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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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对相关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偿。

检测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要求诚信经营,并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监管主体】XXX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制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并将检查计划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及时上报XXX。

市(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搜检,依法查处违法行动,并将搜检、查处成效及时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监管原则】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方式,依法依规、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六条【行动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该当依照有关法律、律例和规章的规定,并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成效真实、准确、完整。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试验、检测人员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管理文件及规范、规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试验是指在工程实施直至竣工验收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中,根据设计、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对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的各个部位逐项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由试验室使用一定的仪器设备,对目的物进行测试检验,采集有关质量指标或数据的活动。

第三条铁路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要求执行,试验人员资格按《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工管办函…2013‟300号)要求落实。

公司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推行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有序落实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的归口管理。

公司各现场指挥部负责督促本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参建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有关规定及施工、监理合同要求,设置中心试验室和满足现场需要的工地试验室。

全面负责本标段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公司安全质量部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现行标准,并负责宣贯、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试验室贯彻执行有关新标准。

2. 归口管理工程试验和试验室信息化有关工作。

3. 对本项目试验室工作条件和信息化工作条件的确认。

4. 抽查各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工作和试验室信息化有关情况。

5. 审核并批准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外委单位。

第七条公司各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1.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工作。

2. 督促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处理试验检测所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

3.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信息化建设和运行情况。

现场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场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场试验检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经理部现场检测管理,标准现场检测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现场检测包括:工程地质原位测试〔动力触探、静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等〕,路基压实质量检测〔Evd、Ev2、K30、孔隙率检测等〕,锚杆拉拔试验,贯入法一天强度检测,混凝土回弹、钻芯检测,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测试,孔底沉碴厚度检测,静载试验,桩基低应变检测、超声波检测,雷达检测,混凝土裂纹宽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凡需持试验仪器到施工现场进展的检测;不包括第三方检测。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经理部各总队、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工地试验室。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四条总队职责1.向试验检测中心现场检测组或工地试验室提出现场检测申请,填写委托单。

2.做好现场检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配合试验检测中心现场检测组或工地试验室进展检测。

4.总队自行进展的检测并出具报告的工程有:贯入法1天强度检测、锚杆抗拔力、泥浆性能、压实系数或孔隙率、K30检测、混凝土拌合物性能、隧道防水板焊接质量气密性检测等。

5.总队应配备根本的现场检测仪器包括:贯入法强度检测仪、钻孔取芯机、泥浆测试仪、灌砂筒、环刀、压力泌水仪、含气量测定仪、水灰比测定仪、测温设备、隧道防水板焊接质量气密性检测设备等。

6. 对根本的现场检测填写现场检测记录,并出具报告。

试验报告编号以总队为单位进展编号,除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检测章及CMA章外,其他工作均由总队完成。

检测报告交两份到检测中心或工地试验室存档〔一份是签字齐全未盖章的;另一份是签字、盖章齐全的〕。

同时总队要负责此类试验报告在武广梦龙即时通的填报工作。

7.每周四上午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四上午向试验检测中心或工地试验室上报总队自行检测次数〔二、七总队向试验检测中心现场检测组上报〕,以便试验检测中心或工地试验室及时汇总并上报。

第五条试验检测中心现场检测组职责1.负责二、七总队的重型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Evd、Ev2检测、混凝土回弹、钻芯检测,混凝土裂纹宽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负责一至八总队的孔底沉碴厚度检测、静载试验、桩基低应变检测、超声波检测、雷达检测、静力触探;负责出具现场检测报告。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按照市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JS”)所管理的工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相关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包括建设单位抽检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主要指监理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钢筋、试块、防水材料等工程材料取样送检。

专项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

专项检测单位由建设单位指定或直接委托。

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第八条。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行名录制(详见附件),参建单位应在名录内选择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名录由建设单位设立和维护,进行动态管理。

名录内检测单位无法进行的检测项目,按程序审批后,可另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条按照合同约定,下列项目须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下称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一)专项检测项目。

(二)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送市检测中心,以市检测中心检测结果为准。

(三)现场出现质量问题的结构,委托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以其检测结果为准。

(四)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见证送检的30%送市检测中心。

(五)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数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或数据)。

