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模板)
附件一:请通过编写完成后通过Word将报告改为PDF模板上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税务局:我公司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现申请年月至年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优惠,有关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公司成立于年月,是一家从事的企业,企业类型为,生产经营业务包括。
本公司承诺,所有经营业务均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不属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
公司财务报表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元,与上年同期收入元相比,变动幅度为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元,占收入总额的 %。
利润总额为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 %。
年度亏损额占全年营业收入比重为 %。
年期末未分配利润元。
我公司房产账面原值元,年应纳房产税元,其中从价计征应纳元、从租计征应纳元,已缴纳房产税元,期末欠税元;应税土地面积㎡,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元,期末欠税元。
我公司近三年纳税信用等级为:年度级,年度级,年度级。
二、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及依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现公司经营困难,主要表现在:(一)企业自身发展优势。
产品、市场、技术、品牌等方面优势。
(二)企业现阶段经营困难。
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六保”贡献、竞争对手威胁、技术开发投入大等。
(三)国家、行业支持政策。
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技术创新、资源整合、提升竞争力等方向。
(四)外部环境存在威胁。
自然灾害、突发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国家面临国际政治、经济、技术等环境。
三、申请减免税额及方式现申请减免年月至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元,采取(1.退还已缴税款;2.抵减欠缴税款)方式享受。
请予核准。
声明:此申请报告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废)【发文字号】川税发[1993]14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税务局【发布日期】1993.06.25【实施日期】1993.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税发(1993)14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府各部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税务局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四川省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
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发〔2015〕6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发〔2015〕6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三、纳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
四、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措施。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08]35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08〕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根据《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占用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我市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四、耕地占用税税额根据《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我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27元/平方米。
各区县政府根据人均耕地多少和经济条件的不同,可适当提高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乡(镇)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申请困难性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条件及资料
企业申请困难性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条件及资料一、困难性减免房产税的条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规定,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困难性减免房产税:(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臵,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困难性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条件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的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困难性减免土地使用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下同),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破产、停产(业)等原因而导致土地闲臵(如土地已用于出租、抵押等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土地闲臵情形),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且当期(是指申请减免年度的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纳税确有困难的。
土地减免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单位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减免事宜,特向贵局提交以下报告。
一、单位基本情况我单位成立于xx年,注册地为xx省xx市xx区,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多元化经营的企业。
近年来,我单位在业务拓展和市场开拓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社会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为国家缴纳了大量税收。
现将我单位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1. 注册资本:人民币xx亿元;2. 营业收入:人民币xx亿元;3. 纳税总额:人民币xx亿元;4. 员工人数:xx人;5. 纳税信用等级:A级。
二、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原因1. 国家政策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我单位符合以下政策要求:(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2)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业务的企业;(3)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
2. 经营困难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我国房地产行业面临较大压力。
我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也遇到了以下困难:(1)土地成本上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成本不断上升,给企业带来较大负担;(2)融资难:受金融政策影响,企业融资渠道受限,资金成本上升;(3)市场竞争激烈:房地产行业竞争激烈,企业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
3. 社会责任作为一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我单位始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在经营过程中,我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以下是我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几个方面:(1)吸纳就业:我单位为当地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压力;(2)纳税贡献:我单位依法纳税,为地方财政收入做出了贡献;(3)公益事业:我单位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国家对地震中受损房产有哪些免税优惠政策
国家对地震中受损房产有哪些免税优惠政策罗本珍;黄吉平【摘要】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纳税人如何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4(000)011【总页数】5页(P19-23)【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地震灾害;优惠政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省级人民政府;纳税人【作者】罗本珍;黄吉平【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问,纳税人如何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答: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对地震灾害中损失的房产实行减免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政策,明确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资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部门提供。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6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4.5元至24元;(三)小城市3元至18元;(四)县城(不含本款第五项规定的县城)1.5元至12元;(五)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和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县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区)的县城0.6元至8元。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订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级次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但未超过该条第四项规定上限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川地税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13〕73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条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房产税减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可受理减免申请:(一)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致使纳税人的房屋、土地产生较大损失或难以正常使用的;(二)因企业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三)因企业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四)以房产或土地租赁为主要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五)从事国家或我省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类项目的生产经营,兴建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上述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中所述的“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三个年度。
二、困难减免的受理(一)受理机关。
纳税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
(二)受理时间。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困难减免申请的时间为次年一季度前。
(三)受理范围。
除特殊情况外,地税机关只受理、审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困难减免申请。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3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32号1989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土地使用税开征一年多来,特别是近期企业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增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为了妥善处理减免税事项,便于履行报批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不长,为了维护税法的严格性,应当从严控制减免税,各地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要逐户严格审核,凡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报告我局审批。
