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04〕29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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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0.23
•【字号】川教〔2020〕85号
•【施行日期】2020.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川教〔2020〕85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 79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 13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23日。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监督和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工作,市(州)、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定期注册对象第四条四川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为:— 1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聘用教师,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在学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

第三章定期注册的条件第五条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二)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符合定期注册对象要求的民办学校聘用一年以上的教师;(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四)首次注册上一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新进学校的人员首次注册,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2 —(二)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三)注册周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川教〔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18〕12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考试院,各高等学校:现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教育厅2018年1月18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组织实施好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户籍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四川;(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师范类专业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 2015年以前(含2015年)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执行。

四川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102号

四川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102号

四川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的通知
正文:
---------------------------------------------------------------------------------------------------------------------------------------------------- 四川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教[2007]102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近年来对《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川教[2004]295号)的实际执行情况,现对有关条款做出以下调整:
一、取消《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一条第一款:“男子身低于高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的规定。

对于教师入职身高要求,由录用教师单位在报考人员中择优确定。

二、除上述条款取消外,对于教师资格相关体检要求仍按《川教[2004]295号》文件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结束——。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人办发[2005]57号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人办发[2005]57号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57号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为坚持标准,硬化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现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推荐条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本《推荐条件》下发之日起,我省中小学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均按照《试行条例》和《推荐条件》中的规定进行推荐。

二、本《推荐条件》下发后,原省职改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转发四川省教委<四川省中小学破格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川职改办[1996]6号),以及原四川省教委《印发关于当前中小学评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掌握意见的通知》(川教人[1998] 98号)文即行废止。

三、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联系。

附件: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主题词职称教师职务推荐条件通知抄送:省内有关高等学校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2 0 0 5年3月2 2日印发附件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为坚持标准,硬化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伪《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以及中央、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达到《教师法》和《试行条例》规定的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达到《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科学的育人观、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师德修养,遵纪守法,其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川教[2006]158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教[2006]158号)各市、州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04〕9号)和《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教师[2005]5号)文件精神,现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教育部要求和我省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师范教育处。

附件: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四川省教育厅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附件: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以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为目的,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建立适应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的规范化的教育技术培训、考试和认证制度,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

(二)工作原则1、统筹与整合相结合的原则。

将此项目纳入我省推进教师网联计划,开展新一轮教师培训的总体框架内,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并整合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力量,实现相互融通、优势互补,合力推进计划的实施。

2、规范与开放相结合的原则。

在统筹规范各类相关项目的基础上,按照构建现代化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体系的要求,充分利用“人网、天网、地网”等多种途径,整合优质教师教育资源,高效益地开展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工作。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4]45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4]45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4〕45号)各市(州)教育局:2004年以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执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全面实施了教师资格制度,为推进我省教师持证上岗、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也发生了极个别伪造假证明、假证书、假聘用合同等骗取教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为维护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教师资格认定各环节管理(一)教师资格认定的受理1.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学校的教务部门统一申报,教务部门须提供申请人能按时毕业的证明;其他全日制学校的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由学校统一申报,学校须提供申请人能按时毕业的证明;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学生按社会人员对待,由本人在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职教师申报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的,由本人自行申报。

2.申请人提供的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要求:个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由户籍所在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人事档案所在的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所在的工作单位出据;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所在院系出据;在职教师由所在学校出据。

(二)现场材料确认1.现场确认工作,由认定机构统一组织,不得委托学校或其他机构进行。

应届毕业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可由认定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到校,学校配合进行确认。

2.认定机构应通过学生信息网、四川教育考试网等对申请人提供的学历等材料进行核实。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川教〔2021〕12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教〔2021〕124号各本科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2021年11月12日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议要素和重点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结果反馈与使用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四川省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以及《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负责全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实施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全程监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

关于开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和

关于开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和

关于开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工作的通知各市州自考委、教育局: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和省教育厅川教[2004]294号文件印发的《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须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方能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省自考委、省教育厅研究决定,由省自考办负责组织实施该项考试,现将考试的实施办法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专业分课程进行管理参加这项考试的对象和考试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学科层次的不同要求,将教育学考试的要求分为A、B、C、D四个等级,将教育心理学考试的要求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适用于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为了便于考务考籍管理,我们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考试的人员,视为“教师资格专业”的考生,赋于“专业代码”为J66000,并赋于相应的课程代码。

