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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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目录一、总则 (2)1. 监理范围 (2)2. 监理目标和任务 (4)3. 监理工作原则 (5)二、监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6)1. 监理机构组成 (7)2. 各部门职责 (8)3.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9)三、监理工作程序 (10)1. 项目立项阶段监理 (11)2. 设计阶段监理 (12)3.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14)4. 施工阶段监理 (15)5. 竣工验收阶段监理 (16)四、监理工作方法 (17)1. 规范性文件审查 (18)2. 工程质量控制 (19)3. 工程进度控制 (20)4. 工程投资控制 (21)5. 信息与沟通管理 (21)6. 相关方协调 (22)五、监理工作制度 (23)1. 会议制度 (25)2.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26)3. 监理报告制度 (27)4. 监理工作考核制度 (29)六、监理工作表格和记录 (31)1. 监理规划 (33)2. 监理实施细则 (34)3. 监理月报 (36)4. 监理日志 (37)5. 监理记录表 (38)七、监理工作要求 (39)1. 监理人员素质要求 (41)2. 监理工作纪律要求 (42)3. 监理工作质量要求 (43)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本行业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

建设监理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监理、诚信守法、科学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实施全面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所监理的工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方案一:正式风格1. 施工监理的基本原则1.1 守法合规原则1.2 诚信守约原则1.3 公正公平原则1.4 质量安全原则1.5 效益最大化原则2. 施工监理的工作内容2.1 前期准备工作2.1.1 监理合同签订2.1.2 工程资料审核2.1.3 施工方案审核2.2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2.2.1 施工组织与协调2.2.2 施工质量监督检查2.2.3 施工安全监督2.2.4 进度控制及进度支付审核2.3 竣工验收与结算工作2.3.1 竣工验收2.3.2 结算审核2.3.3 责任保证3. 施工监理的权利与义务3.1 权利3.1.1 申请工程变更3.1.2 要求工程质量控制3.1.3 提起索赔3.2 义务3.2.1 遵守法律法规3.2.2 完成监理工作3.2.3 保守业务秘密4. 施工监理的责任与违约4.1 监理责任4.1.1 工程质量责任4.1.2 安全责任4.1.3 进度责任4.2 违约责任4.2.1 赔偿责任4.2.2 终止合同5. 施工监理的合同管理5.1 监理合同的签订5.1.1 合同的形式5.1.2 合同的内容5.2 合同履行5.2.1 合同变更管理5.2.2 合同支付管理5.2.3 合同结算管理6. 附件附件1:监理合同范本附件2:工程资料审核表附件3:施工方案审核表附件4:竣工验收表附件5:结算审核表【注释】1. 监理合同:委托方与监理机构之间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

2. 工程资料审核:监理机构对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材料进行审核。

3. 施工方案审核:监理机构对施工方提交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4. 竣工验收:对施工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

5. 结算审核:对施工方的工程结算申请进行审核。

方案二:简洁风格1. 监理规范的目的与适用范围1.1 目的1.2 适用范围2. 施工监理的原则2.1 法律合规原则2.2 诚实守信原则2.3 公正公平原则2.4 安全质量原则2.5 经济效益原则3. 施工监理的工作内容3.1 前期准备工作3.2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3.3 竣工验收与结算工作4. 施工监理的权利与义务4.1 权利4.2 义务5. 施工监理的责任与违约5.1 监理责任5.2 违约责任6. 施工监理的合同管理6.1 监理合同的签订6.2 合同履行7. 附件附件一:监理合同范本附件二:工程资料审核表附件三:施工方案审核表附件四:竣工验收表附件五:结算审核表【注释】1. 监理合同:施工监理委托方与监理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工作指引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工作指引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工作指引〔建议稿〕为便于工程监理企业贯彻执行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并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提供依据,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一部分整治行动措施一、行业整治措施1.全市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期间,暂停办理外地监理企业信息卡。

2.开展监理企业既有信息卡延期审核,对监理企业的履约能力及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等条件进行重新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

3.外地驻深监理企业超过一年无新建、在建工程监理项目的,自动注销企业信息卡。

4.监理企业拖欠职职员资的,锁定企业信息卡,直至问题解决。

5.严格执行项目总监负责制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理单位责任追究制度,合理甄别项目总监、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从业人员、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与监理单位的责任。

关于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各种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而受到责令整改、责令停工、罚款、暂停投标、暂停承接业务、红〔黄〕色警示、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清出深圳市场等处理的,其行为同时录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治理系统,并与行政许可、资质治理、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工程评优、连续教育等相结合,实行差异化治理。

二、一票否决措施1.关于因监理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予以监理单位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监理单位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