第七条建设、检测、监理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章检测工作第八条工程建设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开展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1。

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

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 136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第九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规范和投标承诺,结合标段实际,制定完善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内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依据《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4〕637号)、现行检测技术规程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结合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质量检测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是指按照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通过独立招标程序确定委托的、依法持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所从事的现场检测活动。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活动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桥梁桩基、路基及支挡结构、隧道衬砌、房建桩基、钢结构、通信铁塔等由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工作范围。

第五条实行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应实施的自检工作不变,施工质量责任不变;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不变。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得参与本标段内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测自检项目.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组织机构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归口公司安质部,建设指挥部负责管段内第三方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作职责(一)安质部:1.制定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2.指导现场指挥部召开第三方检测单位首次进场会议,每半年组织1次第三方检测单位履约情况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和考核。

3.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实体质量抽检等工作。

4.审核第三方检测单位的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5。

组织第三方检测招标工作。

6。

每季度分析实体工程质量。

对第三方开展评估(二)工程部:负责组织指挥部、设计、咨询、监理和施工单位研究质量存在较大问题或安全存在较大风险的不合格工程实体的处理方案,组织对处理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三)建设指挥部:1。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长临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临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确保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保证实验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晋交质监[2007]52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FGG80/1—2004)以及《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2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114号)文件,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验检测范围包括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设备以及实体工程(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等)进行的质量指标采集和测试。

第三条试验检测类型(一)按检测手段分为:1、外观检查,以目测检查为主要手段;2、试验测试,应用专门的仪器设备检测。

(二)按检测环境分为:1、室内试验检测;2、现场原位试验检测.第四条本项目设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二级试验检测管理机制.第二章机构设置、职责第五条长临公司质量监督部是试验检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对长临高速公路试验检测体系进行系统规划,制定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明确各参建单位试验检测工作职责、要求和主要工作流程,并监督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完成试验检测体系的建设;(二)对各参建单位的试验室和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第六条监理单位负责建立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开展监理合同段范围内试验检测和抽检工作,包括室内及现场原位试验.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编制试验检测管理计划、试验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二)按要求展开施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和实体工程等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长临公司质监部;(三)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并进行检查、验收及人员考核;(四)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各类试验,对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进行旁站检查,并对其自检频率及试验检测报告进行审核;(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并按规定进行复检,完善进场物料审批手续;(六)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试验室设施计量标定情况、试验程序、试验记录及台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七)依据平行试验结果,批准或否决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用混凝土配合比、沥青混合料配合比、标准击实等标准试验结果和相关试验检测技术指标;(八)参加质量监督部组织的检查工作;(九)参加试验检测工作例会;(十)及时将监理试验检测结果和报告录入长临高速公路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试验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编写监理试验检测月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试验检测月报;(十一)建立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专项档案,监督施工单位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十二)配合主管部门进行阶段性工程验收.第七条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工地试验室,开展本合同段的试验检测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国家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下,通过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测试、检测、鉴定、评定等活动,以判断建设工程实物、工程质量和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履行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应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拥有法人资格。

(二)设有相应的检测实验室或检测设备。

(三)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保持独立性,不得受行政手段干扰,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检测工作的规范和质量,定期开展自查和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包括:(一)土建工程质量检测:地基基础检测、工程结构检测、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二)机电工程质量检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风空调、消防工程等工程的检测和验收。

(三)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水泥、混凝土、钢筋、木材、玻璃、陶瓷等建筑材料的检测。

(四)环境工程质量检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工程的检测和评定。

(五)检测评定管理:检测结果报告的编制、工程验收、技术咨询、评定和质量安全监督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 前言建设工程质量是保证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而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2. 总则2.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全部质量检测工作。

2.3 定义建设工程: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

质量检测:指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构件和施工工艺进行的评定、检验和检测等活动。

