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5.24
•【字号】豫安监管办〔2017〕86号
•【施行日期】2017.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2017〕86号
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总队、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局机关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管理,保证执法装备运行安全、可靠,保障执法装备完好率和准确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4日。
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是为了规范施工行为,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促进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一系列规范。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确保施工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降低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其次,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合理划分施工区域,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
同时,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绳等,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另外,施工单位还需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在施工现场,要合理使用和妥善处理施工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严禁乱倾倒建筑垃圾、废水等行为,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此外,施工单位还需加强文明施工管理。
在施工现场,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严禁施工人员在公共场所随意吸烟、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有序。
最后,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制度。
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达标的施工单位给予奖励,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不达标的单位进行整改和处罚,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总之,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是对施工单位的一项重要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促进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对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部署。
2005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厘清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仍存在执法责任不明确、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执法效果,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
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2)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四、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辨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时穿着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行为。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八、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规范

安全文明施工规范一、安全文明施工的目标1、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实现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现代城市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标准,创建一个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
2、杜绝重伤,杜绝重大交通和火灾事故,轻伤事故控制在5‰以内。
二、思想意识保证1、全体施工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都要树立“安全第一”、“安全也是效益”、“安全生产、人人有则”、“预防为主”等思想。
2、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经常讲、反复讲、天天讲,使“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成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
三、组织保证措施1、建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体系,并始终保证运转。
2、配合各岗位专兼职安全人员,特别是班组兼职安全人员,做到安全生产有人抓、有人管。
3、设专人及时清扫施工道路附近施工区域内的垃圾,并及时清运。
四、制度保证措施1、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
2、实行新工人入场安全培训教育制。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不断地对新入场的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坚持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向员工讲解安全知识及杜绝隐患的措施。
3、各层次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项目部每周要组织1~2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整改,并做好安全隐患整改消项记录。
4、安全技术交底制。
工程开工前,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情况,从项目经理到管理人员逐级进行书面交底。
5、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年审制。
每年由公司统一组织进行,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增强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6、危险作业专人安全值班制。
7、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制。
8、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
9、危机情况停工制。
一旦出现危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险情,要立即停工;同时,第一时间上报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最新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20__年最新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执法规范1、如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推进年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队伍、监管设施设备以及安全中介技术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大量事故隐患得到了治理,各种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受到了严厉打击,广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普遍提高,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深刻体会坚持不懈地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监管执法机构建设,不断提升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的能力,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确保各级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组织保障。
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举措值得我们认真总结:一是注重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健全各级各部门联合联动监管体制。
二是注重责任落实,着力健全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制。
三是注重监管执法机构建设,着力完善安全监管体系。
四是注重健全教育培训制度,着力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履职能力水平。
五是注重投入,着力推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六是注重建章立制,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上述几方面措施,有效加强了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监管执法机构建设,提升了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的能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隐患治理,严厉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加强对危化品持证企业、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完成自动化改造。
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完成改造提升。
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狠抓石英砂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职业危害治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集中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协调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分别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旅游、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行动,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进一步规范,较大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得到遏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豫安委办[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委办〔2009〕2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安委办〔2009〕7号),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河南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安委办〔2009〕7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煤矿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1. 执法行为规范指引1.1. 依法进行执法。
