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库血站取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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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二篇)

2024年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二篇)

2024年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一、血源由市中心血站统一提供,血袋包装、运输、储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到血站取血时要写清楚取血联系单,以免取错血。

库血不够急诊取血时,电话通知血站时要详细说明血型及血量,送血的出租车费先由当班人员垫付,并在发票上签名(须有第二人核对签字)后交科主任到医院报回。

二、建立血液进出库核对登记及血库冰箱温度、室内卫生、消毒登记记录并做好统计工作。

合理储血(最佳库存量为周用血量的____%),科学管理,杜绝浪费、滥用。

三、输血申请单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连同病人血标本、会诊谈话记录、用血审核单提前一天送血库备血,急救用血可以先用血,后补办手续。

标本试管上贴上标签,写上病人姓名、病区床号。

血库人员在收到标本后,仔细核对,核查申请单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明确,联号是否一致,然后填上收到日期时间并签名,在标本接收记录本上登记。

对不符合要求的标本应退回重新留取,必须保证标本准确可靠。

四、第一次输注血浆的,需送定型血标本,以后输注血浆的免送标本。

特殊成分输注(如血小板、浓缩红细胞、洗涤红细胞等)需至少早一天通知血库,以便同血站预约。

五、遵守技术操作规程,配血时要同时检查受、供血者ABO正反定型及受血者Rh血型、聚凝胺交叉。

对可疑结果要重复检查核对,主动与临床科室联系,严防差错事故。

发血前需核对付款登记手续,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发血(急诊抢救病人要优先处理、优先供给,可以先用血,后补办手续)。

六、发血时严格执行四查七对,血液质量如有任何异常,一律不得出库,待查明原因。

血液出库原则上不退还。

交叉配血后的病人与献血者标本保存____天,做好记录,以便查对。

七、积极推行成分输血,成分输血率应≥____%。

提倡、指导临床对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配合医院血液管理小组每年至少二次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用血知识培训。

八、用血原则:早先用、迟后用,以免造成浪费。

九、院外出诊需用血的,血库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要快速按要求的血型、血量准备好出诊箱(箱内放冰袋),填写出诊领血单,由出诊医生签字后随血液带走。

血液及血液成分预约、入库、贮存、出库、报废制度

血液及血液成分预约、入库、贮存、出库、报废制度

血液及血液成分预约、入库、贮存、出库、报废制度一、预约输血科负责人根据临床用血预约需求情况,遵照血站送血日期(每周一、周四)时段向吉安市血站报送储血申请计划,以维持一定的库存血量,确保及时供血。

二、入库1、血站送来的血液制品,应由输血科专业人员对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

核对验收内容包括:①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②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2、血库工作人员对进入输血科(血库)的血液及成分签收后,并立即进行详细分类登记或输入电脑存档入库登记。

登记内容:献血者条形码编号、血型、品种、血量、采血日期、效期、入库时间、入库人等,同时保留“送血清单”,以备月底结算。

3、全血、成分血按A、B、O、AB血型分类储存于血库专用冰箱或专用冰柜不同层内,标识明显。

不同日期的血液依先后次序存放,整齐排列,不能倒置,以便发血时观察红细胞和血浆层界面。

4、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三、贮存1、及时将血液按血型、种类、采血日期分别依次排列存放于规定的冰箱内。

2、血库冰箱应置于阴凉、通风的房间,周围环境符合卫生学要求。

3、库血冰箱温度应控制在规定温度环境中,岗位当班时应注意观察冰箱温度,并作好记录。

当贮血冰箱温度自动控制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

4、全血保存温度为4℃±2℃,血浆置-20℃,血小板保存温度22℃±2℃,轻轻震荡保存。

四、出库1、工作人员应根据采血时间先后依次发血。

2、发血时应该认真核对血型、编号等以及检查血液质量无异常,与取血双方共同确认后签字,并签署取血时间。

3、发血者需在出库表内登记血液去向,包括用血科室、患者姓名、病案号、用量、出库时间等,做好详细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中心血库工作制度

中心血库工作制度

中心血库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中心血库是负责血液制品的采集、储存、配送和使用的专门机构,为确保血液安全,提高血液质量,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中心血库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等相关规定,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中心血库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血液采集第四条中心血库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采血机构,采血前应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者身体健康。

第五条献血者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献血条件,如有传染病、慢性病、药物过敏等不符合献血条件者,不得采集其血液。

第六条采血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采血设备应定期消毒、检查,确保采血过程安全。

三、血液储存第七条中心血库应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合理的分类、标记、储存,确保血液质量。