2.4 质量检测管理的原则本办法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原则包括:1.全面性: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行全程、全方位监督管理;2.阶段性: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3.独立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质量检测活动,不受任何相关单位或个人干扰和控制;4.公正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在公正、公平、科学、准确的原则下开展,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性;3. 组织机构和职责3.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检测机构认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检测任务确定人员编制、工作岗位和职责分工;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业务水平;3.2 监督和管理机构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受到国家、地方质检部门和政府的监督和管理;2.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掌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情况,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监督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并进行监督检查;4. 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4.1 工作程序1.投标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就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编制检测方案,力争在招标阶段参与投标工作;2.合同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质量检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检测工作;3.入场阶段:检测人员要熟悉施工进度和各个检测项目及其要求,准确掌握施工计划,制定检测计划;4.检验阶段:按照检测计划进行现场检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数据;5.检测报告编制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约定要求编制完整、准确、科学的检测报告;6.检验结论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对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商提出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意见,协助解决问题。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控制,做到事前、事中、从点到面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确保每一个施工工序的质量,建管中心将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且经过计量认证合格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本项目“第三方”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任务。

为了加强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每一个工程质量控制点都能控制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不漏盲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作要求第一条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车辆及燃油、办公设施及耗材、人员及生活设施,由“第三方”按照合同要求配备完整,满足试验检测任务需要,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开展工作;第二条“第三方”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立驻扎点和临时试验室,配备试验室常用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标定满足试验检测需要;第三条“第三方”应对工程项目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检测任务,对所服务的各标段的每一个施工作业面都应巡视到、检测到,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质量控制点要及时地现场取样,尽快拿出试验数据,反馈给业主;第四条对分部、分项工程需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频率不低于监理当月抽检内容的20%。

除此之外,必须进行其他为保证质量需要进行的试验检测项目,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检测无盲点;第五条质量控制要“用数据说话”,应及时地、准确地提供试验检测结果,做到在事前、事中控制工程质量,避免“事后验尸”给工程造成损失;第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天要向业主提供一份《第三方巡查记录》(附试验报告或试验检测数据),每周业主将给“第三方”下达工作任务,“第三方”每周上报一期《第三方检测巡查周报》(含电子文档)对本周检测进行总结。

每月25日前向业主提供一份《工程质量抽检月报》,月报中应对各标段存在的质量问题汇总(对共性问题和个别问题分别汇总);第七条“第三方”的各项检测原始记录和各种报表应于妥善保存,交工验收时整理汇总归档;第八条配合业主做好阶段性检查和“三阶段”检查验收工作;第九条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省、市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检查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一、引言在现代社会,质量成为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达到高标准,并满足客户的需求,各行业纷纷制定了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套适用于各行业的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二、质量检测管理的目标质量检测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客户需求,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产品质量问题和客户投诉。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制定了以下几项原则:1.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达标;2. 建立有效的检测流程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使检测结果可复现和可比较;3. 强化员工的质量意识,促进全员参与质量管理;4. 不断改进和创新质量检测方法,提升产品质量与竞争力。

三、质量检测管理的主要内容1. 质量检测计划制定根据产品特性和生产周期,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质量检测计划。

确保对每批次、每个环节的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

2. 检测方法与标准制定根据企业的产品特性和行业标准,制定适用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检测方法应科学可行,并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3. 检测设备与环境管理确保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定期进行设备校准和维护。

同时,建立适当的检测环境,保证检测结果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4. 质量检测过程控制质量检测过程应具有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和记录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可追溯性。

同时,对检测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以减少人为误差和设备故障。

5. 数据分析与改进措施对质量检测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发现潜在问题和改进机会。

在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质量问题的扩大和重复发生。

四、质量检测管理的影响通过有效的质量检测管理,企业可以获得以下几点影响:1. 提高产品质量:通过严格的质量检测流程和标准,可以有效减少产品质量问题,提升产品的质量水平。

2. 增强客户信任:高质量的产品使客户对企业产生信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3. 提升企业竞争力:高质量的产品可以提升企业竞争力,赢得更多市场份额。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8【实施日期】202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4月8日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工程项目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检测管理办法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 (3)第三章检测工作相关规定 (13)第四章罚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本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明确参建各方检测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建设本项目特制定《本工程项目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设工程的所有检测、试验等质量控制工作。

