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浙江泰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相关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等十部委历经几年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2015版目录”)的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3月9日正式发布,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届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2002版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5版目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规定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说明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各栏目的含义和其他的相关注意事项,这使得使用者对《目录》的使用更加清晰和准确。
一、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2015 版目录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个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其中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X系列国家标准。
该系列标准是我国执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是由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的具体措施之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合理使用GHS制度中的“积木块”原则,得到适应于我国的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其关于化学品危害的分类标准与联合国GHS 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所示。
危化品目录(2015版)解读PPT课件
爆炸品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
易燃液体 3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 和遇湿易燃物品
4
2020年9月28日
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 有毒品 7 放射性物品 8 腐蚀品
8
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分类体系
物理化学危害(共16类)
爆炸物 1 易燃气体 2
气溶胶 3 氧化性气体 4
加压气体 5 易燃液体 6 易燃固体 7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8
6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实施
➢ 根据联合国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 分类体系。
➢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 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2020年9月28日
7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8类分类体系
10部门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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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8日
3
制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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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8日
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 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 学品的确定原则;14个危险性较小的危险性类别的化学品, 不纳入《目录》管理,其中物理危险性类别8个、健康危害 类别4个,环境危害类别2个 。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 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 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 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27.5%的双氧水划为乙类火灾危险类别的依据
科普知识| 27.5%的双氧水划为乙类火灾危险类别的依据原创:应急热点应急热点2018-12-22①27.5%的双氧水划为乙类火灾危险类别的依据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和《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GB30000.14-2013),理由如下:1、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中对双氧水的分类依据:“(1)含量≥60%:氧化性液体,类别1,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呼吸道刺激);(2)20%≤含量<60%:氧化性液体,类别2,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呼吸道刺激);(2)8%≤含量<20%:氧化性液体,类别3,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呼吸道刺激)”可知:该项目27.5%双氧水为第二类氧化剂。
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GB30000.14-2013)表D.2和表D.3中对第一类、第二类氧化剂的危险定义为:第一类氧化剂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为强氧化剂,第二类氧化剂可能加剧燃烧;为氧化剂。
结合该项目27.5%双氧水为第二类氧化剂的划分类别,且属于第二类氧化剂中较低浓度,其存在的危险性在不遇到禁忌物情况下主要为加剧燃烧的特性。
3、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对双氧水的分类:(1)含量≥60%,氧化性液体,类别1;(2)20%≤含量<60%,氧化性液体,类别2;(3)8%<含量<20%,氧化性液体,类别3的规定,该项目27.5%的双氧水为氧化性液体,类别2。
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中大于60%的双氧水为Ⅰ包装,具有强氧化性;大于20%到60%的双氧水具有氧化性,危险分类为5.1,为Ⅱ包装。
8.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A级要素自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3.检查记录;
4.巡线记录。
现场检查: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情况;
2.液位动态监控系统;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设施。
2. 企业的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企业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装车前后安全检查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询问:
有关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的安全管理要求。
现场检查:
1.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是否配备卫星定位装置。
2.充装设施。
查文件:
危险化学品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文件;
现场检查:
废弃设施。
《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指南(试行)》(鲁安办发[2020]26号)
《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鲁应急函〔2020〕35号)
《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机械化换
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方案》(鲁应急字〔2021〕135号)
查文件:
1.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注: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
《易 燃 易 爆 性 商 品 储 存养 护技术条件 》(GB17914-2013)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
危险品运输相关标准
危险品运输相关标准
⑦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 828项闪点判定 标准即属于第2 828项危险化学品。为方便查阅,危险 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举部分品名。其列举的涂料、油 漆产品以成膜物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漆 (涂料)”是指以酚醛树脂、改性酚醛树脂等为成膜物 的各种油漆涂料。各油漆涂料对应的成膜物详见国家标 准《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GB/T 2705—2003)。 胶黏剂以黏料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类胶 黏剂”是指以酚醛树脂、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等为黏料的 各种胶黏剂。各胶黏剂对应的黏料详见国家标准《胶粘 剂分类》(GB/T 13553—1996)。 ⑧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判定危险 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 列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 按照其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危险品运输相关标准
