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的驾驶证扣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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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的驾驶证扣分制度

关于新的驾驶证扣分制度

悬赏分:20 - 提问时间2007-4-8 22:34

新的驾驶证扣分制度出来了,请问大家是怎么扣分的,可不可以详细说明一下!!谢谢

提问者:chouguilan - 一级

其他回答共 3 条

检举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91号令对交通违法行为扣分制度作了一些改变,其中将原来7种扣满分的违法行为,删减至目前的4种。

三种行为只罚款不扣分

在刚公布的91号令中,只有4项违法行为一次会被扣12分。原有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使用他人驾照驾驶机动车的”和“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被取消扣分。

“这几项规定中的扣罚12分的规定虽然被取消但相应的罚款还是要缴纳。”有关人士表示,“这对于那些因为工作忙而时常忘记缴纳罚款的司机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不过,接到处罚通知后超过期限不交罚款,仍会收取每日3%的滞纳金。

遮挡号牌一次扣6分

在2004年的71号令中,只规定了“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被扣3分。而随着“涉牌”违法行为越来越严重,这次的91号令还把伪造、变造号牌也列入了违法扣分标准里,并且规定“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的”这些“涉牌”违法行为一次将被扣6分。

醉酒驾车不得增驾大客

新规定实施后,所有有醉酒驾车或肇事逃逸行为的司机将会被交警部门记录在案。这将成为91号令实施后,如果司机醉酒驾车,将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依据。

此外,除醉酒驾车外,司机如果有下列违法行为,也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等准驾车型: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2.在本扣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扣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3.在本扣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

扣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参考资料:網絡資料

回答者:cyl112 - 二级2007-4-8 22:37

检举

我只知道遮挡号牌由原来的6分改成12分了,还有就是一年内连续两次醉酒驾车要吊销驾照。

回答者:yf1352 - 五级2007-4-9 09:03

检举

4月1日起,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1号令)将正式实施,该规定调整了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主要提高了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一类是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容易诱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如:运输危险物品时存在的违法行为和公路客运车辆存在的违法行为,这类违法行为,一旦引发交通事故,极易出现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另一类是主观上存在故意、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涉及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如: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号牌、使用伪造或者变造号牌等,发生这些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都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而且“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也即以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提高了上述两类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

重新调整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增加了6项需要记分的违法行为,提高了17项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降低了10项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取消了2项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对于降低或者取消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司机的依法罚款金额不变。

具体记分调整情况如下:

一、新增记分的违法行为共6项:

(一)记2分的有2项,分别是: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2、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二)记3分有2项,分别是: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2、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记6分的有2项,分别是:

1、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二、提高记分分值的违法行为17项:

(一)由不记分变为记1分的有4项,分别是:

1、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2、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3、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4、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二)由记1分变为记2分的1项,即: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由记3分变为记6分的有4项,分别是: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2、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4、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四)由不记分变为记6分的有5项,分别是:

1、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2、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3、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

5、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五)由记2分变为记6分的有1项,即: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六)由记6分变为记12分的有2项,分别是: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降低记分分值的违法行为10项:

(一)由1分变为不记分的有2项,分别是:

1、不按规定倒车的;

2、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二)由记2分变为不记分的有2项,分别是:

1、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2、除客运、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外,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三)由记3分变为不记分的有2项,分别是:

1、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2、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四)由记6分变为不记分的有1项,即: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五)由记12分变为记6分的有1项,即: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六)由记12分变为不记分的有2项,分别是:

1、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2、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取消违法记分的有2项,分别是:

1、逾期3个月未缴纳罚款的;

2、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纳罚款的。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6号)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6日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的道路、桥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完好,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第九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经常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

(四)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

(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七)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改交通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检验机动车;

(三)使用的检测装置(仪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装置;

(四)向车辆送检人出具检验报告;

(五)建立检验车辆的交通安全技术档案;

(六)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七)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报废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对报废营运车辆及其他大型客车、货车进行解体。

第十四条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五条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不准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第十六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

第十七条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十八条已经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

(三)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第十九条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二十条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客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校车标志。

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十一条教练车辆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领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二条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和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就地强制报废。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成品及配件的行为,以及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并随车携带驾驶人信息卡,信息卡记载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对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或者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抄告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人行道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状况,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接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先行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在道路沿线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施划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

