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2014年十大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合肥中院发布2014年十大案例---胡瑾律师参与代理其中两大案件
合肥中院发布2014年十大案例1月19日,合肥市中院向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的近十万件案件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其中刑事案件占一半比例,包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房叔”方广云系列贪腐案等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湖北“周黑鸭”合肥打假案、合肥一中学生坠楼索赔案件均入选。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参与代理了其中两个案件:向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行贿900万元、王丽娟等组织、领导特大传销活动案。
一、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关键词:受贿反腐败案例简介:2003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
检察机关指控周某某向毋保良行贿900万元人民币。
胡瑾律师出庭为周某某行贿案辩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某行贿900万元成立,判决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毋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之便,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作调动及职务、职级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
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点评:2013年初,习总书记明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新理念,反腐新序幕从此揭开,力度空前的反腐风暴横扫全国,一群群“硕鼠”接连落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就是在此背景下应声落马的一名领导干部,其也是2014年合肥中院审理的行政级别较高的党员领导干部之一。
合肥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毋保良严重腐败犯罪行为和周某某行贿行为,有力地配合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震慑预防腐败犯罪的作用,达到了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牛奶中被检出有毒物质。
消费者购买该牛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消费者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并迫使该公司改善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系统。
2. 案例二:某餐厅提供的食物中被检出有违禁添加剂。
消费者购买该食物后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消费者需要紧急就医。
消费者通过诉讼追究了该餐厅的责任,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虚假广告问题3. 案例三:某化妆品公司推出一款声称可以实现祛斑效果的产品,但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消费者起诉该公司,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最终赢得了官司,该公司被迫赔偿并改善了宣传广告的内容。
4.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夸大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了该车辆后发现实际燃油经济性能与广告中描述的有很大差距。
消费者将该销售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三、产品质量问题5. 案例五:某电器品牌生产的洗衣机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维修却无法解决问题。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该品牌被迫改进产品质量,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案例六:某手机品牌生产的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屏幕发黑的问题。
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更换或退款,并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该品牌被迫改进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不合理条款问题7. 案例七:某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设置了过高的违约金,且未明示相关费用的具体信息。
消费者因逾期还款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导致消费者负担极重。
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最终胜诉并迫使该银行修订了相关合同条款。
8.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超过法定比例索取定金,限制买方权益。
被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该开发商,最终成功改变了合同条款,并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五、服务质量问题9. 案例九:某快递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包裹损坏或丢失。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并迫使该快递公司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
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
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
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
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
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
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
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
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
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
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十宗典型案例案例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发生事实:2015年10月18日,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二期120万吨/年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催化重整联合装置加热炉炉管蠕胀破裂造成管内原料石脑油、氢气泄漏,导致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1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事故起因是操作工违规操作引起炉管管道短期过热致使炉管破裂。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点评:本案涉案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具体表现为: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二: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事实:2015年5月,安监局接到该区某公司员工举报,反映该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导致该公司一名派遣员工在冲压车间生产过程中受伤。
区安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监局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典型案例法学教学案例网1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4年以来,青岛市法院通过立案速调中心或人民调解工作室以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5000余起。
