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川财税[20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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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财税[2011]48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减税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供备案审查:(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的根据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所在区县适用的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凭证;(四)每位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积极与民政、劳动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沟通;对不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取消其减税资格,追缴其已减征税款,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管理台账,及时更新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源管理数据库信息,动态掌握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变化情况。
五、本通知自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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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399号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0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就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问题请示省局,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分两种情况加以确定:
一、没有制定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22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在省政府规定范围内制定并已报有权机关备案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按照本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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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7日)财税字〔1997〕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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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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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1.15•【文号】财预[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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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6.29【实施日期】2012.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全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的部分货物,按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执行。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均未公布扣除标准的货物,由试点纳税人依据通知和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原则上选择投入产出法,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后,经逐级审核上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其扣除标准。
二、试点纳税人申请扣除标准核定、备案程序(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申请的核定程序1.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需要核定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2)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3)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及原材料构成情况;(4)成本归集方法及相关情况说明;(5)农产品扣除标准的测算方法,以及扣除标准的测算说明,包括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范性证明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1)实地核实主管国税机关收到试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并制作《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见附件3)。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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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标 签】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财税〔2016〕11号【发文日期】2016-04-08【实施时间】2016-04-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4〕15号)精神,现将经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15年度及2016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 一、经初审获得2015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2.广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攀枝花市教育基金会 4.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5.四川省城乡建设信息学会 6.四川省厨房用具行业协会 7.四川省川联旅游业商会 8.四川省川联小微企业协会 9.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10.四川省电工技术学会 11.四川省动力工程学会 12.四川省儿童少年基金会 13.四川省妇女发展基金会 14.四川省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 15.四川省华侨公益基金会 16.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 17.四川省建设人才开发促进会 18.四川省教育摄影协会 19.四川省金属学会 20.四川省科研单位院所长协会 21.四川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 22.四川省射击协会 23.四川省射箭协会 24.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 25.四川省市长协会 26.四川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27.四川省丝绸协会 28.四川省特产协会 29.四川省投资促进会 30.四川省优质教育促进会 31.四川喜马拉雅慈善基金会 二、经复审获得2016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四川省质量协会 2.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3.四川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以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2aa24a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ba.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与社会》
【年(卷),期】1996(000)002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1995年8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补贴收入等几个具体问题的执行口...
【总页数】1页(P64-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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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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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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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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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26c4cd5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a7.png)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5.11•【字号】川地税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按照旧房交易额和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旧房交易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按照当地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实行核定征收后不再进行税款清算,如旧房交易额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计税交易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调整为:商用房1.5%-2.5%;非普通住房1.2%-2.0%;普通住房预征率在非普通住房预征率基础上减半。
各市、州地税局要在以上预征率幅度内合理确定当地预征率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进行认真、及时地清算。
省地税局之前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b151dd3360cba1aa811da6e.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颁布时间:2004-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ad7ce06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e9.png)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川地税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自定格式)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地税机关要求补正资料时间)。
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自定格式),纳税人应于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二、属于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商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
对难以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商品房销售面积占销售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
三、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其核定征收率应不低于各地确定的预征率。
四、对房屋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计税价格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
(三)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近期房地产转让市场指导价格确定。
五、下列文件中有关条款停止执行(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119号)中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纳税人应于每个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
财税1997 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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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1997]45号)成文日期:1997-03-14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问题一并明确如下: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废止,财税2009 61号)二、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财税2009 61号)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问题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稻谷、肉制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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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在稻谷、肉制品、调味品加工等七个 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2019 年第 6 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 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以下简称《办 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5 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3〕57 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快推进农
