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 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6条第 2 项及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 5条第 1 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 〕329 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8 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155 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 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 %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高教社2023(李克桥)税法教材答案第6章 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与解析
第六章个人所得税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5 AABDA 6-10 CBADD 11-15 CADDA 16-18 DBC二、多选题1.ACD2.AD3.ABCD4.ABC5.ABCD6.AB7.BCD8.CD9.AB 10.AC 11.BC 12.BD 13.BC 14.AD 15.BD三、判断题1-5 ××√××6-10 ××√√×11-15 ××××√四、名词解释1.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一种手段。
2.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3.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内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4.源泉扣缴: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
五、简答题1.个人所得税的特点:(1)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相结合;(2)累计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3)费用扣除较宽;(4)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2.居民纳税人于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别: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内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如何享受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如何享受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
但您知道吗,其实有很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帮助我们减轻税负,增加实际收入。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详细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及如何去享受它们。
首先,我们来看看子女教育方面的优惠政策。
如果您有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研究生等,那么每个子女每月可以扣除 1000 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意味着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收入中减去这部分金额,从而降低纳税额。
继续教育也是有优惠的。
如果您自己在进行学历继续教育,比如自考、成人高考等,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
如果您参加的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比如考取会计师、教师资格证等,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以一次性扣除 3600 元。
大病医疗同样能享受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您和您的配偶、子女发生了大病医疗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 15000元的部分,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如果您有首套住房贷款,每月可以扣除 1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
住房租金的优惠政策则根据您所在的城市有所不同。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扣除 1500 元;在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每月扣除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每月扣除 800 元。
赡养老人也是有优惠政策的。
如果您是独生子女,每月可以扣除2000 元;如果您是非独生子女,可以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
那么,如何去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第一步,您需要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的条件。
比如子女教育优惠,您需要确认子女是否正在接受符合规定的教育;对于住房贷款利息优惠,要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等。
第二步,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川人社发〔2016〕6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维护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就病残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领取条件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均可申领病残津贴。
申领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的。
二、关于待遇标准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病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关于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向现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
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批准的次月起,向本人按月支付病残津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不得重复享受病残津贴。
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制定。
四、关于待遇停发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停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一)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二)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三)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死亡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五、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结论,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基础练习题-第5章所得税制度-第2节个人所得税制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基础练习题-第5章所得税制度-第2节个人所得税制[单选题]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江南博哥)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比例为()。
A.3%B.10%C.30%D.100%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选题]2.下列所得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A.军人的复员费B.院士津贴C.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发明奖金D.个人转让自用达两年以上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选项ABC属于免税项目,不征收所得税。
选项D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选题]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某人转让房屋所得应适用的税目是()。
A.财产转让所得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C.偶然所得D.劳务报酬所得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单选题]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的是OoA.在我国有住所,因学习在法国居住半年的赵某B.具有中国国籍,但在韩国定居的金某C.侨居在海外的华侨D.2019年1月15日来华学习,7月1日后回国的加拿大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选项BC,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
选项D,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
[单选题]5.2019年6月中国公民张先生取得财产租赁所得10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则张先生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个体户免税政策
个体户免税政策个体户免税政策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年11月1日起至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拓展阅读: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减免范围针对残疾程度不同,减免政策有所区别。
一般而言,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体,如果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减免内容1. 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获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按照法定扣除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额的扣除。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依法享受一定的税额减免。
3. 其他所得: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其他所得,如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同样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三、减免程序想要享受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纳税人需要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将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四、注意事项1.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与地方性税收优惠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2. 纳税人应当诚信申报,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收入情况,不得虚报、瞒报。
3. 政策如有变动,需关注最新税务法规及时调整申报内容。
通过上述政策解读可以看出,国家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是全面而细致的,旨在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水平。
这些政策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怀,也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要确保这些政策落到实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残疾人了解并掌握相关政策;税务机关应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确保残疾人能够便捷地享受到税收优惠;社会公众应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包容的税收环境。
2023年全国减税降费知识考试题库(附含答案)
2023年全国减税降费知识考试题库(附含答案)目录简介一、 单选题:共65题二、 多选题:共150题三、 判断题:共53题一、单选题1.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出口退税率有()个档次A.3B. 4C. 5D.6参考答案:C2.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仅限 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A.16%B. 13%C. 11%D. 9%参考答案:B3.以下除哪项外,均可作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 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A.增值税专用发票B.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C.铁路车票D.长途客运手撕票参考答案:D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A.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B.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C.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D.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参考答案:B5 .某货物原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出口退税率为13%, 4月1日后退税率为()。
A. 16%B. 13%C. 11%D. 9%参考答案:B6.增值税改革,退税率调整之后,出口企业执行过渡期 政策截止到()。
A.5月31日B.6月30日C. 7月1日D. 7月31日参考答案:B7.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内不得变更。
