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9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399号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0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就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问题请示省局,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分两种情况加以确定:
一、没有制定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22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在省政府规定范围内制定并已报有权机关备案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按照本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结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川办发[2006]4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川办发[2006]47号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通过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合作建房)、普通商品住房等住房供应形式改善了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
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标准过高、重复享受集资合作建房优惠政策、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
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房地产(房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搞集资合作建房,也不准参加其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对1998年以来的集资合作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对违规集资合作建房问题进行处理。
各地将清理集资合作建房情况和处理结果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报省政府。
三、对集资合作建房按以下分类情况进行处理。
(一)严格执行一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已建成并已分配但不符合房改政策、重复享受集资合作建房优惠的,要按照集资合作建房开工当年的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补交房款,因原住房面积(指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下同)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原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对超面积标准部分补交房款。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费[2004]17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费[2004]17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处):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减轻交易负担,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的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建设部要求,实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和国家规定的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四、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房地产转让手续费l、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非住房按成交价收取。
成都市按1%收取,其他设区城市按1.5%收取,县级和县以下城镇按1.8%收取。
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赠与按房价1%收取,置换、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按评估价0.7%收取。
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按评估价的0.5%收取。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住房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合同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7•【字号】川府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府发[2004]2号二○○四年一月七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下发以来,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住房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住房消费进一步扩大,居民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房地产业总体呈快速健康发展态势,对拉动全省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商品房和土地供求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房地产投资增长过快、空置商品房积压较多;住房分配货币化进展较慢,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亟待拓展;房地产市场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住房消费潜力没有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不够规范,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有待完善。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一)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推动消费结构升级,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扩大社会就业,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资阳市个人买卖住房税收政策一览
财税[2011]12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财综[2010]98号 川府函[2011]68号
个 人 销 售 住 房 ( 卖 方 )
地方教育附加
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0
财税[2008]13国税发[2006]108号 《个人所得税法》 国税发[2006]108号
财税[2011]12号
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 不论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 对外销售 房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7%、5%、1% 3% 2% 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 金额的比例,分别适 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 核定征收率 30%、 40%、 50%、 60% 不低于 5%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 房的 按所得额征收 个人所得税 20% 个人转让自用不足5年,或不属于家庭唯一生活 用房,且能够核实房屋原值和交易过程中缴纳的 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 个人转让自用不足5年,或不属于家庭唯一生活 用房,且不能核实房屋原值和交易过程中缴纳的 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 个人住房买卖 个人销售住房 个人销售住房 个人销售住房
按4%税率征收契税
成交价格 0
按产权转移书据 印花税 按权利许可证照
万分之 五 按件贴 花5元
个人住房买卖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 税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权利许可证照的件数
备注: 1、上述“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上述“销售收入”、“转让收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核定。 3、普通住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2010年12月08日来源:省政府办公厅川府发[2010]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印发以来,我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房价走势平稳。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住房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上涨过快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狠抓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完善调控政策措施。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细化和完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的相关措施。
实施细则应于12月中旬制订并向社会公布。
已出台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本通知精神进行调整和完善。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城市,要根据实际,明确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调控合力,切实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考核与问责。
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
建立省政府考核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层层抓落实的考核问责机制。
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对市(州)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
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印发后,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国办发〔2011〕1号及川府发〔2010〕32号等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努力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合理确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应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考核问责机制。
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四)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地方政府“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5.09•【文号】国办发〔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05.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正确认识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九日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2005年4月30日)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当前一些地区存在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川办发〔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3日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加大重点优势产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
发展新质生产力扩大就业,及时梳理本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等六大优势产业,以及人工智能、绿氢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提高第二产业吸纳就业贡献度。
(二)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工作。
鼓励金融机构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可给予单户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优惠等政策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三)延续援企稳岗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川办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房地产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于保持我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满足广大居民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我省部分地方房地产投资规模和商品住房价格增幅过大的突出矛盾得到缓解,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少数地方仍存在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工作。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落实和完善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合理消费。