九、本公告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 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业扣除 标准表
2.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 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 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9 年 7 月 1 日
4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 第 13 期
部门文件选登
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应按照 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 税额。
二、稻谷、魔芋、皮蛋加工行业按照投入产 出法适用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食用菌、 肉制品、调味品、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业 按照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耗用率(详见附件 1)。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省税务 局、财政厅决定在我省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 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 等七个行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从事稻谷、肉 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 (羽绒和猪鬃)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 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创新政策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创新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12b38e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df.png)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创新政策四川省科技厅【期刊名称】《内江科技》【年(卷),期】2013(034)010【总页数】4页(P16-19)【作者】四川省科技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四川省坚持“整合科技资源、提高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的科技工作取向,大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一号工程”,营造自主创新环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工作。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
(国发〔2006〕6号)(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
《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的实施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并根据我省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18号)(四)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科技投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科技进步的需要适时加大科技投入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构建兼顾基本科技投入和专项科技投入的政府科技投入机制。
省、市(州)设立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科技工程的实施。
积极培育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主体,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汇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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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汇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06•【字号】川委办[1997]45号•【施行日期】199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汇集》的通知(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川委办[1997]45号)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原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和实施的民族优惠政策,一部分已经失效。
为了帮助我省各级各部门进一步用好用足目前仍继续有效的民族优惠政策,使其在加速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地区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汇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族地区优惠政策汇集一、农业方面1.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农税字[1989]106号)规定:“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2.《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藏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川委发[1995]24号)规定:“鼓励个人开垦荒滩、荒坡,种植农作物和植树、种草,实行‘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长期不变’的政策。
在‘两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并把省级育草基金由5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共设立每年2000万元的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00年前,农林特产税农区减征三分之一,牧区减半征收;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所得税减征三分之一;继续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列入藏区财政支出预算。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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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4.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土地增值
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现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以其售价是否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即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分别确定:未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为1.5%,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为2%,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0%以上的为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商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
三、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止。
四、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442a7a2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cb.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6.06•【文号】财库[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和推进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建立财税库信息共享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利于简化业务操作,有利于方便纳税人缴税,有利于提高税款入库速度,实现财政、税务、国库间信息共享,为相关部门加强税收征缴管理和进行统计分析及预测提供有力支持。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工作。
2006年已开始在有关省试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并组织做好实施前相关准备工作。
2007年,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和优化操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各地应当认真按照本方案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本地区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争取于2010年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的全面开展。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实施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保证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的顺利实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土地出让金可否差额纳税
![土地出让金可否差额纳税](https://img.taocdn.com/s3/m/643bf1a65fbfc77da369b133.png)
土地出让金可否差额纳税?作者:云中飞春秋战国乱如麻:土地出让金可否差额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三、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同时,在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营业税营业额确认问题的批复》(新地税函【2008】300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区局意见: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或转让金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其受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等相关税费不得扣除。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函[2003]715号)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的规定应如何执行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具体明确如下:一、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包括销售对购置不动产改建扩建后形成的不动产),以其全部收入减去购买该项不动产原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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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四川省,煤炭资源税,资源税改革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财税﹝2014﹞28号
【发文日期】2014-12-31
【实施时间】2014-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 经省政府拟定,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5%。
二、关于洗选煤折算率 (一)折算率可按煤种、煤质分类或按地区分片确定,具体由市(州)财税部门确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
(二)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本地区原煤销售情况较少,缺乏可参照的原煤市场售价,可通过调查本地区不同类型企业近年来的洗选煤成本、利润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
洗选煤的折算率=(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洗选环节的平均成本和利润)÷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100%
2、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原煤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洗选煤的折算率=原煤的平均售价÷(洗选煤的平均售价×;综合回收率)×;100% 其中: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 三、其他征收管理问题 (一)涉及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扣除运费问题的,按以下原则执行:通过企业内部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的,以内部运费结算凭证作为依据扣除。
通过企业自有运输车辆或其它车辆将煤炭送达用户的,企业应当将煤炭价格和准予扣除的运输费用分别核算,否则不予扣除运费。
(二)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或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税销售额。
(三)纳税人将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混合后销售,分别核算的,可按混合煤的销售额减去当期外购已税原煤的购进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不够抵扣的,结转下期扣减)。
未分别核算的,以全部混合煤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将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销售,分别核算的,按混洗煤的销售额减去当期外购已税原煤的购进额后乘以规定的折算率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不够抵扣的,结转下期扣减)。
未分别核算的,以全部混洗煤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征资源税。
(五)纳税人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各地应依法依规规范本地区煤炭资源税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及时反馈和解决煤炭资源税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