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doc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第一篇: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本所是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非诉讼法律业务领域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之一,本所在在资深合伙人律师的带领下,组成了非诉讼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在融资合作、公司设立与清算、金融银行、基础设施与工程建设、房地产营销与管理、知识产权转让、劳资与社会保障等法律领域,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团队整体优势,保持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长期延续性,特制定以下操作规范。
一、立案、归卷工作(一)立案1、利益冲突检索:洽谈意向中的律师业务,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在内部检索和查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没有利益冲突的,由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案件编号。
2、存在利益冲突:事务所主任决定是否承接法律服务,其他合伙人律师、普通律师无权决定。
3、应当收费的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咨询见证、起草审查合同、股份制改组、设立公司、公司清算、股票上市、股份收购、资产确权、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与按揭等非诉讼业务。
4、业务分派权:由事务所主任决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其他律师无权决定。
5、跨部门协作:事务所主任决定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协作,并必须就承办律师、收费分成等事宜事先协商一致。
6、登记、通报:承办律师负责填制《非诉讼案件收案登记表》。
7、收费决定权;律师有权建议非诉讼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事务所审批。
8、部门协作费用的分担:业务部门承办法律服务,主任本着“业务擅长为主、客户为辅”的原则,需要其他以业务擅长为主协作承办的,应当就收费分成事宜协商一致。
9、发票归卷;承办律师、律师助理负责将律师费的《收据》或《发票》复印后加入案卷。
(二)完善委托手续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及落实承办之非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签署;如负责落实签署工作,则在上述协议签署工作完成后交付本所主任律师存档。
2、请求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注明授权事项、期限)。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门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为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非诉事务工作流程
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非诉业务工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规范本所律师业务团队办理非诉业务,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办理特定的非诉法律事务,根据已知的事实及证据,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向委托人提供全面的非诉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业务团队具体承办非诉法律服务,应当按执业规范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办理非诉法律服务,应当尊重事实、依照法律、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省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认真负责、审慎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办理非诉法律服务,应当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出具的文书(律师函除外)应注明为“草本”。
第二章具体办理流程第一节案件咨询阶段第六条根据与委托人的初步沟通,审阅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获取办理该非诉法律服务所必须的信息,结合已知的法律知识、执业经验和工作流程对委托人的非诉事务进行口头或者书面的专业答复或咨询。
律师应在咨询或答复完毕后第一时间填写法律咨询表。
第七条获取办理该非诉法律服务所必须的信息,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发问、案件的调查、审阅当时提交的材料及补充材料等方式获得第八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难易程度、委托人要求以及委托人委托意向等因素,可以在咨询阶段为委托人做如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相关问题论证或者法律意见书;2、进行相关风险提示;3、参加委托人内部关于该问题的会议;4、参与与其他主体的谈判等工作;5、其他根据案情需要的工作。
第九条律师业务团队从事第八条所列各项工作,仅为了解案情、出具相关文书、出具代理方案和收费方案等工作所需。
可结合实际案情,相应地发表口头或者书面律师意见或者观点,但应做好书面记录工作,填写律师工作确认书。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揭贷款、代书法律文书、非诉讼调查等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如在执业中违反本规范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一律认定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律师应承担《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法律咨询业务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本所律师有义务及时做出口头的解答、说明或提出建议方案,不得推诿。
第七条本所律师进行口头法律咨询一律实行免费。
本所律师应根据本所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第八条严禁本所其他非律师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的原则,不得挑词架讼,不得做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为当事人推测案件的诉讼结果。
第十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需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时,应遵守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陈述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目录,陈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注明法律意见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并且在假设该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全部真实的基础上出具,并应注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三章律师函业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律师函业务,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对不合法的事项提供律师函服务。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必须以本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不得以律师个人名义发送律师函。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6.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7.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8.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⑴受托事项无法完成;⑵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⑶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⑷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本所是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非诉讼法律业务领域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之一,本所在在资深合伙人律师的带领下,组成了非诉讼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在融资合作、公司设立与清算、金融银行、基础设施与工程建设、房地产营销与管理、知识产权转让、劳资与社会保障等法律领域,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团队整体优势,保持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长期延续性,特制定以下操作规范。
一、立案、归卷工作(一)立案1、利益冲突检索:洽谈意向中的律师业务,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在内部检索和查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没有利益冲突的,由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案件编号。
2、存在利益冲突:事务所主任决定是否承接法律服务,其他合伙人律师、普通律师无权决定。