2.关于因监理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属于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的,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3.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转包挂靠的,予以监理单位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监理单位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

4.关于因监理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项目总监或其他责任人,予以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停止在深圳市场执业。

5.12个月内,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受到3次红色警示的,予以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停止在深圳市场执业。

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规范

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规范

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规范一: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规范1. 总则1.1 目的本规范旨在规范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得到有效监控和管理,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施工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1.3 监理责任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工作,承担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监控和管理的责任,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2. 监理组织2.1 监理机构的组成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监理部门,由监理部门主管负责具体的监理工作。

2.2 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行业的从业资质,并具有一定的工程实际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监理技术手段进行工作。

3. 监理3.1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方所提供的施工方案、施工材料等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3.2 施工阶段的监理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监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等方面。

4. 监理报告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涵盖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整改情况、进度问题等。

5. 监理责任追究对于监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或违规行为,监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罚、停业整顿、撤销资质等。

附件:1. 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合同范本2. 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报告模板3. 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机构备案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委托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监理机构:指依法设立并获得相应资质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机构。

3. 施工方:指承担具体施工工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施工方案:指施工准备阶段由施工方提供的详细工程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流程等。

二: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规范第一章总则本规范旨在规范深圳市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工作,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并促进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

深圳房屋市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南

深圳房屋市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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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

深圳市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

深圳市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9.18•【字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8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规范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活动,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工程师事务所受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的接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建设项目的投资者。

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业主。

第四条工程承包人及有关单位应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其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理。

本条例所称工程承包人,是指承包工程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承包工程施工的承建商。

第五条总投资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保修各阶段均应依本条例实行监理。

前款工程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以及前款工程项目的建设前期、设计阶段是否实行监理,由业主决定。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监理的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其权限范围内监理的监督管理。

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建设监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具体的监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审批设立监理工程师事务所的申请,核发执业许可证书;(三)负责外地和境外监理机构进入特区从事监理业务的资格审查与注册管理;(四)负责监理工程师事务所的资质等级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五)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六)审批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申请,核发执业证书;(七)协调监理工程师事务所与业主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对其工程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八)监督、管理、指导监理工程师事务所和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监理工程师协会)的工作;(九)依据本条例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十)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及执业管理,提高工程监理工作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资格考试、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及执业管理。

第三条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国家其他部委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认定及管理按国家各部委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监理协会)在市建设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资格考试、登记管理、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市监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使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统一考试大纲,采用国家统编教材;深圳市监理员资格考试使用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与市监理协会编制的培训教材。

第七条市监理协会负责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一)制定考试大纲;(二)组建试题库,确定命题范围,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三)负责资格审查、报名、阅卷等考务工作。

第八条参加深圳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一)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工程类执业资格;(三)具有工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工作满4年、并从事工程监理工作1年及以上;(四)具有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并从事工程监理工作2年及以上。

第九条参加深圳市监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类中专学历且工作满2年、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条参加深圳市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市监理协会发布的考试通知报名,在进行资格审查、领取准考证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后,由市监理协会核发《深圳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深圳市监理员资格证书》。

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

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

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中进一步发挥建设监理作用假设干问题的决议》的通知(2021年1月9日经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为深切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响应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1年11月28日发出的建议,进一步发挥建设监理在工程质量操纵中的作用,严格履行监理责任,树立监理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经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以下假设干问题决议,本协会各会员单位应一起遵守。

一、充分熟悉在工程质量操纵中发挥监理作用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建设工程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工程质量事关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平安,抓工程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盼望,也是工程建设事业持续、健康进展的必然要求。

关于监理行业而言,工程质量操纵是监理的最大体职责和最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监理行业生存和进展的立足之本。

住建部制定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的要求,这是给予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高贵使命和光荣任务,也是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一次“大考”,咱们必然要不辱使命,勇于担当,在工程质量操纵中充分发挥作用,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作出自己应有的奉献。

二、保证监理资源投入充沛和合理监理资源投入的充沛和合理是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操纵中作用的关键。

各监理单位必需高度重视监理资源的投入,确保所监理的每一个项目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资源投入都充沛和合理。

第一,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监理合同的约定或广东省原建设厅规定的《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参照表》(见附件一:粤建管字〔2002〕97号文件,如省住建厅制定了新的配备标准,那么按新的标准执行),而且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不该少于总人数的40%。

第二,监理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查验检测设备和工器具、监理信息化治理系统、通信和办公设施等。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_secret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_secret

《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签约书经认真阅读《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全文,我公司及所属监理人员已全面理解该公约的要求和含义,一致同意签约。

