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安债法总论讲义
《债法总论含合同法》课件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
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等主要条款。
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
订立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 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变更或解 除合同,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03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06
违约责任与救济途径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 效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要求当事人未能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不履 行和不完全履行。
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1
债权人免除债务
2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01
程序
0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 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原因与程序
01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解除合同。
0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后果 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
债法总论讲义大纲3
三、不当得利之债
(六)法律效果 1.法定债的关系 2.返还请求权的内容 《民法通则》第92条:“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 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 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 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 应当予以收缴。” 3.返还范围 4.第三人返还义务
二、债法与物法的法典编排
王宠惠:因债权物权之先后,更别为两式: 一名沙逊(Saxon)式;其目次为总则编, 物权编,债权编,亲属编,继承编,即沙逊 民法所采用者也。一名巴音(Bayern)式; 其目次与沙逊式略同,惟债权编列于物权编 之前耳;此式即巴音民法草案所采用者也。 德国民法典注重于适用范围之广狭,而债权 范围广于物权,故取法巴音;日本新民法则 注重事物发生之先后,谓先有物权,后有债 权,故取法沙逊。
第六节 债法的结构
一、以效力为中心
惟有债的效力才能够作为设臵债法总则的基本 依据。
二、债的效力层级
(一)哈特的规则理论 1.基本框架 2.初级规则 3.次级规则 (二)债的初级效力与次级效力
三、债的基本效力与效力扩张
债的初级效力包括通常所称“对内效力”与 “对外效力”。
四、债的效力之变异
三、债法与商法
《瑞士民法典》第五编(《瑞士债法典》)将 商法纳入其中。 《民国民法典》亦为民商合一之体例。
四、我国债法规范
我国尚无债法的统一立法,除《民法通则》与 《合同法》外,还散见于各单行法,如《消费 者权益保障法》、《担保法》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了很多属于债 法总则的内容,甚至还包括大量民法总则的内 容。
二、侵权行为之债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类型 1.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 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 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 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民法学原理·债法讲义
民法学原理·债法讲义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1周讲义)债法总论之一·债法体系一、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一)债法在民法中的核心地位(二)债法与其他各编的关系(总则、物权、亲属、继承)二、债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1.确定性规定2.附加性规定3.修正性规定4.排斥性规定三、民事一般法和特别法中规定的债的类型(一)民法其他各部分1.总则2.物权3.亲属4.继承(二)其他民事特别法1.仲裁法2.证券法3.银行法4.期货法5.土地法6.航空法7.铁路法债法总论之二--债的本质一、债的概念罗马法——obligatio(法锁)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我国债的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假一罚十——偷一罚十二、债法独立成编的原因-债的逻辑【问题1】买卖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四种情形究竟具有何种可以构成债的关系这一概念的共同因素?买卖合同:弥补当事人约定的空白合同中的量词:一盒,一车无因管理:干涉别人事务的边界侵权行为:关爱你的行为所能影响的人,使受到损失的人的损失能够弥补不当得利:制度价值?构成要件?【问题2】侵权法是否可以独立成编?(一)给付一方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法律效果形式上的相同性)。
(二)债的特征1.主体特定:与绝对性法律关系区别2.债权债务的依存:互为条件3.效力特征债权平等及相容性债权存在的期限性:约定/法定/时效(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从物债二分看债法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看债法1.权利性质: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2.发生根据:债权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事实引起。
