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国税系统,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7﹞74号【发文日期】1997-04-03【实施时间】1997-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了适应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办税服务厅的规范管理,保证办税服务厅各项工作顺利运行,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的征管模式优质高效运行,实现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与国税机关严格税收执法的有机结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税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组织收入、实施监控、提供信息、宣传税法等涉税管理服务的中心,是基层国税机关征收服务和纳税人办税的场所,是国税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地延伸。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它交通设施完善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本着功能齐全、监控有力、方便实用的原则设置,其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室)”。
办税服务厅以县级国税机关为单位一县一厅,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至二个办税服务厅联网的“支撑点”,凡能集中办理的涉税事项,原则都应进入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办税服务厅建成宣传税法的阵地,依法征税的场所,为民服务的窗口,树立新风的样板。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五条 征收监控和管理服务系列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务咨询等基本窗口。
第六条 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注销或遗失税务登记申请;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换证、验证;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委托代征证书;负责提供税务登记台帐;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申请;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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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企 业总机构直 接管理 的跨 地 区设 立的项目瓿 , 应按
七、 认定办法第八条第 ( )款规定主管税务 机关制作的 《 二 税 项 目 际 经营 收 实 人的 O % 按 月或 按 季 总机 构向 项目所 在 地 预 分 . 2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中需明 确告 知 : 同意 其 认 定申请 ;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企业 所得税,并由项目 一 部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预缴。 确 认 的时 间。 四、建 筑 企 业 总 机 构 应 汇 总计 算 企 业 应 纳 所 得 税 ,按 照 以下 八、认 定办法第八 条第 ( 三)款 第 1 项规定主 管税务 机关制 方 法 进 行 预 缴 : 作 的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中需 明确 告 知 :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已 超 过 其 ( 一)总机构只设 跨地区项目 的,扣除已由项目部 预缴的企 部 小规 模纳税 人标准,应在收到 税 务事 项通知书 后 l 内向主 业 所 得 税 后 , 照其 余 额 就 地 缴 纳 ; 0日 按 ‘ 管税务机关报送 《 增值税一般 纳税 人申请认 定表 或 《 不认定增
外管证开具及报验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一、到外县(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三证合一,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内容包含外出经营地址、经营时间、合同金额,如建筑安装行业有分包款需列明分包合同金额)(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二、临时到外县(区、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至少3张)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三证合一,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4)情况说明(预缴税款金额与合同金额、外经证金额不一致时需要说明原因,如有分包款需扣除时需携带分包合同复印件)(5)公章(盖《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所有上述复印件时使用)
三、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份(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提供缴款证明)如在经营地没有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提供3份原件。
关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关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关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大规模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升温,道路设施基础建设投入不断增大,建筑和房地产行业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成为地方税收增长的新亮点,对地方税收贡献逐年增大。
但由于建筑安装企业在其提供劳务和建筑施工上具有流动性强、工程项目周期长和成本费用核算复杂、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利润等特点,使得建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成为难题,特别是外出经营的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在外地的实际经营情况,且与施工地税务机关缺少联系和沟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税收流失较为严重。
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同一地的不超过180天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外地来马施工企业都是在生产经营后收取预付款需发票时进行报验登记,有的甚至在工程竣工结算需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还有的在已按无证经营规定进行税款征收的情况下为少缴税款而后补办外经登记手续。
造成登记滞后,信息资料不实,管理上形成“空档”,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
(二)没有严格执行外经证的缴销制度纳税人所在地与施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缺少沟通,缺乏有效的监督。
开出外经证的税务部门没有对其开具外经证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进行及时深入的跟踪,到期也没有按规定做核销处理。
另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情况及其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如何,施工地税务机关一无所知,在施工地凭一张外出经营证就可以不在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容易产生管理真空,纳税人就非常容易钻税收的空子,达到偷税的目的。
这也给建筑市场带来不公平的竞争,污染了纳税环境。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哪些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哪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时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的一种证明。
这个证明的主要作用是证明该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时已经缴纳了相关的税费。
在国内,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明,涉及到了税收政策、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税收证明,证明企业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缴纳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证明是最基本的税收证明,没有企业所得税证明,其他的证明都无法在税务机关获取。
2. 增值税证明:如果企业从事生产制造、销售等行业,在外出经营活动时,当地税务部门需要获取该企业的增值税证明。
该证明会证明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缴纳情况。
3. 印花税证明:印花税是一种印章、票据、合同、证明书等文化用品的税收,也被称为文化事业建设税。
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外出经营活动时,免不了会使用印章、签字、签订合同等,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也会在税收证明中出现。
4. 营业税证明:营业税是企业在进行商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收。
随着营业税被消除,该证明已经不再需要。
5. 所得税证明:许多企业在外出经营活动时,除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需要缴纳所得税。
税务部门需要获取该企业的所得税证明,证明企业已经依法缴纳所得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税收逃漏和税费欠缴的现象,并保证了企业和个人在外出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性。
同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也是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证明企业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是遵纪守法、守信经营的企业,有积极的作用。
总之,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国内税收和企业管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和个人要在外出经营活动时,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的工作,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税收证明,保证自身的合法性和信用度,共同维护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基层单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局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经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条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经证》,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将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