⑨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列 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系列标准(GB 30000.2—2013~GB 30000.29—2013)及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等国家标 准规范要求,科学准确地确定本企业化学品的危险性说明、警 示词、象形图和防范说明,编制或更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安全标签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做好化学品危害告知和信息 传递工作。 ⑩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随着新 化学品的不断出现、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 以及人们对化学品物理等危险性认识的提高,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等10部门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 将会适时对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进行补充和完善。 7.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2009) 2010年5月1日实施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了危险货物 包装图示标志的分类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等。该标准 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目录(125条)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号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
10、《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3号
7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GB30000.30-2013;
7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75、《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 76、《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7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78、《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 7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80、《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81、《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646-2011; 82、《气体纯化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 83、《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2008; 84、《涂料与辅助材料使用安全通则》AQ 5216-2013; 8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86、《氯气捕消器技术要求》AQ3015-2008; 87、《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8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89、《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90、《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91、《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AQ3027-2008; 9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93、《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 94、《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13-2008; 95、《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AQT3043-2013; 96、《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23010-1997; 97、《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 618-2004; 98、《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2004; 99、《瓶装气体分类》GBT16163-2012; 100、《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GJB 6219-200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19•【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请自行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联系人及电话:陆旭,************<带传真>)。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8月19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化学品是指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产品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除外)。
二、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
三、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解读
非目录中的产品危险性不明,合规更难
目录的发布将加快中国危险化学品相关法规的实施与落 实,非目录中的产品因为危险性不明确反而可能导致更 多的合规工作。 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需要符合《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要求。如取得相关许可证明 ,需制作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对 于有特殊危险性的化学品,如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 品,还需向相关部门取得特别许可,建立相关档案备查 。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 告
2015年 第5号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现予公布,请自行下载(网址:)。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质检总局 铁路局 民航局 2015年2月27日
4.举例
2.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 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 :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指南文件解读20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指南文件解读2016.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包含条目2828条,包括剧毒品148种。
二◆《剧毒化学品目录》(《目录》(2002版)家安全监管局、公安部等目335◆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条目共计2015.9《目录》制修订背景及过程 3 一(二)修订过程2015.32013.9 2011.8-2012.9 2011.7.21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10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后,10部门联合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
(14个危险性较小的危险性类别的化学品,不纳入《目录》管理,其中物理危险性类别8个、健康危害类别4个,环境危害类别2个)。
年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的化学品外,其余化学品均纳入《目录》。
◆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后纳入《目录》。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2015版
编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危险种类 爆炸物 易燃气体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 氧化性气体 加压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自燃液体 自燃固体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 质和混合物 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固体 有机过氧化物 金属腐蚀物 急性毒性
28
危害臭氧层
类别1
GB30000.29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
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 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 品。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
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 经皮LD50≤50mg/kg, 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 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 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
危险类别 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类别1 类别1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类别1、类别2、类别3 类别1、类别2 A型、B型、C型、D型、E型 类别1 类别1 类别1、类别2 类别1、类别2、类别3 类别1、类别2、类别3 类别1、类别2、类别3 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类别1 类别1、类别2、类别3 分类标准 GB30000.2 GB30000.3 GB30000.4 GB30000.5 GB30000.6 GB30000.7 GB30000.8 GB30000.9 GB30000.10 GB30000.11 GB30000.12 GB30000.13 GB30000.14 GB30000.15 GB30000.16 GB30000.17 GB30000.18
双氧水火灾危险性类别判定