第三条名词解释:1、检测中心:指项目公司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质量抽检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2、施工检测单位:指项目公司委托的负责本工程检测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3、专项检测单位:指由项目公司委托的负责检测中心检测项目以外项目检测的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4、监理单位:指项目公司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承包商:指项目公司通过合同或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

6、材料供应商:指项目公司招标确定的甲供材料供应单位和其它材料供应商。

第四条本办法制定依据国家、部委、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规程。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检测,包括验证性检测、验收类检测和监督检测(一)验证性检测主要指工艺、工法以及质量验证类的检测1、验证性检测包括混凝土拌合物稠度、模板拆除等混凝土强度检测、土方压实度检测、混凝土回弹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内容;2、验证性检测由承包商负责。

承包商应根据相关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在监理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具备条件的承包商可自行实施,否则应委托相关检测单位实施。

(二)验收类检测指按照相关质量验收规定,为满足工程验收要求,而开展的材料、设备、半成品的送样检测和现场实体、功能检测。

1、验收类检测由项目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中心、施工检测单位、专项检测单位)实施;2、施工检测单位按相关规范、标准以及承包商委托单的要求,实施100%的常规施工检测项目。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17〕23号文件)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为加强对质量检测单位的管理,提升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提高我司项目管理质量和水平,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

第四条质量检测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上一年度财务亏损的不得承担我公司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章各部门质量检测管理职责第五条工程部: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检(监)测工作及现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作为质量检测单位主管关门,负责对检测单位履约履责情况进行监管,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检(监)测工作进行监管巡查。

负责关键节点检测工作的抽检,关键节点详见附件2、3。

第七条合同管理部:负责我司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检测单位的招标(比选)及合同签订工作。

第八条审计财务部:负责检测单位的检测费用拨付以及结算审核。

第三章检测单位的选择第九条由工程部发起检测单位招标需求,合同管理部根据《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招标(比选)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组织质量检测单位的招标(比选)工作。

第四章检测单位的管理第十条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或对外委托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合同规定的专业分包的除外)。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铁总质监【2017】89号)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铁总质监【2017】89号)
2.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申报材料 3.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评价表
—8—
附件 1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选定条件
一、一般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金和设备资产均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检测用 房面积不少于 1200m2。检测人员总数不少于 30 人,其中高级工程 师不少于 5 人、工程师不少于 10 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为 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 8 年。 3.通过计量认证,计量认证中有铁路行业参数和标准。 4.具有国家或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试验检测资质。 ⒌ 近三年有三个以上铁路大中型项目或同类工程项目的检 测业绩,无不良记录。 6. 除单独具备四电检测专项的检测机构外;检测能力必须 具备混凝土及原材料专项,同时至少具备 1 个其他专项。 7. 对于隶属于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的检测机构,每个集 团公司、设计院、监理公司等只优选 1 家检测机构进入名录。 二、专项要求 检测机构可根据企业业务专长和具备资质情况,自行决定申 请以下至少两项(单独申请四电专项除外)监督检测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从事铁路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名录内的检测机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程监督总站核实后,从名录中清除。
(一)超出资质范围开展检测工作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四)被总公司监督机构年度评价为“差”的; (五)被铁路总公司通报处罚的; (六)不按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相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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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高监督检测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监督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总公司监督机构应向
建设单位发出监督通知书,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其中对于检测 不合格的材料,应注明不合格材料种类、规格、批次及不合格指 标;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实体工程,应注明存在问题的部位。

检测管理办法

检测管理办法

检测管理办法一、引言检测是指对产品、材料或者样品的性能、特性、组成、结构等进行量化或者定性描述的技术和方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各行各业对产品、材料或者样品的检测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建立健全的检测体系和规范的检测管理办法,使之达到规范的标准。

二、检测管理办法的制定原则检测管理办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法规原则。

制定的检测管理办法要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透明原则。

制定的检测管理办法要公开、透明,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3.统一标准原则。

制定的检测管理办法要遵循统一的检测标准,保证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4.全面性原则。

制定的检测管理办法要全面涵盖检测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从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检测管理办法的内容检测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检测质量管理。