二、各地在向我局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时,应按照《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的要求填写(表式附后)。
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略)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略)
——结束——。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的要求,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五)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一)涉税事项申请单;(二)土地权属证明;(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四)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的复印件;(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1、因停产、停业减免的,应附报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2、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4、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提供国家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或省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下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复印件;5、因不可抗力减免的,应提供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川地税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地税发〔2012〕47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现就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依法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地税机关对第一年已经审核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后可按1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税务所和省、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内负责税源管理的科(股)。
二、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表样见附件1);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4.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鄂地税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项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62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权限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省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一)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二)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三)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审批原则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从严管理,落实到位,有账可查,跟踪问效”的要求,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酌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应把握以下原则:(一)下列情形,可以批准困难减免1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2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亏损严重的;3属于政策性亏损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标 签】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地﹝1989﹞140号【发文日期】1989-12-21【实施时间】1989-12-2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注释:条款废止,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废止;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注释:部分条款废止,第十二条规定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通知略)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川府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27号二○○八年八月十四日)《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本款规定的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在四川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7•【字号】川府函[2003]82号•【施行日期】200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3]82号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省政府198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确定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值,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能充分发挥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
为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平衡与周边地区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高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大城市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2元。
中等城市最高一级为6元,最低一级为1.5元。
小城市最高一级为4元,最低一级为1元。
县城(不含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民族自治县的县城)最高一级为3元,最低厂级为0.5元。
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民族自治县的县城,最高一级为2元,最低一级为0.2元。
大、中、小城市的具体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批准所属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本辖区土地划分等级和具体适用税额,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税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条例》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4.11
•【字号】成地税发[2008]82号
•【施行日期】2008.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
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8〕82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新政策宣传。
此次税额标准调整幅度较大,各区(市)县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新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国家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政策,确保新政策顺利实施。
二、严格、准确执行税收政策。
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因此,新的税额标准应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区(市)县地税局要把2007年新旧税额标准的差额部分在2008年一并征收起来。
三、搞好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的维护更新工作。
此项工作是实施税收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
把管辖范围内的应税土地及税源状况全部掌控起来,做到心中有数,为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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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
事项的公告
【标 签】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4-01-01
【实施时间】201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根据《》(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4年第1号),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困难减免税适用情形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
上述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主营业务当年经营收入占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上述“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经营收入7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经营收入50%(含)以上的。
二、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划分 (一)纳税人符合第一条第一、二款减免税情形,申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纳税人符合第一条第三、四款减免税情形,申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减免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属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凡申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 (一)申请。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实行按年减免。
纳税人应于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申请减免税的税种、政策依据、减免税范围、税款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及诚信承诺等(附件1)。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附件2)。
3.土地使用证明细表(附件3)。
4.纳税人的相关财务报表:包括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说明,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银行存款余额表及相关说明,应发未发人员工资和应缴未缴社保费证明,所申请减免税前1个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表主表。
5.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包括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照片资料,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鼓励类产业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材料,改组改制批文、用工安置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批。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受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收到困难减免税申请或请示后,应当对纳税人困难减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填报内容与有关资料的符合性进行核实。
属于本级审批权限内的减免税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2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核查材料及书面请示(附件4)。
上述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时间,均不含补充资料或其他特殊原因占用的时间。
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13〕73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公告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格式
2.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表
3.纳税人房产土地明细表
4.地税机关减免税申请格式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