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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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标 签】监控系统的通知,建立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地税发﹝2002﹞91号

【发文日期】2002-09-30

【实施时间】2002-09-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2]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和关心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多次提出明确要求,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定期研究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精心组织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控,及时解决建档、监控、稽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依法治税,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二、完善统计口径,真实填报资料

加大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实施建档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点。我省已开展了对5000名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建档监管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建档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尤其是建档的指标体系不成熟,现有资料达不到实施有效监控的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监控体系的要求,现对我省5000名重点纳税人的统计口径进行了完善。请各地按照省局设计的表格式样,再次要求纳税人认真填报,主管地税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资料留存备查,确保资料真实完整。

三、实施分级重点监控

各市、州局要结合实际对本地重点纳税人确定具体标准进行重点监控,成都市地税局、省局直属分局直接监控人数不得低于200名,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乐山、宜宾等地不得低于100名,其余市州不得低于30名。县级地税机关根据市州地税局要求确定对象予以重点监控。

省局将在各地上报的高收入者中选取200名进行直接监控。具体标准为:

1、凡列入美国《福布斯》杂志排行榜前100位我省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2001年个人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由纳税人填报A表,各级地税机关呈报省局,格式附后)

2、下列2001年个人收入超过10万元的人员:

⑴全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

⑵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的个体、私营大户、企业的法人代表(已在A表填列的人员不在此列)及高层管理人员;

⑶经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

⑷足球俱乐部、航空公司、高等院校、演艺界知名人士、名厨师等高收入者。

⑸其他高收入人员。

以上人员填报B表(格式附后),由市州地税局汇总上报。

A、B表由各地根据建档人数印制。

各地必须采用EXCEL表格的形式,在2002年10月25日前完成对以上人员2001年资料的重新上报工作,省局将确定监控对象并通知各地,由各市州地税局从2003年1月起,通过广域网(或电话拨号)上报纳税人每月的收入及纳税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四、调整布局,实施动态监控

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对全省5000名重点纳税人的分配指标再度进行调整(见附表),增加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建档人数。各地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行业和人员加强征管,努力完成省局规定的建档人数,并按照省局川地税发[2001]85号文规定的时间汇总上报(省局直控人员资料除外)。对虽已建档而实际年应纳税收入低于3万元的人员,在实施稽查后,可对其资料单列;对新纳入税收档案的人员,必须做好填报A表或B表的基础工作,并按月(纳入省局直控人员)、按年报送有关资料。

五、实施双向申报办法

从2003年1月起,凡纳入各级地税机关的监控人员必须主动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后)或《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分人填开完税凭证。对不如实填报和不主动申报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扣缴义务人向被监控人员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当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凡扣缴义务人不报送或虚假报送有关资料为纳税人隐瞒应税所得,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款的,一经查实,按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加强部门配合,进行有效监控

为解决重点纳税人收入分散、隐蔽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与银行、工商、公安、文化、房管、出版及主管部门的配合,有条件的地方可与以上部门和实行电算化的企业联网,从各个方面收集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七、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川地税发[2002]35号),各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评审委员会在对纳税人信誉等级进行初审及市级地税机关评审委员会对A级纳税人进行审核时,应当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按期纳税申报率、纳税申报准确率、纳税入库率等指标及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作为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各地也可探索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八、认真自查,加大稽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布署,今明两年内由总局牵头,全国税务系统联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和重点行业进行交叉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查,并按照税法规定申报、扣缴税款。对纳入重点监控的纳税人和支付重点人员收入和扣缴单位,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大稽查力度,检查其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每月异常申报者进行重点稽查,确保监控措施得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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