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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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证明怎么开办理流程怎样

外出经营证明怎么开办理流程怎样
外出经营证明是企业或个人在外地开展经营活动的必备证件之一,用于证明其合法经营身份和资格, 以便在外地顺利办理各种业务手续,如签订合同、申请贷款、办理税务登记等。
法律依据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
VS
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或个人在 离开注册地或常住地到其他地区开展临时 经营活动时,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外 出经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 行申请和办理。同时,外出经营证明的有 效期、使用范围等也有相应的规定。
01 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 ,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证明。
02 若企业停止外出经营活动或注销登记,应及时向 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证明。
03 注销证明后,企业不得再凭该证明在外地进行经 营活动。
证明的使用和保管
01
企业应妥善保管外出经营证明,不得涂改、转让或出
借。
02 在外出经营活动中,企业应随身携带证明以备查验。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外出经营证明的重要性
1 2 3
合法经营凭证
外出经营证明是企业或个人在异地开展经营活动 的合法凭证,证明其具备在异地经营的资格和条 件。
便于行政管理
外出经营证明有利于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 对企业或个人的异地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 确保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保障企业权益
持有外出经营证明的企业或个人在异地经营过程 中,可以依法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保障自身合 法权益。
展望外出经营证明的未来发展趋势
数字化管理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外出经营证明 有望实现数字化管理,提高办理效率和便捷性。

12366电子税务局外管证模块操作手册 (1)

12366电子税务局外管证模块操作手册 (1)

电子税务局外管证系统操作手册外出经营纳税人点击首页菜单中的“外出经营”在“外出经营”中可以看到“外出经营证明开具”、“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增值税预缴申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外出经营缴销”、“增值税预缴税款查询列表”五个功能。

一、外出经营证明开具(纳税人)纳税人按照【外出经营】—【受理即办类】—【外出经营证明开具】的路径进入该功能模块。

系统会自动带出当前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登记注册类型、申请人、申请日期,如图所示:纳税人填写外出经营地,选择行政区划后下拉选择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选择街道乡镇、经营方式、外出经营主行业。

其中纳税人经营范围包含建安业的时候,才可以选择经营方式建筑安装。

货物或服务信息,输入货物或服务名称、外出经营地点、合同金额,选择合同有效期起止。

点击按钮来添加一行,或者通过来减少一行。

输入合同对方企业信息,包含纳税人识别号、名称、总金额。

其中可以输入合同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带出合同对方企业名称,也可以不填写识别号只填写合同对方企业名称。

网上办理外管证开具申请后,点击“确定”会自动进行外出经营证明报验登记。

点击“报验登记”,进行外出经营证明报验登记。

查看相关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完成在线报验登记。

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纳税人按照【外出经营】—【受理即办类】—【外出经营证明开具】的路径进入该功能模块.根据纳税人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身份证件种类、登记注册类型、国标行业(主)、隶属关系自动带出。

下拉选择管理证明编号,带出外出经营地、税务登记地、经营方式、经营地行政区划、主管税务局、以及货物服务名称、外出经营地点、合同有效期起止、合同金额等。

确认信息无误,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下一步”—“申请”完成提交。

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确认(外出经营地税务人员)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人员在内网待办事项中,点击查看外出经营证明报验登记信息,查看纳税人外网申请的外出经营证明报验登记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完成确认查看。

跨区涉税报告表作废情况说明

跨区涉税报告表作废情况说明

1.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情况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二、业务前提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2、纳税人不是跨区税源登记;3、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网上税务局——我要办事——税务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四、操作步骤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2、下拉列表出经营方式,可多选。

3、下拉列表选择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地行政区划。

6、输入合同相对方企业名称。

7、选填合同对方纳税人识别号。

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

(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第二步:上传附件并签名。

外管证开具及报验

外管证开具及报验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一、到外县(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三证合一,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内容包含外出经营地址、经营时间、合同金额,如建筑安装行业有分包款需列明分包合同金额)(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二、临时到外县(区、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至少3张)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三证合一,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4)情况说明(预缴税款金额与合同金额、外经证金额不一致时需要说明原因,如有分包款需扣除时需携带分包合同复印件)(5)公章(盖《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所有上述复印件时使用)
三、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份(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提供缴款证明)如在经营地没有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提供3份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外经证核销操作手册(纳税人端)

