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培训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Leabharlann Baidu联系改正。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餐饮服 务单位使用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索证制度落 实情况的检查力度,餐饮服务单位要索取餐 饮具集中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学评价 报告及该批次的消毒合格证等,对未按要求 索证和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要依法 严肃查处。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明确:监管部门及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监管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及
其实施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卫生部《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 知 》卫监督发〔2010〕25号
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五、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的工作制度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餐 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餐饮具 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 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提高 监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 毒单位及餐饮服务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 训,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意识,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四、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日常卫生监督 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核发营业执照等信息,形成 监督管理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切实加强餐饮具消 毒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协调配合不力、不通报 监管信息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 责任。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卫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 发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 通知》卫监秘[2010]244号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各地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 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 [ 2010]25)要求,明确各自对餐饮具集中消 毒单位的监管职责,建立长效协调配合机制,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形 成监督管理合力,齐抓共管,确保餐饮服务 的食品安全。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餐饮 具集中消毒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卫生监 管档案,每年定期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 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对餐饮具抽检不 合格消毒单位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严肃 查处,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二、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
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标准》等规定,加强餐饮 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 布局、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 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并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 监督检查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 生规范》等卫生要求,或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 应当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工 商营业执照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餐饮具集中 消毒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 级卫生行政部门。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六、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要建立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 理的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 究存在的问题,落实各自监管职责,互通相 关信息,对协调配合不力,不通报监管信息 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监 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二、为规范我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消毒 服务行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餐 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规定, 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每年进行一次 卫生学评价并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对选址、 布局、基本设备、操作区卫生、仓储与运输 卫生、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等内容综合 评价后达不到基本卫生要求的单位不得从事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三、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
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 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 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加强对 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 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根据卫生行 政部门通报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检查情况,及时 采取相应措施。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 消毒单位经营不合格餐饮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定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 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
背景: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
按照食品包装容器许可管理
不管理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2010年2月21日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 品监管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 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 25号 )
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餐饮 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要求, 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和规范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 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 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 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 照,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