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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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4-09
【实施时间】2008-04-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孤老人员和烈属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九成照顾。
二、对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原《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税发[1994]133号)停止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