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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粤府办[1997]2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10.23
【实施日期】199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的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7)22号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若干意见
省委、省政府: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3号,以下简称《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现就执行《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规定》指定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必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1、省属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市属科级或相当于科级以上、县属股级或相当于股级以上国有企业中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正副书记、纪委正副书记、工会主席,企业的正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正副厂长(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2、在《规定》和本意见所规定的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人员范围中,已经办理退(离)休手续,又被返聘担负领导工作的和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