3、应当收费的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咨询见证、起草审查合同、股份制改组、设立公司、公司清算、股票上市、股份收购、资产确权、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与按揭等非诉讼业务。
4、业务分派权:由事务所主任决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其他律师无权决定。
5、跨部门协作:事务所主任决定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协作,并必须就承办律师、收费分成等事宜事先协商一致。
6、登记、通报:承办律师负责填制《非诉讼案件收案登记表》。
7、收费决定权;律师有权建议非诉讼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事务所审批。
8、部门协作费用的分担:业务部门承办法律服务,主任本着“业务擅长为主、客户为辅”的原则,需要其他以业务擅长为主协作承办的,应当就收费分成事宜协商一致。
9、发票归卷;承办律师、律师助理负责将律师费的《收据》或《发票》复印后加入案卷。
(二)完善委托手续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及落实承办之非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签署;如负责落实签署工作,则在上述协议签署工作完成后交付本所主任律师存档。
2、请求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注明授权事项、期限)。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在解决法律争议时,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
为了规范和统一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流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法律机构和相关人员。
三、操作流程1. 接受委托1.1 律师接到委托后,应与委托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1.2 律师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查研究2.1 律师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2 律师可以委托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
2.3 律师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3. 调解协商3.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
3.2 律师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3.3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协议书面化。
4. 仲裁申请4.1 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提起仲裁申请。
4.2 律师应准备仲裁申请书,并提交到相关仲裁机构。
4.3 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参加仲裁听证,并提出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5. 仲裁裁决执行5.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寻求对仲裁裁决的履行。
5.2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
5.3 律师应协助执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并追踪执行情况。
6. 结案6.1 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结案沟通,总结案件处理情况。
6.2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交结案报告,包括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6.3 律师应妥善保管案件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四、注意事项1. 律师在处理非诉讼法律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应与委托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3. 律师应保护案件的机密性,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4. 律师应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提高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专业能力。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合同编号: [编号]甲方(委托方):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委托内容和目的1.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办理特定技术合同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1.2 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止。
二、委托事务描述2.1 乙方应依据甲方的委托,负责处理以下具体事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包括但不限于:- 分析技术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规性。
- 起草和审查技术合同及相关文件。
- 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服务标准和质量保证3.1 乙方应高效、准确地完成委托事务,并确保法律服务质量符合法律职业道德和甲方的合理期望。
3.2 如有需要,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书和意见书,并及时回复甲方的咨询。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4.1 委托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委托费用包括律师服务费、文件复印费、诉讼费、专家咨询费等。
五、保密条款5.1 双方应保守因委托事务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敏感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
六、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6.1 若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尽快协商解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1)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技术合同的制作与审查 (12)第一节制作和审查的准备 (12)第二节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 (20)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 (31)第一节技术开发合同概述 (31)第二节委托开发合同 (38)第三节合作开发合同 (52)第四节技术转化合同 (56)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 (59)第一节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59)第二节专利权转让合同 (63)第三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72)第四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80)第五节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 (86)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 (99)1第六章技术服务合同 (104)第七章技术中介合同 (108)第八章技术培训合同 (116)第九章技术进出口合同 (122)第十章技术出资入股合同 (135)第十一章技术质押合同 (147)第十二章附则 (166)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提高律师从事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业务质量和业务水平,明确各类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的具体操作规范,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竞争小组成员,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旨在指导从事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以下根据条文内容应用为“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或“当事人”)的技术合同2制作、审查等非诉讼法律业务提供操作参考。
第3条【业务特点】3.1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从事技术市场交易活动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
3.2 鉴于技术合同具有标的为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权利交易的特征,该类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尤其是在认定和判断标的交易时具有与其他有形资产和提供服务相比更为复杂的特性,为此:3.2.1 律师要掌握技术合同标的为无形资产或者权利归属及转移或者知识产权载体的区别性等特点;3.2.2 律师要掌握合同交易的目的并在合同中予以明晰准确地表述;3.2.3 律师要掌握提供一般服务与涉及技术服务内容的区别性特征;3.2.4 律师要掌握特定标的在转移或者许可时应当具备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要件和程序;3.2.5 律师要持续确认合同签约前至履行过程中,技术合同标的的权利保护方式,对于以权利转移和许可为标的的技术合同要注意权利的稳定状况;3.2.6 律师要调查和密切注意合同签约前至履行过程中技术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引言律师事务所是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的专业机构,成立目的是为了帮助个人、企业及组织解决法律问题。