外经证核销操作手册(纳税人端)

1.17外经证核销(纳税人端)1.17.1功能概述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本模块仅提供经营地在省内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申请。

经营地在省外的,请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完税证明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1.17.2操作步骤1、登陆后,选择右上角【应用中心】,选择【申请类】-【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核销】,单击图标,选择“添加到我的应用”2、选择【我的应用】-【申请类】-【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核销】转到『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核销』页面进入表单,页面中显示经营地在省内的且未核销的外经证申请。

选中您需要核销的外经证申请,点击保存---提交,提交申请,发起流程;税务端受理结束后,纳税人端会根据税务端受理人员的受理结果为“同意”或“不同意”返回不同的提示信息,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消息中心】查看反馈信息。

当申请成功时,纳税人会收到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当申请有误被驳回时,点击【不予受理通知书】可查看申请驳回的原因。

但第一步外出经验活动情况申报审核不通过,则只有不同意的提示信息。

1.17.3注意事项本模块仅提供经营地在省内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申请。

经营地在省外的,请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完税证明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1.18外经证核销(税务端)1.18.1操作步骤1、纳税人提交外经证核销的申请后,流程推送到外经证的经营地税务机关。

流程名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税务人员首先需要点击‘同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再点击同意按钮,否则税务端给予如下提示点击‘同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会带出该纳税人的外出经营活动申报情况。

如果为空,此时点击同意,税务端会给出如下提示:此时需要去金三做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打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菜单。

外经证办理流程

外经证办理流程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流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需准备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2、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3、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4、公章5、若已过合同期,还需提供情况说明二、报验登记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经证》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外经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为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需准备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2、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核销报验登记所需资料: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经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需准备的资料: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凭证、发票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发票领购流程发票领购所需资料:1、月初初次领用:发票领购簿、金税盘(需先报税)2、发票增量:(1)普票:发票票种、票量、限额调整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合同原件及复印机(原件查验、复印机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专票:发票票种、票量、限额调整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合同原件及复印机(原件查验、复印机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增量流程:1、将上述资料交到国税综合服务岗,国税办税人员反馈两份税务文书传递卡2、待专管员审批通过之后,持税务文书传递卡、发票准购簿到改卡窗口(43、44号)对金税盘进行改卡3、持金税盘、发票准购簿回原窗口买票4、持发票准购簿到45号窗口领票注:以上窗口仅限高新南区国税局成都高新区国税局发票票种、票量、限额调整表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终审部门存档,一份交发票配售窗口。

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税总发[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成品油征管等25个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2018年4月12366)<思迈特论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

《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

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

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说明

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说明

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说明第一篇: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说明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说明和平区国税局:我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XXX单位于XXXX年XX月XX 日签订了XXX工程合同,合同造价XXX元,工程项目属地XX省XX 市(县)。

合同规定:开工日期XX年XX月XX日竣工日期XX年XX 月XX日,根据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现申请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

老工程项目注明已开票金额XXX元,属地已完税。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二篇:外出经营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外经证办理注意事项外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外经证一、开外经证前以前开过的过期的外经证必须核销(注意下面提到的核销外经证注意事项)二、开外经证所需材料:1、合同原件。

2、合同复印件(连同划过的印花税一同复印)3、在税务大厅填一张申请表4、公章(申请表和合同复印件上要加盖公章)5、安装类工程合同必须有中标通知书,如果没有中标通知书要求业主方开出情况说明。

(如果是购销类合同不需要此项,但是我们基本开安装类)三、办证流程1、先到办外经证的窗口领一张申请表(一般是综合服务窗口,记得到窗口办业务前先到前台领一个相对应的号)2、再到卖印花税的窗口买印花税(先到专门的印花税窗口填一张表填印花税的票种和张数,印花税的金额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3、再拿着填好的表格到交钱的窗口刷卡交印花税(所以最好带一张银联卡,不然现金的话要到外面专门的银行交很麻烦)4、把买好的印花税粘到合同原件上去复印(注意复印前要把印花税用笔划掉,印花税一次性的)这就是我们要准备的合同复印件。

