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9.19
•【字号】川府发电[2007]55号
•【施行日期】2007.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电[2007]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和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
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和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统筹规划,细化目标,明确措施,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市(州)、县(市、区)抓好落实。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9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399号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0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就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问题请示省局,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分两种情况加以确定:
一、没有制定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22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在省政府规定范围内制定并已报有权机关备案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按照本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川办发[2006]4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川办发[2006]47号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通过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合作建房)、普通商品住房等住房供应形式改善了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标准过高、重复享受集资合作建房优惠政策、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房地产(房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搞集资合作建房,也不准参加其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对1998年以来的集资合作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对违规集资合作建房问题进行处理。各地将清理集资合作建房情况和处理结果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报省政府。
四川省房屋补偿标准
四川省房屋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政府制定了具体的房屋补偿标准,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房屋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征收、拆迁等过程中,政府依法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给予的经济补偿。以下将详细介绍四川省房屋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四川省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款、安置补助、搬迁补助等。其中,房屋补偿款是指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包括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装修等因素。安置补助是指对于需要重新安置居住的被征收户,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搬迁补助是指对于因征收需要搬迁的居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其次,四川省房屋补偿标准还包括临时安置补助、临时过渡补助等。临时安置补助是指对于因征收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临时过渡补助是指对于因征收需要临时过渡的居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再次,四川省对于房屋补偿标准的执行还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政府在执行房屋补偿标准时,必须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政策和标准;必须公平合理,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和其他合法权益人一视同仁;必须公正依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四川省房屋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细则和操作办法由各地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各地市政府在执行房屋补偿标准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和标准执行,确保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四川省房屋补偿标准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城市建设、改造、征收、拆迁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执行房屋补偿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
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5.12.30
•【字号】成房发[2005]160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
体标准的通知
(成房发[2005]160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成都市于今年5月制定了《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成房发[2005]58号),并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确认,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国家关于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定期公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后已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
一、原《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成房发[2005]58号)(下同)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同时满足的条件不变,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
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
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
•【字号】川价费[2004]171号
•【施行日期】200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
收费管理的通知
(川价费[2004]17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处):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减轻交易负担,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的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建设部要求,实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和国家规定的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四、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l、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非住房按成交价收取。成都市按1%收取,其他设区城市按1.5%收取,县级和县以下城镇按1.8%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
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1]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印发后,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国办发〔2011〕1号及川府发〔2010〕32号等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努力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合理确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应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
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5.05.09
•【文号】国办发〔2005〕26号
•【施行日期】2005.05.09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正确认识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做好供需
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九日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2005年4月
30日)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当前一些地区存在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23年)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一)进一步发挥好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兜底保障作用。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人才群体。
二、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二)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实施“竞地价”拍卖,新出让土地所建商品住房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
(三)除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宗地内需叠建以及宗地周边绿地、道路、养老托育等公服配套设施外,原则上新出让住宅类用地不再设置配建要求。
(四)调整新出让土地商业物业持有比例,在产业功能区(园区)内的,计容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不低于40%;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产业功能区(园区)外的,计容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不低于25%;其他区(市)县的产业功能区(园区)外的,计容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由属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宗地项目计容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部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自主确定自持或整体有条件转让。
三、调整住房限购措施
(五)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继续实施住房限购,统一为一个限购区域。其他区域不再审核购房资格。
(六)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不含144平方米)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更好满足居民改善型住房需求。
(七)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居民家庭成员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限购区域但在限购区域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196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20日川价发〔2008〕196号)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商品房价格构成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应包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即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进入建设工程〔含安装〕的费用)和配套基础设施费用及应缴纳的税费。对于已纳入配套基础设施的“两管三线”(指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线)的安装,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费用。
二、计入商品房屋价格的“两管三线”费用的范围应为经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红线内的“两管三线”工程。在红线外的“两管三线”工程费用,原则上由“两管三线”的经营企业负担,远离城市建成区单独长距离接管供气、供水等特殊情况下的收费,可按当地政府建设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两管三线”经营企业不得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其它名目的安装工程费用,避免因此增大开发成本,增加购房者负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
房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25
•【字号】川办发[2006]37号
•【施行日期】2006.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
的通知
(川办发[2006]37号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房地产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于保持我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满足广大居民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我省部分地方房地产投资规模和商品住房价格增幅过大的突出矛盾得到缓解,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少数地方仍存在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中的突出问
题,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落实和完善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合理消费。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规范秩序。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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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8〕6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引导稳定社会预期
(一)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强化“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摸清住房底数,明确住房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市场供应的规模、结构、时序和住房保障的范围、标准、渠道。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抓紧编制四川省城镇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2年),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完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各地要按照“因城施策,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分类,科学编制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根据住房发展规划,进一步充实完善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