定。停车泊位的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三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调整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路线、站点的,还应当征求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共交通和长途客运车辆应当停放在专门的停车场、客运站。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共同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方便出租车停靠上下客。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合理设置校车和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客车停靠站。

第三十五条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

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第三十七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

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条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三)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五)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依次有序通过,不得无故停滞、缓行,妨碍后方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条机动车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应当避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应当避让先进入的车辆。

第四十一条除公共汽车和接送中小学生的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共汽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专用车道。

公共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乘坐人数不得超过座位数,乘车人不得站立。

第四十二条拖拉机不得在下列道路上行驶:

(一)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

(二)高速公路和建有辅道的国道、省道;

(三)市、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拖拉机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

(二)进入公路、城市道路,或者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前,应当停车观察,确保安全。掉头、转弯时,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示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

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台,不得在站外上下客。

第四十四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二)不得从车窗上下车;

(三)不得扒车;

(四)不得在禁止车辆停靠的地点拦乘机动车;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五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以及急救医疗机构等,应当共同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急救医疗中心(站)等单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出急救车辆和人员,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对需要急救的交通事故伤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不足无法正常实施救护的,应当派出医护人员护送到有救护条件的医院抢救。救治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过往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主动协助当事人实施救援,并及时报告急救医疗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随车人、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知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调查交通事故逃逸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四十九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清除障碍。当事人无法及时清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予以清除,清障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清障。清障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支付。

第五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五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酒

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的;

(四)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五)扒车、跳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六)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

(七)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醉酒驾车的;

(四)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四)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五)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七)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八)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九)驾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十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三)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十四)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的;

(十五)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六)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十七)在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十九)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但教练员随车指导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二十)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通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五)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拖拉机载人的;

(七)不按规定会车或者超车的;

(八)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十一)遇有交警检查时,有机动车驾驶证而出示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二)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

(十三)拖拉机未经批准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五)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六)在路口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

(三)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的;

(四)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六)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七)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九)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二)违反牵引挂车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三)在禁止掉头的地方掉头的;

(十四)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

(十五)行经铁路道口、渡口、上下渡船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六)运载超限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十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十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九)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十)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十一)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二)车辆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四)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二十五)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

(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

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一)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四)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六)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八)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九)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一)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六十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将营运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

驾驶的,处以两千元罚款;

(五)将非营运汽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六)将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醉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个体车主对雇用的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的;

(二)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嫁祸于人或者有其他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帮助肇事逃逸人员逃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道路两侧擅自增设或者封闭通道、出入口,或者不按规定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其他机动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的;

(二)不具备三年以上准驾车型安全驾驶经历的人驾驶校车的;

(三)驾驶教练车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公路营运客车、载货汽车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装置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

(六)车辆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者动力装置的;

(七)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

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违规安装的装

置、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九)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排除妨碍的;

(十一)明知承修的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而承修车辆或者出售配件的;

(十二)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未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的。

第七十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罚款;经两次以上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

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的;

(三)对明显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只处罚不纠正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七十三条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的;

(二)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没有到现场指挥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

(五)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淘汰排气污染严重的助力车等交通工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助力车牌证,已经核发牌证的助力车可以参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报废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2017最新版本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 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 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 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2018年最新交通违章扣分新规定

2017最新交通违章扣分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扣12分的违法行为 1、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 高速停车就已经很危险了,如果逆行,倒车,这是作死的节奏啊! 2、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新修订条款) 这个不难理解,限速120,你超过50%,就是180公里/小时的速度哦,十次事故九次快,看着那些血淋漓的事故现场,你可别觉得自己的车有多好,技术有多牛,车辆都是有极限的,生命也只有一次。 3、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 这里解释一下,事故逃逸后,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反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4、未悬挂、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新修订条款) 5、酒驾醉驾 酒驾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2000元以下。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因酒引起的事故不胜枚举,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一起事故的背后,是多个家庭的破裂,修订后的这个处罚,我都觉得不够严厉。即使喝酒了,还可以找个代驾,千万别自己开车。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下,安装车牌号现在也有明确而且详细的标准,如果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6、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你是C1的本却开大货车在路上跑,将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大货车出事故殃及其他小轿车的教训还历历在目,所以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这也是万万不行的。 7、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莫超载,车辆也是有极限的。 2017最新交通违章扣分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扣6分的违法行为