除了处理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律师还承担着大量的非诉讼业务,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查、文件起草等任务。
作为承担非诉讼业务的律师,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则和流程,以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规则。
1. 申请与接受非诉讼业务案件1.1 客户申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前,首先需要接受客户的申请。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咨询系统等方式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1.2 申请信息收集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律师需要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律师应当详细记录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关当事人信息、所需服务的时间要求等。
1.3 案件评估律师事务所将对所接受的非诉讼业务案件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律风险、法律支持的可行性、服务所需资源等。
根据评估结果,律师事务所将决定是否接受案件,并与客户进行沟通。
1.4 签订协议若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案件,律师与客户将签订非诉讼业务委托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服务范围、责任分工等内容,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法律咨询与意见给予2.1 咨询需求确认根据客户的需求,律师事务所将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需准确理解客户的问题,及时回复客户的咨询,并在回复中提供准确和有用的法律意见。
2.2 资料分析与研究为了给出准确的法律意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分析与研究。
律师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和先例,并将这些信息与客户的具体问题进行比较和解释。
2.3 案件研究报告根据资料分析与研究结果,律师事务所将为客户提供案件研究报告。
报告应当对案件的问题、分析方法、法律意见进行清晰的描述,以便客户理解和决策。
3. 合同审查与草拟3.1 合同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根据客户要求,对合同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一、总则1、为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提高非诉讼业务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则。
2、非诉讼业务开展的成功与否、非诉讼业务水平的高低,体现了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层面,因此,非诉讼业务将是本所未来主要拓展的业务领域。
3、根据目前本所的业务现状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十年战略发展规划纲要》,非诉讼业务主要涵盖以下范围(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相应增加或修正):(1) 公司与商务业务;(2) 证券、资本市场业务;(3) 银行、金融业务;(4) 房地产业务;(5) 知识产权业务;(6) 涉外业务。
4、本规则旨在列出本所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时普遍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各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业务部门的单项实施细则(如需要)。
5、本所管委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实际情况的变化,每[ ]月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二、办理非诉讼业务的基本工作规则(一) 普遍性工作规则6、一份聘请或代理合同是我们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无论是一般性的日常法律顾问服务,还是某特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任何非诉讼业务,应首先以本所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合同可按照本所的标准合同格式文本或客户要求的文本签订),并在合同中明确主要的经办律师及其职责,职责的确定要适当而准确,不应为迎合客户的需要而无限扩大。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办理业务之前签订合同,经办律师应在事后尽快与客户补签合同。
7、非诉讼业务的基石是各类书面文件的整理与归档,在与每一个客户或每一个项目进行初步接触时,就应当即刻为其建立专门的档案。
本所应建立一整套完善、高效并易于管理的文件档案系统,按照类别分类进行管理,必要时可利用本所建立的网络和数据库系统对客户进行管理。
8、在与客户进行初次接触后,经办律师应根据所了解或掌握的情况向客户提交一份尽可能详尽的文件清单或工作程序(这些清单和程序应根据本所的业务发展随时完善和补充),并依据这些清单和程序向客户展开初步的尽职调查。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操作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律师协会的非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职业道德和职责。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应当积极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提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全国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办案程序第八条律师接受非诉讼案件委托后,应当尽快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调解、协商等途径,解决分歧和纠纷。
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协商当事人委托进行仲裁或申请诉讼。
第十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协助当事人准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如需委托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办理或提供专业意见,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案件的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作案,不得故意制造矛盾和冲突。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或原则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非诉讼业务有哪些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非诉讼业务有哪些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15层(100007)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Beijing 100007, ChinaTel: 9Fax: 8 (12/F), 58137766 (15/F)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1、本操作规程的目的为了加强本所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律师承办非诉讼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操作经验,制定本规范,供本所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参考执行。
2、受本操作规程约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范围1)企业(国有、集体)改制重组中的律师代理2)拟上市公司辅导中的律师代理3)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律师代理4)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律师代理5)公司收购兼并及重大资产重组以及项目收购重组中的律师代理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律师代理7)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8)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大成律师事务所10)国有股权管理中的律师代理11)国有股(产)权转让和交易中的律师代理12)国有股权性质变更及界定中的律师代理13)国际投资中的律师代理14)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中的律师代理3、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是对本所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最低要求。
不论操作本规程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承办人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执业规范提供法律服务。