(三)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改进完善住宅用地供应方式,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鼓励各地灵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监管为国庆60周年营造和谐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监管为国庆60周年营造
和谐稳定价格环境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9]2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08
【实施日期】2009.09.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监管为国庆60周年营造和谐稳定价格环境的通知
(2009年9月8日川办函[2009]2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企稳向好、我省经济实现止滑回升的关键时期,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价格调控监管工作,加大对价格工作的领导,提高政府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努力稳定重要商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为广大人民群众欢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价格环境。现就做好全省国庆60周年庆典期间价格调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努力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
(一)加强形势研判。今年以来,我省价格总水平呈现持续低位平稳运行态势。当前,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粮食、猪肉储备充足,消费品市场繁荣发展,稳定市场价格具有较好的物质基础。各级政府和物价、粮食、商务、统计、调查等有关部门要正确分析研判当前价格形势,时刻关注粮、油、肉、菜以及钢材等重要商品价格动态,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工业品出厂价格、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等指标的趋势性变化,加强货币供应量、信贷、金融市场等货币金融因素对价格总水平走势的影响,以及价格信号所反映的总供给、总需求变化等问题的研究和把握,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继续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
康发展的通知
尊敬的领导、各相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市房地产市场
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包括房价
上涨过快、房地产泡沫风险加大、商品住房供不应求等。为了促进房地产
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我市特发出本通知,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保障房
地产市场的稳定。
一、严格调控,控制房价过快上涨。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情况,加强
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力度,严格执行限购、限贷等政策,遏制房价上涨的
趋势,防止出现泡沫风险。同时,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对于价格明
显偏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房价合理,维护购房人的
利益。
二、加强土地供应,增加商品住房供给。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科学
规划土地供应,加大对住宅用地的供应力度,促进商品住房的增加。同时,统筹考虑城乡规划和土地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
配置和利用效率的提高。
三、完善税收政策,降低购房成本。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制度,通过
合理的税收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降低购房成本。同时,对于首次购房者
和刚需购房者,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减轻其经济压力,促进住房市场的需
求释放。
四、加强市场监管,打击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
强化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房地
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进房地产市场扩容,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加大对房
地产市场的投资力度,引入更多的投资主体,增加房地产市场的供给能力。同时,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开放程度,鼓励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市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市场的扩容和发展。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17号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正文:
---------------------------------------------------------------------------------------------------------------------------------------------------- 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999)
117号1999年5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商品住宅价格行为,维护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开发后第一次向社会出售的新建住宅。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建设计划、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面积标准设计、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应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坚持结合市场供求,按质论价,保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有利于培育和规范住房市场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物价管理部门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价格管理。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六条商品住宅的成本构成
1、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征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作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城镇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土地出让金;
全国各地普通标准住宅标准
全国各地普通标准住宅标准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在各省出台的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条件上,存在争议较大的是面积标准和价格标准。
目录
国家的规定 (2)
山东的规定 (2)
西藏的规定 (3)
辽宁的规定 (3)
广东的规定 (3)
海南的规定 (5)
贵州的规定 (5)
天津的规定 (6)
河北的规定 (6)
黑龙江的规定 (6)
四川的规定 (7)
新疆的规定 (7)
河南的规定 (8)
重庆的规定 (8)
湖北的规定 (8)
上海的规定 (8)
江西的规定 (9)
宁夏的规定 (9)
湖南的规定 (9)
福建的规定 (10)
山西的规定 (11)
浙江的规定 (11)
北京的规定 (12)
安徽的规定 (12)
内蒙古的规定 (12)
广西的规定 (13)
国家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
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
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
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
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倍以下。
山东的规定
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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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标 签】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办发﹝2005﹞22号
【发文日期】2005-06-08
【实施时间】2005-06-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使我省房地产业在调控中实现了稳步发展,对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结构不合理,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各种住房需求持续扩大以及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原因导致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影响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房地产业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支柱产业,发展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性,目前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虽然是局部性和结构性问题,但不及时加以控制或处理不当将有可能演变为全局性的问题。要将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本着积极稳妥、把握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
待,改善供应结构、调节市场需求、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努力将住房价格上涨控制在合理水平,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防止市场大起大落,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稳定住房价格的工作职责,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并对稳定本地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把稳定住房价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从供应和需求等方面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切实稳定本地的住房价格。
二、抓好房地产开发结构调整,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住房供应
(一)加强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调整。各地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时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和比例,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用房项目建设用地并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及进度安排,在土地供应前,应由城市规划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在规划审查中要优先审批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并明确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工、竣工面积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划审批时,凡违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的,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两年内耒开工的住房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不符合规划许可的要坚决取消。
(二)调控土地供应,改善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各地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计划中要根据城市规划和住房市场需求,明确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用地比例,从土地源头上调控好房地产开发结构,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普通商品住房供不应求的城市要及时增加房地产开发用地实际供应总量,调剂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比例。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倍以上的城市,可暂停审批非住宅和高档住房等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
条件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后,以市场化方式供地建设一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并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模,以适应广大普通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清查工作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督,对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严格土地转让管理,严禁违法违规转让土地。制止囤积土地和炒卖土地的行为,对闲置住房建设用地不进行开发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要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政策引导,扶持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府
发[2004)2号)精神,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镇化目标并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从经济政策上合理引导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行政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政府负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落实项目招投标制度,严格实行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同时,各城市政府要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通过调查全面掌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加快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各地要严格界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其标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 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并于6月 30日前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减少住房被动性需求,扩大住房供应渠道
(一)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减少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抓紧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实施。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批准的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凡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拆迁。普通商品住房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过快、拆迁矛盾突出的城市,要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除保证基础设施等重点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