机动车扣分细则(最新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闯红灯+闯黄灯);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2020最新交通规则细则及扣分标准

2020最新交通规则细则及扣分标准 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将校车列入其中) 在明年,营运车辆超载20%以上的车辆将受到扣除12分的处罚,其中除了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等常规营运车辆外(不含公交车), 在新规则中还首次加入了校车。 2、严重超速(新规定加入校车)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 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3、故意遮挡号牌(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对于之前有过故意摘掉车牌、遮挡号牌的驾驶者要注意了:从1 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一律会被一次性扣除12分。另外,对于牌照架也更新了规定,对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牌照架会受 到200元并扣6分的处罚。 4、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是十分危险的做法,此次更新对于营运长途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果营运客 车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停车(没有事故、车辆故障等原因)将受到一次 性扣除12分的处罚。 5、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 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新增)

由于近年来关于校车的规定越来越完善,在新扣分规则中也将关于校车的处罚力度提升。 校车准驾驾驶资格:1、驾龄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4、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5、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6、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车可以说是最最严重的,对于酒后驾车除了扣除12分之外,还将扣押驾照6个月,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现金处罚。对于醉酒驾车则是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除此之外还有刑事责任的处罚,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8、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 如果您驾驶了比获取驾照的级别要高的车辆,比如准驾车型是 C1(小客车),但开了B1的车辆(中型客车),那么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这的确是非常严重的违章行为,实际上讲越级驾驶可以视为无照驾驶。另外除了扣除12分之外,交警还有权利给予200-2000元和扣车等处罚。 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者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0、伪造、更改号牌和证件

2019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是什么(可编辑修改word版)

2019 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是什么 1驾驶证扣分清零相关规定 从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法规规定,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被记满12 分的,将违法行为(记分)的罚款交清后,下一记分周期开始,记分系统会自动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的分值清零。 违法记分是按累计分值的方法记录的。即一个记分周期里,所被记的所有(被记分的次数)分值都是累加起来的(同一记分周期内即使是将罚款交清了,分值还是继续累加),只有累计没达到12 分,下一记分周期开始记分系统才将所有分值清零。 如果本记分周期有记分违法行为未交清罚款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则将未处理的记分累入下一记分周期。达到满12 分需要考试科目一合格将12 分清零后才可以正常使用驾驶证。 驾驶证上“初次领证日期”时间每年的月、日零时起至第二年月、日的零时止,就是一个记分周期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2酒驾新规 ①C1 及以下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一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罚款2000 元!若醉驾注销驾驶证后罚款5000 元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处拘留15 日!且终身不能升级驾驶证! ②B2 及以上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扣120 分驾驶分和行为分并处2000 元罚款,暂扣驾驶证一年!最高准驾车型无论级别考试合格后统一降为C1 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若醉驾注销后罚款5000 元且五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并处15 日拘留!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

③ 驾校学员酒后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2000 元并处15 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教练扣除120 分行为分!罚款2000 元!若有证据核实教练不知道学员饮酒将免除处罚! ④ 驾校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5000 元并处30 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且三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教练将吊销教练证!暂扣驾驶证半年!罚款5000 元! ⑤科目三考试前将统一使用酒精测试仪!合格后才能考试!不合格取消今日考试资格!若达到醉驾标准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 ⑥酒后驾驶机动车扣除120 分驾驶分120 分行为分!并处罚款2000!暂扣驾驶证6 个月! ⑦醉酒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罚款5000 拘留 15 日! ⑧ 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注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罚款20000!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终身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终生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⑨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罚款5000 拘留15 日!若醉驾营运机动车将终身禁驾!驾驶小型营运机动车如出租车教练车未载人酒驾或醉驾按照机动车酒驾处罚!若载人按照营运机动车处罚! 3 最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①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车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 日拘留,暂扣 6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 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15 日拘留,暂扣 6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 元罚款。