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与公安、检察、海关等开展严惩毒品犯罪专项行动,先后对54起毒品犯罪案件的117名被告人集中宣判。
此外,受部分问题公司涉案影响,中院金融类案件数量呈现高位运行态势,收案数量和标的额同比分别增长402%和605%。
案例一、方某等五人重大贩毒案案情:2013年5月8日,方某某与张某某、黄某某、孙某某商定,方某某卖给黄某某、孙某某冰毒14公斤,送给张某某冰毒1.1公斤。
5月9日下午,苏某某根据方某某的安排,携带藏有约15公斤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乘坐长途车从广东省深圳市前往青岛。
5月10日11时许,黄某某将毒资现金人民币75万元交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该毒资交给方某某。
当日14时许,方某某将苏某某带来的装有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交给张某某,张某某驾车将该行李箱带回住处与孙某某、黄某某对行李箱内的冰毒进行分配,孙某某分得2 938.5克,黄某某分得10 795克,张某某将方某某送的942克冰毒留下,又从方某某送的另外100克冰毒中取出少量与黄某某、孙某某共同吸食,并分别送给黄某某、孙某某各10余克。
当日18时许,三人携带毒品欲离开房间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当日,公安人员在青岛流亭机场将方某某、苏某某抓获,从方某某处缴获现金75万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五名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纯度高,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
方某、黄某、孙某、张某4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近几年来,青岛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典型案例1. 2018年“疫苗门”事件: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狂犬疫苗、百白破疫苗等多种疫苗存在质量问题,引发全国范围内的公众关注和恐慌。
事件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企业的违法生产、信息不透明等方面。
2. 2013年“地沟油”事件:一些不法商贩收集废弃油脂、动物油脂等,经过加工后用作餐饮业的食用油,导致广泛的食品安全问题。
该事件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失职、餐饮企业的不合规操作等方面。
3.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三聚氰胺被添加到乳制品中,导致全国范围内的婴幼儿发生肾结石等严重疾病。
该事件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企业的不合规生产、监管部门的不作为等方面。
4. 2016年“莆田系”事件:一些医疗机构通过虚假宣传、非法行医、使用假药等方式进行诈骗,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安全。
该事件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医疗机构的不合规操作、监管部门的失职等方面。
5. 2011年“苏丹红”事件:一些食品企业为提高产品色泽,添加了含有致癌物质的色素苏丹红,导致公众食品安全隐患。
该事件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企业的不合规操作、监管部门的失职等方面。
6. 2017年“鸡蛋门”事件:一些鸡蛋被检测出含有农药残留物,引发公众对农产品安全的担忧。
该事件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农业生产企业的不合规操作、监管部门的不作为等方面。
7. 2012年“毒豆芽门”事件:由于豆芽菜的生产环节中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多人因食用受到感染,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
该事件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食品生产企业的不合规操作、监管部门的失职等方面。
8. 2015年“霉变面包门”事件:一些厂家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低质量的面粉加工制作面包,导致产品霉变、发霉等问题,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
该事件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食品生产企业的不合规操作、监管部门的失职等方面。
9. 2014年“大闸蟹”事件:一些大闸蟹被检测出含有过量的硝酸盐、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建市函[2014]26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建市函[2014]2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4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案例一: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乌鲁木齐市荣和城三期商住小区1号、4号、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牛世斌、郑立新、邓华军;建设单位为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林斌;监理单位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监刘克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经抽测,1号楼局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楼板厚度偏大,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自然人翟江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三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翟江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四是自然人麻金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五是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麻金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六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劳务分包单位计取周转材料款。
案例二:青海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市乐都桥南粮站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百和锦庭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许汝明;建设单位为青海百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永胜、张孝贵;监理单位为青海中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雪兰。
2014深圳十大法治案件回顾
2014深圳十大法治案件回顾作者:彭建平律师来源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编者按】随着元旦佳节的来临,2014年度正式离我们而去,在这充满变化的一年中,深圳的法治也有着迅猛的发展。
一、20亿村官落马反贪又下一城关键字反腐风暴【典型案例】被网友戏称“房爷”的深圳“20亿资产村官”周伟思因网络举报被“撂倒”了。
网友在质疑“房爷”爱财是否取之有道时,也在感慨都是深圳人,差距咋这么大呢?最终,“房爷”周伟思因涉嫌受贿5600万元被公诉。
【年度汇总】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因受贿被判刑十年,曾向梁送钱的深圳市卫计委原主任江捍平一审被判11年;市社会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叶民辉接受调查;深圳市原政法委副巡视员王合意受贿82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局长谢卓浩涉嫌贪污被逮捕……【反响】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叶海波说,腐败是典型的公权的私有化,反腐败彰显了权力的公共性。