为推进我市监理行业的诚信建设,共同维护我市监理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作为《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约单位及从业人员代表,我们郑重承诺:完全接受《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如有违约行为,愿意接受《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相关条文所规定的惩戒。

签约单位名称(公章):签约单位代表(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我市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我市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由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会员选举产生的、在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所有在深圳市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监理企业自律第四条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重约守信,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五条严格遵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不以超出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七条发现任何建设单位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行业利益的,应及时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自律委员会反映,并执行自律委员会就此做出的相应决议,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

第八条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200元。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可在开标会上向投标人收取。
第二十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预审,采取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资格评审后,按照评分高低排序确定不少于7名投标人作为正式投标人。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业绩情况和得分结果。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取消"同类工程经验"的要求;
(二)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Ⅱ组和Ⅲ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Ⅰ、Ⅱ、Ⅲ组承包商均可参与投标;
(三)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Ⅰ组,或者Ⅰ组和Ⅱ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
第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符合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规定要求,但未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除外。
第十八条 所有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招标公告连续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同一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公告的,其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人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
(二)对投标人派驻总监的资格要求应当执行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的相关规定,建设部、交通部和水利水电部等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均可作为监理工程师执业的凭证。招标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专业提出要求只能按以下14个工程类别设定: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廉洁自律六项禁止

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廉洁自律六项禁止

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廉洁自律六项禁止
•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廉洁自律六项禁止
一、禁止吃拿卡要。

禁止接受施工单位及供应商的宴请、礼品及娱乐活动;禁止刁难和索要好处;禁止在施工单位食堂就餐,如确因现场条件限制需搭伙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按实交足费用,并保留交费凭据;禁止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交通车辆和办公用品;
二、禁止以权谋私。

禁止以降低工作标准或工作质量牟取利益;禁止在检查验收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禁止向施工单位推荐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禁止干预施工单位的正常订货采购业务和用人用工安排;
三、禁止玩忽职守。

禁止将不合格工程或材料当合格签字验收;禁止提供不真实的工程计量和造价审核;禁止擅离职守;
四、禁止弄虚作假。

禁止使用虚假企业及人员业绩材料、资信证明及各类证书;禁止隐瞒企业及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禁止隐瞒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五、禁止不守承诺。

禁止备案总监或专监擅自脱岗或长期不在岗;禁止不符合资格规定的人员上岗执业;禁止从业人员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擅自离职;
六、禁止恶意竞标。

禁止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禁止围标串标;禁止以行贿手段牟取中标或照顾。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0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0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04修正)【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25【实施日期】2004.06.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监理的主管部门,对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第五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是由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行业规章、资格核查、培训考试等工作,并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在特区注册登记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入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会员。

第二章监理范围与内容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必须实行监理:(一)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深圳市工程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规程的具体要求

深圳市工程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规程的具体要求

一、前言随着深圳市工程建设的迅猛发展,工程监理企业在市场上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

为了规范和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水平,深圳市出台了相关的标准化管理规程,对工程监理企业的具体要求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就深圳市工程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规程的具体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二、企业基本要求1. 企业资质要求深圳市工程监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注册资本、人员组成、业绩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企业具备专业监理能力。

2. 企业管理机构工程监理企业需设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包括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等,确保企业的各项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3. 人员要求企业必须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三、项目管理要求1. 项目立项企业在承接项目时,需要进行严格的项目评审,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资金投入、工期要求等方面的评估,确保项目具有可行性和可管理性。

2. 监理计划在项目启动后,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包括监理任务、工作程序、质量控制计划等,确保监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3. 项目管理企业要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包括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工期计划等,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四、质量管理要求1. 质量体系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检测设备等,确保监理工作符合质量标准。

2. 质量控制在监理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控制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包括原材料的检测、施工工艺的控制、成品的检验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质量验收企业需要协助业主进行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包括验收资料的整理、验收程序的执行等,确保工程质量得到认可。

五、安全管理要求1. 安全责任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2. 安全检查在监理过程中,企业需要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化解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发布日期:2009—11—0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文号:深建规〔2009〕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适应监理行业发展形势,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号为SJG17-2009,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施工监理规程》同时废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 总则1。

1 为了提高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水平,规范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1.3 本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编制。

1.4 实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5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并依照本规范实施监理,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1。

6 监理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时,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同时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术语2.1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2。

2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2。

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监理行业的管理,规范我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我省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社会信誉,提高我省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监理行业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会员及其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所有在广东省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是指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会员及其监理从业人员或在广东省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损害其他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和与监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和声誉,不影响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信誉,自觉规范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各项工作、行为和活动。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第四条 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独立自主开展监理工作,遵守合约,注重信誉,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违法社会公德。