2017年驾驶证扣分标准大全

2017年驾驶证扣分标准大全 一新交规扣12分的违章行为(2017新交规扣分细则) 内容 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将校车列入其中) 在明年,营运车辆超载20%以上的车辆将受到扣除12分的处罚,其中除了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等常规营运车辆外(不含公交车),在新规则中还加入了校车。 超载对于行驶安全来说是非常危险,再加上国内的运营车辆有很多都是年头久缺维护,超载更是雪上加霜,所以此行为也升级为恶劣行为。 2、严重超速(新规定加入校车)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3、故意遮挡号牌(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对于之前有过故意摘掉车牌、遮挡号牌的驾驶者要注意了: 从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一律会被一次性扣除12分。另外,对于牌照架也更新了规定,对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牌照架会受到200元并扣6分的处罚。 4、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是十分危险的做法,此次更新对于营运长途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果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停车(没有事故、车辆故障等原因)将受到一次性扣除12分的处罚。

5、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新增) 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个比较偏门的规定。由于近年来关于校车的规定越来越完善,在新扣分规则中也将关于校车的处罚力度提升。校车准驾驾驶资格: 1、驾龄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4、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6、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车可以说是最最严重的,对于酒后驾车除了扣除12分之外,还将扣押驾照6个月,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现金处罚。对于醉酒驾车则是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除此之外还有刑事责任的处罚,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8、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 如果您驾驶了比获取驾照的级别要高的车辆,比如准驾车型是C1(小客车),但开了B1的车辆(中型客车),那么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这的确是非常严重的违章行为,实际上讲越级驾驶可以视为无照驾驶。另外除了扣除12分之外,交警还有权利给予200-2000元和扣车等处罚。 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最新版驾驶员扣分标准

最新版驾驶员扣分标准 最新版驾驶员扣分标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的; (九)不按规定让行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十三)逆向行驶的; (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2020最新交规细则及扣分标准

2020最新交规细则及扣分标准 20xx最新交规细则及扣分标准公布 新交规扣12分的违章行为 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将校车列入其中) 在明年,营运车辆超载20%以上的车辆将受到扣除12分的处罚,其中除了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等常规营运车辆外(不含公交车),在新规则中还首次加入了校车。 2、严重超速(新规定加入校车)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3、故意遮挡号牌(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对于之前有过故意摘掉车牌、遮挡号牌的驾驶者要注意了:从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一律会被一次性扣除12分。另外,对于牌照架也更新了规定,对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牌照架会受到200元并扣6分的处罚。 4、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是十分危险的做法,此次更新对于营运长途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果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停车(没有事故、车辆故障等原因)将受到一次性扣除12分的处罚。 5、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新增) 由于近年来关于校车的规定越来越完善,在新扣分规则中也将关于校车的处罚力度提升。 校车准驾驾驶资格:1、驾龄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4、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5、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6、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车可以说是最最严重的,对于酒后驾车除了扣除12分之外,还将扣押驾照6个月,并给予不超过20xx元的现金处罚。对于醉酒驾车则是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除此之外还有刑事责任的处罚,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8、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 如果您驾驶了比获取驾照的级别要高的车辆,比如准驾车型是C1(小客车),但开了B1的车辆(中型客车),那么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这的确是非常严重的违章行为,实际上讲越级驾驶可以视为无照驾驶。另外除了扣除12分之外,交警还有权利给予200-20xx元和扣车等处罚。 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者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当然也要承担

2020驾驶证实习期扣分规定

2020驾驶证实习期扣分规定 驾驶证实习期扣分规则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驾驶证实习期的扣分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驾驶证实习期满分注销,关联降级 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个月为实习期。 2.实行满分注销降级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解读:实习期满分注销。比如一驾驶人新考取了小型汽车(C1)驾照,在实习期内记满分,则小型汽车(C1)驾照会被注销,并且不能通过满分学习考试科目一恢复驾照,只能重新申领;实习期关联降级。比如某驾驶人原有牵引车(A2)驾照,增驾新取得了普通三轮摩托车(D)照,在实习期内记满分后,不仅普通三轮摩托车(D)照会被注销,而且原有的牵引车(A2)驾照也要注销并降级为中型客车(B1) 大型货车(B2) 驾照。 驾驶证实习期内扣分以下,实习期延长一年 1.延长实习期。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实习期内驾驶限制。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3.实习期陪驾要求。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