第五条根据施工生产的要求,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公司范围内工程项目《外经证》的开具工作,由税务管理员办理具体事务,各基层单位不得自行办理。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外经证》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应在本单位所属各工程项目开工前,及时督促项目经理将该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原件各一份送回本单位财务科室,由项目责任会计及时将以上资料报送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并协助税务管理员完善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7-2-198【税种】企业所得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概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开具外管证的程序1. 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2.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的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 主管税务机关将《外管证》交给纳税人。
四、使用外管证的程序1. 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地后,应当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外管证》。
2.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验《外管证》,确认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
3.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外管证》由纳税人持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五、外管证的有效期限《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如果纳税人需要延长外管证的有效期限,应当在外管证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六、外管证的作用外管证是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凭证,具有以下作用:1. 纳税人凭借外管证到外地经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外管证可以有效避免纳税人逃避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
3. 外管证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维护税收秩序。
总之,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不仅规范了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也保障了国家税收权益。
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成品油征管等25个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2018年4月12366)<思迈特论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
《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
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
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税总发2017年103-跨区域经营不再开具外出证明
2017-09-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自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相关的税收规定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等相关文件。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第21号公告),本期将对《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进行介绍,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哪些纳税人需要开具《外管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浙国税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跨省或者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营改增后,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开具《外管证》需要携带哪些资料?可以当场办结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税总发[2016]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文号:税总发[2016]106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6/7/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
《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
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
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三、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一)《外管证》的开具1.“一地一证”。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报验流程
四、报送资料 有关合同或协议、代开发票和完税证明。
二、工作任务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等事项,凡在大潘、新民屯税务所管辖范围内 提供建筑劳务的,由两个税务所进行报验登记和反馈,在开发区税务所和管理科 管辖范围内提供建筑劳务的,由税务登记窗口进行报验登记和反馈。报验人员要 建立《查验外管证台账》。 三、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合同或协议。 4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一、流程图 登记受理岗或涉税事项受理岗(录入)→登记审核岗(复核)→综合业务 业务科长岗(审批)→登记受理岗或涉税事项受理岗(销号) 二、工作任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申报表》。为方便纳税人,凡在大潘、新民屯税务所管辖范围内提供建筑劳务的, 由两个税务所税收管理员的涉税事项受理岗受理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在开发 区税务所和管理科管辖范围内提供建筑劳务的,由税务登记窗口登记受理岗受理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三、税务文书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三、税务文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副本,建筑安装施工合同或协议,印花税完税凭证。 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 10 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 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登记 受理岗或涉税事项受理岗在金税三期中进行核销,采取谁开具谁核销的原则。 3 报验登记 一、流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登记受理岗→所长岗→税收管理员岗
税收管理员涉税事项受理岗发起流程并核销,在《外管证》上使用税务所或管理 科公章。
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管证》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应在当天予以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 料不全的,退还纳税人补正。应重点审核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外管证》的业务是 否属于混合销售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属于国税局开具《外管证》范围的, 应告知纳税人到国税局办理。符合开具外管证条件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上报审 批,并将审批后的相关信息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起流程或转综合业务科 处理。税收管理员或综合业务一科受理人员要及时填写《核发外管证登记台账》, 打印《外管证》一式四份及送达回证,交予纳税人三份,一份和纳税人附报资料 留存;综合业务一科要按月将核发外省市外管证情况反馈给各科所,税收管理员 要结合本科所外管证开具情况跟踪外出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完税和记账情况,特别 是企业所得税补税情况。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的办理流程有哪些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的办理流程有哪些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的办理流程大致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申请;其次是受理和核发;最后是缴销。
下面,小编对上述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流程整理,以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的实务工作带去帮助。
1、申请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填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受理和核发
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受理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对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向纳税人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缴销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开具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通过以上对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的办理流程的描述,相信大家已经对这一业务的的工作流程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
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
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
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运用原有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和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19•【文号】国税函[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企业如何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企业如何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企业都面临着向外拓展业务的需求。
在开展跨地区、跨国家的经营活动时,企业常常需要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以满足商务合作、营销推广和市场开拓的需要。
本文将介绍企业如何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帮助企业更好地拓展业务。
首先,企业需要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企业在准备开具证明时必须遵守当地政府颁布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可能涉及证明的申请流程、所需材料和审批程序等具体细节。