第五条 严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规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不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把资质转让给其他人员使用。

第六条 自觉维护监理市场投标秩序,严格执行政府关于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不以超出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七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自觉进行抵制;不参与建设单位的压价协商和谈判。

第八条 履行监理招投标的责任和义务;拒绝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公约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公约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业的自律程度,保障工程质量,加强行业管理,依法维护建设工程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相关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自律要求
第三条
所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的相关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守中立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利益。

第四条
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准确性。

不得接受与检验工作有关的非法利益。

第五条
相关人员和机构应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技能,及时了解最
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方法,并将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第六条
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检验报告编制和归档制度,确保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篡改数据或隐瞒检验结果。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业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相关人员和机
构的管理和指导。

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有可能面
临法律责任。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应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负责解释和解决与本公约相关的问题。

第十条
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行业自律相关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者另行制定规定。

建筑工程自律公约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自律公约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自律公约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行业市场秩序,建立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约束和惩戒行业内的不正当执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律公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自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二)诚实守信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公平、透明的原则,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三)公平竞争原则:提倡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质量安全原则: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自律约定(一)建筑工程设计1. 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2.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他人的设计成果。

3. 保守客户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设计过程中获取的敏感信息。

(二)建筑工程施工1.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3. 尊重劳动者权益,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4. 加强工程进度控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

(三)建筑工程监理1. 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理,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 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和监理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3. 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建筑材料供应1. 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提供合法的产品证明和检验报告。

2. 遵守合同约定,按时供应材料,确保施工进度。

3. 诚信经营,不得以次充好、哄抬价格、垄断供应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第五条自律监督与惩戒(一)建立自律监督机制,对行业内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行为的通知-深建规[2008]1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行为的通知-深建规[2008]1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行为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行为的通知(深建规〔2008〕1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大工业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建设、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依法实行监理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建筑市场存在一些违法或者违规进行监理招标、降低监理费等行为,影响了监理业的正常发展,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

为规范监理招标行为,促进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

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限应当与本次发包工程的计划工期一致,且不应当超过《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深建字〔2006〕169号)计算工期天数的1.15倍。

如果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超过按工期标准计算工期天数的1.15倍的,应当按比例提高监理服务收费。

二、工程监理招标计价基数应当按照监理项目范围的工程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投资额计取,投资额应当包括建筑安装费以及与工程项目功能有关的全部设备费:即建筑给排水及采暖设备、建筑电气设备、智能建筑设备、通风与空调设备、电梯消防系统设备等。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承诺设备不计入监理费。

三、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中约定项目监理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2002〕97号)中附件《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参照表》规定人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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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保障《深圳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下称“自律公约”)的实施,促进我市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作为自律公约的组成部分,与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凡在我市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监理企业(下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下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并签署自律公约。

第四条协会设立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下称“自律委员会”),负责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的监督执行,协会会长为自律委员会的当然成员,自律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常设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公约签署第五条自律公约的签署统一使用协会印制的《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签约书格式。

第六条自律公约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业及所属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签署,并在签约书上加盖企业公章。

如为代理人签署,代理人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签约书一式两份,企业和协会各留存一份。

签约后,各企业应向本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印发自律公约,并告知已代表其在公约上签字,如有违反自律公约的任何情形,将受到自律委员会的惩戒。

第七条企业申请加入协会并经批准后,应按规定要求签署自律公约。

第三章履约监督第八条会员签约后,协会应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布,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自律委员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及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等方式,对签约会员执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对于按规定需申请加入协会但未申请加入,或虽已加入但未签约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委员会将增加对其在深圳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情况的抽查次数,并建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监理执业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条自律委员会随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在深圳执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投诉人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被投诉企业或从业人员的违约行为。

第十一条协会每年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单位的回访,了解签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履行自律公约的情况。

第十二条在协会组织的建设单位回访中,每次需有2名或以上自律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十三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向协会反映的签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约行为,以及自律委员会组织的例行检查或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签约企业的违约行为,均视为有效投诉。

第十四条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并负责为投诉人保密。

自律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协会建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设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协会网站建立“诚信建设”专栏,及时公布由自律委员会查实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补充约定第十六条自律公约第四条对企业的自律约定,不仅包含企业的诚信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情况,而且包含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和工程监理服务活动的市场行为、执业行为等。

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执行深圳市建设局和深圳市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规[2009]1号)。

对于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报价,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按基准价不得下浮,其他工程的下浮比例不得多于20%,并贯彻落实下列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立我市工程监理行业集体抵制损害行业形象、行业利益的不合理、不合法工程招标的联动机制。

