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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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餐饮服 务单位使用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索证制度落 实情况的检查力度,餐饮服务单位要索取餐 饮具集中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学评价 报告及该批次的消毒合格证等,对未按要求 索证和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要依法 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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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管部门及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监管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及
其实施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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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 知 》卫监督发〔2010〕25号
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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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的工作制度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餐 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餐饮具 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 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提高 监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 毒单位及餐饮服务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 训,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意识,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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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日常卫生监督 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核发营业执照等信息,形成 监督管理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切实加强餐饮具消 毒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协调配合不力、不通报 监管信息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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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 发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 通知》卫监秘[201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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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 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 [ 2010]25)要求,明确各自对餐饮具集中消 毒单位的监管职责,建立长效协调配合机制,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形 成监督管理合力,齐抓共管,确保餐饮服务 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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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餐饮 具集中消毒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卫生监 管档案,每年定期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 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对餐饮具抽检不 合格消毒单位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严肃 查处,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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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
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标准》等规定,加强餐饮 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 布局、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 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并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 监督检查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 生规范》等卫生要求,或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 应当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工 商营业执照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餐饮具集中 消毒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 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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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要建立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 理的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 究存在的问题,落实各自监管职责,互通相 关信息,对协调配合不力,不通报监管信息 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监 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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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规范我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消毒 服务行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餐 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规定, 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每年进行一次 卫生学评价并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对选址、 布局、基本设备、操作区卫生、仓储与运输 卫生、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等内容综合 评价后达不到基本卫生要求的单位不得从事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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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
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 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 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加强对 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 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根据卫生行 政部门通报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检查情况,及时 采取相应措施。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 消毒单位经营不合格餐饮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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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 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
背景: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
按照食品包装容器许可管理
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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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1日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 品监管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 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 25号 )
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餐饮 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要求, 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和规范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 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 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 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 照,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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