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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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承办单位:县局办税服务厅(税务所)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

告示事项:

1、对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提供外出经营的有效证明。

2、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营业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所在地税务机关缴销;

3、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应在有效期满前10日内回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4、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必须于超过180天之日起30日内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办事流程:见下图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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