企业可以通过咨询当地商务部门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来了解清楚具体要求。
其次,企业需要准备必要的材料。
通常,外出经营管理证明需要提供以下基本信息:企业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拟外出经营的目的地、预计经营时间、所需资金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准备好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这些材料将作为证明企业合法性和可信度的重要依据,所以企业需要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然后,企业需要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选择合适的证明申请方式。
一般来说,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专业机构代办或自行办理。
如果选择委托代办,企业需要与代办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提供所需材料。
代办机构将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当地法规,负责整理材料、办理申请和跟进进展。
如果选择自行办理,企业则需要根据当地法规,自行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好所需材料,然后将申请提交给相关政府机构进行审批。
在申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时,企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准确填写申请表格。
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要求企业使用指定的申请表格,企业要仔细阅读表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
填写时应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确保不出现错误或遗漏。
其次,提前做好申请准备。
由于外出经营管理证明需要涉及到企业的相关信息,可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进行查询和整理。
因此,企业应该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例如准备好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以及经营计划、财务报表等信息,以便能够及时地提交申请。
【电子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缴.doc
【电子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缴销,实用篇get~外经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建筑服务例外,可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如果自外经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您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哦!先学习如何使用电子税务局开具外经证1.成功登录之后选择“企业进入”2.点击“事项办理”→选择“登记”类事项→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点击“办理”3.出现提示信息界面(须先确认系统强制监控的相关栏次状态为“通过”,如若异常则需根据具体异常情况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该事项)点击“确定”→右下角点击“下一步”,(若系统提示“存在未缴销外出经营证明”,非强制监控的提示信息,可继续进行下一步操作。
建议纳税人尽快缴销未缴销的外出经营证明)4.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点击“下一步”,如出现“一般情况下有效期限起应大于申请日期”请点击“确定”。
5.提交之后,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外经证办理状态,办理状态会自动变成“已受理”(由于外经证开具环节为系统自动审核,查询状态变化时可能会稍有延迟)。
当办理状态显示“已受理”时,点击“签收”。
6. 签收后可自行打印外经证。
系统将自动提交报验登记给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可前往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醒税务人员受理,具体的报验登记手续以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当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事项状态变成“已受理”时,即已完成报验登记手续。
温馨提醒:通过电子税务局打印的外经证已有主管税务机关的数字公章,纳税人可以直接使用,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加盖公章啦!在事项办理的“电子信息下载”中可以将带有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的涉税文书保存下来!如果无法下载或者点击“签收”之后无法打印,建议升级Adobe Reader PDF软件的版本稍后再试即可!在业务发生地完成了外出经营活动申报之后,必须回到机构所在地核销外经证,流程如下:1.点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办理”。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区(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区(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成地税发[2003]143号•【施行日期】200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区(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地税发[2003]143号)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区(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我市地方税收属地化征管的需要,根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属地化征管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地税函[2003]88号)及其业务衔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人跨区(市)县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格式见附件)。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初审后,由综合科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一份《证明》限填一个项目。
二、在经营地累计未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在经营地从事生产经营前,应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综合科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
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税务登记证副本;(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后,将相关信息传递至税务登记机构(分局),由税务登记机构(分局)进行确认并进行临时税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按照“临时户”的征管状态实施税务管理。
三、对在经营地累计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综合科提出申请,并经税务登记机构(分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后,按照“正常户”的征管状态实施税务管理。
四、实行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只能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在经营地累计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可以凭《注册税务登记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准购证》领购发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为规范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对我省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公告如下:一、建筑企业总机构跨省直接设立项目部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内建筑企业不跨省而在外县(区、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的,按照《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4〕62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省内建筑企业到外县(区、市)提供建筑劳务,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的建筑企业到所在城市主城区以外的县(区、市)提供建筑劳务,未设立分支机构而以项目部形式经营或虽未设立项目部但实质上构成提供建筑劳务项目(上述经营形式简称为“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能够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首次报验登记时提供《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见附件)的,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征收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和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税。
四、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能依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不能在首次报验登记时提供《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的,视为企业非自营业务。
建筑企业应就该项目全部收入并入其收入总额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营者按以下规定缴纳所得税:(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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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
的通知
【标 签】外出经营活动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7﹞56号
【发文日期】2007-06-25
【实施时间】2007-06-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省局直属分局《关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地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直(2007)31号)。
根据《征管法》和《》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税务登记证向税务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主管地税机关均应按规定开具。
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按照《》(国税发(2005)179号)要求制作。
二、纳税人持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时,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均应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税收征管。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