A. 12个月B.24个月C.36个月D. 一个会计年度参考答案:D8.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 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 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前,可选择转登记为 小规模纳税人。
A. 2019 年 12 月 31 日B. 2020 年 12 月 31 日C. 2019年4月1日D, 2019年10月1日参考答案:A9.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 微企业发展,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执行期限是OA.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B.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C.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D.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参考答案:A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 整为 _o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 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军人休养院在院休养员生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军人休养院在院休养员生活补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川民发[2015]10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军人休养院在院休养员生活补助费有关事宜
的通知
(川民发〔2015〕106号)
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四川省复员退伍军人医院、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大邑休养院: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军人休养院在院休养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2〕114号)规定,现就2015年调整伤残军人休养院在院休养员生活补助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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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病残津贴经办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劳动能力鉴定(一)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现行非因工病残鉴定管辖范围和申报程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申请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告知单位要做好相关的登记核查工作。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鉴定文书,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交换至申请人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病残津贴申领(四)企业职工申领病残津贴,由所在单位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个体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由申领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如果是委托其监护人(代理人)办理,除须持申领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外,还应出示书面委托书和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
(六)如申请人在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在省内外其他地区仍存续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则应在《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列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所在地,申请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核实,并登记备案。
个人税收减免政策7项
常见的 7 项个人税收减免政策1.专项附加扣除:(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
(5)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 元、1100 元或 15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除上述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自然灾害的财税处理
自然灾害的财税处理自然灾害政策方面规定(一)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相应进项税是否转出在自然灾害中,受损商品等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非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非正常损失的相应进项不得抵扣:(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的两种情形:(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2)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收到保险赔付是否缴纳增值税保险赔付不需要交增值税!为什么?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税项目: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在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前机除。
增值税优惠1.在自然灾害中,受损商品等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残疾人减免税收政策
残疾人减免税收政策一、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退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一)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1、减征幅度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军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含)元的减征100%,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减征50%,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0%。
3)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四级的残疾人。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七至八级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中度残疾人的50%计算。
2、申请时间符合减免政策的残疾人可在纳税年度终止后办理上一年度减免申请。
提示各位的是申请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就是可申请三年之内的个税。
3、减征原则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
就是先按规定缴税,之后办理退税。
4、减征对象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5、减征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所得。
二)残疾人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1、办理程序第一步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和领取《受理回执》各个办税服务厅第二步备齐所需资料,待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第三步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主管税务机关2、所需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人签名);2)《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3)残疾的提供有效的残疾证;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供);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薪金所得申请减免的提供);综上所述,其实关于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不能一概而论的,因为残疾程度不一样,另外如果是持伤残军人证的话,免税政策也不一样,对于伤残军人或者普通的残疾人,各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减税免税政策也都有差别的,残疾人还是要以本地政策为准的。
工资中不需缴纳个税的项目
工资中22个项目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旳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如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旳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如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旳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旳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旳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旳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贴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安家费旳原则,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有关安顿老弱病残干部旳暂行措施》(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旳,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旳安家补贴费,由大中都市到农村安家旳,发给300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旳,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旳原则工资,作为安家补贴费。
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有关工人退休、退职旳暂行措施》规定旳退职条件,并按该措施规定旳退职费原则所领取旳退职费。
此外需要阐明旳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退休单位获得旳退休工资和生活补贴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离退休人员获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旳批复》(国税函〔〕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获得旳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旳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贴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获得旳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原则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提前退休获得旳一次性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个人提前退休获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旳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6号)旳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 〕947 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强社会和谐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 %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 %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 %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 %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肤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四、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二)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三)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应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情况后,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现将修改后的《四川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15年1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三章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五章抚恤金发放第六章附则四川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减免税额如何确定?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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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4-09
【实施时间】2008-04-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
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
对符合条件的孤老人员和烈属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九成照顾。
二、对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原《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税发[1994]133号)停止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