制定检测质量管理制度和检测标准,制订检测流程和方法,确定检测所需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制定检测结果评价标准,并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

2.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存储。

制定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标准,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安全稳定和可靠性。

3.检测人员的管理。

明确检测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技能要求,制定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加强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约束。

4.检测设备的管理。

对检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建立设备档案和台账,加强检测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检测报告的编制和审批。

制定检测报告编制标准和审批程序,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干扰和误导。

四、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统一领导与分工合作。

建立统一的检测管理机构,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形成有机整体。

2.质量控制和评估。

通过组织质量控制和评估活动,发现和解决检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检测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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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暂行)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〇一一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2)第三章检测工作相关规定 (8)第四章罚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南京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确保全线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明确参建各方检测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特制定《南京地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地铁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名词解释:业主: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商: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检测中心: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质量抽检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施工检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检测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专项检测单位:指由业主委托的负责检测中心检测项目以外项目检测的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材料供应商:指业主招标确定的甲供材料供应单位和其它材料供应商。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国家、部委、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规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六)《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发【2006】97号);(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江苏省建设厅公告第31号)。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检测,包括验证性检测、验收类检测和监督检测(一)验证性检测主要指工艺、工法以及质量验证类的检测1、验证性检测包括混凝土拌合物稠度、预应力张拉、模板拆除等混凝土强度检测、土方压实度检测、混凝土回弹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冻结法质量检测等内容;2、验证性检测由承包商负责。

承包商应根据相关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在监理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具备条件的承包商可自行实施,否则应委托相关检测单位实施。

(二)验收类检测指按照相关质量验收规定,为满足工程验收要求,而开展的材料、设备、半成品的送样检测和现场实体、功能检测1、验收类检测由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中心、施工检测单位、专项检测单位)实施;2、施工检测单位按相关规范、标准以及承包商委托单的要求,实施100%的常规施工检测项目。

检测中心负责对工程施工中采用的主要材料、重要部位质量进行10%的抽样检测以及监理单位对材料、工程质量存在疑义而通知的检测工作。

专项检测单位根据业主委托实施专项检测项目;3、验收类检测应按照国家、部、省、市相关规范、规程及要求实施,其检测项目和频率应按照经监理、业主批准的施工检测方案的实施,相关要求可参照《南京地铁质量检测项目和频率》。

(三)监督检测指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质量监督过程中所进行的抽样检测。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六条业主的职责和要求业主是工程建设管理主体,对工程检测管理工作承担全面管理职责。

(一)业主应根据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会同政府质监部门,统一检测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指导检测中心、施工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二)业主应做好协调管理和工作筹划,应保证检测中心、检测单位的工作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

(三)业主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应定期对检测项目、频率、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检查,业主有权对检测工作中存在失职的单位进行处罚。

(四)业主有对检测中心、检测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派出的机构与检测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对不称职的、严重失职的、有故意或恶意违约行为的人员有权要求检测中心、检测单位更换。

(五)业主有权要求检测中心、检测单位提交工作月度报告和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六)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确保检测工作持续开展。

第七条检测中心职责与要求检测中心由业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表业主对主要的检测项目进行抽检,并协助业主开展质量检测管理(一)检测工作主要包括:主要材料、设备、半成品以及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项目实体质量的10%抽检,商品混凝土、管片混凝土原材料的抽检和主要配合比的验证(其抽检项目和频率详见《南京地铁质量检测项目和频率》)。

(二)服务工作主要是配合业主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制定和统一南京地铁质量检测的标准和方法、检查和指导承包商、监理单位、施工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检查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分析工程质量问题、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三)设置组织机构、建立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开展1、根据合同约定和业主要求,设置组织架构、配备专业人员。