对于各类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如有2家以上(含2家)企业反映建设单位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的内容存在下列问题,自律委员会应立即召集所有投标人开会听取意见,并及时作出是否予以抵制的决议。

当自律委员会作出抵制决议时,所有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如要求所有企业(投标人)依法统一报价或不得参与投标等。

对于不执行抵制决议的企业,一律按违约予以处理。

(一)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工程中标后,建设单位要求中标人与其签订低于投标报价的“阴阳合同”的;(二)自律委员会已作出所有企业(投标人)统一报价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工程中标后,建设单位仍要求中标人与其签订低于统一报价的“阴阳合同”的;(三)对于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中存在下列明显损害行业利益等内容的:1、未明确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限,或虽有明确,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明显不合理的;2、要求企业(投标人)在工程现场设立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才能设立的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或要求投标人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并承担所需费用的;3、要求企业(投标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或施工图审查资质范围的各项工作,或要求企业(投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各项工作内容并承担所需费用的;4、要求企业(投标人)将部分监理服务工作外委并承拒所需费用的5、要求企业(投标人)承担工程所需的而非企业(投标人)监理工作范围内所必须提供的聘用各类专家顾问费用的;6、要求企业(投标人)承担向招标入提供任何专用人员、车辆以及其它任何设施费用的;7、要求监理机构配备的监理人员数量多于省建设厅粤建管(2002)97号文关于工程项目监理人数配置的数量要求的10%,或要求配备的监理人员的专业构成要求,超出土建、电气、给排水常规专业的。

8、要求提供的监理服务范園和内容超出2007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く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670号)规定要求的。

第十九条自律委员会可对招标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中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及时予以界定,并由协会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第五章违约调查第二十条协会收到投诉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律委员会中抽取3名成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

对于调査组的调査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调査组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一)查阅、复制违反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的信息、资料;(二)召集有关单位的人员谈话,了解情况;(三)要求被调查者解释、说明情况;(四)制止、纠正违约行为等。

第二十一条调査组开展调查时,如被调查人员或单位不予积极配合,或不能提供调查组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调查组可以根据自己的单方判断对调查事项做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调查组相关人员应如实做好调查笔录,并为被调查者保密。

在调查结束后,如实形成调查报告向自律委员会通报,由自律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被调査企业中,如有自律委员会成员的,应予以回避。

第六章违约惩戒第二十三条调查组提交调查报告后,协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召集自律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四条如违约行为成立,自律委员会应按照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惩戒,并形成《惩戒告知书》,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和协会会长签发。

违约行为不成立的,告知投诉人,但无需告知被投诉单位或个人《惩戒告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违约企业名称或违约从业人员姓名、服务企业、上岗执业证书号;(二)违约事实;(三)惩戒决定。

第二十五条自律委员会应在形成《惩戒告知书》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

送达方式可以邮寄或当事人到协会秘书处取回。

当被惩戒的企业或从业个人拒不接收《惩戒告知书》时,协会将采取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必要时利用其他媒体予以公告送达。

第二十六条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如对自律委员会的《惩戒告知书》的内容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申诉的,由自律委员会提请协会发出《惩戒决定书》,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必要时利用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自律委员会收到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的申诉书后,应及时召开复审会议,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出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申诉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复审会议的,将按申诉人自动撤回申诉处理第二十九条自律委员会在认真听取申诉人及相关各方的陈述及辯解后,应及时形成书面复议意见,并在复审会后尽快告知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第三十条被惩戒企业或从业个人对自律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第三十一条《惩戒告知书》中要求企业或从业个人进行整改的自律委员会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査。

第三十二条对违约行为的业内通报批评,将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登载时间为3至6个月。

第三十三条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被惩戒企业,由自律委员会在年内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

第三十四条建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惩戒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由自律委员会在形成决议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十五条自律公约第二十条对违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惩戒方式的具体内涵:(一)下达整改通知书被惩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应严格按照整改第三十五条自律公约第二十条对违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惩戒方式的具体内涵:(一)下达整改通知书被惩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应严格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书面报请自律委员会予以复查。

对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虽已整改但未在整改工作完成后书面报请自律委员会予以复査的,自律委员会将作出进一步的惩戒。

(二)业内通报批评,并登录协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

业内通报批评一般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进行通报,如情节严重,协会可报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及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予以业内通报批评。

(三)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对列入自律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的,将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进行公布,必要时,可报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及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对情节严重的,协会可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建设、交通、水务、电力、通讯、农林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有关机构)对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四)建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除协会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协会将书面建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子处罚。

第三十六条企业违约主要情形的惩戒:(一)具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监理服务的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形,在协会网站“诚信建设”栏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1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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