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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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5年3月17日),为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约束,推动产业(企业)调整和升级,现就我省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是开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的承办部门。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工作职责,做到领导、科室、人员三落实,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开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科学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严格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细化和完善符合省情的鼓励类产业认定标准,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和健全部门协商、联席会议、信息传递、争议处理、年度总结等工作机制。

三、税务部门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能够自行界定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出具确认文件。

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在企业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难以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相关文书后,接收其确认申请材料。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2008年4月21日)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对税务鉴证的要求,有利于维护涉税鉴证代理双方的合法利益,现对你们《关于增补涉税鉴证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川国税函[2007]357号)函复如下:一、涉税鉴证收费属税务代理收费范畴,管理按照川价费[2003]222号文件执行。

二、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序号年经营收入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2500元1.251万-100万元5000元13101万-500万元10000元1.4501万-1000万元20000元1.51001万-5000万元30000元1.65001万元以上0.6%2.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业务鉴证》序号年经营收入收费标准1.1500万元以下10000元1.2501万-5000万元20000元135001万-1亿元30000元1.41亿元以上0.5‰3.《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序号损失额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5000元1.251万-100万元10000元13101万-500万元20000元1.4501万以上0.4%4.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序号帐面亏损额收费标准1.1500万元以下2500元1.251万-100万元5000元1.3101万-500万元10000元1.4501万以上0.2%5、《出口退税申报鉴证》参照表一。

6、下列十一项扩展鉴证业务执行“协议定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鉴证》《技术开发费扣除鉴证》《固定设备投资抵免鉴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建帐企业)、亏损弥补、财产损失鉴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率与销售收入毛利率的差异调整鉴证》《减免税申请鉴证》《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鉴证》《本年度申请企业所得部退库2万元(含2万元)以上鉴证》《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鉴证》《企业注销、停业税款清算鉴证》《其他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三、本批复自下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在试行期间若有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财政收入与支出:省及直辖市:四川:收入(1949年至2016年)

财政收入与支出:省及直辖市:四川:收入(1949年至2016年)

86.95 105.2 129.84 152.58 166.03 177.9 194.63 218.15 230.26 254.19 303.55
628.95 732.07 886.67 1180.58 1537.42 1827.04 2103.51 2312.46 2353.51 2329.23
22.43 23.05 25.6 27.5 29.57 31.17 33.84 38.01 41.86 48.1 57.59 71.07 84.74 103.1 116.74 123.95 149.65 185.12 205.68 235.45 306.45 324.48 638.3
0.87 0.96 1.08 1.24 1.71 2.31 3.28 4.46 5.85 7.74 10.57 12.28 16.52 20.39 23.53 26.73 31.69 30.03 32.14
1.33 1.32 1.48 1.87 2.07 2.52 4.36 5.78 6.45 9.35 32.71 31.79 34.08 41.6 50.75 54.05 61.11 64.64 65.1
21.79 27.8 36.69 42.53 50.36 55.5 56.67 62.81 75.37 89.6 110.25 134.76 178.64 245.67 268.6 348.15 475.8 611.51 725.41 812.08 805.24 780.26 436.3
10.26 15.42 16.54 26.06 22.54 26.55 34.78 45.74 29 24.75 31.05 39.94 54.39 80.73 92.73 109.29 141.49 200.59 246.45 266.57 286.06 295.31 299.4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投资收益是否计入收入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一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时,涉及的投资收益按以下口径执行:(一)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二)企业从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企业取得的符合《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其它的投资收益不得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

二、关于外币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已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的相关部分外,应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问题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下发前税务机关已经办理的技术转让事项可不再作调整。

四、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企业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其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此前年度发生的尚在法定弥补亏损期内的亏损;此前实行查账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限应自发生亏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日四川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目前,二手车流通规模发展与汽车社会保有量快速增长不相适应,二手车交易有很大上升空间。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汽车产业发展,满足多层次汽车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证符合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自由流通。

省外、省内二手车跨区域流通,申请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对于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不得跨区域流通。

各地不得超范围限制二手车迁入,已经实行超范围限制措施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二、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

各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国税、保险、金融等部门要整合优化服务流程,开展一站式服务,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方便群众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纳税、保险、贷款等手续。

要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二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对在异地进行交易的二手车,不方便驶回注册地车辆管理所查验车辆的,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按规定查验车辆,将查验记录表密封交车辆所有人,车辆所有人到注册地车辆管理所提取车辆档案时将查验记录表交注册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一)2008年03月07日星期五 23: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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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标 签】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财税〔2016〕11号
【发文日期】2016-04-08
【实施时间】2016-04-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4〕15号)精神,现将经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15年度及2016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
一、经初审获得2015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2.广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攀枝花市教育基金会
4.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5.四川省城乡建设信息学会
6.四川省厨房用具行业协会
7.四川省川联旅游业商会
8.四川省川联小微企业协会
9.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10.四川省电工技术学会
11.四川省动力工程学会
12.四川省儿童少年基金会
13.四川省妇女发展基金会
14.四川省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
15.四川省华侨公益基金会
16.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
17.四川省建设人才开发促进会
18.四川省教育摄影协会
19.四川省金属学会
20.四川省科研单位院所长协会
21.四川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
22.四川省射击协会
23.四川省射箭协会
24.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
25.四川省市长协会
26.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27.四川省丝绸协会
28.四川省特产协会
29.四川省投资促进会
30.四川省优质教育促进会
31.四川喜马拉雅慈善基金会
二、经复审获得2016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四川省质量协会
2.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3.四川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以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8日关联知识:
1.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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