关于双氧水的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判定双氧水为强氧化剂,其自身并不能够燃烧,但可以和可燃物发生反应,并释放大量氧气与热量,进而造成爆炸事故。
如果双氧水储存以及使用等环节缺乏合理性,均会造成爆炸以及火灾事故。
下面按照国家标准与法规对不同浓度的双氧水在储存环节中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进行区分,以便为双氧水储存工作制定正确的应对措施,从而确保双氧水的储存安全。
一、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当前国际上对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的分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的分类方式,针对生产、销售和存储等领域;另一种是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的分类方式,针对运输领域。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是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组织编写的,是适用于所有运输形式的危险货物运输最低要求。
其提出的分类标准主要适用于包装、托运、运输等各个环节;依据各种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和运输要求。
1、危险化学品GHS分类《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共将化学品分为28类。
依据物理危险性分为16类;依据健康危害分为10类;依据环境(水、臭氧层)危害分为2类。
我国对应的标准有:《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2-GB 30000.3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象形图标识通则》(GB/T 24774)、《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GB/T 22234)、《化学品危险信息短语与代码》(GB/T 32374)2、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的分类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的分类方式,将危险货物共分为9类。
第1类:爆炸品(分为6项);第2类:气体(包括2.1 易燃气体;2.2 非易燃无毒气体;2.3 毒性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和液态退敏爆炸品);第4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为7项);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实施指南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实施指南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是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以下简称本目录)的规定,就本目录的实施情况出台的实施指南。
本指南主要包括:
1、本目录的基本原则;
2、本目录的划分原则;
3、本目录的详细分类;
4、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要求。
本指南的实施是对本目录的进一步贯彻执行,以明确危险化学品的概念、范围及其标准,明确危险化学品的测试、安全控制和管理要求,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并促进生产、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重点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重点解读与《危险化学品目录》相比,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增加了英文名和危险性类别两个项别。
示例如下:表五: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危险性类别是分类信息表的核心内容,它的发布为企业提供了化学品分类的指南同时也约束企业在对化学品分类时必须充分考虑分类信息表提供的化学品分类。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备注中提到:危险性分类说明(1)根据《分类和标签规范》和现有数据,对化学品进行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分类,限于目前掌握的数据资源,难以包括该化学品所有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掌握的数据补充化学品的其他危险性类别。
(2)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限定在《目录》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规定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内,化学品还可能具有确定原则之外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
(3)分类信息表中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
例如,序号498“1,3-二氯-2-丙醇”,分类为“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如果有充分依据,可分类为更严格的“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
(4)对于危险性类别为“加压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充装方式选择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
归纳起来讲,分类信息表遵循两个原则:不完全分类原则和最低分类原则。
这两个原则在欧盟危险化学品清单中同样使用。
具体如下:不完全分类原则:按照GHS的规定,化学品危险性的分类包括物理化学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在内的所有分类,分类结果特别复杂,如序号525的1,3-二氯丙烯的分类结果就有十种危险性。
由于GHS分类需要数据支持,分类又特别复杂,而在分类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缺乏数据、数据信息更新或对某种化学品危险性认识逐渐提高的情况,因此,几乎不可能将化学品进行完全分类。
所以,企业在进行化学品分类时,可以在分类信息表提供的分类基础上,按照企业自身持有的数据和检索公开数据库的数据,增加企业认为合适的其他GHS分类。
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
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
(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安全与环境》
【年(卷),期】2015(000)036
【摘要】本刊讯为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2015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出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086.5
【相关文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J], ;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
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J], ;
3.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J],
4.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试行)[J], 陆民敏
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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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第五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第五条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最新修订,第五条的规定着重于化学品的分类及其相应的管理要求。
这一条款对于确保化学品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涉及到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多个环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本文将详细探讨第五条的核心内容及其实施细则,旨在帮助各行业及个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五条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方法。
根据化学品的物理性质、毒性、燃爆性等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危险类别和分类码。
这些分类不仅指导着化学品的标识和包装,还决定了其在运输和储存中的特定要求。
例如,对于易燃液体或腐蚀性化学品,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避免因事故或不当操作导致的危险事件发生。
第五条详细阐述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措施。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原料采购、生产工艺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控制。
特别是在高风险化学品的生产环节,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确保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五条还明确了化学品的运输和储存要求。
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等级,应当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包装规格,并在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运输规定。
对于长期存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专门的储存设施,保证其在储存期间不发生泄漏或变质现象,以免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潜在危害。
除此之外,第五条还强调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处理规范。
在化学品的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对于废弃化学品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要求,通过合理的废弃处理手段,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五条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追究,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度。