第八条血液储存应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进行,定期检查血液质量,确保血液安全。

第九条中心血库应建立血液库存管理制度,实时掌握血液库存情况,确保临床用血需求。

四、血液配送第十条中心血库应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合理安排血液配送,确保血液及时、安全送达。

第十一条血液配送过程中应保持血液温度稳定,避免剧烈震动,确保血液质量。

第十二条中心血库应建立血液配送记录,详细记录血液配送时间、数量、用途等信息,以备查阅。

五、血液使用第十三条中心血库应根据临床用血需求,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制品,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第十四条中心血库应严格执行血液制品的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更改血液制品的用途,确保血液安全。

第十五条中心血库应建立血液制品使用记录,详细记录血液制品的用途、数量、时间等信息,以备查阅。

六、质量管理第十六条中心血库应建立血液质量管理机制,定期对血液制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血液安全。

第十七条中心血库应建立血液质量追溯体系,一旦发现血液质量问题,应及时追溯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中心血库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质量管理意识。

输血科(血库)血液科管理制度

输血科(血库)血液科管理制度

输血科(血库)质量管理制度1.输血科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爱岗敬业,工作认真仔细,责任心强,法制意识浓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

2.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科室内设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科室内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和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员应负责实验前、实验中、实验后的质量监督工作。

3.进入输血科的血液及试剂必须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试剂必须有专人统一管理,有专人负责血液及试剂质量,科主任监督执行。

4.定期对各种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验和检定。

5.每天观察电热恒温水箱温度2次,观察储血冰箱、冰柜的温度4次,并作好记录。

恒温水箱内保持清洁,解冻血浆时血浆漏出应及时消毒、换水,并防止交叉污染和职业暴露的发生。

6.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临床输血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专门培训,积极参加各种培训、会议、学术交流和进修学习,定期进行业务考试和考核,并存入档案保存。

7.临床输血申请、血样采集、送检、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液入库、核对、储存、发放、运输、输注、标本及血袋保留、病历书写等,必须按《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8.建立健全各项输血制度、标准操作规程,详细记录各种实验数据,原始资料完好保存至少十年。

9.积极开展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活动,保证临床输血质量和安全。

10.实行定期审核、评价和检查制度,发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解决,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1.建立输血信息反馈制度。

及时了解临床输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科学分析,及时解决,不断改进和提高临床输血质量。

12.有专人负责到血站领取血液,领血时必须认真核对。

核对内容:献血者血袋条码号、采血日期、效期、血液品种、血量、血液外观质量等,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13.送交叉配血标本时,临床医护人员必须持《临床输血申请单》、《配血试验报告单》,随同血标本一起交输血科。

二甲医院血库管理制度范本

二甲医院血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血库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合理,提高血液资源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血库的血液采集、储存、发放、输血等全过程。

**第二章血液采集与储存**第三条血库必须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购进血液,不得使用无血站(库)名称和许可证号标记的血液。

第四条血液储存环境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确保血液质量。

第五条血液储存温度应保持在2-6℃之间,定期检查温度变化,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血液储存区域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分类存放不同血型的血液,并做好防尘、防污染措施。

第七条血液储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过期血液应予销毁。

**第三章血液发放与输血**第八条各科室用血,必须根据输血原则,严防滥用血源。

第九条患者需输血时,应由临床主管医师逐项认真填写输血单,值班护士按医嘱行“三对”后,给病人采交叉血,试管上应贴标签,并注明科别、姓名、床号、住院号,于输血前一天送血库(急症例外)。

第十条血库工作人员根据临床各科室预约血量,应及时与血站联系,备好各型血液,保证临床用血量,不得有误。

第十一条血库工作人员接受标本时,应逐项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将标本收下备血。

第十二条血液发放前,血库工作人员应再次核对血液种类、血型、有效期等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

第十三条输血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如发现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血液管理**第十四条血库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血液管理培训,提高血液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五条血库应建立健全血液管理档案,包括血液采购、储存、发放、输血等记录,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血液管理档案应保存至血液有效期满后一年。

第十七条血液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医院血库负责解释。

血库相关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血库相关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血库相关工作制度范本血库是医疗机构中非常重要的部门,负责血液的收集、储存和供应工作。

为了确保血库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血库相关工作制度的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血库工作,提高血库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血库,包括血液采集、储存、输血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血库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保证血库工作的安全、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血液采集工作第四条血库应配备专业的采血技术人员,确保血液采集的安全和有效。