二、“剑网”严打侵权快播被罚2.6亿关键字天价罚单【典型案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详细调查,发现当事人快播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北京爱情故事》等电视剧、综艺类作品,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且快播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快播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继续侵权,主观故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非法经营额巨大,6月26日依法对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即罚款2.6亿元。
【年度汇总】今年,我市根据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相关部署,制定“剑网”方案,类似快播公司的违法案件都会受到严厉打击,重点围绕文字、影视、音乐、游戏、软件等作品的数字版权保护,加大对互联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的监管力度。
【反响】“天价罚单”在社会上引起了高度关注。
起初公众以为是涉黄,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开出的罚单却是因该公司未取得授权,擅自播放16部影像作品,侵犯了腾讯等公司的知识产权。
人大代表杨勤认为,整个案件事实清楚,依法走过听证等程序,而且处理人性化,没按最高标准处罚,只是折中处理,整个调查处理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最高法:十大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十大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2014-03-17 點擊右側關注天同诉讼圈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落地实施,其中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规定,充分回应了广大消费者和法律界人士“让消费更有尊严”的呼声。
昨日,最高法院公布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摘编如下,看真实情景下消费者如何拿起武器维护权益。
图: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类型案例1: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2012年7月,孟健购得7盒“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计1736元。
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孟健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起诉要求监制商、生产商退还货款1736元,十倍赔偿货款17360元。
法院认定,本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向孟健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案例由天同诉讼圈缩编,如需阅读原文,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案例2: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2010年10月,赵晓红在泛美家具公司购买了23960元家具,送货单以及泛美公司产品宣传图片中的文字介绍表述均为“某某木”或“实木”,后被发现其材质为板木结合。
赵晓红起诉请求退还涉案家具及货款等,并赔偿23960元。
泛美公司并不能提供涉案家具的进货凭证、购货发票、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
法院认为,泛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家具的真实信息及品质,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同时该家具公司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赵晓红的欺诈,判决支持赵晓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3: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应按其承诺赔偿2011年10月,王卫文在孙云才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1180元的诺基亚手机,孙云才向王卫文出具的购货单据上载明“保原装、假一赔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典型案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典型案件法学教学案例网1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2014年十大典型案例。
两岸同仁堂商标权之争、执行20多年的继承权公证规则被判无效案等,受到媒体广泛关注。
1.两岸同仁堂商标权之争——北京同仁堂告台北“中华同仁堂”商标侵权随着以同仁堂为背景的电视连续剧《大宅门》在台湾播出,“同仁堂”品牌红遍海峡两岸,尤其在台湾的知名度越来越高。
据了解,“同仁堂”源起乐家老铺,是乐氏家族创立了“同仁堂”。
由于中国内战,1949年乐家第十三世二房乐崇辉去台;四房乐松生主持北京同仁堂经营。
2012年,一家注册于台北的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入中国大陆,在江苏常州开设“中华同仁堂”药铺,并在其网站中突出使用带有“同仁堂”文字的相关介绍,称“中华同仁堂”才是正宗的“同仁堂”,“中华同仁堂”此举引起北京同仁堂公司的关注。
去年,北京同仁堂一纸诉状将台北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告至南京中院。
北京同仁堂公司认为,“同仁堂”商标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广泛认可,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北京同仁堂公司才是第171188号“同仁堂”注册商标权利人。
而中华同仁堂在其网站上多处使用“中华同仁堂”、“大清御用同仁堂”、“正宗御用同仁堂”字样,在常州开设“中华同仁堂”药铺,是变相抬高身份,误导消费者。
庭审中,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公司则认为,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同仁堂创始人乐家后代授权,使用“中华同仁堂”标识,不存在抬高身份,误导消费者之说。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公司持有“乐家老铺”、“乐氏御供”等商标,但从没有注册使用过“同仁堂”商标。
中华同仁堂在常州开药铺后开始使用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北京同仁堂涉案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中华同仁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南京中院判决:中华同仁堂立即停止侵害中国北京同仁堂第1711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销毁其开设店铺中突出使用“同仁堂”文字的牌匾、旗帜、装饰、广告、商品包装和名片等物品,删除其网站中突出使用带有“同仁堂”文字的相关介绍;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其网站上相关虚假宣传、诋毁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宣传材料;在网站上连续30天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中国北京同仁堂造成的影响;赔偿中国北京同仁堂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
市场监管十大经典案例案例评析
市场监管十大经典案例1.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在2008年,我国市场上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这一事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
这起事件曝光了国内食品生产企业为追求利润而丧失了产品质量管控的问题,同时也揭示了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
2. “地沟油”案“地沟油”案是我国市场上另一起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此案曝光了一些不法商家利用废弃食用油加工成食用油再次进入市场的恶劣行为。
这一案例引发了公众对食品来源和安全的担忧,促使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加工产业的监管力度。
3. 电商评台假货案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假冒伪劣商品在电商评台上的销售问题逐渐凸显。
监管部门通过对电商评台的监督管理,取缔了大量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维护了市场正常秩序。
4. 虚假广告案虚假广告是市场上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一些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而发布不实信息,误导了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
