制度、加大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力度、加强对胁迫素使用的监管以及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与公众参与等措施的实施。
动物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卫生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所是依法设立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动物养殖、屠宰、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动物饲养管理、动物疫情监测、动物屠宰检疫、动物产品流通等环节。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养殖场、屠宰场、市场等动物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从源头到餐桌的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动物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调查疫情暴发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动物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三章检查执法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的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有权进入动物经营场所,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有滥用职权行为。
增强动物卫生监督制
增强动物卫生监督制动物卫生监督制度的增强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加强监督力度、改善监督方法和扩大监督范围三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增强动物卫生监督制度。
一、加强监督力度1.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加强卫生监督部门的组织体系建设,完善各级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
2. 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加大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卫生监督和执法能力,确保监督人员能够科学地运用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准确判断并依法处理各类卫生监管案件。
3. 增加执法力度和力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对于危害动物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卫生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和行政机关的配备力度,提高执法效果和监督力度。
二、改善监督方法1. 强化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进行全面、实时的管理和监控,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通过对动物疫情、养殖环境、生物安全等方面的预警和监测,及时发现和预防可能存在的动物卫生风险,避免疫情的扩散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
3. 加强科技支撑:积极推进监督工作与现代科技手段的结合,利用无人机、智能监测设备等技术手段进行卫生监督,提高监督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扩大监督范围1. 加强养殖环境监督:加大对养殖场、畜牧场的卫生监管力度,加强对养殖环境、饲料使用和养殖技术等方面的监督,遏制动物卫生问题的发生和传播。
2. 加强动物疫苗和药品监督:完善对动物疫苗和药品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动物疫苗和药品生产、销售、质量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保证疫苗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对动物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督,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合格产品,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莎车县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莎车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级畜牧兽医局或兽医站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县内出售或迁移,提前1-3天向莎车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动物迁移出省外,应将动物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 证。
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巡查对象和内容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对象包括各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孵化场等。
巡查内容包括:1. 动物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代码及检疫申报等情况。
2. 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免疫病种、数量、免疫记录及畜禽标识佩戴等情况。
3. 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申报检疫情况,以及圈舍消毒及病死动物的处理、疫情报告等情况。
4. 兽用生物制品、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采购、使用等情况。
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及其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动物处理情况。
6. 孵化场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孵化种蛋的种类、数量,种蛋的来源及检疫证明持有情况等。
三、巡查工作制度1.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所辖区域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孵化场等进行巡查。
2. 巡查工作应制定详细的巡查计划,明确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对象和巡查内容。
3. 巡查人员应按照巡查计划进行实地查看,对巡查对象进行逐一排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4. 巡查人员应根据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巡查对象。
5. 巡查对象应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巡查人员报告整改情况。
6.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巡查工作档案,对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四、巡查工作保障1.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巡查工具和设备,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巡查工作质量。
3.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巡查工作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巡查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动物卫生检疫工作是保障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包括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饲养管理,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2. 政府负责,部门协同。
各级政府对动物卫生检疫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动物卫生检疫工作。
3. 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管理,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秩序。
4. 科学规范,保障安全。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检疫标准,科学开展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工作内容1. 饲养环节:加强饲养管理,提高动物免疫力,做好疫苗接种、疫病防治等工作。
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屠宰环节:屠宰企业要具备相应的卫生条件,严格执行屠宰工艺和卫生要求。
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加工环节:加强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动物产品不受污染。
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4. 运输环节: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时要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运输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 销售环节:动物产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如实记录产品来源、流向等信息。
严格执行动物产品标签管理制度。
五、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卫生检疫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 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3. 强化监管执法。
动物卫生监督实施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实施方案一、概述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对畜禽产品和畜禽养殖环境进行监督和检验,以确保生产出的畜禽产品安全、无害、无污染。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促进畜禽业良性发展,国家推行动物卫生监督制度。
本文档将阐述动物卫生监督实施方案,以期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制度的落实。
二、监督内容动物卫生监督内容包括畜禽产品和养殖环境两个方面,详细内容如下:1. 畜禽产品(1)肉类和乳制品的卫生质量;(2)畜禽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卫生质量。
2. 养殖环境(1)畜禽饲料、药品、饮用水的质量;(2)畜禽的免疫接种和养护管理;(3)畜禽养殖和排泄处置对环境的影响。
三、监督机构国家现已建立完善的动物卫生监督制度,负责畜禽产品卫生和养殖环境卫生的监督机构包括:1. 国家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和实施畜禽卫生规范和标准,承担动物卫生监督和检疫等职责,并颁发畜禽养殖许可证和出入境动物卫生证书。