5、拿上上面准备好的合同复印件,和第二项中提到的其它材料再到办理外经证的窗口办理就可以了,办理成功后你将拿到三张纸也就是外经证,上面有税务局的外经证专用章(可以是你第一次去的那个窗口这次可以直接去不用拿号)外经证核销注意事项:1、第一种常见情况外经证已经用过已经过了上面的有效日期,这时候需要拿当时拿到的三张外经证中的二张到税务局核销注意这是候外经证上有你在外地税务局开票时当地税务局盖的红章。

《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自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相关的税收规定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等相关文件。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第21号公告),本期将对《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进行介绍,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哪些纳税人需要开具《外管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浙国税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跨省或者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营改增后,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开具《外管证》需要携带哪些资料?可以当场办结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地税征[1998]114号

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地税征[1998]114号

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地税征[1998]114号1998年1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及现行税收法规,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确保地税收入足额入库,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一、外出经营的凭证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外经证》的使用范围、式样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承建工程应统一使用《外经证》。

《外经证》由省地税局指定专门印刷厂印制,并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外经证》字轨分地区编制,例如嘉兴市及所属市、县《外经证》字轨应为“浙地税嘉证字”。

《外经证》规格为32K横式,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证明联,报经营地税务机关,票头正中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监制章”,印色为棕色;第三联回执联返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印色为蓝色;第四联,纳税人留存备查,印色为绿色。

(二)《外经证》的审批程序《外经证》由税务机关填开,不直接发给纳税人使用。

纳税人需跨县(市)从事外出经营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关外出经营合同等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所)申请填开,并填写《纳税人填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经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审核后转送有关部门审批。

关于加强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和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和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加强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和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外来经营报验登记,税收管理工作【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征函﹝2005﹞8号【发文日期】2005-06-21【实施时间】2005-06-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地方税务局:最近在调查中发现,个别地方的地税部不给外出经营的施工企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而有的地方的税务部门对外来施工企业,只管征收税款,没有实施查验登记等各项管理,对未取得《外管证》的施工企业没有按规定征收所得税,造成了税款流失。

为了加强对外出(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省局要求县以上地税机关,应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凡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的,都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并做好后续管理。

对外来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经营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报验登记,并列入临时户管理;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人正常管理。

对未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视同为本地企业进行税收征管,对其除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税、费外,还要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鉴于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较多,情况复杂,省局正在组织调研,准备在莱芜市地税局制定的《外地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全省的《外来(出)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税收管理。

莱芜市地税局制定的《外地施工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针对长期以来外来施工企业在税收管理上的难点,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改进措施,不少管理环节有所创新突破。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围绕着方便监控、完善操作、规范程序等方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六月底前报省局征管处。

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情况说明

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情况说明

1.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办理流程是什么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的办理流程大致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申请;其次是受理和审核;最后是查验。

对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埠纳税人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查验(1)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查验后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作登记,同时注明实际报验货物数量。

(2)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异地销售的,应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经过注明地主管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

异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营活动结束,经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实际货物数量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数量不符的,纳税人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一联交纳税人,一联留存。

2.对于纳税人来说,需要做一些什么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工作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之前向其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般来说,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时限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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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办结。报验户需按税务登记注销流程办理注销的,按税务登记注销规定的时限办结。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取费用
证件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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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业务分类
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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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到我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县(市)纳税人
办理机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申办条件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应提交表格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2份
申办材料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2份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104号)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领取通知书
提交申请:修改为:纳税人向我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柜台递交申办资料,提出报验登记注销申请。
领取通知书:修改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所提交的资料,对于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核准纳税人注销申请,出具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报验户如同时经营多个经营项目的,经柜台审核后需移交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审批的,按税务登记注销流程办理。
网上投诉
/content/9959.shtml
备注
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注销
项目
说明
事项名称
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注销
业务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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