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参考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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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矿局地质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甘地地发〔2002〕17号)
第一条为奖励在地质一找矿和推动地质工作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提高找矿效果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等有关奖励条例,结合本局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找矿,地质勘查,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地质勘查工程科学技术以及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标准、计量,科技情报、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例之一的,可申请地勘局地质科技成果奖:
(一)重要矿床(田)、地热田、地下水源地的新发现,经开发利用或经勘查和技术经济论证可供近期开发利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优秀地质勘查成果,经利用证明做出重要贡献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重要地质科学技术和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经实践证明具有先进水平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标准、计量,科技情报、技术服务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地勘局成果奖根据请奖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下列三等,见表1。
第五条对有特殊贡献的重大成果,经局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给予重奖。
第六条局成果奖励评审由局科技委员会负责,主要负责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向上推荐和这四个等级奖的授予工作;局属各单位也应设立成果奖励评审机构,或者由科技(学术)委员会担任,负责成果奖的审查、推荐工作。
第七条成果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成果,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局科技委员会评审后合格的,给予
奖励。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
第八条经批准获成果奖的成果,在授奖前地勘局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其中特、一、二等奖的公布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三等奖公布期限为二个月。在公布期间内,如有异议,由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批单位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在地勘局内统称地质科技成果奖,申请国家奖励仍应分别申请。申报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必须是获二等成果奖以上的成果,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必须是获二等成果奖以上的成果,由局科技委员会从中择优推荐上报;申请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规定办理,由局科技委员会评审后上报。
第十条成果奖的奖金,由局从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获奖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成果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予多奖,不得搞平均主义。获奖成果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成果经过上一级评审机构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对获奖者只补发给差额部分,余额留局级单位作奖励基金。
第十三条申报成果奖,应严肃认真。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由申报单位的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成果奖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局科技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作若干补充规定,并报局科技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地矿部地劳[1983]69号文、地政[1984]248号文、地发[1986]465号及甘地地发[1995]79号文颁发的各奖励试行办法及补充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1:成果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批准实施细则
附件2:按国民经济需求程度的固体矿产分类和矿床规模的划分
附件3:关于成果奖励工作的若干具体规定
附件1
地质科技成果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根据《甘肃省地矿局地质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的,均可申报地质科技成果奖。
一、找矿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在下列某一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发现新的重要矿产的矿产地或矿床;
3.发现新的重要地热田和重要矿泉水;
5.在缺水地区发现新的重要地下淡水水源地;
6.在已知矿床(田)范围内发现重要新矿体(含油气层、热源、水源等)或重要新矿种、新组分。
(二)评审标准
1.矿产
须按国民经济的需求程度,矿床规模和价值,技术经济条件,开发利用情况,找矿难度,该矿产地及矿床的发现对进一步找矿的指导意义等进行综合评定。
找矿是从发现找矿线索(露头、老硐、异常等)到对矿床的价值作出评价的过程,一般应在已经批准的初步普查报告的基础上评审。但资源量须可靠。
特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大,已开发利用或可在近期(指二十年内,下同)开发利用的国家急缺矿产的大型矿床或接近大型规模的中型矿床,或国家重点矿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一般矿产的特大矿床;
一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较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的国家急缺矿产的中-小型矿床,或国家重点矿产接近大型规模的中型矿床,或一般矿产的大型矿床,或我省短缺矿产的大型矿床;
二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较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的国家急缺矿产的小型矿床或矿产地,或国家重点矿产的中-小型矿床,或一般矿产的大-中型和具有重要价值的小型矿床,或本省短缺矿产的中-小型矿床;
三等奖:技术经济条件较优越,找矿难度较大,国家重点矿产和具有重要价值一般矿产的小型矿床,以及具有一般价值的一般矿产和本省短缺矿产的中-小型矿床。
近期难以开发利用的矿床,其中国家急缺矿产、国家重点矿产、具有重要价值的一般矿产以及具有重要找矿指导意义的特大、大型矿床和部分中型矿床,可视其找矿难度、矿床潜在价值和找矿指导意义的大小择优评为一、二等奖,个别的可评为特等奖。
确系因发现重要新矿体、新矿种、新组分,显著扩大或提高已知矿床的规模或价值,其新增部分可视同新发现矿床,一般按以上标准低一级评定奖励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