2.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动物卫生监督,对畜禽产品和养殖环境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3. 畜牧业协会畜牧业协会是行业内的自律组织,负责开展畜禽产品的认证和监管工作,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四、监督方法动物卫生监督采取以下方法:1. 检验对畜禽产品和养殖环境进行多项检测,确保安全级别符合相关标准,未检出污染物。
2. 监督抽样对畜禽产品和养殖环境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检,确保畜禽产品和养殖环境的安全质量。
3. 现场检查对养殖场和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工作流程、设施和操作过程,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五、处罚措施针对动物卫生监督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监管制度良好运行。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1. 警告对拒绝接受监督和违反有关卫生标准的养殖场和加工厂进行警告。
2. 罚款对违反有关卫生标准的养殖场和加工厂处以罚款。
3. 暂停检验对违法行为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养殖场和加工厂暂停检验,并撤销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一、引言动物卫生监督是保障动物健康、保护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加强对动物卫生问题的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制定和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规范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动物健康状况得到有效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养殖、繁育、贩卖、运输及处理动物及其产品的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主要内容3.1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政府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职责3.2.1 依法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3.2.2 检查内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养殖场环境卫生、动物饲养管理、动物疫苗接种情况、动物产品质量等。
3.2.3 检查程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提前通知被检单位;•到达被检单位后,核对证照,确认单位合法运营;•检查单位卫生状况,记录异常情况;•抽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2.4 处理意见根据检查结果,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及时向被检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3.3 处罚措施针对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进行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确定罚款数额;•暂扣或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4 宣传教育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卫生问题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引导公众科学养殖、消费。
四、落实措施4.1 加强人员培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监督检查能力,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
动物卫生监督员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水平,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动物卫生监督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及临时工。
三、职责与权限1. 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3)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协助动物疫病防控,参与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5)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权限(1)有权进入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场所进行检查。
(2)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3)有权对违反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动物卫生监督有关的相关资料。
四、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2. 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3. 加强学习,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适应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需要。
4. 严格执法,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谋取私利。
5. 做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
6.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五、奖惩措施1. 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罚。
3. 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物卫生执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物卫生执法工作,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原则1. 依法行政,公正公平;2. 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3. 科学规范,注重实效;4. 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三、执法范围1. 动物疫病防控;2.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3.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4. 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运输、储存;5. 动物福利与保护;6. 其他涉及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事项。
四、执法职责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卫生执法工作;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卫生执法工作;3.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动物卫生执法工作。
五、执法程序1. 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2. 调查核实: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违法行为;3. 处理决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 执行处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5. 监督检查: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法公正、规范。
六、执法要求1.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执法公正、公平;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3.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程序合法、手续完备;4. 严格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当事人合法权益;5. 强化执法监督,防止执法滥用、执法不公。
七、法律责任1. 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解释。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一、前言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是针对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管理需求而制定的。
本制度的实施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动物疫病防控,包括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等。
三、管理机构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卫生管理机构是当地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四、监督管理职责1.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动物卫生要求,建立动物个体免疫档案,保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2.定期进行动物健康检查,及时排查和处理疫源动物和病原体,保障养殖场(小区)动物健康。
3.落实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物排放和处理标准,保障环境质量。
4.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建立动物疫情信息系统,收集并及时上报动物疫情信息。
5.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对销售动物的市场进行监管,确保销售动物的健康状态。
五、处罚与监督措施1.对偷运、渗透动物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刑事追究。
2.对未经兽医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制品,将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或退货。
3.对未按照规定手续或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养殖,将依法予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
4.对有责任人因监管不力造成疫情传播,将依法予以罚款甚至撤职。
六、本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将有效保证畜禽水产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给养殖户提供优秀可靠的质量保障,对于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养殖场(小区)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养殖,并互相监督检查,共同维护动物卫生安全。