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规范秩序。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定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狠抓落实,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责任制。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住房价格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省政府将适时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4]1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27
【实施日期】2004.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11号)
省级各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04年2月)
加快发展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的要求和《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的规定以及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省级单位职工住房的有效供给,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引导稳定社会预期(一)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
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强化“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摸清住房底数,明确住房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市场供应的规模、结构、时序和住房保障的范围、标准、渠道。
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抓紧编制四川省城镇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2年),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完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各地要按照“因城施策,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分类,科学编制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根据住房发展规划,进一步充实完善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
(三)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改进完善住宅用地供应方式,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鼓励各地灵活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土地出让方式,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
支持各地在棚户区改造中,通过“限房价、竞地价”土地出让方式建设商品住房定向提供给被拆迁居民。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川价发[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7]101号2007年5月11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供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几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工作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体系,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坚持落实和完善各项住房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
并明确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发展思路。
因此,各级物价、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发改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努力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建设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顺利推进。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实施住房保障的有力措施,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力手段,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为民安居乐业的行动体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川办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31号)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五保供养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完善农村‘五保户’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供养资金”的要求。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供养工作,使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的社会条件下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五保供养工作中的问题,将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农村工作的确保事项,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对五保对象的核定、五保经费和实物的发放等重要环节,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供养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乡(镇)、村干部联系责任制,确保五保供养落到实处。
二、建立规范的五保对象审批制度。
要严格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141号)确定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
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发放《五保供养证书》予以确认;对新增五保对象,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对目前符合条件尚未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要尽快进行审查核实,全部纳入供养范围。
五保供养工作要作为村务、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感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对我省实现“两个跨越”目标、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托底的部署要求,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着力保障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措施,切实做好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对2016年因遭受地震、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仍住在临时安置住所的受灾群众,2017年要全部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
全面推进“救急难”工作,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加大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人员等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力度。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梓潼县中和小区经济适用房最高限价的批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梓潼县中和小区经济适用房最高限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1405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梓潼县中和小区经济适用房最高限价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2〕1405号)梓潼县发改委和商务局、梓潼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你们《关于梓潼县中和小区经济适用房最高限价的请示》(梓发改商务〔2012〕214号)文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你县中和小区经济适用房2012-2013年度的最高限价为1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具体销售价格你们在限价幅度内,根据成本核定。
对确需超过最高限价的,你们可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另行上报。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核算中,你们应加强对各项收费的审查和管理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负担。
2、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从2007年8月7日起;凡在此时间以后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策性基金”。
3、对其它服务性收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强制或指定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请你们按照相关规定,切实作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销售价格的审批工作,并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时一并公告。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17号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999)117号1999年5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商品住宅价格行为,维护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开发后第一次向社会出售的新建住宅。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建设计划、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面积标准设计、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应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坚持结合市场供求,按质论价,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培育和规范住房市场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物价管理部门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价格管理。
第二章价格构成第六条商品住宅的成本构成1、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征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作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城镇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土地出让金;2、前期工程费用。
包括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场地和工程勘察、设计费;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应进入建筑工程(含安装)的费用;4、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5、公共设施配套费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房地产市场启动住房消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房地产市场启动住房消费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川府发[1999]6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11.18【实施日期】1999.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房地产市场启动住房消费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川府发〔1999〕65号)为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搞活我省房地产市场,启动住房消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加快住房分配体制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健全新的住房供应体系住房分配体制的改革是启动住房消费,扩大住宅有效需求的关键。
各城镇新建住宅的分配,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的要求,限期向货币化分配方式转换。
为加快改革步伐,各市、地、州、县(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均应在年内拟定,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
与此同时,为促进居民购房,各地应下大力气推进住房租金改革,改变住房租售价格比不合理的状况;要进一步加快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及部分产权向全产权转换的步伐,对城镇现有成套公有住房,除不宜出售的以外都应向自愿购房的现住户出售;2000年后,房改房成本价应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轨。
省建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拟定《四川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同时,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制度,以在全省形成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框架。