1.2. 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 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执法。
1.4. 严禁超出职权范围进行执法。
1.5. 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1.6. 严守执法工作纪律和道德规范。
1.7. 执行执法决定时坚持法定程序和条件。
1.8. 与当事人解释执法依据和权益。
1.9. 保护和备案执法记录和证据。
1.10. 依法解决执法争议。
1.11. 执法过程中严禁索取、收受贿赂。
1.12. 不泄露个人和商业秘密信息。
1.13. 随机抽查和监督执法行为。
1.14. 执法时遵守保密规定。
2. 执法操作规范指引2.1. 详细记录执法过程和情况。
2.2. 确保执法人员的证件和执法装备有效。
2.3. 根据事实记录执法行为和采取的措施。
2.4. 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和人格权利。
2.5. 当事人提出合理要求应予以尽力满足。
2.6. 不扣留、挪用当事人的财物。
2.7. 严禁故意误导、欺骗和威胁当事人。
2.8. 依法特别警告、制止或阻止违法行为。
2.9. 适用的强制措施应符合法定条件。
2.10. 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拟定和执行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2.11. 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2.12. 不侵犯个人尊严和权益。
2.13.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2.14. 总结执法经验和提出改进建议。
3. 执法沟通规范指引3.1. 公正、文明、客观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3.2.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
3.3. 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并提供必要的信息。
3.4. 尽量避免使用技术性、法律性术语。
3.5. 沟通中要保持礼貌和平等的态度。
3.6. 建立良好的沟通氛围,促进理解和合作。
3.7. 当事人提出合理要求应积极配合。
3.8. 在执法通知中明确法定依据和执法要求。
3.9. 用书面形式明确重要谈话或沟通的内容。
3.10. 随时记录沟通和谈话的重要内容。
3.11. 尊重当事人的文化、语言特点和宗教信仰。
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施工噪音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以下为该标准的部分内容:
一、建筑施工安全要求
1. 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并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
2. 每个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地区的安全。
3. 施工场地必须具备必要的通风、照明和排水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相关工具和设备。
5.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有序,材料堆放要规范,防止材料倒塌造成伤害。
二、环境保护要求
1. 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减少地表污染,使用环保型设备和材料。
2.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废弃物等应进行合理的处理和控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施工过程中严禁乱倒废水、废料,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劳动保护要求
1.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和任务,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2. 架设高空作业平台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如设置安全网、固
定安全绳等。
3. 操作机械设备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严禁酒后作业和超负荷作业。
4. 对于施工高风险部位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以上仅为部分内容,具体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请根据相关法规和指导文件进行查阅。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实现本质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并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监督检查、专业性监督检查两类。
综合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防治、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等监督检查项目(见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1至11)。
专业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经营、销售、使用)行政许可、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液氨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和煤矿安全培训等监督检查项目(见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12至28)。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指导目录及监督检查内容修订的,应当及时发布更新内容,以便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检查落实。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监管机构、执法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参照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的内容,结合职责分工、执法监察力量和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执法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依法有序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学习笔记(四)时间:2015年1月23号地点:局三楼图书室学习内容:(下面标题)授课人:孙树峰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一、仪容仪表规范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
二、岗位纪律规范1、严格遵守“检验检疫工作工作人员十不准”和“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等廉政规定,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2、严禁向客户“吃、拿、卡、要、占、报”,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或损公肥私。
3、忠于职守,工作时间不脱岗、串岗,不聊天嘻笑、打闹、玩电脑游戏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环境卫生规范1、增强环境卫生意识,自觉搞好办公区域的“四化”(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作,努力营造优美、整洁的办公环境。
2、保持办公场所的洁净卫生,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各类设施及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无灰尘污垢。
3、落实环境卫生清洁制度,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办公场所无卫生死角。
4、培养良好卫生习惯,不乱扔废纸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在办公楼内吸烟。
四、文明用语规范1、问候性用语:您好,您早。
2、招呼性用语:同志,先生,女士,小姐。
3、接听电话时用语:您好,我是饶河检验检疫局××(部门),有事请讲。
4、接待报检员用语:您好,请把××(单证)给我。
请稍等。
5、发现报检单不符规范时用语:您的报检单××处不合规范,请重新填写。
6、需要报检员配合时用语:劳驾,打扰您。
您看这样行不行?多谢您的合作。
7、回复报检员致谢时用语:不用谢。
不客气。
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8、业务办结时用语:谢谢合作。
再见。
请慢走。
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豫安委办〔2024〕59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豫安委办〔2024〕5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今年6月是全国第23个“安全生产月”。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2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今年活动主题,统筹线上线下,扎实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确保安全生命通道畅通无阻,着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浓厚氛围,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活动主题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三、活动时间6月1日至6月30日四、活动内容(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集中宣讲、公开课、刊发评论文章或心得体会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开展专题研读和深入研讨,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精髓要义。
省安委办组织专家讲师团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主题宣讲,在大河网开设“畅通道保安全”专题,邀请部分市、县相关部门及企业相关负责人接受访谈。
安全生产零容忍行为清单

安全生产零容忍行为清单安全生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必须坚决禁止一切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
以下是安全生产零容忍行为清单,全面彰显对不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个人行为规范1. 不遵守个人防护措施:不戴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不穿反光背心等可见性标志物。
2. 未经许可进入危险区域:擅自进入高处、深坑、限制区域等危险地点,不听从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的指引和安排。
3. 高空抛物、乱丢垃圾:从高处乱扔物品,或将垃圾随意丢弃,造成伤害或环境脏乱,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
4. 滥用消防设备:私自使用或破坏灭火器、灭火栓等消防设施,妨碍消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5. 违章操作或不按规程进行作业: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超负荷操作,操作未经培训或无证书上岗,不配戴安全带等。
6. 私自维修机械设备:私自对机械设备进行维修或改装,未经授权或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维修操作。
7. 违反现场纪律和作业规则:打闹、吵闹、违规吸烟、带入易燃易爆品等现场不文明行为。
8. 操劳过度或饮酒后工作:长时间连续工作,疲劳驾驶或在酒后上岗,影响工作安全和结果。