2020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2020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20xx年违章扣分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扣12分的违法行为 1、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 高速停车就已经很危险了,如果逆行,倒车,这是作死的节奏啊! 2、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新修订条款) 这个不难理解,限速120,你超过50%,就是180公里/小时的速度哦,十次事故九次快,看着那些血淋漓的事故现场,你可别觉得自己的车有多好,技术有多牛,车辆都是有极限的,生命也只有一次。 3、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 这里解释一下,事故逃逸后,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反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4、未悬挂、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新修订条款) 5、酒驾醉驾 酒驾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20xx元以下。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因酒引起的事故不胜枚举,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一起事故的背后,是多个家庭的破裂,修订后的这个处罚,我都觉得不够严厉。即使喝酒了,还可以找个代驾,千万别自己开车。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下,安装车牌号现在也有明确而且详细的标准,如果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6、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你是C1的本却开大货车在路上跑,将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大货车出事故殃及其他小轿车的教训还历历在目,所以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这也是万万不行的。 7、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莫超载,车辆也是有极限的。 20xx年违章扣分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扣3分的违法行为 1、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斑马线,是生命线,所以当你驶经人行横道、斑马线时,一定要减速避让行人,必要时刻也要停下车等待行人通过。 2、高速公路匝道超车 匝道本身就比较狭窄,强行超车极容易产生刮蹭事故。而且大部分匝道都伴随着大幅度过弯,加速超车时容易因为离心力而失控翻车。所以请各位谨记匝道不要超车,加塞,扣分事小,车祸事大啊。 3、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禁止标线包括有黄色单、双实线;禁止转弯、直行、调头等,如果违反规定驾驶将面临扣3分的处罚。 4、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 国内的道路设计当中,绝大大部分右转车辆不受信号灯影响。这就就会看到行人与右转车互相抢道的混乱场面。机动车还是需要礼让行人,发生摩擦,或者

2020年实习期驾照扣分规定

2020年实习期驾照扣分规定 9月启动新平台 也就是说,一个驾照给多辆车处理违法或一辆车用多个驾照处理违法,超过一定次数,系统会自动给交警部门报警。同时,当事人 处理的非现场违法将上传公安部监管平台。这样一来,通过买分或 卖分来处理非现场违法将更加困难。同时,也能够有效避免驾照被 别人冒用处理违法记录。 要刷被抓拍人身份证 交警表示,升级后的交管平台还进一步加强了对违法处理当事人的身份鉴别认定。在处理非现场违法时,必须通过读取二代证读写 设备获得当事人身份证信息。公安部计划从今年10月份开始强制执 行这一规定,而青岛拟于今年9月正式启用平台后执行。 目前,交管部门规定驾驶人在处理违法时,必须持本人驾照到窗口办理,此外,同一辆车最多使用三本驾照。新平台启用后,靠倒 卖驾照分数为生的黄牛们可能面临“失业”。值得注意的是,新平 台也强化了驾驶证管理方面的有关业务。新平台调整流水修改功能,降级考驾驶证的学员不用再担心科目二预约考试次数被累计的问题。 此外,套牌车也将面临更严格的查处。交管平台升级后,将实行更大范围的信息共享,发现违法车辆属于套牌车辆的,可以将其非 现场违法记录通过接口写入交管平台套牌车违法数据库,以方便之 后查处。 提醒手机号变了请及时去更新信息 随着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升级,平台给车主和驾驶人的服务也多了。现在由于很多驾驶人和车主在办理驾驶证和登记车 辆时填补的信息已经发生变化,或填写不准确,无法享受到交警部

门开展的各项温馨提示服务,从而造成车辆和驾驶人临近年审、年检,车辆违法等信息。 据了解,交管平台升级后,针对驾驶证的服务也有所增加。在办理驾驶证初领、增驾、补换证、审验等驾驶证业务时,增加手机号码重复性校验,如果发现系统中已经存在相同的手机号码,会提示已有驾驶证手机号与录入的相同。这样可以更加明确车主和车辆信息,让驾驶人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交警部门也提醒,驾照登记信息(例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已变化的驾驶人和车主要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原文: “第九十九条之三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代扣分给我们自身带来的恶果 对于买分人: 1、驾驶证将会被扣留6个月,并处以1000~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2、再犯者将、组织他们代扣分者将会被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0~5000元人民币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考。 对于卖分人: 3、驾驶证如6个有效记分未达到12分可换领10年驾照,如果卖光了12分,将影响更换驾照。 而代扣分带来的行政拘留将会对你的影响:

驾照考试 C1 机动车驾驶证扣分细则

驾照考试C1机动车驾驶证扣分细则 驾照扣分查询 驾照扣分什么时候清零? 驾驶证的清分时间是驾驶证上的发证日期,每年在发证日期那天系统自动清分。 从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 如果你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是2009年9月x日,那么驾驶证记分周期就是:从2009年9月x日的零时起至2010年9月x日二十四时止。 违法所记的分值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所记的分值未满12分的,记分系统会从下一记 分周期开始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分值(交清罚款后)自动清零; 被记满12分的,则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 科目一(一个记分周期连续两次记满12分的增驾科目三后考试)合格后,方能将分数清零。 否则你的驾驶证无法正常使用。 驾照扣分有什么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 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 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 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驾照扣分周期记分以一个年度为周期,一周期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内累加积分的最高值是12分,既在一个周期内积分达到12分的, 就要对驾驶员进行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后,原记分予以消除,重新开始记分。一个记分周期 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为达到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个记 分周期!记分周期全国都是一样计算的。 驾照扣分细则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020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2020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违章是很多车主都会出现的情况,那么你清楚20xx交通法对违章扣分做了哪些新规定吗?驾照就只有12分,加上史上最严交规出台,闯个红灯扣6分,12分就更不禁扣了!下面是WTT小雅整理的一些关于20xx年最新交通违章扣分新规定的相关资料,供你参考。 20xx年违章扣分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扣12分的违法行为 1、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 高速停车就已经很危险了,如果逆行,倒车,这是作死的节奏啊! 2、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新修订条款) 这个不难理解,限速120,你超过50%,就是180公里/小时的速度哦,十次事故九次快,看着那些血淋漓的事故现场,你可别觉得自己的车有多好,技术有多牛,车辆都是有极限的,生命也只有一次。 3、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 这里解释一下,事故逃逸后,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反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4、未悬挂、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新修订条款) 5、酒驾醉驾 酒驾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20xx元以下。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因酒引起的事故不胜枚举,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一起事故的背后,是多个家庭的破裂,修订后的这个处罚,我都觉得不够严厉。即使喝酒了,还可以找个代驾,千万别自己开车。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下,安装车牌号现在也有明确而且详细的标准,如果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6、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你是C1的本却开大货车在路上跑,将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大货车出事故殃及其他小轿车的教训还历历在目,所以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这也是万万不行的。 7、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莫超载,车辆也是有极限的。 20xx年违章扣分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扣3分的违法行为 1、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斑马线,是生命线,所以当你驶经人行横道、斑马线时,一定要减速避让行人,必要时刻也要停下车等待行人通过。

(整理)驾驶证扣分规则及解读.

2013最新驾驶证扣分规则 一、三种行为只罚款不扣分 遮挡号牌一次扣6分 在2004年的71号令中,只规定了“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被扣3分。而随着“涉牌”违法行为越来越严重,这次的91号令还把伪造、变造号牌也列入了违法扣分标准里,并且规定“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的”这些“涉牌”违法行为一次将被扣6分。 醉酒驾车不得增驾大客 新规定实施后,所有有醉酒驾车或肇事逃逸行为的司机将会被交警部门记录在案。这将成为91号令实施后,如果司机醉酒驾车,将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依据。 此外,除醉酒驾车外,司机如果有下列违法行为,也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等准驾车型: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2.在本扣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扣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3.在本扣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扣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二、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 元。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驾驶员考核扣分细则规定

驾驶员考核扣分细则规定 驾驶员考核扣分细则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的; (九)不按规定让行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十三)逆向行驶的; (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2020年最新驾驶证代扣分新规定介绍

2020年最新驾驶证代扣分新规定介绍 原文: “第九十九条之三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代扣分有什么影响 对于卖分人: 3、驾驶证如6个有效记分未达到12分可换领10年驾照,如果卖光了12分,将影响更换驾照。 而代扣分带来的行政拘留将会对你的影响: 3、对于公务员性质工作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4、单位有权解雇。 对于买分人: 1、驾驶证将会被扣留6个月,并处以1000~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2、再犯者将、组织他们代扣分者将会被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0~5000元人民币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考。 一次性扣满12分可以用两个驾照来销分吗?

