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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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按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州)局、县(市、区)局机关要做到全员学习。

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是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为《办法》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部门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循“忠实遵照《办法》原则,完全依照《办法》规则,严格按照《办法》程序”的精神,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备查等工作,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督促检查,开展调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近期检查的重点是:起草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审查材料;法规部门是否按规定启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是否有会议记录等等。

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关于异议处理问题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原则上由法制部门归口对外收发件,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书面答复,经法制部门审查后回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3•【字号】•【施行日期】2001.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00〕90号)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52个省级行政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进行了认真清理,并于2000年12月和2001年1月,分两次通过《四川政报》增刊将清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以及40多家大型企业征求意见。

省政府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采纳了建设性意见。

现将各部门第一批取消审批的115个项目、下放审批的87个项目和53个备案项目共255个项目予以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1月23日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取消审批17项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环保政策、资金自筹,不需平衡外部条件的城市基础、商品房建设项目2、一般工业基本建设项目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筹资金,能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农业项目(含农业产业化、畜牧、林业、水产、农机、农业科研所等)4、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自主确定贷款的工业、农业项目5、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地方公路改扩建和中小桥梁、隧道、站点建设项目6、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水运港口建设、航道整治项目7、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铁路专用线8、民用天然气包干计划指标、地方天然气利用指标、天然气计划指标9、全省工业、民用的焦炭、煤炭年度分配计划10、下达天然气净化费投资计划11、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12、工业性试验项目13、科技推广应用项目14、邮电附加费使用计划15、非成都市区生源毕业生到省直单位入城入户指标计划16、大型企业计划单列事项17、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二、下放审批19项1、总投资规模在省审批权限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可研、初设、开工2、城市日供水5万吨以下项目3、不需省上平衡资金的城市处理污水项目4、不需省上平衡资金的城市处理垃圾项目5、总投资规模在省审批权限以下的城市路桥基建项目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省平衡资金和外部条件、在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工业新建、扩建项目7、市、州机关办公用房,高档别墅、高档楼堂馆所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8、市、州经济适用房项目9、地方电力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小型水电项目、35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的项目10、由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市场、商业网点及其他商品流通设施(不含省以上直属储备粮库)项目11、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教育建设项目12、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13、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文化设施建设项目14、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广播电视建设项目15、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新闻出版建设项目16、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体育设施建设项目17、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旅游宾馆(饭店)建设项目18、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其他社会发展项目19、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成都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审批6项1、除国家重大技改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技改项目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2、编制下达年度调控方案,改为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3、将审批全省性企业及企业集团,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4、废旧有色金属出省手续5、煤炭调运出省手续6、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二、下放审批1项市、州属生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在各项建设条件均能自行落实,不需要省平衡协调的项目三、备案2项1、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2、市、州生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在各项建设条件均能自行落实,不需要省平衡协调的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2项1、教仪生产定点厂家认定2、审评推荐学生体育卫生艺术器材及学生保健用品二、下放审批5项1、转学到外省的高中学生会考成绩审定2、中专学校专业设置3、中专学校学生转学4、中专学校勒令学生退学及开展学籍5、省属高校副校级(不含副校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管理三、备案4项1、教师进修学校设立变更2、学位授予单位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3、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4、成人中专调整或增设专业四川省科技厅取消审批5项1、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2、技术商品、科技致富信息及特定技术培训班广告内容的审查3、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4、技术交流会5、科技广告四川省公安厅一、取消审批3项1、银行购买专用运钞车2、公路检查证3、营业性公共场所消防许可二、下放审批5项1、外国人前往非开放地区旅行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登记和储存许可3、生产、购买、运输烟花爆竹许可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防范设施建设方案5、经营网吧三、备案5项1、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给予拘留处罚2、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ISP、ICP互联、接入等单位3、入川销售防产品4、采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新工艺消防安全标准和预防火灾办法5、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四川省安全厅备案1项经批准录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录像资料目录四川省民政厅一、下放审批1项特、一等伤残军人家属及未成年人子女农转非的审批下放市、州二、备案2项1、经省民政厅审批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帐号2、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四川省司法厅下放审批1项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四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6项1、各种财政周转金和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2、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报损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3、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4、省级部门社会集团消费专项控制商品5、省级单位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和核销6、核准收费单位领取《票据领购证》二、备案3项1、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2、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3、直接管辖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四川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5项1、省级政府系统内部和中央在蓉单位干部调动2、省属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3、省属部门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4、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5、省级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二、下放审批8项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一般行政职务2、市(州)、县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3、三州汉族内调干部安排到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县两级的,分别由垂直管理系统的省厅局审批4、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市(州)、县两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工资方案、增加离退休费方案分别由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5、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县两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6、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增人计划内,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内跨市(州)调动、跨县调动的,以及由外系统调入市(州)、县两级的,分别由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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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

【标 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纠正扣除做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0﹞16号
【发文日期】2000-01-12
【实施时间】2000-0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4]31号《关于对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统一按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川办发〔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宽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2016年1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7•【字号】川委办[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2002年11月7日川委办[2002]30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关系到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2]17号),现就我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理顺体制,精简人员,进一步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促进人才的优化配置,使分流人员尽可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政策措施(一)乡镇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其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全部随同划转。

其中原由财政安排经费的,转为经费自筹后,在3年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按划转的人数及其原工资标准补助人头经费。

(二)鼓励财政拨款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往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在3年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原工资标准补助给用人单位人头经费。

(三)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由原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辞职费,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不得超过36个月的基本工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川府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7]3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登记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三条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四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五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二)拖拉机。

即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三)捕捞、养殖渔船。

即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四)军队、武警专用车船。

即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川委办[2000]88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川委办[2000]88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川委办〔2000〕88号)为切实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物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川委办〔1998〕59号),各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归口财政部门管理。

按照省财政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的批复》(川编发〔1999〕16号)精神,省财政厅已于1999年5月正式组建罚没物资中心,负责省级公、检、法、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执法部门收缴的赃物和其他罚没物资的接收、入库、保管、出库和委托拍卖工作。

二、罚没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的程序(一)罚没物资及赃物的界定。

纳入财政统管的罚没物资为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收缴、没收的各类物资;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赃物为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缴的除退还受害人以外的无主财物。

(二)罚没物资及赃物的收缴范围。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5.11•【字号】川地税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按照旧房交易额和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旧房交易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按照当地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实行核定征收后不再进行税款清算,如旧房交易额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计税交易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调整为:商用房1.5%-2.5%;非普通住房1.2%-2.0%;普通住房预征率在非普通住房预征率基础上减半。

各市、州地税局要在以上预征率幅度内合理确定当地预征率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进行认真、及时地清算。

省地税局之前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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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市(州)县(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妥善处理,政策清理工作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4﹞125号
【发文日期】2004-12-28
【实施时间】2004-1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市(州)县(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4]22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进一步优化我省招商引资税收环境,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切实认真贯彻落实。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坚决废除自行制定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向社会和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停止执行当地政府和其他部门擅自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建议其废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各地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于2005年2月底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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