二、管理行为规范1. 源头不采取预防措施:未对潜在危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设施的设置。
2. 不落实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工作人员未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不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3. 不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未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不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4. 忽视环境、设备等安全隐患:对环境、设备等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关注,不进行维护和检修。
5. 不绿化、不清理卫生:不进行现场绿化,不清理卫生,造成现场脏乱差,不利于安全防护和生产工作。
6. 对违规行为不予处罚:对违规操作、违纪行为等不予制止,不予处罚,放任不管。
7. 忽视员工的安全反馈和建议:对员工的安全反馈和建议不注重,不积极解决存在的问题。
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原则(2篇)

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原则我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性质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检查,因此具有行政性、强制性、职权性和程序性。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执法工作必须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
其工作原则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程序合法、实体合法、证据确凿、依据准确;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文明执法。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原则涵盖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法律法规的要求。
有法可依是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前提。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的依据。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必须依法进行,即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安全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设置和配备的;二是执法检查机构的活动符合国家法规确定的职权权限,不失职、不渎职、不越权;三是执法检查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进行。
执法必严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执法检查,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决不姑息迁就。
违法必究就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从而消除事故隐患,减少或杜绝事故的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要求。
行政处罚要求程序合法、实体合法、证据确凿、依据准确。
程序合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就现状而言,执法过程中至少要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要求,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对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实体合法:执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这是界定是否违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确凿:即重事实,所有的处罚决定要有证据支持,包括实物、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检测记录等,切不可主观臆断,或者道听途说,对不能确定的证据,一定要得到核实。
依据准确:即引用的法律法规要准确。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豫安委〔2016〕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豫安委﹝2016﹞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为从源头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打牢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事故总量继续下降、死亡人数继续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的目标,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具体包括以下18个方面内容: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制度、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安全生产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1、什么是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2、打非治违抓责任是什么意思“打非”严厉百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治违”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度突出问题,使“三违”现知象明显减少,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抓责任”抓好“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道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各个专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无属缝隙、网格化工作责任体系3、河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省辖区内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三条企业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一、煤矿企业(一)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含9万吨)存储200万元;(二)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300万元;(三)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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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安全生产文明执法.树立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及其执法监察人员,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察,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坚持执法监察与服务相结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第四条安全监管执法监察人员必须经过政府或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不得使用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
第五条安全监管执法监察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证件。
第六条安全监管执法监察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要仪表端装、衣着整洁,用语文明规范、表达准确。
第七条安全监管执法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二)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
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
(四)不准在生产经营单位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五)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向监管服务组织及个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费用或者要求其提供其他服务;
(六)行政执法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的外,一律公开。
第八条安全监管执法监察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
(二)依照法定时限和要求实施;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现金、有价证劵、支付凭证和礼品;
(四)不准向行政相对人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
(五)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七)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八)不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者为违法行为人开脱、说情;
(九)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十)严禁行政执法人员酒后执法。
第九条安全监管执法监察人员接待行政相对人时,应当热情主动,态度庄重、和蔼,不摆架子,不盛气凌人;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条安全监管执法监察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编制的行政执法文书。
手工填写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签字笔或者钢笔填写,字迹清晰、规范,书面整洁。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公示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监察人员信息,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措施、执法结果等情况,并主动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享有权利。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能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执法监察机构对重大案件实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人员应当贯彻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禁止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善于引导、示范、教育,避免矛盾激化。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执法监察人员在对方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应当予以警告,但不能进行回击;遇到阻挠、挑衅时,应当保持克制,及时上报,理智处理。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执法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安全监管部门使用不具备资格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国家规定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