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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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全过程-附表格范本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全过程-附表格范本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制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时限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所称“180天",应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办理程序(一)、申请纳税人向本地主管税务机关“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下列需查验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 及复印件;2、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如本公司与自产粮食的农民签订的自产证明;3、主管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即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对限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可在调查环节调查核实时,要求纳税人补齐。

(二)、受理“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输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交付纳税人三份,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后加盖公章后,再由纳税人返原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

(三)、内部传送“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内部信息传递岗,进行网络传递或制发《税务资料内部传递单》,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前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实务青岛地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财税实务青岛地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财税实务青岛地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至外县(市)临时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出外生产经营之前,抱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出具《出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签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通常为30日,最久严禁少于180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出外经营活动前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出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允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建议1.立案审查。

外出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业务概述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录入系统,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3.资料归档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相应报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这里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过税务登记后,如果有到外县(市)临时开辟营业地,纳税人就必须首先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申请及承诺书
我单位以集团公司资质承接了,工程地址: ,工程造价元,合同始建完工日期。

该工程办理异地施工证明,特向集团公司财务部申请办理长沙市雨花区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是否为自营项目()]
我单位承诺:该工程竣工结算后,将施工地税务机关异地施工证明填好工程完工、纳税金额数据及税收清缴意见签字盖章的第四联单,及时返还给集团公司财务部。

若发生异地施工证明遗失造成税务局处罚或追究相关责任,由我司财务部全权负责。

申请单位财务部(盖章):
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集团公司办税员审核:
年月日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已收到集团公司办理好税务手续工程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份。

号码为:
收到人签字:年月日。

办税指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办税指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要如何开具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业务描述】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2020年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020年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办理要求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扩展阅读]一、业务概述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无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10日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1)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罚;(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符合条件的依据《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录入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还需要录入销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经办人、证明核销人和核销日期;办结核销。

3.资料归档。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概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开具外管证的程序1. 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2.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的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 主管税务机关将《外管证》交给纳税人。

四、使用外管证的程序1. 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地后,应当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外管证》。

2.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验《外管证》,确认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

3.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外管证》由纳税人持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五、外管证的有效期限《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如果纳税人需要延长外管证的有效期限,应当在外管证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六、外管证的作用外管证是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凭证,具有以下作用:1. 纳税人凭借外管证到外地经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外管证可以有效避免纳税人逃避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

3. 外管证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维护税收秩序。

总之,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不仅规范了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也保障了国家税收权益。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字( )第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经营地址
行业
登记注册类型
经营方式
销售货物
以下由销地税务机关填写
货物名称
单位
起运数量
总值
货物名称
销售数量
销售单价
销售金额
合计
合计
运销地点
转运地点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有效日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销售地税
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加盖公章后,再由纳税人返原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

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成品油征管等25个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2018年4月12366)<思迈特论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

《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

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

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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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要求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扩展阅读]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
要求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10日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罚;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符合条件的依据《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录入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还需要录入销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经办人、证明核销人和核销日期;办结核销。

3.资料归档。

税总发[2016]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6]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文号:税总发[2016]106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6/7/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

《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

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

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三、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一)《外管证》的开具1.“一地一证”。

税务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税务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XX地税外证〔2006〕XX 号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各一份。

利用说明一、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二、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利用。

三、填表说明:(一)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二)劳务地址: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址。

(三)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记录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抵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记录;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记录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四、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各一份。

注释:一、文书设立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记录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记录,同意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记录手续。

本条明确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办理和利用。

需要办理和利用本文书的纳税人是指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所谓外出经营是指纳税人到原来办理税务记录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之外的县(市)经营,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县(市)经营,也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出经营。

所谓临时经营是指纳税人从事的是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若是纳税人是到外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则应当办理税务记录,而不是《外出经营税收活动管理证明》。

《税务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为: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诞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记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地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地税)

(2009-03-20 1、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外管证》?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 地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 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 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 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2、建安企业外出施工应当开具《外管证》 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 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 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地税) 地税外证〔 纳税人名 称 法定代表 人 (负责 人) 税务登记 地 登记注册 类型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应税劳务 劳务地点 有效期限 年 月 年 月 合同总金额 月 日 月 日 日至 年 日至 年 合同金 额 身份证 件 名称 外出经 营地 经营方 式 〕 号 纳税人 识别号
负责人:


使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 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 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 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 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 办理有关
经办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年 月 月 日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日 年

会计干货之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几个问题

会计干货之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几个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几个
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lt;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gt;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相关问题还有:
1.公司需要到外省从事建筑安装项目,开具外管证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lt;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gt;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2.建筑业企业的外管证有效期有多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地税函[2013]10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的通知
(吉地税函[2013]10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与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 / 1。

跨外地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跨外地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跨省《外地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网上预报验操作指南
概述:为了减少外地建安行业纳税人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外地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的排队等候时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推出《外经证》预报验模块。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前录入《外经证》信息后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

纳税人预报验操作流程:
1.登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cn),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选择“游客登录”,输入验证码。

2.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跨省外经证预报验”,进入外经证预报验录入界面,进行相关录入,然后点击提交。

3.携带相关资料到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温馨提示:客户端系统建议使用谷歌内核的浏览器,例如:火狐或者360极速模式等浏览器登录使用该系统。

一、系统登录
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页面,如【图1.1-1】,
【图1.1-1】
选择点击,页面显示如【图1.1-2】,
【图1.1-2】
正确输入验证码,点击按钮,进入系统,如【图1.1-3】,
【图1.1-3】
二、跨省外经证预报验
在【图1.1-3】中,点击业务,进入操作页面如【图1.2-1】,
【图1.2-1】
在【图 1.2-1】中,按页面信息要求填写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如【图 1.2-2】,单击
按钮,确认提交即可。

提交成功后提示信息如【图1.2-3】,
【图1.2-2】
注意:在【图1.2-2】,其中“经营地行政区划”和“主管税务局”的选择必须对应,即选择属于哪个区的行政区划,即选择属于哪个区的主管税务局。

【图1.2-3】
至此,客户端部分的“跨省外经证预报验”操作完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6.25
•【字号】川地税发[2007]56号
•【施行日期】2007.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7〕5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省局直属分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地税直[2007]31号)。

根据《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税务登记证向税务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主管地税机关均应按规定开具。

文书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要求制作。

二、纳税人持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时,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均应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税收征管。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川地税发[2007]5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6.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7〕5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省局直属分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地税直[2007]31号)。

根据《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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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以下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
应税劳务
营业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名称发Fra bibliotek份数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地税)
地税外证〔〕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件
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税务登记地
外出经营地
登记注册类型
经营方式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应税劳务
劳务地点
有效期限
合同金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总金额
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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