监管部门在此类问题上加大了打击力度,对涉嫌虚假广告的企业进行了处罚,提升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5. 虚假宣传案与虚假广告案类似,虚假宣传也是市场监管部门一直关注的焦点。
监管部门通过加大对企业宣传行为的监督力度,及时查处了大量虚假宣传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6. 价格垄断案价格垄断问题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十分关注的领域。
紧盯价格垄断行为,监管部门对一些企业涉嫌垄断市场价格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7. 拉票行贿案拉票行贿在市场监管中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一些企业为了获取项目或订单而采取贿赂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监管部门通过加大对拉票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了此类不良行为的发生,提升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8. 偷税漏税案偷税漏税行为是市场监管中另一大顽疾,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014年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环保十大典型案例D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噪声扰民现象,环保机关针对群众投诉作出合法适度处理后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与民事审判处理特定侵权者、受害者之间民事行为及相关赔偿不同,行政审判通过监督环保机关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对合法行政行为给予支持,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纠正,有利于保护受污染群体的利益,促进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改善。
本案重要意义还体现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明确了噪声相关标准执法适用范围。
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0月1日发布施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环境检测、执法人员进行噪声监管的重要依据。
前一项是环境质量标准,后两项是排放标准,它们的适用范围、检测方法及限值等均有不同,应根据检测对象及目的等因素作出正确选择。
本案判决对《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正确区分,对环保机关正确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类似行政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三、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广东省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丽公司)与海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征地范围南边的临海沙滩及向外延伸一公里海面给予乙方作为该项目建设旅游的配套设施”。
海丽公司在海丰县后门镇红源管区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五星级酒店以南海域进行涉案弧形护堤的建设。
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护堤部分形成。
2010年3月19日,海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擅自建设涉案弧形护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第三条的规定。
经逐级上报,国家海洋局立案审查。
2011年3月,南海勘察中心受海监部门委托作出《汕尾市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海岸线弧形护堤工程海域使用填海面积测量技术报告》,指出涉案弧形护堤填海形成非透水构筑物(堤坝),面积为0.1228公顷。
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市场监管是国家对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市场监管可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下面列举了十大典型市场监管案例。
1、消费者权益维护案例: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网友将相关链接发布到网络媒体上,引发广泛关注。
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进行严厉处罚,并要求电商平台完善自身监管体系,加强对商品质量的审核。
2、价格违法案例:市场上多家企业存在价格垄断行为,导致相关产品价格飙升。
市场监管部门成立专案组对涉嫌价格垄断的企业进行调查,最终确定违法事实,并处以巨额罚款,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3、虚假广告案例: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称产品具有祛斑功效,但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达到宣传效果。
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实施调查,发现其虚假宣传行为严重。
结果,该公司被罚款,并要求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
4、不正当竞争案例:家具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采取恶意抬价、虚假宣传等手段,侵害了其他正常经营的企业的利益。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对该企业进行罚款和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
5、食品安全案例:餐饮企业未严格遵守食品安全规定,使用过期食材,导致多名顾客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市场监管部门立即采取措施,暂停该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对其进行严惩。
6、偷税漏税案例:企业通过虚构交易、虚报纳税基数等手段进行偷税漏税,造成国家财务损失。
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调查,追缴其逃税的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7、违法违规投资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法规要求核实投资者和投资标的的合规性,违法违规将非法资金投入高风险行业。
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停止非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8、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企业盗用了另一家企业的专利技术,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责令该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9、垃圾分类案例:小区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导致垃圾乱堆乱放,影响环境卫生。
产品质量法的案例
产品质量法的案例【篇一: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吴大军一心想着今年父亲 80 大寿送件特别的礼物,本想给老父亲送一份孝心,让老人家温暖过冬,不成想,竟因一条电热毯使得父子二人天人永隔。
2013 年 11 月 28 日是吴大军的父亲吴老头的生日,吴大军的母亲早年因病离世,一直是吴老头含辛茹苦拉扯吴大军长大。
如今吴大军长大成人,一心想着要对父亲好,吴老头的生日当天,吴大军在某商场买了某品牌的电热毯送给父亲。
由于亲朋好友聚在一起聊天到很晚。
吴老头身体又不好,吴大军就把新买的电热毯给吴老头铺上让他早些休息。
深夜正当大家都聚在一起的时候,从吴老头的卧室传出来一股烧焦的味道。
吴大军带头冲进卧室,却发现卧室的床上冒着丝丝的青烟,而吴老头正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
看到这一幕,吴大军紧急拨打 120 并将吴老头送医,但是吴老头经过医生全力抢救还是无效死亡。
后经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
检验发现电热毯有 2 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