二、积极扩大试点,稳妥开放住房交易市场今年内,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房改售房、公房出租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普查,尽快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售房准入制度。
通过试点,逐步开放住房交易市场。
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住房价格,适应购买水平省物价、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对商品房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收费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川府发[1998]77号)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将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目标和原则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紧紧围绕把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新房实行新体制为重点,通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培育、规范和放开住房交易,努力提高住房质量,强化物业管理,进一步加快我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到下世纪初,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以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带动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充分考虑我省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逐步深化。
二、尽快建立起新的住房供应体系要根据职工家庭不同的收入水平,确定相应的住房供应办法,即: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标 签】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 号】川办发﹝2005﹞22号【发文日期】2005-06-08【实施时间】2005-06-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使我省房地产业在调控中实现了稳步发展,对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由于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结构不合理,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各种住房需求持续扩大以及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原因导致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影响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房地产业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支柱产业,发展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性,目前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虽然是局部性和结构性问题,但不及时加以控制或处理不当将有可能演变为全局性的问题。
要将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本着积极稳妥、把握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改善供应结构、调节市场需求、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努力将住房价格上涨控制在合理水平,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防止市场大起大落,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稳定住房价格的工作职责,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并对稳定本地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
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把稳定住房价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从供应和需求等方面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切实稳定本地的住房价格。
二、抓好房地产开发结构调整,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住房供应 (一)加强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调整。
各地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时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和比例,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用房项目建设用地并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及进度安排,在土地供应前,应由城市规划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在规划审查中要优先审批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并明确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工、竣工面积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划审批时,凡违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的,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两年内耒开工的住房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不符合规划许可的要坚决取消。
(二)调控土地供应,改善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
各地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计划中要根据城市规划和住房市场需求,明确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用地比例,从土地源头上调控好房地产开发结构,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
普通商品住房供不应求的城市要及时增加房地产开发用地实际供应总量,调剂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比例。
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倍以上的城市,可暂停审批非住宅和高档住房等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后,以市场化方式供地建设一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并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模,以适应广大普通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清查工作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督,对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严格土地转让管理,严禁违法违规转让土地。
制止囤积土地和炒卖土地的行为,对闲置住房建设用地不进行开发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动工开发建设。
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要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政策引导,扶持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府发[2004)2号)精神,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镇化目标并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从经济政策上合理引导住房供应结构调整。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行政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政府负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落实项目招投标制度,严格实行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
同时,各城市政府要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通过调查全面掌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加快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各地要严格界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其标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 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并于6月 30日前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减少住房被动性需求,扩大住房供应渠道 (一)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减少被动性住房需求。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抓紧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实施。
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经批准的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凡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拆迁。
普通商品住房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过快、拆迁矛盾突出的城市,要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除保证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和重大社会发展项目以及危房改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以外,暂停其他项目的拆迁许可审批。
对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扩迁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不落实、建设手续不完备的拆迁项目不得批准实施拆迁。
(二)进一步搞活存量住房市场,扩大住房市场供应渠道。
各地要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已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符合安全标准和权属无争议情况下依法从简办理权属登记,为居民住房上市交易提供产权保障。
取消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中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的各种限制性前置条件,鼓励存量住房上市交易。
同时,要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充分发挥住房租赁在住房供应渠道中的中介作用,引导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延缓迅速增长的购房需求。
四、加强市场监管,控制住房置业投资,遏制投机炒作行为 各地要强化房地产开发和商品住房销售监管,加大对住房交易税收的征管力度,控制住房过度置业投资和有效遏制炒卖商品住房的投机行为。
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自2005年6月 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让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让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让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可适当提高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抵押贷款首付款比例。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经纪行为,实行购房实名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禁止预购人将预购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再行转让,加大对发布虚假宣传广告和虚假销售信息以及违规开发、违规销售、挪用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中介等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曝光和查处力度。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定期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4)140号)要求,切实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工作步伐,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住房价格情况,全面把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对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调控政策和调节措施,切实稳定住房价格。
要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引导措施。
各新闻单位应当坚持正确自勺舆论导向,避免误导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也要避免挫伤市场信心;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及价格、住房供求及价格等相关信息,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正确引导理性开发投资和理性住房消费。
六、加强协调配合,督查和指导 为督促各地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工作,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以适当方式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