现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考试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学历层次、适用对象列表如下:课程名称及等级课程代码学历层次适用对象教育学A教育心理学A 66016602 本科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教育学B教育心理学B 66036604 专科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教育学C教育心理学C 66056606 中师申请认定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教育学D教育心理学D 66076608 幼师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二、报名报考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含非师范专业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均可根据自己申报教师资格应具备的学历层次和考试要求的等级报考相应的课程。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委托高等本科学校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通知-川教[2005]103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委托高等本科学校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通知-川教[2005]103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委托高等本科学校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委托高等本科学校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通知(川教[2005]103号)省内各高等本科学校(院):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以及《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委托四川大学等29 所高等本科学校(院)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受理和认定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认真组建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组建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XXXX大学(学院)委员会”。

各校要结合本校测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工作。

三、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切实把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标准条件,确保工作质量。

四、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与学校签署《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并进行公示。

附件: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名单四川省教育厅二○○五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名单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成都理工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四川师范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西华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成都体育学院四川音乐学院成都医学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西南石油学院西华师范大学川北医学院西南科技大学绵阳师范学院泸州医学院四川农业大学西昌学院四川理工学院攀枝花学院内江师范学院乐山师范学院宜宾学院成都学院四川教育学院——结束——。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一、资格申报条件(一)具有全日制师范类或教育学专业毕业证书;(二)取得国家承认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三年;(四)品德良好,无不良记录;(五)具备相应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二、教师资格评审评价标准(一)教学能力:包括组织教学和设计教学的能力,教学活动的实施以及教学效果的评价。

(二)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包括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申报、开展和成果的产出。

(三)教育教学管理能力:包括班级管理、学生指导和校际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四)教师道德素质: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师德师风等方面的素质评价。

三、资格评审流程(一)资格申报:教师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设计和教学案例等。

(二)资格初审:由学校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判断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资格面试:初审合格的教师进行面试,主要考察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理念。

(四)资格评审: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教师的申报材料、面试成绩和教学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五)资格认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教师是否符合教师资格评审标准,给予认定意见。

(六)资格证书颁发:教师资格认定后,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并记录在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中。

四、资格管理(一)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报评审。

(二)教师资格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教师将无法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对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违纪违规行为的教师,将取消评审资格或撤销教师资格证书。

五、资格评审结果的利用(一)作为教师岗位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作为评选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作为学校组织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的依据。

总之,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出台,加强了教师队伍的素质管理和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教师的专业发展,为学生提供了优质的教育服务。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教人〔2001〕4号)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的精神,充分认识我国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推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教会精神,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创造师资条件。

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依法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行为;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的现象;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对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组织领导工作至关重要。

各地在确保全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总体进程的前提下,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精心整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川教[2004] 295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主题词:教师资格体检办法印发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5日印发??抄送: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附件1????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职务的医师承担主检工作,并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

体检队伍要相对稳定,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在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得交申请人自带。

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

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的,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上一级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复查只限单科复查,并使用原体检表。

复查时应指派专人陪同。

承担复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原体检的诊断结论否定时,应在诊断证明书上详细注明复查结果。

申请人自行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得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健康状况不超过七个工作日,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和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研究解决体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好体检的各个环节,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对弄虚作假、骗取体检合格证明者,一经发现,取消本人的申请资格,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如负责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有权取消其体检资格。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肤病。

??4.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5.胸廓明显畸形,嵴柱严重侧弯超过4厘米、前凸或前后凸、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肌肉萎缩,肌力二级以下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川教[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1〕212号)各市(州)教育局、省级教师培训机构:按照《四川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提出的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为了做好教学名师的培养工作,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四川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精神,按照《四川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关于实施“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造就一批中小学教学名师的总体部署,实施“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以下简称教学名师)培养计划”。