吴大军悲愤之下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该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商场却辩称电热毯的质量问题应该是厂家的责任,所以不应该由商场承担。
律云律师观点:电热毯应该属于有可能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的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13 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另第 26 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 本案中,电热毯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属于劣质品,没有达到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所以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电热毯制造厂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至于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 44 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路漫漫 其“修”远 ——2012.10.7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淄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
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核载39人,实载28人),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 路行驶至淄博路段228公里加530米处,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 遇山东省高密市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 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栏,与对向济南 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A18526大客车(核载53人,实载 53人)发生碰撞,致鲁A18526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 重伤。
此次事故中,肇事的鄂AE3892号大客 车属于旅游客运车辆,未办理旅游包车线 路审批手续,私自组织客源由广州发往天 门,违法从事长途客运,在高速公路上违 法停车下客,且车身左侧占用部分行车道 (约0.5米),导致事故发生。肇事大客 车挂靠的武汉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车 辆的技术状况、出车情况、驾驶人状态等 重要信息均不掌握,原驾驶人因病请假后, 车主雇佣临时驾驶人梁伟,从事至广州的 非法营运,对此公司根本不知情,完全属 于失控状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措施更是 无从谈起。
驶至连霍高速河南省三门峡市境内741公里900米义昌大桥上,车上违法装载、运输 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和烟花爆竹发生爆炸,致使义昌大桥坍塌,车辆坠落桥下,造成 1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632万元。
产品质量法的案例
产品质量法的案例【篇一: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吴大军一心想着今年父亲 80 大寿送件特别的礼物,本想给老父亲送一份孝心,让老人家温暖过冬,不成想,竟因一条电热毯使得父子二人天人永隔。
2013 年 11 月 28 日是吴大军的父亲吴老头的生日,吴大军的母亲早年因病离世,一直是吴老头含辛茹苦拉扯吴大军长大。
如今吴大军长大成人,一心想着要对父亲好,吴老头的生日当天,吴大军在某商场买了某品牌的电热毯送给父亲。
由于亲朋好友聚在一起聊天到很晚。
吴老头身体又不好,吴大军就把新买的电热毯给吴老头铺上让他早些休息。
深夜正当大家都聚在一起的时候,从吴老头的卧室传出来一股烧焦的味道。
吴大军带头冲进卧室,却发现卧室的床上冒着丝丝的青烟,而吴老头正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
看到这一幕,吴大军紧急拨打 120 并将吴老头送医,但是吴老头经过医生全力抢救还是无效死亡。
后经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
检验发现电热毯有 2 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
吴大军悲愤之下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该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商场却辩称电热毯的质量问题应该是厂家的责任,所以不应该由商场承担。
律云律师观点:电热毯应该属于有可能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的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13 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另第 26 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 本案中,电热毯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属于劣质品,没有达到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所以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电热毯制造厂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至于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 44 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第一章:违规销售不合格商品案例1.1 某电视品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例:该电视品牌销售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面临行政处罚。
1.2 某食品企业销售过期食品案例:该企业销售过期食品,涉嫌危害消费者安全,将被行政处罚。
1.3 某建筑公司未按照规定施工案例:该建筑公司违反建筑法规,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将被行政处罚。
第二章:环境保护违法案例2.1 某化工企业未妥善处理废水案例:该企业将废水直接排放入江河,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将被行政处罚。
2.2 某矿山公司非法开采矿石案例:该矿山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矿石采掘,造成环境破坏,将受到行政处罚。
2.3 某工厂排放大量废气案例:该工厂未配备废气处理设备,排放大量有害气体,将面临行政处罚。
第三章:违规经营案例3.1 某药店非法销售处方药案例:该药店未获得相关许可,擅自销售处方药,将遭到行政处罚。
3.2 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保险业务案例:该公司未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非法开展保险业务,将被行政处罚。
3.3 某旅行社违规收取费用案例:该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多次违规收取费用,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将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违法案例4.1 某建筑工地存在安全隐患案例:该建筑工地违反施工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将面临行政处罚。
4.2 某化工企业生产操作不当案例:该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问题,造成安全事故,将被行政处罚。
4.3 某加油站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案例:该加油站未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将面临行政处罚。
附件:附件一:某电视品牌销售不合格产品相关证据材料附件二:某食品企业销售过期食品相关证据材料附件三:某建筑公司未按规定施工相关证据材料附件四:某化工企业未妥善处理废水相关证据材料附件五:某矿山公司非法开采矿石相关证据材料附件六:某工厂排放大量废气相关证据材料附件七:某药店非法销售处方药相关证据材料附件八: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证据材料附件九:某旅行社违规收取费用相关证据材料附件十:某建筑工地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证据材料附件十一:某化工企业生产操作不当相关证据材料附件十二:某加油站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相关证据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政府在行政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作出的惩罚性处理。