3.主体: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4.权利的客体: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第二十一章至第二十四章债法总论
诚实信用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
诚信原则与给付的关系
适当给付:又称全面履行、无瑕疵履行。合同 法60条第1款 。亦包括经济合理的原则。如民 通114条 ,合同法119条 协作给付:除了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之外,还 应履行附随义务。合同法60条第2款
情事变更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作为合同基础的情事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 大变化,致使该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 原合同的效力,将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准无因管理 (不能发生无因管理的效果)
不法之管理:明知为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 务加以管理的 误信之管理: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管 理 幻想之管理: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 为管理
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共四点区 别)
无权代理为民事行为,行为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而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 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 理行为为有效代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在无 因管理中,不发生本人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 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一节 概述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二节 种类之债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三节 货币之债
第三章 债的的
第四节 利息之债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五节 选择之债
第四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债 的拘束力
债的效力
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或代替给付的作用, 包括债的履行效果及债不履行的效果。由于债 的目的有赖于给付行为,故债的效力应给付行 为(履行行为)为中心展开。
债法总论讲义(一)
债法总论讲义(一)适合大二大三学习债法的同学,也适合准备司考的同学参考书目大陆版本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王洪亮:民法債编总论台湾民法債编参考书目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ß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ß 孙森火,民法债编总论ß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ß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上册)ß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下册)ß 林诚二,债法总论新解,体系化解说(上下)ß 邱聪智著姚志明修订,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册)思考:什么是债? DATE:03月02日案例:甲去乙处订购一台机器,价值50万元。
2017年正月十五甲乙约定,于八月十五再支付价款。
此时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八月十五清偿期限届至,乙负有给付50万元的债务,此时甲对乙享有50ㄪ元债权。
从法律上看,这里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比如把这类关系称之为债。
债兼指债权和债务,也就是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 DATE:03月02日法条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学理定义:债: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务)即法锁,它使我们必须依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履行某种给付义务 (法学阶梯 3,13,pr)按照上述的例子,基于合同产生的债仅仅束缚着甲乙之间,如果一把锁一样束缚着甲乙,甲负有给付机器的义务,乙负担给付价款50万的义务。
债的内容 DATE:03月02日1、行为主体特定:债权人、债务人。
债为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2、行为客体确定:给付(行为:作为、不作为)3、行为内容:债权与债务债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的位置 DATE:03月02日债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的位置ß 权利分成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可以分成债权和物权ß (1)债权: 由特定人(债权人)请求另一特定人(债务人) 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 刘家安 2017民法总论3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法 人 • 社会团体法 人 • 捐助法人 (包括宗教 活动场所, 92条第2款)
特别法人
• 机关法人
• 有限责任公 司 • 股份有限公 司 • 其他企业法 人
•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法人 • 城镇农村的 合作经济组 织法人 • 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法 人