第五条血液采集工作应遵循无偿献血的原则,不得获取非法获利。

第六条血库应建立血液采集者的档案系统,记录献血者的基本信息、采血情况等。

第七条血库应定期组织献血者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血液安全。

第三章血液储存工作第八条血库应建立完善的血液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九条血库应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储存血液,定期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十条血库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血液储存的安全和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一条血库应建立血液库存管理系统,记录血液的库存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输血工作第十二条血库应建立血液配血和输血工作流程,确保输血的准确和安全。

第十三条输血前应进行血型鉴定和配血,确保输血的匹配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输血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输血的正确和安全。

第十五条输血过程中应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及时发现并处理输血反应。

第十六条输血后应妥善处理输血袋和废弃物,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第五章安全控制第十七条血库应制定安全控制制度,确保血液工作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血库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血库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确保工作环境和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条血库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血液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六章职责和权利第二十一条血库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作岗位和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卫生部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卫生部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第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血站、中心血库或单采血浆站的,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其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资料。

血液入出库、储存、核对制度

血液入出库、储存、核对制度

沙坪坝区某医院血液入出库、核对、贮存管理制度本制度规定了临床输血前血液的入库验收、出库、核对、储存保管相关内容;确保血液及血液制品质量,保证血液质量及血液成分的有效性。

2 适用范围适用全院临床、医技科室。

3制度内容3.1血库应根据本院血液制品实际使用情况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在重庆市中心血站血液制品供应正常的情况下,至少应储备各型悬浮红细胞各400ml, 当血库无储备血液制品时派专人持《检验科取血申请表》至市血站领取相关血液制品。

3.2血液制品由临床科室派专人(一般为护理人员)携带病历、《科室输血登记记录表》到检验科血库取血,取血人员和血库当班人员共同核对验收并在《血制品入出库记录本》(检验科保存)、《输血记录单》(病历保存)、《输血登记记录表》(科室保存)签字确认,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 血液的入库记录完整率为100%。

3.3未及时输注的血液制品,检验科应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3.4配血成功后,由用血科室派医护人员到血库取血。

3.5取血与发血双方必须共同核对供血者血袋条码与受血者《输血记录单》上粘贴的供血者条码是否一致、血制品有效期及外观是否合格,受血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床号、供血者与受血者血型及交叉配血试验结果准确无误时,在《输血记录单》和《血制品入出库记录本》上写上发血时间,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发出。

3.6检查血制品外观,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血袋有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输血科血站取血管理规定

输血科血站取血管理规定

输血科血站取血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取血流程,保障急诊、抢救及手术患者用血安全。

二、范围适用急诊、抢救及平时取血流程。

三、职责:1、医务科及总值班职责:主要负责协调取血时的车辆安排,在重大抢救时要与中心血站的沟通,确保抢救用血能时安全取回。

2、输血科:①根据医院备血情况签发取血单及安排取血人员,②确保血液制品安全及时到达血库。

③与血站建立长效联系机制,确保一些稀有血型及特殊血液制品的及时取回。

3、取血人员职责:①必须明确所取血液的种类和数量。

②保障血液的安全性。

③严格执行核对制度。

四、取血人员要求:必须为输血科工作人员或经严格培训的医院工作人员。

五、取血程序:1、一般情况下取血流程:接到科室用血申请后,输血科工作人员应根据血库备血情况出具取血申请单,联系中心血站,确定取血时间,通知司机出车,取血人员携带取血专用箱随车一同前往。

2、急诊及重大抢救取血流程:接到输血申请单后,立即将血库备血先提供给临床用于抢救,并电话联系中心血站,告知取血的数量,血型等,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立即派车,取血人员携带取血专用箱随车一同前往。

六、取血人员须知1、取血人员必须携带用血申请单及取血登记本取血。

2、取血时必须使用保温、密封的运血容器。

血液装入运血容器时一定要轻拿轻放,特别是冰冻血液成分在运输中血液要避免剧烈振荡。

3、取血人员现场必须检查血袋标签内容是否完整,并根据陕西省血液中心血液出库结算单上所填写血液信息核对血型、血液种类、血液单位、采血日期、制备日期、失效日期、血液编号、血液证号等进行逐条核对,确保无误。

4、检查血液外观有无溶血、血块、乳糜血、血袋有无渗漏。

5、取血人员应当熟悉各种血液成分需要保持的适宜温度。

不同的血液成分最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运血容器内。

6、血液运到医院后,要开箱检查血袋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以及标签是否污损,如有上述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