最新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案例
2014年十大质量违法典型案例案例1:银川市重庆“123”火锅使用回收地沟油案2014年1月23日,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一举端掉位于永宁县望远镇用废弃油脂加工火锅底料的黑作坊,依法查处重庆“123”火锅5家门店使用回收加工的地沟油作为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其违法所得212400元,没收火锅底料676公斤,处以罚款245000元,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司法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涉案人员李某(男)、周某(男)、朱某(女)3人有期徒刑3年、1年6个月、1年,并处罚金10万元、9万元、9万元。
案例2:王来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4年8月14日,依法取缔了位于兴庆区大新镇新渠稍十二队王来福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酱油、食醋的黑加工点。
其生产的酱油、食醋经检验含有“日落黄”和“敌敌畏”等有毒有害物质。
王来福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3:银川及时雨纯净水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案2014年10月23日,在对银川及时雨纯净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加工纯净水。
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相关设备和材料,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4:董记凉粉加工店使用不符安全标准原料案2014年5月7日,对兴庆区董记凉粉加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原料豌豆粉包装物上无厂名、厂址等标识。
原料豌豆粉经宁夏食品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生产原料豌豆粉228袋,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5:蒋存明销售过期食品案2014年9月17日,蒋存明在兴庆区掌政镇一处库房内,对一批已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涂改、并重新打印新的生产日期。
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过期小糕点31箱及相关生产设备,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6:德泰永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案2014年4月2日,在对银川德泰永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柴胡等共计114个品种中药饮片无标签,包装上无生产批号等基本信息,不能提供中药饮片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和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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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十大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银川市重庆“123”火锅使用回收地沟油案
2014年1月23日,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一举端掉位于永宁县望远镇用废弃油脂加工火锅底料的黑作坊,依法查处重庆“123”火锅5家门店使用回收加工的地沟油作为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其违法所得212400元,没收火锅底料676公斤,处以罚款245000元,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司法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涉案人员李某(男)、周某(男)、朱某(女)3人有期徒刑3年、1年6个月、1年,并处罚金10万元、9万元、9万元。
案例2:王来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8月14日,依法取缔了位于兴庆区大新镇新渠稍十二队王来福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酱油、食醋的黑加工点。
其生产的酱油、食醋经检验含有“日落黄”和“敌敌畏”等有毒有害物质。
王来福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3:银川及时雨纯净水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案
2014年10月23日,在对银川及时雨纯净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加工纯净水。
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相关设备和材料,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4:董记凉粉加工店使用不符安全标准原料案
2014年5月7日,对兴庆区董记凉粉加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原料豌豆粉包装物上无厂名、厂址等标识。
原料豌豆粉经宁夏食品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生产原料豌豆粉228袋,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5:蒋存明销售过期食品案
2014年9月17日,蒋存明在兴庆区掌政镇一处库房内,对一批已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涂改、并重新打印新的生产日期。
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过期小糕点31箱及相关生产设备,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6:德泰永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案
2014年4月2日,在对银川德泰永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柴胡等
共计114个品种中药饮片无标签,包装上无生产批号等基本信息,不能提供中药饮片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和验收记录。
依据国家《药品管理法》没收114个品种中药饮片,处以罚款13727.55元。
案例7:冒用他人厂名销售不合格热轧钢筋案
2014年5月7日,在银川市钢材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11家销售公司销售冒用厂名、厂址和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1663吨,货值506.74万元。
依据国家《产品质量法》责令相关公司停止销售,对11家销售单位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8:欢乐岛游乐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14年6月27日,在对金凤区欢乐岛游乐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日期的“极速风车”等四种特种设备,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这四种设备,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9:宁夏生殖保健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宁夏生殖保健院有限公司在未获得过“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称号的情况下,于2014年2月15日至3月19日期间,在其网站发布宣传广告,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基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10:唐晓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兴庆区鑫盛商行业主唐晓东自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从马某(公安机关已另案处理)处购进标有“牛栏山”注册商标二锅头白酒440件,货值为11400元。
经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
依据国家《商标法》,没收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