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评:专利说明书附图的公开内容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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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评:专利说明书附图的公开内容及范围

说明书附图部分可作为说明书公开的内容

——第03132874.1号发明专利的无效案

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张小容、隆毅

<基本案情>

第03132874.1号发明专利是克瑞加拿大公司(下称专利权人)于2003年7月24日申请,并要求在先专利第CA20022395726号专利的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02年7月26日。该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后,于2006年12月6日授予专利权。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一共有22项,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21项从属权利要求。

深圳市创自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3年07月11日委托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就第03132874.1号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5-6、12-13、19-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5-6、13、19-20无效。同时提交了3份证据:证据1:申请号为CA2323329A1、公开日为2002年04月17日的加拿大专利说明书公开文本;

证据2:申请号为01235297.7、公开日为2002年06月26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开文本;

证据3:申请号为95197818.7、公开日为1998年05月13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开文本。

请求人在1个月内提交了无效理由补充意见,并提交了证据1的中文译文,补充的无效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使用了功能性限定,但具体实施例部分没有相应实施例对上述限定进行实质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均没有对上述功能性语言概括的内容进行限定,因此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是公知常识,故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或3公开,故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11、13-18的附加特征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故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故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9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故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0的附加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部分为公知常识,或均被证据2公开,故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22的附加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故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2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据此,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上述无效案在2014年3月14日进行了无效口头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是否被证据1

的附图公开。具体如下:

第03132874.1号发明专利保护了一种验钞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验钞机,包括一个验钞机头和一个从所述验钞机头的一侧向下延伸的细长的动力传动装置,所述验钞机头具有一个钞票接收前盖,所述前盖带有一个入口,所述入口穿过所述验钞机头与一个钞票通道连接,所述通道被限定在一个内壳体部分与一个外壳体部分之间,其中所述外壳体部分可以在一个使用位置与一个维护位置之间移动,所述使用位置将所述通道限定在所述内和外壳体部分之间,所述维护位置将所述通道的两侧暴露出来以便维护;所述通道包括一个第一直线段,所述直线段从所述前盖入口向远离入口的方向延伸并与一个第一曲线过渡段相连,所述第一曲线过渡段与一个第二直线段相连,所述第二直线段与第一直线段形成一个锐角,从而所述通道部分地向其自身倒转,所述第二直线段通向一个固定的曲线过渡段,所述过渡段终止于一个排出口;所述内壳体部分具有两组与第一直线段相连的入口主动辊,其中一组主动棍向部近一个汇合处的通道突出,所述汇合处位于所述前盖与所述内壳体部分之间,而另一组入口主动辐向部近所述第一过渡段的所述通道突出;所述内壳体部分具有两组排出主动棍,其部近所述第二直线段与所述第二曲线过渡段的汇合处,其中一组排出棍向位于所述第二直线段内的所述通道突出,而另一组排出辊向位于所述第二曲线过渡段内的所述通道突出。

请求人认为,结合证据1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和附图,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而未公开的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则认为,权利要求1的多个技术特征在证据1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并未公开,而且证据1的附图中也未进行标记,不能从附图中知晓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

以下列出证据1中验钞机和第03132874.1号发明专利的验钞机的附图对比:第03132874.1号发明专利的验钞机证据1中的验钞机

<判决与理由>

合议组经过审理后认为:

在阅读说明书附图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并结合说明书所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对技术方案进行理解。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因此,附图合理公开的内容也应当视为说明书整体所公开

的技术方案的一部分。附图标记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得附图描述的技术方案更加清楚。如果没有附图标记也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那么附图标记不是必须的。具体到本案,附图1描述了验钞机的整体结构,附图标记也明确示出了导动辊、从动辊的位置和配合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整体记载的内容和所掌握的技术常识,能够准确无误地识别出钞票通道(包括第一、二直线段、第一、二曲线过渡段的所在位置)、外壳体内壳体、主动辊等部件和结构,因此,所述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1披露。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一个从验钞机头的一侧向下延伸的细长的动力传动装置;

(2)权利要求1中外壳体部分可以在一个使用位置与一个维护位置之间移动,所述使用位置将所述通道限定在所述内和外壳体部分之间,所述维护位置将所述通道的两侧暴露出来以便维护。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1公开的验钞器具有接收钞票和导引钞票从入口4进入、到位置23离开的验钞功能,因此必然具备使钞票在验钞通道20

中运动的动力传动装置;至于动力传动装置的安装位置和形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验钞器的结构和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

而区别技术特征(2)实质上属于一种功能性限定,其通过对“外壳体可以在使用位置和维护位置移动”这一功能的描述来限定了任何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结构。然而,为了使得验钞机出现故障时便于维修,将外壳体部分设置为在使用位置和维护位置之间移动,从而使得维修时外壳位于维护位置,此时通道的两侧应当暴露出来——上述功能上的需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结合证据1中图1公开的“使用位置将通道限定在、外壳之间”这一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技术常识,能够构造出实现上述功能的相应结构,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在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2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证据1、证据2公开,要么为公知常识,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

最后,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22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第03132874.1号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评析>

上述无效案的主要争议点主要在于:附图内容是否能得出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

一、说明书附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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