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模板】
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兰州装备制造技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明确责任部门,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监督机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为学生处和财务室,学生处负责资助对象的资格认定、制表发放、日常管理;财务室负责办理中职卡及配合完成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监督机构为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领导小组。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及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生对象为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我校一、二年级在读学生中甘肃省特困地区的58个贫困县中农村籍学生(不含县镇)。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三条免学费资助对象及标准享受免学费助学政策学生对象为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我校一、二年级在读学生中所有农村户籍(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城市学生的15%确定)。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资助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关于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的管理实施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资助对象的认定时间和程序(一)认定时间:每年的9月份新生入学报到办理电子注册手续后一周内。
(二)认定程序1、由学生本人填写的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申请表与资格认定所需的证明材料一并上交班主任。
2、各班级班主任组织对本班级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送交学生处进行复审。
3、学生处对资助学生申请进行复审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将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报至省人社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批,并将学生信息提交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六条资助资金发放与管理(一)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的发放工作。
学生处配合财务室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卡,以班级为单位,按时、足额将学生资助资金拨发到学生的中职卡上,将学生本人签字的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三年备查。
(二)加强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体现和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XX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学金由与地方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可以分为2-3档。
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二)自觉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条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对学校助学金管理工作进行统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的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助学金的初审、评定工作。
第六条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一)每年9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助学金名额,依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各学院评定指标;(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三)学院受理学生申请并审核。
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学校分配的指标等额评定,经学院内公示后向学校初步人选,并报送《XX师范学院助学金申请表》;(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的,组织进一步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本学年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审定;(五)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学校在收到省教育厅的批复后,按月将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昌吉学院的名义写一份国家助学金的公示
昌吉学院的名义写一份国家助学金的公示学院各单位:现将《XX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XX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激励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XX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学院招收的本、专科正式在籍学生。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与活动;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俭朴;5、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动;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平均75分以上(含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且整个学年所选课程初次考试无不及格记录,班级或同级专业排名30%以内。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六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拨资金额度,结合各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面等因素,由学院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科学合理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分配方案。
XX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分档及具体标准由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困难学生的。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每年9月份按照学校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并递交《**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二)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各学院的名额;(三)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公示的程序,按时向学校推荐候选人,同时,结合学生的困难情况提出国家助学金的建议档次;(四)学校根据各学院的推荐和建议,组织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并将审定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五)公示结束后,学校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大学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认定细则模板
体育与健康XX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认定细则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按照XX省教育厅关于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xxxx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XXXX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和《XXXX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以下简称"三金",特制定公共体育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组织机构一、成立体育与健康XX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主任:XX组员:XX二、成立班级评议工作小组在辅导员组织和领导下,各班由班长和团支书任组长和副组长,各宿舍选出一名代表为成员,组成5至7人的评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同学的评议工作。
认定程序及认定细则体育与健康XX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分配的各项奖助学金名额,按比例分到各专业、各班级,经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工作小组组织评议,辅导员初审核定后,将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口国家助学金申报条件的学生名单按要求汇总上报到体育与健康XX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工办整理汇总后报评定领导小组,经评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学生名单,在体育与健康XX学院公示5日,无异议后将最终审定的名单上报学工部。
具体认定程序及认定细则如下:一、国家奖学金1.评选范围:国家奖学金参评年级原则上为我部的二、三年级学生。
2 .基本条件:思想进步,政治立场坚定,诚实守信,无违纪现象。
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为专业第一、二名,综合素质测的E名为专业前10%。
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优先。
3 .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排名次序主要依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要求必须通过CET-4。
同等条件下参考CET・6、国家计算机等级,科技发明,发表科研论文和担任学生干部等情况。
加分分值依据《公共体育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在各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一、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及奖励或资助标准1、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名额以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名额约占在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3%。
3、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等、二等两个资助等级,资助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年3500元、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名额约占本科学生总人数的5%、8%。
二、评选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任何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较高;4.申请国家奖学金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50%以内);申请国家助学金要求学生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5、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励或资助的对象要求是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且学生在校生活俭朴。
学校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助学金的类型与标准1. 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2. 学校助学金:分为不同等级,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年财务预算和学生实际情况确定。
三、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与评审程序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助学金申请表》。
2. 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表现等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
3. 各学院(系)对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系)的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系)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X]个工作日。
4.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系)上报的拟推荐名单进行复审,确定最终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X]个工作日。
五、助学金的发放1. 助学金按月或按学期发放,具体发放方式根据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2. 学生在获得助学金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等情况,学校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助学金资格。
六、监督与管理1. 学校成立学生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助学金管理档案,对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等资料进行妥善保存。
3. 对于在助学金申请、评审、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严肃处理。
七、附则1.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 工业大学 国家助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文件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北京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良好,无试读记录,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学校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每年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按照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助学金资助的等级与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一等国家助学金:1、父母双亡,家庭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及烈士子女;2、遭受洪、涝、旱等严重灾害,造成诸如房屋倒塌、颗粒绝收等严重损失的家庭;3、父母任何一方去世,在世父母或直系亲属身患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4、父母双方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5、父母务农,家处国家级贫困地区且父母或直系亲属身患重病;6、父母离异,独自抚养子女且享受当地低保待遇。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获得二等国家助学金:1、父母离异,抚养子女一方独自抚养且身患重病;2、父母双方都下岗或失业无固定经济来源;3、享受当地低保待遇;4、父母双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经济收入微薄,不能按时缴纳学费;5、父母务农或家处国家级贫困地区,因家中多个子女正在上学或有其它重大负担者。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范本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范本(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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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轻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三等,一等每人每年2500元,二等每人每年15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标准为:(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贫困家庭学生;(2)农村低收入贫困家庭学生(上年人均年纯收入1000元以下);(3)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4)烈士子女;(5)因家庭发生父母重病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父母一方或双方因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者;(7)孤儿且无经济来源;(8)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9)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0)家庭多子女且有二个以上(含二人)子女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年收入达不到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学生。
第三章名额分配第六条每年秋季开学后,根据当年国家及省拨款额度,按比例分配给各系、部名额。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每年9月开始评审的准备工作,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其他奖学金。
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资助人数和申请基本条件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3档。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确定。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后,根据各院(系)具备申请资格的人数占全校具备申请资格总人数的比例,合理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申请者必须是学校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拖欠学费及其它费用的行为;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逐级报批的原则。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院(系)以年级(或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
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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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资助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六条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
第四条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两级公示”制度。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
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
国家助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学院、学校两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潍坊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将通过评议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工作小组。
(三)学院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等额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
(四)学院工作小组将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和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资助中心。
(五)资助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
研究通过后,由资助中心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学校按照教育厅的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学院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学院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财务处要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