动物卫生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动物卫生管理制度范本范文动物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动物的健康、提高养殖业的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预防、动物饲养环境卫生、动物饲养管理、养殖设施和设备管理、动物运输、动物屠宰等方面。
第四条动物卫生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准统一、科学规范。
第二章动物疫病预防第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是指通过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措施,预防动物发生传染病。
第六条动物疫病预防的基本措施包括:1. 注重养殖场环境的卫生管理,保持场地的清洁和整洁。
2. 定期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落实疫苗管理制度。
3. 加强饲料和饮水的卫生管理,防止细菌和病毒的传播。
4. 严格控制动物交易和运输,防止疫病的扩散。
第三章动物饲养环境卫生第七条动物饲养环境卫生是指对动物饲养场地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的措施。
第八条动物饲养环境卫生的基本要求包括:1. 定期清理动物饲养场地,清除垃圾和杂草。
2. 定期进行场地的消毒处理,杀灭病毒和细菌。
3. 保持场地的通风良好,确保动物的舒适度和健康。
4. 加强饲料和饮水的卫生管理,确保动物食物的安全。
第四章动物饲养管理第九条动物饲养管理是指对动物的饲养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十条动物饲养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1. 根据不同动物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科学的饲养计划。
2. 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患病动物。
3. 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动物间的争吵、打架和伤害。
4. 加强动物的营养管理,确保动物的生长发育和健康。
第五章养殖设施和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养殖设施和设备管理是指对养殖场的建筑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第十二条养殖设施和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1. 定期检查养殖场的建筑和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和更换。
2. 做好供水设备和电力设备的管理,确保养殖场的正常运行。
3. 定期对养殖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处理,杀灭致病菌。
动物防疫监督监管制度
动物防疫监督监管制度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监督检查方式投诉举报、上级部门安排、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五、监督检查程序1、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
2、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3、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4、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增强动物卫生监督制度
一、总体目标
整合现有兽医行政执法资源,理顺兽医行政执法体制。
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创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投入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全面履行和落实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
二、工作内容
(1)执法机构法制化。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要求的单位尽快确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合法性,建立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号。
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进一步研究完善无害化处理补贴。
等专项财政投入政策。
要加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机构建设,在乡镇或地区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支机构,统一名称为“×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支机构”。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使用统一执法标志,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执法队伍正规化。
各地要结合当地水产养殖发展和动物卫生监督的需要,科学计算和配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以官方兽医资格认定为契机,推进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同时,加强指定兽医专业队伍建设,采取签订合同、聘用等有效形式。
协助官方兽
医开展动物检疫等执法协助。
完善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和人员招聘制度,建立政治硬、积极作风、专业、纪律严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3)科学构建监管机制。
实施动物健康风险评估机制。
建立和完善全市动物健康风险评估机构,及时进行动物健康风险评估、动物及动物产品健康安全水平、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生物安全管理水平等。
根据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不同风险状况,确定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频率,并实施风险管理;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的技术支撑能力。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基层执法快速检测技术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加强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风险分析等技术研究。
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等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关检验数据和风险预警报告,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的科技水平
(4)监督管理区域化。
实施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跨省运输活禽的监督管理,逐步实行生产区审批、市场准入和生产区与销售区联动的管理模式,对从市外调入的活禽及其产品实施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和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跨省运输牛奶、动物检疫监管和备案监管,加大监管和处罚。
为充分发挥跨省公路检查站的作用,从省外调入的活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经跨省公路检查站检查消毒后进入或通过我市。
未经签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非法转让的畜禽
及其产品。
同时,加强官方兽医检疫认证管理,规范检疫执法行为,做好出省工作
(5)执法手段现代化。
实施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的可追溯性管理。
按照生产记录、信息查询、流程追溯、质量追溯、责任追究的基本要求,加快我市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市级追溯体系数据库,加强追溯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逐步完善追溯体系建设。
提高建设质量和实际应用效果。
加强可追溯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及档案管理,实现检疫审批、官方兽医证书、省际运输监管等业务信息的统一管理,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管信息化水平。
(6)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
结合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标准化建设的要求,重点加强全市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认可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办公设施设备和执法办案、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工具等仪器设备。
继续推进检疫申报点标准化建设。
加强隔离检疫、无害化处理、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
(7)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根据《农业部依法行政条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监督检查制,以及定期培训和考核、关键岗位轮换制和执法回避制。
认真梳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制定统一的执法流程操作标准。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解决违法违规、执法不严。
定期组织执法案卷评查,全面提
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进一步提高动物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证、公开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措施,把动物卫生监督提高到2+以上水平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抓好落实,把动物卫生监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规划下一阶段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思路。
(二)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动物卫生监督发展的良好氛围。
加强竞争和横向沟通,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解决制约动物卫生监督的重大问题,积极协调编制、人员、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落实动物卫生监督的各项保障措施,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3)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
体系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推进动物卫生监督。
实施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