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违约处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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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违约处理的基本原则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hetong)以及合同(hetong)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笃信用、彼此协作、以善意的体例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其权力规避功令或合同义务。而经济勾当中有的行为人却违反诚笃信用原则,采纳欺诈手段签定合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平易近法和《合同法》调整规模,表现的是一种平易近事责任。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若是具有严重的社会风险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科罚惩罚性时,行为人不单要承担平易近事责任,还要承担响应的刑事责任。因为合同中的欺诈行为罪与非罪受两种分歧法令调整,在两者互相交叉的环境下,如不克不及准确区分二者的界线就会把操纵合同犯罪当成一般合同欺诈行为处置,从而纵容了犯罪分子;相反,则扩年夜了冲击面,将一般的合同欺诈行为作为犯罪处置惩罚,使其承担不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以,若何区分合同欺诈的罪与非罪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主要的问题。
所谓合同犯罪,是指行为人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本相等方式,经由过程签定合同牟取合同相对方数额较年夜财物的行为。而合同中的平易近事欺诈,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标,采纳欺诈方式,与其它单元和小我签定合同,骗取财物造成对方财富损掉的行为。从合同犯罪和合同平易近事欺诈两个概念来看,很难将它们二者加以区分。因二者均有下面几点共性:1.行为人主不雅上有诳骗
之居心;2.客不雅上都有分歧水平的棍骗行为;3.使受害方发生了错觉,而与其签署、履行合同;4.都有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成果存在;5.都使受害方将财物交付行为人。二者概况上具有上述配合点,但只要我们把握住行为人合同犯罪的犯罪组成要件,就会发现二者具有质的区别。
一、从两者的客体特征看,操纵合同犯罪损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加害了公私财富所有权,即财物所有人对本身财物享有的据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更严重的是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只是使合同两边的权力义务呈现了不合错误等的环境,从而使另一方蒙受到不该有的经济损掉,损害了合同勾当的正常秩序。
二、两者在客不雅方面的特征:合同犯罪是实施欺诈行为并造成风险后果,而合同欺诈行为在签定合同时固然有过甚其辞的做法,但一般老是以必然的客不雅事实为依据,只是该事实存在瑕疵。而且操纵合同欺诈在客不雅上有违法与犯罪的交叉。行为人合同欺诈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在于对其风险性及其水平的判定。只要该行为加害的社会经济秩序和财富权益达到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年夜,行为人就应负刑事责任。使用合同犯罪过为人的行为是否组成犯罪从《刑法》看,一般是以数额较年夜来作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从二者的状况上看,哄骗合同犯罪分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四种状况,而合同中的平易近事欺诈要么成立,要么不成立,不存在未遂的环境。
三、从合同犯罪过为与合同欺诈行为主客不雅方面的区分。哄骗合同犯罪,行为人主不雅上只能是有心,而且具有不法据有公私财富的目标。行为人主不雅上意在操纵对方当事人误签合同,引诱其履行合同的义务,将财物交付行为人,本身则不履行合同,从而达到不法据有对方财物的目标。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人可能是直接有意也可能是间接居心,但其主不雅上无不法据有的目标,其主不雅上只是经由过程签定合同这一行为,使合同对本身较为有利来获得必然的经济好处。是以,行为人在主不雅上是否以不法据有为目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本和底子前提,但重点要考虑:
1.行为人是否有缔约的能力,操纵合同犯罪的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底子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使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门履行,也是为了诱使对方当事人受骗被骗,其目标是为了骗取对方的财物;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人强调履行能力也是为了加强对本身的信赖,以促使合同的签署。行为人一般都具有必然的履行能力,只是履约存在瑕疵。
2.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行为。操纵合同犯罪的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就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其只是哄骗合同这一正当外套骗取对方财物。其主张上是想如何若何积极缔造前提将对方合同定金、预付款、货款或货色骗到手,其底子不去为履行合同缔造前提,而合同棍骗中的行为人强调履行能力也是为了加强对方对本身的信赖,促使合同签定,这种环境下,合同自己是真实的,行为人在签署合同后,也缔造
必然前提履行合同。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操纵合同犯罪过为人在合同签定后,骗取对方财物后,一般不会积极缔造前提履行合同划定的义务。而合同棍骗中的行为人以强调履约能力的手段骗取签署合同后,会尽力缔造前提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在现有前提和状况下无法完全履行合同划定的义务,也会设法缔造履行前提,以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4.行为人是否有不法处分据有物的行为。操纵合同犯罪的行为人多将签定合同获得的钱物用于还债、挥霍或其他违法勾当,不管给对方造成多年夜经济损掉,均拒不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讲,有合同欺诈行为的合同当事人,为按时履行合同,将签署合同取得的资金用于出产或经营支出上,或者把经由过程签定合同取得的货色进行加工、发卖、以货易货,其目标都是为履行合同缔造前提。
在认定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时还要注重以下几点:哄骗合同进行欺诈,行为人的目标一是想据有对方财物;二是操纵合同来实现必然的经济好处。若是前两者行为人心理状况一向连结不变,其成果一是承担合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二是承担合同欺诈的平易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行为人的主不雅心理状况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成长转变的。跟着行为人主不雅心理状况的转变,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平易近事责任就会发生转变。行为人起头以棍骗方式想据有对方财物,随后按照市场行情的转变,如周全履行合同,行为人将有利可图而履行合同,此环境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消逝,其承担的是响应的平易近事责任。另一种环境行为人主不雅上想据有对方财物,但因为害怕刑事究查,
又积极缔造前提履行了合同义务,其刑事责任被免去。行为人在签署合同时虽采纳诳骗手段签定合同,但主不雅上没有据有对方财物的目标,只是想签署合同来获取必然的经济好处,但跟着合同的签定和履行行为人的意识发生转变,其主不雅上已不在取得必然经济好处,而是逼上梁山,主不雅上想据有对方财物为目标,不法据有对方的财物,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就要承担响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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