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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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川府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川府发[201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2月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2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四川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省委领导下,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

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资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办主任。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并领导省政府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八、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副省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成办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8〕7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6〕116号)从即日起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安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保密审查事项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成密发〔2008〕2号)执行。

第三条(遵循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内容检查。

第五条(时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有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信息内容需报上级部门审核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特殊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审核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审核重点是内容、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知识问答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时间为()① 2007年4月5日② 2008年5月1日2、《条例》发布机构为()①国务院②全国政务公开工作小组3、《条例》内容包括()章()条()①五 38 ②六 404、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①国务院办公厅②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① 15 ② 206、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① 15 ② 207、(同上)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① 15 ② 208、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① 1月31日前② 3月31日前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①不可以②可以10、政务公开的提出体现了公开的责任制度,它一般由()负责。

()①公开办②相关责任部门、科室(人)多选题:1、《条例》出台的意义()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③促进依法行政④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①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②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③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3、《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①行政机关②党群机关③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④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4、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①公正②公平③便民④省事5、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①国家安全②公共安全③经济安全④社会稳定6、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④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有:()①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②财政预算、决算报告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④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8、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③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④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9、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重点内容有()①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②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③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④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10、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作风建设,促进依法、高效、廉洁履行职责,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是指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作风不实、服务不优、效率不高、行为不端,对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六条违反国家、省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规划布局、招商引资等方面违反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自行其是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决策失误或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关决策的;(三)对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贯彻执行不力而贻误工作的;(四)其他违反国家、省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规范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备案行为的有关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落实省政府关于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改革规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或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合格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证书,或对有关法律事实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办理,或不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办理理由的;(三)在审批、确认、裁决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五)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或办理确认、裁决事宜的;(六)违反审批、确认、裁决程序,或者超过承诺时限或法定时限的;(七)在年检等事项办理过程中搭车收费、推销商品,或者强制服务对象缴纳各种会费的;(八)在行政裁决过程中违反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裁决不公的;(九)在行政备案管理过程中搞变相审批,以备案取代审批的;(十)其他违反规范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备案行为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川省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四川省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四川省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第一部分国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十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十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十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的决定十八、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审批)十九、国务院关于取消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事项决定二十、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十一、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第二部分四川省二十六、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二十七、四川省消防条例二十八、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二十九、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三十、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三十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三十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临时管理规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三十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三十五、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三十六、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的通知三十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十八、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九、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四十一、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住宅物业管理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6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6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6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30日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动省属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精神,结合我省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8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省属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

二、操作规范(一)制定改制方案。

省属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并依法依规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改制方案应明确企业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改制操作程序等事项。

涉及职工安置的,应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严格审批程序。

省属一级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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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7]24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05
【实施日期】200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川办函[2007]2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8 年5 月1 日起全面、正确、有效施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7 〕 54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安排部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条例》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依照《条例》公开的轨道
(一)学习《条例》。

在各地、各部门普遍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将《条例》列入干部理论教育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采取自主学习、集中学习、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理论联系实际,努力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条例》公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尽快了解和熟悉《条例》;行政学院(校)要把《条例》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相关培训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加大对《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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