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十一届1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林业厅更名为林业局。
林业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林业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行政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1.林业生态环境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2.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3.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
4.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
5.依法治林,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林业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林业建设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业执法工作。
(二)组织、指导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风景林的培育和管理;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7•【字号】粤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2月27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8〕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的类别,坚持统筹协调,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类别划分根据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三个类别。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
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改革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
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有的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原有机构撤销或与其他事业单位整合;有的转为行政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30•【字号】粤府办[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拟订地方性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
3.原重化工业厅承担的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行业管理职能。
4.原电子机械工业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承担的电子机械工业和国防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5.原轻纺工业厅承担的轻工业和纺织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6.原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工业局)、水利厅承担的电力行业管理(不含以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的管理监督。
下同)职能。
7.原医药管理局承担的药品行业管理职能。
8.原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职能。
9.外贸货运、茧丝绸协调职能。
10.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3.29•【字号】粤府办〔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
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原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将重大科技攻关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程管理。
3.将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前期论证评估工作,交给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人民政府、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审计、评估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将科技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公报和科技奖励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科技期刊的质量审读、科技管理人员一般性培训等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承担。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
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司法厅。
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增加的职能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五)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粤府办〔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2.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
3.兽药GMP检验验收初审。
4.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5.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2.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
2.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
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下放的职责。
1.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2.受理向广东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4.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
5.省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6.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7.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
9.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粤府办〔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6.06•【字号】粤府办〔2000〕79号•【施行日期】200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7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〇年六月六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设置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副厅级)。
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是省人民政府派驻上海的办事机构,由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负责收集上海及华东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信息,提供经济协作、信息等服务。
(二)负责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人员因公到沪的联络接待工作。
(三)加强与上海各界和兄弟省、市、区驻沪机构的联系;做好对广东各市、县驻沪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做好广东驻沪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五)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经济协作和管理在沪劳务人员工作,协调驻沪企业有关事宜。
(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设3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领导组织开展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接待、人事、文秘、档案、财务、保卫、保密、党务工作;联系本省的市、县驻沪机构,指导协调有关工作;协助抓好广东驻沪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二)信息处负责收集整理上海及华东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信息。
(三)经济协作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经济协作工作;协调广东驻沪企业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广东在沪劳务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06•【文号】国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各司局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的有关信访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粤府办〔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二)划入卫生部门承担的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
(三)增加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依法行使食品综合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四)依法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省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粤人社发〔2010〕256号•【施行日期】202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拟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转企改制名单但尚未转制的事业单位是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获得批准后再实行参公管理。
已批准列入转制名单但尚未实施转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转制后自然转换人事管理制度。
二、关于岗位设置管理人员实施范围的问题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和经过地级市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关于是否设工勤技能岗位的问题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岗位设置应当坚持“按需设岗”,不能“因人设岗”。
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工作要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已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事业单位,可不设工勤技能岗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粤府办[2000]57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政府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行政复议工作职能交给法制办公室承担。
2.将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职能和原代管的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信息产业厅承担。
3.将信访工作职能交给省信访局承担。
4.将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工作职能交给建设厅承担。
5.将原代管的省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与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职能合并,省打私办(省边防办)仍挂靠政府办公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研究室的行政职能。
2.归口管理参事室(文史研究馆)。
(三)转变的职能1.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原则上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的职能。
2.政府办公厅要减少具体审批事项,把应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办理的事情交给各部门办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督促省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24•【字号】粤府办[1995]28号•【施行日期】1995.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以下简称研究室),副厅级,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研究室是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性研究、咨询任务的行政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研究室草拟的上报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请示、报告。
(二)承办省政府全体会议的有关工作,协调政府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围绕省政府的重要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收集、报送省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有关资料。
(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研究室设4个副处级职能处。
(一)秘书处协调各处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件处理、计划总结、档案资料、保密、接待等其他行政工作。
(二)研究一处负责计划、农业、工业、建设和国土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上述有关问题的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
(三)研究二处负责财政、税收、金融、内外贸易、物价、外事、侨务、旅游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上述有关问题的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粤府办[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7〕5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情况,重新确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归省卫生厅,其中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省卫生厅给予技术支持。
(二)不再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人事厅。
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办理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的职能,交给省委组织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职称考试事务、各类培训任务的组织实施、《广东人事》的编辑出版和各类教材的编写、发行以及信息、人才库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订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机关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在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的审批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粤府办[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1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职责调整。
1.将原省物价局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2.将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计生委。
3.将原省人口计生委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4.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2.取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3.取消依法制定、调整省内桑(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
4.取消移动电话本地业务资费制定、调整审批。
5.停止实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2.将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备案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 件 号】粤府办[2000]44号【颁布部门】广东省政府【颁布时间】2000-04-06【实施时间】2000-04-06【时 效 性】有效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厅承担。
3、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4、原劳动厅承担的技工学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人事厅承担的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
2、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4、原社会保险管理局承担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
5、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订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订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取消审核国有企业定员标准职能,改为重点调控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4、取消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取消管理所属企业职能。
广东省组织人事制度
广东省组织人事制度广东省是中国重要的省级行政区域之一,其组织人事制度是广东省实施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的基础。
广东省组织人事制度总体上由组织制度和人事制度两部分构成。
首先,广东省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和属地自治单位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运行。
广东省委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省的党的工作领导;省政府是行政管理的核心,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工作计划和政策;属地自治单位是分级政府,在省、市、县三级之间负责行政管理。
广东省的组织制度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自治单位之间的协作和协调,保障了地方行政管理的顺畅进行。
其次,广东省的人事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干部选拔任用和人事档案管理等内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负责组织编制和管理全省公务员的部门,有权制定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办法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纪委监委负责对广东省公务员进行纪律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广东省人事档案馆负责对广东省公务员的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广东省的人事制度通过公正、透明、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具备相关素质和能力的干部人员,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高效运转。
而广东省组织人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离不开广东省各级组织人事管理部门的努力工作。
这些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组织人事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进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同时,还要注重培养和提升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对干部培训和能力提升的支持和指导,为广东省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
总之,广东省的组织人事制度是广东省行政管理的基础,通过组织制度和人事制度的运行,保证了广东省各级党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干部队伍的高效作为。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东省的组织人事制度还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以适应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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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0]5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18
【实施日期】2000.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人事厅。
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办理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的职能,交给省委组织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职称考试事务、各类培训任务的组织实施、《广东人事》的编辑出版和各类教材的编写、发行以及信息、人才库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订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机关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在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的审批工作。
(四)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和我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推荐遴选工作;
负责来粤(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博士后制度;负责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以及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