七、血液入库流程:取回血液交血库工作人员进行再次核对,并按照血库管理系统程序进行血液入库。

取血管理制度

取血管理制度

取血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取血行为,保障献血者的权益,确保血液采集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血液采集工作的医务人员,包括护士、医生等相关人员。

三、取血器材1. 取血器材应是符合卫生标准的一次性器具,保质期过期的器材不得使用。

2. 取血器材应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确保使用时无菌。

3. 取血器材应摆放在干净整洁的专用柜子内,避免受到外界污染。

四、取血流程1. 术前准备(1) 接待献血者时,应详细告知取血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获得献血者的知情同意。

(2) 对献血者进行相关健康问询和体格检查,确保献血者身体状况适合献血。

(3) 为献血者准备好取血所需的器材,包括一次性针头、采血管、绷带等。

2. 取血操作(1) 取血前,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包括戴手套、口罩等。

(2) 在取血部位进行消毒处理,避免感染。

(3) 使用一次性针头进行取血,注意遵守消毒规范。

(4) 取血完成后,对献血者的取血部位进行处理,避免感染。

5. 取血后处理(1) 取血完成后,及时将献血者的信息记录在献血登记表中。

(2) 将取得的血液标本送至实验室进行检验。

(3) 对于意外情况或并发症,应及时处理,确保献血者的安全。

五、工作要求1. 所有从事取血工作的医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掌握正确的取血技巧和操作流程。

2. 在取血过程中,应保持专业的态度,尊重献血者的意愿和隐私,确保取血过程的顺利进行。

3. 对于献血者提出的问题或建议,应认真倾听并及时处理,维护献血者的合法权益。

4. 定期检查取血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情况,保证器材的质量和安全。

5. 对于违反取血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六、安全措施1. 在取血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消毒规范,确保取血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2. 对于献血者出现的不良反应或并发症,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3. 对于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和血液样本,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

4. 定期对取血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日期】1993-03-20【生效日期】1993-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血站设置和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以下简称《献血法》 ) 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的设置规定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 l 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2 .特殊血站的管理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于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卫生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1-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2-(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3-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血库管理制度

血库管理制度

血库工作制度1.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确保临床输血安全.严格执行用血“三统一”的管理规定,不私自采血供血。

2.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血库的管理和技术工作。

3.要有备血计划,备有一定数量血液,保证临床需要。

遇到有急诊用血,血库存血不足时,及时与血站联系,进行急诊送血。

4.遇到疑难配血和稀有血型鉴定时,及时与市中心血站联系,请求技术帮助。

5.经常与临床联系,了解临床用血情况,遇到问题及时协助解决。

6.血液保存管理:6.1.每天检查冰箱温度,做好记录.6.2.不同血型血液分栏存放,有明显标示。

6.3.冰箱定期清洁消毒,每月做一次细菌培养监测。

7.工作室和储血室要保持清洁,每天要进行紫外线消毒。

8.配血和发血:8.1.需输血的病员,由医师逐项填写输血申请单,取受血者自凝血2~5ml送交血库做血型和交叉配血试验.其标本试管应贴有标签.如需大量用血或因科研需要用血,应提前两天通知血库准备(急症例外).收标本时要检查标签、血量、有无污染和溶血,凡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科室重新抽血.8.2.接到输血处方后,要仔细逐项查对输血单与标本试管的姓名、科别、住院号、床号、血型是否相符,然后取同型库血进行交叉配血试验.对小儿科或血型有疑问者,要复查病员与献血者双侧血型,再行交叉配血试验.以确保无误。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有任何差错。

输血单血型要填写清楚并签全名。

8。

3.对已发出的血,一律不能退回血库.如因特殊情况需输异型血者,必须经临床主治医师同意,输血量不得超过600毫升。

8。

4。

购买“A”型、“B”型标准血清时,应保证血清效价准确可靠,要经常检测标准血清有无污染、沉淀,以防影响血型鉴定结果。

8.5。

发血后,病员与献血员的配血标本应保存一周(2—60C)以备查对。

9.做好出入库记录,每月按时与市中心血站对帐,核实准确无误后将记帐单报院财务科。

10.发血记录、申请单、帐目等材料保存10年。

血库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在检验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2.监督检查标准血清的效价,指导并参加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试验和发血工作.3.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经常检查血液质量,做好血液储备,确保输血安全。

血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血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血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修改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19【实施日期】2016.01.1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9年3月27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输血科(血库)管理制度