本操作规程某些具体要求对特定法律服务业务的办理确实不适用的,承办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适用。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确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承办律师的过程。
2020年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模板
2020年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模板.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1、本操作规程的目的为了加强本所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律师承办非诉讼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操作经验,制定本规范,供本所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参考执行。
2、受本操作规程约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范围1)企业(国有、集体)改制重组中的律师代理2)拟上市公司辅导中的律师代理3)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律师代理4)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律师代理5)公司收购兼并及重大资产重组以及项目收购重组中的律师代理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律师代理7)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8)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律师代理10)国有股权管理中的律师代理11)国有股(产)权转让和交易中的律师代理12)国有股权性质变更及界定中的律师代理13)国际投资中的律师代理14)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中的律师代理3、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是对本所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最低要求。
不论操作本规程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承办人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执业规范提供法律服务。
本操作规程某些具体要求对特定法律服务业务的办理确实不适用的,承办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适用。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确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承办律师的过程。
2)非诉讼法律业务受理时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3)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二名或二名以上律师作为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
4)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承办律师,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首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其次,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持客户的利益至上。
律师是客户的代理人,必须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并且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确保服务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中秉承专业精神,工作严谨、细致,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维护律师独立性。
律师应当坚持独立的职业立场,不受不正当因素干扰,对任何可能影响独立性的行为保持警惕,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护客户机密。
律师应当严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确保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重视团队合作。
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团队协作机制,鼓励律师之间的互助与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依法收取费用。
律师有权依据案件的复杂性、工作量、所需时间等因素,合理收取费用。
律师应当向客户明确费用标准,并在服务开始之前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最后,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律师应当持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的制定对于保障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1、本操作规程的目的为了加强本所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律师承办非诉讼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操作经验,制定本规范,供本所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参考执行。
2、受本操作规程约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范围1)企业(国有、集体)改制重组中的律师代理2)拟上市公司辅导中的律师代理3)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律师代理4)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律师代理5)公司收购兼并及重大资产重组以及项目收购重组中的律师代理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律师代理7)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8)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律师代理10)国有股权管理中的律师代理11)国有股(产)权转让和交易中的律师代理12)国有股权性质变更及界定中的律师代理13)国际投资中的律师代理14)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中的律师代理3、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是对本所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最低要求。
不论操作本规程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承办人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执业规范提供法律服务。
本操作规程某些具体要求对特定法律服务业务的办理确实不适用的,承办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适用。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确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承办律师的过程。
2)非诉讼法律业务受理时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3)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二名或二名以上律师作为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
4)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承办律师,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5)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任何非诉讼法律业务委托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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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委托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律师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应与委托当事人
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委托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的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它
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第十六条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的完成结果、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第十七条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后五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并由委托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意见反馈表。
第十八条律师在拟定办案后三日内应将本案件所有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进行结案审批。
第十九条在结案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本规程由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