为规范教学名师的培养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对象是经本人申报与学校(单位)推荐,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议,由省教育厅审定公布的人选。

第三条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应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教学名师应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教育理论先进,教学技能精湛,教学业绩突出,育人成效显著,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获得广泛认同。

第二章培养与管理第四条按照“选、培、管、用”一体化的原则,对省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分学段和学科进行为期3年的培养培训,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培养培训重点帮助省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牢固树立职业理想,坚定教育信念与责任,着力更新教育知识,重点提高教学创新能力、学术研究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全面提升教育教学经验和实践水平,提升教育理论和学术水平,促进其实现从“经验型教师”向“专家型教师”转型,帮助其尽快成长为教学名师和有较大影响的教学与学术领军人才。

四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四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四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四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作为衡量教师专业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正随着中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进行调整和变化。

而面试环节,在整个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过程中,是考察考生能否做一名真正教师的重要因素。

下文是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组织实施好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能够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户籍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四川;(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师范类专业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0 以前(含 )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执行。

以后(含 )入学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在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第五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川教〔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15〕27号各市(州)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适应各地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教育厅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教育厅2015年4月20日附件:四川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我省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教科书选用应当坚持适宜性,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教科书选用工作。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教科书选用工作。

第二章选用机构第五条普通高中德育、语文、历史等学科教科书选用工作以省为单位进行,省选学科以外的学科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市(州)为单位进行;义务教育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市(州)为单位进行。

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的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按程序逐级上报,经教育厅确认后可独立选用教科书。

西昌学院关于开展2012年应届毕业生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西昌学院关于开展2012年应届毕业生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西昌学院关于开展2012年应届毕业生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第一篇:西昌学院关于开展2012年应届毕业生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西昌学院《关于2012年组织应届毕业生申报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各二级学院: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04]293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州、市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组织我院应届毕业生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定工作组织及准备时间 1、3月28—3月31日,请各学院务必将此通知传达到每一位2012届应届毕业生。

使需要申报教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不错报、漏报。

2、请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指定专人负责。

有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学院由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组织。

非师范专业毕业生,需要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认定的同学,由各二级学院选派1-2名教师负责组织,3、请各二级学院请4月5日前将本院负责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的的负责教师名单(联系方式,有二个老师以上的需说明具体教师负责的教师资格认定的类别是高级还是初级)报教务处。

二、网上报名时间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网上报名时间:4月1日——4月30日。

2、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申请人员网上报名时间:4月1日——4月16日。

过期系统将不再接受。

请申请人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到网上申请注册报名。

西昌学院教务处 2012年3月28日第二篇:西昌学院关于开展2013年应届毕业生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西昌学院《关于开展2011年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各二级学院: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04]293号)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2011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川教资[2011]01号)以及凉山州《关于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公告》,西昌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西教科[2011]55号)的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组织我院应届毕业生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定工作组织及准备时间1、3月20—3月31日,请各学院务必将此通知传达到每一位2011届应届毕业生。

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

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

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川教[2004] 296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主题词: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组织章程印发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2004年11月5日印发抄送: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的认定权限负责组建。

第三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负责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种类可成立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第五条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或委托具有学士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负责组建。

高等学校组建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议组,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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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04〕293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二○○四年十一月五日附件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在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第五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九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和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标的能力;普通话水平和板书设计的能力。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的第七条、第八条(六)、第九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只需具备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下列人员,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二)申请认定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议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要求测试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考试。

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需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的人员,应达到下列要求:(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达到幼儿师范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达到中等师范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达到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达到高等师范本科学院(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学完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内容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2、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3、已参加了四川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或已通过省上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4、在高等学校已受聘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由县级以上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指定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负责测试。

测试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四章教师资格的申请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于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具体事项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有已在高等学校工作或者高等学校拟聘的人员才能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不得面向社会受理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各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二十三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五)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和获得教育学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还需提交《四川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四川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有关证明或者材料在受理期限终止时未补齐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第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缴纳认定费。

第五章教师资格的认定第二十七条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负责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一)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负责受理和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具有学士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除上述机构外,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部门、学校均无权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四川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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