营利法人
•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民总第76条) • 依法登记设立、营业执照、章程(民总77、78、79条) • 法人机关: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民总80、 81、82条) •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 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 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 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 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事业单位法人 • 具有国家或者地方财政支持、从事国家管理职能 之外的服务于公众的非经营性活动的组织
(四)社会团体法人 • 非营利性法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 第3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确立 的法人类型体系
•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102条 ) •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103条) •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 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4) •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 活动。(105) •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 节的有关规定。(108条)
2018年法考民法主观题讲义[001]
个人精品文档,值得您的拥有1 / 4 2018年法考民法主观题讲义刘家安一、出题方式预测及解答方法1.至少就民法科目而言,应延续司考卷四综合案例题的考试方式,故司考时代真题仍具有示范意义。
2.民法应设一道综合案例题,分值约在25分左右,设6、7问。
为满足分值要求,案情会涉及多个考点,且极有可能跨合同、侵权、物权、总论等领域。
表面上综合性强,但实际上仍由相对独立的知识点构成,客观题部分的复习要点仍有用。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3.一般以“谁有权……”、“某某应承担什么责任”、“合同是否有效”、“所有权归属于谁”、“损失应由谁承担”等方式提问。
解答时一定要说明理由(为什么),不陈述理由,即便答案正确,得分也很低。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4.个别问题,答案不唯一,故不要纠结案情的不清晰,应按照自己的理解认真陈述理由。
5.陈述理由时,应区分情况:(1)如有法条依据,可直接查询法条并抄录;(2)如涉及法理,则可简要写出相关规则,如“买卖合同有效,不以出卖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因为所有权人仅能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而甲为有权占有人”。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二、出题点预测及讲解(一)总论部分总体涉及的较少,一般最多有一两问涉及。
民事责任的免责(紧急救助等);法人独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非法人组织的责任(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法律行为的效力(虚假行为无效、可撤销);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时效的适用范围、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二)物权该部分比较重要,尤其是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常与合同结合考核。
物权变动(《物权法》第二章);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物权的保护与占有保护(《物权法》第34、35条、第245条);共有(可关联婚姻法模块夫妻财产共有、共同债务问题);善意取得;遗失物规则;孳息的归属;承包经营权与地役权的设立;人保与物保的并存(《物权法》176);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动产)、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与租赁(《物权法》第190)、抵押物的转让(《物权法》第191)、动产质权的设立;留置权的发生;担保物权的竞合(优先顺序)。
2020年word版本民法基础讲义第12、13章
(三)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 依当事人取得合同权利是否须支付代价,或负担义务是否受有代价为标准进行分类 •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为给付(负担义务)而无报偿的合同 如赠与、借用合同 • 有偿: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报偿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 • 区分意义:当事人所负注意义务不同,进而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的归责性以及债
• 有名合同:法律规定其内容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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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其内容与名称的合同
• 区分意义
• 《民法典》第 467 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 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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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弥补了《合同法》第 64 条规定的缺陷,增设了纯正的利他合同(即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七)预约与本约