根据承担的职责,分别设置试验检测组、现场指导组、混凝土质量检查组,并选派有丰富经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现场指导人员和混凝土检查人员,并对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失误、疏忽、玩忽职守承担全部责任;2、检测中心应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向业主提交本工程《检测工作细则》,经业主批准同意后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以执行,并受其约束,同时作为业主检查、监督和验收检测中心工作的依据;3、检测中心应具有甲级资质的试验室,必须配备工程材料检测所需的所有检测仪器和设备及工程实体检测的部分常用仪器设备;4、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和现场工作设备,确保现场指导组驻现场办公,同时按合同要求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混凝土质量检查组开展工作;5、建立相对独立的资料管理体系并纳入地铁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系统。

对所有检测成果、技术档案等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后存档。

资料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以便查找和使用;6、检测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地铁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未经业主同意不得从事地铁工程设计和施工活动,不得接受承包商的检测委托。

(四)制定、统一南京地铁工程检测的标准和方法1、会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有关的规范、规程,针对地铁工程涉及专业多等特点,结合实际对试验检测方法作统一规定,在现场检测中,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进行操作,并制定《南京地铁工程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细则》(包括检测用表式、表样),经业主确认后实施;2、配合业主审核承包商检测方案、监理单位见证、平行检验方案。

(五)抽检主要材料、设备、半成品和基础、结构实体质量1、根据合同约定和确定的项目、频率,对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半成品进行抽检,并承担取样、送样、检测等全过程职责。

检测必须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其品牌、规格、尺寸等要符合设计要求,质量检测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并达到材料供应、设备采购合同要求;2、根据合同约定和确定的项目、频率,对本工程基础、结构等主要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

现场检测抽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中心应了解抽样部位施工的工艺和工况,并在承包商、监理单位旁站的情况下进行;3、根据业主的要求提供检测服务,及时、准确地提交检测报告,保证检测报告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六)抽检商品混凝土和盾构管片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检查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1、定期对商品混凝土原材料进行抽检,对原材料堆场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混凝土浇筑计划,对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配合比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格原材料下发退场指令,对生产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下发整改指令,并建立检查台账,并定期向业主反馈检查情况,便于业主强化商品混凝土的管理;2、定期对盾构管片原材料、混凝土试块以及管片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并定期向业主反馈检查情况,便于业主强化管片质量的管理。

(七)检查和指导承包商、监理单位、施工检测单位检测工作1、对承包商的试验室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规章制度、台帐等;2、对监理、承包商的内业资料和施工检测单位的检测台账进行抽查,主要检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3、检查承包商取样试验、检测的频率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的独立性和真实性;检查资料管理情况。

对承包商、监理单位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4、对所有混凝土的配合比进行审查和复核,对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结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证,确保配合比的合理性。

(八)其它工作职责和要求1、汇总各施工检测单位信息和混凝土检查情况,每月编写《检测月报》报业主,经业主审核后发各有关单位,配合业主开展对施工、监理单位、施工检测单位相关工作的考核;2、配合业主调查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监督检查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3、配合业主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总结;4、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时,须提前7天提交与拟更换人员具备同等或更高资质的人员资质报业主批准,经业主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更换,每更换一次,检测中心必须支付业主10万元人员违约金。

第八条施工检测单位职责与要求施工检测单位由业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按照相关施工、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开展检测工作。

施工检测单位抽检项目和频率详见《南京地铁质量检测项目和频率》。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手册,并在检测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按100%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及时、准确地提交检测报告,以满足施工质量和进度要求;每月向业主提供一期检测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确保与现场承包商、监理单位联系,及时完成现场检测和检查工作。

(四)负责合同范围内的检测工作,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建立相对独立的资料管理体系,做好施工中的检测台帐和检测工作记录,建立不合格检测台帐,妥善保管好各类技术资料。

(五)实行检测计算机管理,检测报告均应同时上交电子文档。

接受业主和检测中心监管,接受业主的远程监控管理,包括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监控和视频监控。

(六)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时,须提前7天提交与拟更换人员具备同等或更高资质的人员资质报业主批准,经业主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更换,每更换一次,检测中心必须支付业主10万元人员违约金。

第九条专项检测机构的职责与要求专项检测机构是由业主委托对一些施工检测单位无法进行或检测要求较高的检测项目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

该机构应对业主负责,如实反映检测结果,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认真完成业主布置的检测任务,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从抽样到试验检测全过程,须独立完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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