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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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
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川委办[2012]31号
【发布部门】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30
【实施日期】2012.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
(川委办〔2012〕31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整治文风、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的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2012〕16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精简各类文件
1.凡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属同一部门、同一类工作、同一对象的,应合并发文,不分别
或连续发文。

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对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不再发文。

可采用电报、电话等方式布置的,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

2.省委、省政府文件(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同)主要发布我省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措施和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决策部署。

属省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省委发文,属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省政府发文。

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转发、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单独或联合制发的文件,需结合实际制发实施意见的,按对应原则由省直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

3.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方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提出指令性要求,也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报文。

省直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的文件,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转发。

需地方党委、政府知晓的,可抄送有关地方党委、政府。

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4.成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有关事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

议事协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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