• 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 《民法典》第 495 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 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 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连带之债
•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
• 《民法典》第 518 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 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 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追偿
(五)诺成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第一章债法总论
•
• 2.法国法 •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沿袭罗 马法的旧例,其原因:一是契约; 马法的旧例,其原因:一是契约;二是准 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三是侵 权行为,即第1382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 1382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 权行为,即第1382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 四是准侵权行为, 1384条规定的准侵权 四是准侵权行为,即1384条规定的准侵权 行为。 行为。
• 第一章 债法总论 • 第一节 债法概述 •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 1. 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 张某家的奶箱中,张某不明所以,取而弃 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若是送奶人后来多次将王某订的牛奶放 人张某家的奶箱中,而张贪图便宜将其收 为己用,后被王某发现,则双方的关系又 如何?
• (二)英美法系的规定 • 英美法上不当得利有两个来源: 英美法上不当得利有两个来源: • 第一个起源是17世纪英国的准合同制度。 第一个起源是17世纪英国的准合同制度。 17世纪英国的准合同制度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提供服务者有权获 得报酬,由此产生了准合同制度。 得报酬,由此产生了准合同制度。该制度 提供了一种救济, 提供了一种救济,即已履行义务者可获得 相当于所交付货物或所提供服务的价值的 补偿。 补偿。 • 第二个起源是侵权法上的放弃侵权主张, 第二个起源是侵权法上的放弃侵权主张, 而获得金钱补偿。 而获得金钱补偿。
• 《日本民法典》的第532条。该条规定: 日本民法典》的第532条 该条规定: 532 (1)完成广告所定行为者有数人 完成广告所定行为者有数人, “(1)完成广告所定行为者有数人,而只能 给予其中优等人以报酬时, 给予其中优等人以报酬时,以定应募期间者 为限,该广告为有效。”“(2)于前款情形, (2)于前款情形 为限,该广告为有效。”“(2)于前款情形, 由广告中所定之人判定应募人中何人的行为 为优等。如广告中未定判定人, 为优等。如广告中未定判定人,则由广告人 予以判定。”“(3)应募人对前款判定, (3)应募人对前款判定 予以判定。”“(3)应募人对前款判定,不 得述其异议。”“(4) 数人同时完成上述 得述其异议。”“(4) “数人同时完成上述 行为时,各有以均等比例受报酬的权利。 行为时,各有以均等比例受报酬的权利。但 报酬的性质不便分割, 是,报酬的性质不便分割,或广告中载明只 能有一人”
债法总论课件:第一讲 导论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实例区别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必须由出卖人
通过与买受人达成物权合意,并且向移转 后者标的物占有(《物权法》第23条)来 履行。
学界对于我国是否承认物权合意存在巨大 分歧。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并不承认处分行 为的概念,动产交付只是事实行为。
映债权物权化的趋势,并不符合物权的本质特征: 直接支配性。 租赁权仍然是债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只是引起请求权和义务的发生,而没有直接作
用于既存的权利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主要包括债务合同,如买卖、赠与约
定、租赁等。但不是在债法中规定的合同都是 负担行为,债权让与和债务免除都是处分行为。 民法上的单方负担行为较为少见,如悬赏广告、 遗赠等。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4.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关联 “民法上的任督二脉”,但两者未必相伴而生 (1)仅有负担行为,而无处分行为,如无偿
保管合同。 (2)仅有处分行为,而无负担行为,如所有
权抛弃。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同时存在,买卖合同
及其履行最为典型。
二、债权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5. 处分行为的原则与要件 (1)原则 客体特定: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权利
然而,债权的实现若无权利人的配合,可能发 生给付不能的结果。
二、债权
(二)债权的效力 债权与物权的效力差异 债权仅指向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物权
指向作为客体的物,其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 所谓物权具有排他性,即排除第三人的不当干涉,
系直接支配性的负面表现,并非物权的本质特征。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效力,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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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安债法总论讲义Liujiaan@sinaZZZ第一编债法总论第一章债与债法§1 债的意义一.债的概念1.债的概念的抽象性。