输血科(血库)管理制度

输血科(血库)管理制度1、输血科(血库)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血液入库、储存、出库、配型,对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业务素质,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开展工作,保证本院的用血安全。

3、输血科(血库)有职责和义务向临床医师提供输注血液和血液成份的咨询意见或建议,参与指导和协助临床的输血和对输血反应的处理。

4、临床需要输血、配血,应由经治医师提交输血申请单,连同受血者的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

需要保存期短的血液或其他血液成分(洗涤红细胞、机采血小板等),应提前三天通知输血科(血库),抢救用血立即定型和配血并保持联系。

(急诊输血除外)5、血型交叉配合试验完成后,仔细填写交叉配血报告单并详细核对结果,保留标本7天以上.6、临床采血时应该详细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床号、严防采错血标本;标本送检中应严防损坏或污染。

7、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并做到科学、合理用血和成分输血。

病人如有输血反应.应立即分析原因;对疑难血型定型及交叉配血有问题,应及时进行复查、处理。

8、输血科(血库)应定期用紫外线消毒,严防输血感染。

9、做好对受血者输血前如乙肝、丙肝、梅毒和HIV等必检项目的检测。

10、做好各项室内质控工作,维护血库冰箱良好运行状态,确保血液的质量。

11、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日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12、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13、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输血科(血库)工作制度1、上班严肃认真,思想集中,不高声谈笑,不脱岗,不窜岗,仪表端正,挂牌服务,室内整洁,秩序优良。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卫生部令第2号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卫生部令第2号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9月21日卫生部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第三条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

第六条血站设置:(一)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等,负责指定的服务区域的采供血工作。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设血液中心;设区的市设中心血站;县及县级市可以设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

(二)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辖区内可设血站分站或采血点(室),隶属于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

第七条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设置血站,由筹建负责人申请;设置中心血库,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申请。

第九条设置血站应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简历、身份证号码;(二)拟设血站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三)拟设血站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医疗用血需求情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四)拟设血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五)拟设血站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六)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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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第四医院关于印发
《西安市第四医院输血科血站取血管理规定》的通知输血科:
根据《西安市中心血站关于调整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停止送血服务的通知》要求,西安市中心血站不再向各医院送血,改为医院自行前往血站取血,对我院临床用血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取血管理,保证危急重症患者抢救,确保临床用血安全,特制定并印发《西安市第四医院输血科血站取血管理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第四医院输血科血站取血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取血流程,保障急诊、抢救及手术患者用血安全。

二、范围
适用急诊、抢救及平时取血流程。

三、职责:
1、医务科及总值班职责:主要负责协调取血时的车辆安排,在重大抢救时要与中心血站的沟通,确保抢救用血能时安全取回。

2、输血科:①根据医院备血情况签发取血单及安排取血人员,
②确保血液制品安全及时到达血库。

③与血站建立长效联系机制,确保一些稀有血型及特殊血液制品的及时取回。

3、取血人员职责:①必须明确所取血液的种类和数量。

②保障血液的安全性。

③严格执行核对制度。

四、取血人员:必须为输血科工作人员或经严格培训的医院工作人员。

五、取血程序:
1、一般情况下取血流程:接到科室用血申请后,输血科工作人员应根据血库备血情况出具取血申请单,联系中心血站,确定取血时间,通知司机出车,取血人员携带取血专用箱随车一同前往。

2、急诊及重大抢救取血流程:接到输血申请单后,立即将血库备血先提供给临床用于抢救,并电话联系中心血站,告知取血的数量,血型等,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立即派车,取血人员携带取血专用箱随车一同前往。

六、取血人员须知:
1、取血人员必须携带用血申请单及取血登记本取血。

2、取血时必须使用保温、密封的运血容器。

血液装入运血容器时一定要轻拿轻放,特别是冰冻血液成分在运输中血液要避免剧烈振荡。

3、取血人员现场必须检查血袋标签内容是否完整,并根据陕西省血液中心血液出库结算单上所填写血液信息核对血型、血液种类、血液单位、采血日期、制备日期、失效日期、血液编号、血液证号等进行逐条核对,确保无误。

4、检查血液外观有无溶血、血块、乳糜血、血袋有无渗漏。

5、取血人员应当熟悉各种血液成分需要保持的适宜温度。

不同的血液成分最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运血容器内。

6、血液运到医院后,要开箱检查血袋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以及标签是否污损,如有上述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

七、血液入库流程:取回血液交血库工作人员进行再次核对,并按照血库管理系统程序进行血液入库。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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