第五条的实施指南不仅是对企业及个体在化学品管理中的一种规范要求,更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2015年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汇总解析
物理危害 (16种)
危害
健康危害 (10种) 81 V.S. 9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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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危害 (2种)
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GHS分类 v.s.危险化学品
物理危害(16种) 1. 爆炸物 (不稳定爆炸物、1.1项, 1.2项, 1.3项, 1.4项, 1.5项, 1.6项) 2. 易燃气体 (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3. 气溶胶 (类别1、类别2、类别3) 4. 氧化性气体 (类别1) 5. 加压气体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6. 易燃液体 (类别1、类别2、类别3、类别4) 7. 易燃固体 (类别1、类别2) 8.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A型、B型、C型、D型、E型、F型、G型) 9. 自燃液体 (类别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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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规体系-生产、储存和使用
建设项目管理
•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5修订) •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 • 安监局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 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 安监总局令 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 • 劳部发[1996]423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6) •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 GB 17914 ~ GB 17916-2013, ,GB18265-2000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 •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其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2011) • 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其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 则(2013)
三氧化硫不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报警器
三氧化硫不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报警器根据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中要求三氧化硫在生产、使用及贮存场所应设置泄漏检测报警仪。
由于三氧化硫不在有毒气体范围内,安装三氧化硫有毒气体探测器并无可操作性。
虽然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不具操作性,不代表就不需要设泄漏检测,本文结合实际的应用操作等问题咨询相关专家整理了一些解决方案,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参考和建议!依据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三氧化硫应在生产、使用及贮存场所应设置泄漏检测报警仪,但并未指明应设置哪种泄漏检测报警仪,市面上也并没有厂家生产三氧化硫有毒气体探测报警器,那三氧化硫究竟应该设置那种泄漏检测报警仪呢?是有毒呢?还是其他呢?三氧化硫泄漏检测报警仪必须安装,不装不符合规范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三氧化硫泄漏检测报警仪肯定是要安装的,但是到底装什么形式的报警仪呢?是否要装设有毒气体探测仪?结合相关内容我们咨询了昆仑工程辽锦分公司的李猛老师,他给我们梳理这样几个问题:1.三氧化硫在常温标况下空气中极不稳定,工艺过程中可能存在单质气态,泄露后很大概率是与其它物质反应生成的酸或硫酸盐,常温常压大气环境中不大可能以三氧化硫单质气态存在;2.姑且按硫酸对待,硫酸不同浓度的毒性是有争议的,目前只有发烟硫酸的致癌性在工程上尚有一定范围的共识,因此对于50493所关注的三氧化硫二级释放源泄漏对应的浓度危害能否等同发烟硫酸来对待,尚值得商榷。
3.市面上的所谓三氧化硫检测器制造商应该代表不了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他们到底靠什么技术检测?可靠性可用性是否禁得住科学的、标准化的严格评估检验?等等,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并得到行业的公认才行。
李猛老师表示:回答了上述问题,也就清楚是否应该设置三氧化硫检测器了。
50493所要求设置的检测器是要符合场景的,而且是现有仪器仪表技术和工业制造技术能实现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粤安监管三〔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5〕40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安全监管局:为做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以下简称《实施指南》)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十部委制定的《目录》已经发布,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摸清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企业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对因《目录》调整涉及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督促其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变更(申领、注销)许可证相应手续。
逾期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擅自从事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企业应根据《实施指南》规定对所涉及化学品的危险性进行辨识,经辨识或者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及时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安全培训,规范危险化学品采购、生产、经营、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
二、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一)对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应依法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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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化学品是指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产品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除外)。
二、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
三、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六、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七、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
为方便查阅,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举部分品名。
其列举的涂料、油漆产品以成膜物为基础确定。
例如,条目“酚醛树脂漆(涂料)”,是指以酚醛树脂、改性酚醛树脂等为成膜物的各种油漆涂料。
各油漆涂料对应的成膜物详见国家标准《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GB/T 2705-2003)。
胶粘剂以粘料为基础确定。
例如,条目“酚醛树脂类胶粘剂”,是指以酚醛树脂、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等为粘料的各种胶粘剂。
各胶粘剂对应的粘料详见国家标准《胶粘剂分类》(GB/T 13553-1 996)。
八、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见附件)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判定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重要依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指南》中列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有针对性的指导企业按照其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列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 30000.2-2013~GB 30000.29-2013)及《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科学准确地确定本企业化学品的危险性说明、警示词、象形图和防范说明,编制或更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做好化学品危害告知和信息传递工作。
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十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随着新化学品的不断出现、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人们对化学品物理等危险性认识的提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将会适时对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进行补充和完善。
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