汉语中“债”的意义:所欠的钱财,以一定金额的金钱为对象而产生的法律义务,义务性。
2.债的概念的罗马法起源债即法锁将两个人以法律义务相连接3.定义。
演绎法: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将债作为法律关系),也可能从债权或债务的角度来加以界定。
4.要素:1)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特定主体;对待给付之债中的相对性。
2)内容:债权.债务;权利优位主义债法体系围绕债权展开(如债的实现等);债权的请求权性质。
3)客体: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义务的非法定性,意定,否则进入绝对权的范畴)。
“给付”的财产性。
债权的财产性。
德国法的模式(物权.债权同属财产权);法国法的模式(“财产取得的各种方法”之一)。
与标的物概念的区别。
5.债的概念的归纳法例示:*1。
自行车借用合同;*2。
甲患病昏迷,乙将其送医,支付交通费.医疗费若干;*3。
错债清偿的不当得利;4。
驾车伤人侵害他人健康。
分析:(请求权思维方式)*法律关系的构成事实不同.社会功能与价值判断不同契约的合意基础,实践私法自治,信赖及期待的保护;无因管理缺乏合意,界限奖励互助与不得干预他人事物两项原则;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侵权行为弥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以过失责任原则兼顾加害人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的需要。
体系化的基础:构成债的关系的内在统一性者为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
二.债权的性质(与物权相比较)1.财产权。
动态财产关系(物权是静态财产关系),就其经济功能而言,或为手段(如借以作为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工具)或为目的(如债权性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都可给与经济评价。
从归属到利用债权的优越性(例如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无效的限缩等)。
#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交易安全的保护2.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非支配债务人.非支配债务人的行为(行为的意志性).非支配标的物(再行出卖等);与物权的支配性有很大差异。
3.对人权,权利的相对性(一般来说,只对债务人有意义),不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例如,未受清偿之价金债权不得对抗从买受人处取得财产的再买受人等第三人)4.非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同一性质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之上)一物一权主义;债权的非排他性:一物两卖。
A 物买卖甲乙买卖并交付丙5.债权的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物权与债权共同指向同一标的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的时间优先原则。
债权的平等性,时间先后不具意义。
6.类型的任意性。
物权法定原则;债权体系的开放性:契约自由原则。
三.债权相对性的突破.扩张 #加强债权保护.增强债权的效力;物权.债权两分法的中间地带(如物权化的租赁权)。
1.债权的物权化。
加强债权保护,赋予债权一定的对抗性。
#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以基于租赁契约的债权对抗房屋的新所有权人。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新所有权人的回复请求权受债权的限制。
甲 A房租赁乙(承租人)出卖返还?丙(买受人)2.债的保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求偿权的效力及于第三人甲(债权人)乙能否主张?不行使债权(代位权)丙3.第三人侵害债权侵权行为的对象由绝对权向相对权的扩张(如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侵害债权)。
4.涉他契约。
“不得为他人缔约”的罗马法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着重点在于义务的承担的自愿性,因此利他性的涉他契约的效力可以得到承认。
不能随意在契约中为第三人设定义务。
合同法第64.65 条的规定:第三人不履行的,债务人自己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
5.债的移转。
法锁观念时的不可移转性。
财产的流转性。
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四.相对性的例示例题一:甲在深山捕获白候,于1月10日卖给天桥卖艺人乙,约定2月1日交付。
1月15日,丙趁甲疏于保管盗取该猴。
一个月后丙盗猴之事被查获。
因甲不能如期履行,致使乙不能如期履行,丧失营业收入1000元。
问:1)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物上返还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2)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甲不行使对丙的权利致使影响乙的利益时,可代位行使甲对丙的权利;3)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无权利,除非丙的盗窃行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甲买卖合同乙能否提出主张?丙(窃贼)例题二:甲将其坐落于闹市区的A房产出卖予乙,甲之邻居丙知道买卖之事,但为扩大营业店面,出高价向甲购买,并立即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问:1)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债权的平等性)2)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无,竞争买卖不构成善良风俗的违反,不成立第三人侵害债权;甲 A房买卖乙二次买卖过户登记?丙3)如果乙已取得了房屋的占有,丙能否向其请求返还?可以,乙的占有为无权占有。
例题三:甲有A.B.C三屋,分别赠与乙,出租予丙,无偿借丁使用,均已交付。