答:不可以。这是一次违章,不可能分两次,而且属于严重违章。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家人朋友可以帮忙销分吗? 答:可以。有关规定如果是一家人或者朋友之间友情帮忙消分的,一辆车不超过3个人消分。 另外有规定指出,对在一年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或者3名以上的驾驶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 违法行为的,列入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重点人员名单,暂停其违法 处理业务。 报考内容 考试科目包括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含安 全文明驾驶)等三项。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理论])、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五项])、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路考以及安全 文明驾驶]),依次进行。在考试过程中,前一科目不及格,以下科 目不再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有两次机会,两次都没有及格,本次考 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间可以上交补考费用,学习之后再进 行补考。对于补考费用的介绍,补考费所交的费用是不一样的,科 目一是60元,科目二是120元,科目三是180元。(山东地区) 参加完科目一考试之后,三年之内应该通过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如果不能通过,所考的内容作废,应该重新报名参加科目一考试。 新考规之后,科目二、三均为5次机会,如在五次机会内不能通过 考试之后,重新参加科目一考试。 合格标准 1)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笔试,100分为满分,90分以上为合格(包含90分)。

关于新的驾驶证扣分制度

关于新的驾驶证扣分制度 悬赏分:20 - 提问时间2007-4-8 22:34 新的驾驶证扣分制度出来了,请问大家是怎么扣分的,可不可以详细说明一下!!谢谢 提问者:chouguilan - 一级 其他回答共 3 条 检举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91号令对交通违法行为扣分制度作了一些改变,其中将原来7种扣满分的违法行为,删减至目前的4种。 三种行为只罚款不扣分 在刚公布的91号令中,只有4项违法行为一次会被扣12分。原有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使用他人驾照驾驶机动车的”和“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被取消扣分。 “这几项规定中的扣罚12分的规定虽然被取消但相应的罚款还是要缴纳。”有关人士表示,“这对于那些因为工作忙而时常忘记缴纳罚款的司机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不过,接到处罚通知后超过期限不交罚款,仍会收取每日3%的滞纳金。 遮挡号牌一次扣6分 在2004年的71号令中,只规定了“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被扣3分。而随着“涉牌”违法行为越来越严重,这次的91号令还把伪造、变造号牌也列入了违法扣分标准里,并且规定“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的”这些“涉牌”违法行为一次将被扣6分。 醉酒驾车不得增驾大客 新规定实施后,所有有醉酒驾车或肇事逃逸行为的司机将会被交警部门记录在案。这将成为91号令实施后,如果司机醉酒驾车,将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依据。 此外,除醉酒驾车外,司机如果有下列违法行为,也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等准驾车型: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2.在本扣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扣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3.在本扣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

2018年驾驶证扣分标准大全

2018年驾驶证扣分标准大全 一新交规扣12分的违章行为(2018新交规扣分细则) 内容 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将校车列入其中) 在明年,营运车辆超载20%以上的车辆将受到扣除12分的处罚,其中除了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等常规营运车辆外(不含公交车),在新规则中还加入了校车。超载对于行驶安全来说是非常危险,再加上国内的运营车辆有很多都是年头久缺维护,超载更是雪上加霜,所以此行为也升级为恶劣行为。 2、严重超速(新规定加入校车)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3、故意遮挡号牌(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对于之前有过故意摘掉车牌、遮挡号牌的驾驶者要注意了:从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一律会被一次性扣除12分。另外,对于牌照架也更新了规定,对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牌照架会受到200元并扣6分的处罚。 4、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是十分危险的做法,此次更新对于营运长途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果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停车(没有事故、车辆故障等原因)将受到一次性扣除12分的处罚。 5、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 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新增) 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个比较偏门的规定。由于近年来关于校车的规定越来越完善,在新扣分规则中也将关于校车的处罚力度提升。校车准驾驾驶资格:1、驾龄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4、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5、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6、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车可以说是最最严重的,对于酒后驾车除了扣除12分之外,还将扣押驾照6个月,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现金处罚。对于醉酒驾车则是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除此之外还有刑事责任的处罚,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8、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 如果您驾驶了比获取驾照的级别要高的车辆,比如准驾车型是C1(小客车),但开了B1的车辆(中型客车),那么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这的确是非常严重的违章行为,实际上讲越级驾驶可以视为无照驾驶。另外除了扣除12分之外,交警还有权利给予200-2000元和扣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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