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川财税[20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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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财税[2011]48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减税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供备案审查:(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的根据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所在区县适用的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凭证;(四)每位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积极与民政、劳动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沟通;对不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取消其减税资格,追缴其已减征税款,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管理台账,及时更新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源管理数据库信息,动态掌握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变化情况。
五、本通知自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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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399号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0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就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问题请示省局,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分两种情况加以确定:
一、没有制定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22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在省政府规定范围内制定并已报有权机关备案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按照本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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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7日)财税字〔1997〕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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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1.15•【文号】财预[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6.29【实施日期】2012.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全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的部分货物,按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执行。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均未公布扣除标准的货物,由试点纳税人依据通知和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原则上选择投入产出法,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后,经逐级审核上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其扣除标准。
二、试点纳税人申请扣除标准核定、备案程序(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申请的核定程序1.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需要核定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2)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3)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及原材料构成情况;(4)成本归集方法及相关情况说明;(5)农产品扣除标准的测算方法,以及扣除标准的测算说明,包括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范性证明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1)实地核实主管国税机关收到试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并制作《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见附件3)。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免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标 签】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财税〔2016〕11号【发文日期】2016-04-08【实施时间】2016-04-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4〕15号)精神,现将经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15年度及2016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 一、经初审获得2015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2.广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攀枝花市教育基金会 4.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5.四川省城乡建设信息学会 6.四川省厨房用具行业协会 7.四川省川联旅游业商会 8.四川省川联小微企业协会 9.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10.四川省电工技术学会 11.四川省动力工程学会 12.四川省儿童少年基金会 13.四川省妇女发展基金会 14.四川省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 15.四川省华侨公益基金会 16.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 17.四川省建设人才开发促进会 18.四川省教育摄影协会 19.四川省金属学会 20.四川省科研单位院所长协会 21.四川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 22.四川省射击协会 23.四川省射箭协会 24.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 25.四川省市长协会 26.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27.四川省丝绸协会 28.四川省特产协会 29.四川省投资促进会 30.四川省优质教育促进会 31.四川喜马拉雅慈善基金会 二、经复审获得2016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四川省质量协会 2.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3.四川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以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与社会》
【年(卷),期】1996(000)002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1995年8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补贴收入等几个具体问题的执行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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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四川省,煤炭资源税,资源税改革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财税﹝2014﹞28号
【发文日期】2014-12-31
【实施时间】2014-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 经省政府拟定,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5%。
二、关于洗选煤折算率 (一)折算率可按煤种、煤质分类或按地区分片确定,具体由市(州)财税部门确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
(二)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本地区原煤销售情况较少,缺乏可参照的原煤市场售价,可通过调查本地区不同类型企业近年来的洗选煤成本、利润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
洗选煤的折算率=(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洗选环节的平均成本和利润)÷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100%
2、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原煤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洗选煤的折算率=原煤的平均售价÷(洗选煤的平均售价×;综合回收率)×;100% 其中: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 三、其他征收管理问题 (一)涉及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扣除运费问题的,按以下原则执行:通过企业内部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的,以内部运费结算凭证作为依据扣除。
通过企业自有运输车辆或其它车辆将煤炭送达用户的,企业应当将煤炭价格和准予扣除的运输费用分别核算,否则不予扣除运费。
(二)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或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税销售额。
(三)纳税人将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混合后销售,分别核算的,可按混合煤的销售额减去当期外购已税原煤的购进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不够抵扣的,结转下期扣减)。
未分别核算的,以全部混合煤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将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销售,分别核算的,按混洗煤的销售额减去当期外购已税原煤的购进额后乘以规定的折算率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不够抵扣的,结转下期扣减)。
未分别核算的,以全部混洗煤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征资源税。
(五)纳税人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各地应依法依规规范本地区煤炭资源税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及时反馈和解决煤炭资源税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