其后甲将三屋一并出卖予戊,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问戊向乙丙丁请求返还房屋有无理由?乙 A房出赠甲 B房出租丙 C房出借丁 A.B.C出卖过户登记请求返还?戊五.债务与责任罗马法不区分债务与责任,后世民法始有区分。
##债务为应为给付的义务,而责任则为强制实现此债务的手段: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强制执行的方法实现债权。
*由人的责任到纯粹财产责任威尼斯商人 *契约债务与契约责任有明显区别(债务的意定性,责任的法定性)问题:侵权行为之债还是侵权责任观念问题,不法行为直接产生法律责任还是先产生给付义务,对此义务的不履行才构成责任?##主要民法典均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我国民法通则以责任为线索的体系化。
###债务与责任的关系:1)有债务而无责任,如自然之债,时效届满之债权2)无债务而有责任,如物上保证人的责任;3)债务与责任同时存在,但可能也存在两个方面的差异:*1主体不同,如保证;*2范围不同有限责任:如有限合伙合伙人的有限责任;限定继承§2 债法一.债法的法系性1.债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法律编纂方式基于债的概念的抽象性;英美法上没有对应的概念,法律规范以子系统的形式存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
2.大陆法系两种基本编纂方法 *1法国式:法典以所有权为核心,债作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之一。
*2德国式:债权.物权的两分法。
法律科学精细化的体现,有流行之趋势,如意大利民法典。
3.我国债法的发展趋势体系化于民法,采独立编。
二.我国债法的法律渊源 *形势意义上而言1.民法通则“债权”.“民事责任”规范2.其它民商事单行法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等3.行政法规中的债法规范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民通意见.担保法意见.合同法意见等5.国际公约中的债法规范三.债法与商法债法是民商合一体制的商法规范的主要吸收者:行纪.仓储等。
第二章债的类型§1 债的分类一.依债的给付标的分类债的给付为一定行为,但有其作用体(一)实物之债以有体物为给付标的1.特定物之债。
(1)特定物的认定标准:客观特定物(物的物理特性决定).主观特定物(没有可识别的特定标志,但依当事人的意志而特定化)(2)法律意义:*1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即使是主观的特定物); *2特定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灵活,通常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2.种类物之债(1)种类物:以某些共同特征为纽带而加以识别的一类物。
*1。
具有替代性,替代性的大小不一。
对物理属性有所差异的物,只要当事人忽略其差异,亦可视为种类物; *2。
数量的重要性:数量的确定或可确定。
即使是品质相同的一些物,如果不以数量确定范围,而以全体作为标的,则为特定物(例如此袋米)。
*3。
种类物特定化后即成为特定物。
特定化的典型情形是标的物的交付,如在交付之前特定化(如约定买方提货而卖方将标的物置于提货地),则种类物之债即转化为特定物之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用语“标的物特定与合同项下”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
灭失的情形与种类物有很大差异,一般不会造成履行不能,即使对准备用于交付的物的灭失无过失,亦不免除交付同种类物的的义务; *2。
种类物品质的确定问题:依法律行为的性质(如消费借贷的借贷人应返还相同品质的物);依当事人的意思,无须为明示,如习惯亦可;德国民法典上的中等品质;我国的质量标准体系。
*3。
种类物标的物所有权在债的关系中通常在交付时移转,当事人无从约定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发生移转。
(二)货币之债 #该类型之债的特殊性源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属性。
特殊效力:1.在金钱之上,很难成立物上请求权,金钱的交付通常立刻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除继受取得的原因外,因混合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2.仅可能发生给付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问题;3.其它类型的债均有可能转化为货币之债(损害赔偿)(三)劳务之债 *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法律意义:(1)第三人清偿的限制;(2)强制执行的不能。
二.依债的标的可否选择(一).简单之债(二)选择之债 A给付债权人或债务人 B给付特定化(选择权的行使或给付不能等)简单之债1.在数宗给付中,依当事人的选择而确定一宗作为给付标的的债2.成立:两宗以上内容相异的给付存在:给付的不同类型组合(种类之物.特定之物.作为或不作为等).同一给付对象的时间.方式等不同也可以成立选择之债。
3.与种类之债的差别 *1-选择之债,限定其选择范围,其待选之个体预定;种类债只需指明种类; *2-选择之债强调各宗给付之间的差异,而种类之债的对象往往被视为在个体间不存在明显差异; *3-选择之债,往往存在选择权的设置,而种类债无此必要; *4-选择之债可以因给付的不能而转成简单之债,而种类债通常不能; *5-选择之债的选择具有溯及力,而种类之债则无。
4.选择之债的发生原因 *1.依法律行为而发生意定 *2.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出卖物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的权利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
5.设立选择之债的原因为债权人之利益.债务人之利益或双方之利益。
6.选择之债的特定(1)契约:当事人的约定选择之债特定的方法,如以抽签定之。
(2)选择权的行使。
*1-选择权的性质形成权,对相对人为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发生效力,无须对方同意; *2-选择权的归属当事人在设立选择之债时确定,无约定的归属于债务人;(债法往往做对债务人有利之解释) *3-选择权对于债的关系的附随性不得单独为让与;*4-选择权本身可以随债权或债务发生让与或继承,但归属于第三人时通常具有专属性; *5-选择权人怠于行使选择权时该权利向对方当事人移转;第三人怠于行使时,向债务人移转; *6-选择权的行使无形式要求,甚至可以以默示为之(例如,无选择权之债务人履行一宗给付,而有选择权之债权人受领之); *7-选择具有溯及力,效力溯及债发生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