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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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系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事系指本行监事会全体成员。

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在进行监事履职评价时,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工作规范性1.监事任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2.监事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和与经营管理情况有关的秘密。

3.监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其任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监事不得在与本行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任职。

4.外部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对监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二)工作时间充足性1.监事应每年亲自参加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外部监事)代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2.监事每年为本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监事应根据需要和监事会的指派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监事会。

(三)工作质量1.监事应重点了解和关注本行的以下事项:⑴本行财务行为;⑵本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情况;⑶本行董事和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⑷本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⑸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重大事项。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对于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提供者:佚名发布时间:2009/10/27 12:00 为确保省管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履职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向省管企业派出的由国家公务员组成的监事会。

考核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三)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与赋分考核内容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

定量考核指标具体包括履行职责及相关工作、制度落实、遵守行为规范、参加培训四个方面共18项指标(见附件1)。

定性指标分为省国资委机关处室评价、企业评价和监事会考核委员会评价。

省国资委机关处室评价指标具体包括参与省国资委中心工作、工作配合、监督成效、遵守行为规范四个方面(见附件2);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遵守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规定、工作作风、敬业精神四个方面(见附件3);监事会考核委员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思想政治工作、遵守行为规范、履行职责及相关工作、监督成效、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质量、专项监督检查报告质量六个方面(见附件4)。

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分别以百分制计分,权重分别为60%、40%。

定性指标采取“定性评价、量化计分”方式,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档次,其分值系数分别为1、0.8、0.6和0.4。

省国资委机关处室评价、监事会考核委员会评价分值比重分别为40%、60%;企业评价不计分,供考核委员会参考。

三、考核方法与程序(一)成立考核委员会。

监事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由省国资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监事会主席以及监事会工作处、人事教育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纪委主要负责人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公室),由监事会工作处、人事教育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有关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处承担。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法人治理,保障本行董事、监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董事、监事在规范法人治理运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稳健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董事、监事。

第三条对董事、监事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考核工作由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行综合管理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四条考核主要围绕董事、监事是否能够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

内容包括:(一)掌握本行的基本情况。

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规定按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

(三)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发表专业意见。

(四)依照本行章程规定,客观、真实地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监事会发表意见:1、本行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2、本行重大贷款、投资及关联交易;3、董事、监事推荐与提名;4、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续聘;5、制定基本管理制度;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7、其他机构投资或收购本行股权;8、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9、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10、银监部门认定或章程规定应由董事、监事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监事应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董事、监事的考核等级及标准。

董事、监事的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级,划分标准如下:(一)董事、监事能够较好地履行本考核办法第四条第所列职责的,考核等级为称职。

(二)董事、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称职:1、一年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2、连续两次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不发表任何意见的;3、利用董事、监事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未按时完成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指派任务的。

监事会内部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内部考核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内部考核管理办法为激发、激励集团监事会成员的工作热情,确保监事会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公正客观评价监事会成员的工作表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集团监事会全体成员和兼职工作人员。

因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不纳入本办法考核对象。

二、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工作完成情况+民主测评+监事会主席评价+制度执行情况4个项目开展。

三、组织及考核周期监事会自行组织考核,搜集数据、统计汇总。

每年度初组织对上年度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权重分布考核结果采用100分制,权重分布为:工作完成情况50分;民主测评10分;监事会主席评价30分,制度执行10分。

五、考评细则及步骤(一)工作完成情况原则上采用集团监事会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表内容为主,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为辅。

凡未按要求完成的工作,每项扣3分,本项扣完为止。

如工作提前、超额完成,表现突出的,可由监事会主席酌情给予奖励分。

(二)民主测评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根据年度工作的情况,针对性地制定测评表单,在监事会内部或集团公司一定范围内进行不记名的民主测评。

(三)监事会主席评价由监事会主席根据考核人员年度工作情况及表现,对成员进行评价并赋予分值。

(四)制度执行分值来源于考核对象对监事会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对违反制度者酌情扣分。

上述分值经折算后,成为考核对象年度考核分值。

六、考核分值的应用本项目考核分值仅作为监事会内部成员评价用途,市国资委对监事会成员的考核遵照市国资委的考核标准。

经本办法考核得出的分值,如被考核人分值低于60分,则由监事会主席或委托专人对其进行训诫性谈话,必要时提请集团公司和市国资委,建议调整其监事岗位。

对于考核分高于90分的成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七、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广**银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本行监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监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监事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监事,包括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第五条监事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履职水平。

第六条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七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广**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监事应当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监事受监事会指派可以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九条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监事应当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况,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不受利益相关方影响;独立地进行分析和判断,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表意见;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本行整体利益。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监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本行,并承诺其所任职务与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外部监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

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

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履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监事会的履职效果,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案。

以下是一种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的简要描述。

一、评价目标本评价方案的目标是对监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以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果和公司的治理水平。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否合理;2. 监事会成员的资历、素质和独立性;3. 监事会在公司决策和运营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和发挥的作用;4.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5. 监事会与其他公司治理机构的协调与配合情况。

二、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1. 定性评价:通过面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监事会成员及公司内外相关人员进行调研,了解他们对监事会履职情况的认知和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空间。

2. 定量评价:制定一套指标体系,包括关键绩效指标和履职行为指标。

- 关键绩效指标:例如公司的经营绩效、风险管控、内部控制状况等,通过对公司相关数据的分析,评估监事会在这些方面的监督作用。

- 履职行为指标:例如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议事质量、议事程序是否规范、监事会在关键事项上的建议和决策是否准确等,通过对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策文件等进行评价和分析。

三、评价流程1. 编制评价方案:由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监事会履职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标、方法、指标体系等内容,并征求监事会和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2. 数据收集:根据评价方案,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数据、内部风控报告、会议记录、与监事会成员的面谈和问卷调查等。

3. 数据分析和评价: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对监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4. 建议和改进措施: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评价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制定监事会改进措施和计划。

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作用,并为公司监事履职管理提供客观量化的年度考核依据,根据《公司法》、《监事会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事履职考核是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核准,具有任职资格的监事。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公司股东会是监事履职考核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二)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三)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履职考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定和修订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二)落实执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三)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章监事职责与工作纪律第六条监事的职责(一)日常监督工作;(二)参加会议工作;(三)专题调研工作;(四)按规定提交年度监事履职报告;(五)监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驻会监事考勤管理(一)驻会监事必须确保每天到岗处理日常工作。

(二)驻会监事因故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监事长报备,月底统一销假;监事长向董事长报备.(三)驻会监事的出差、外出调研及学习均由监事长审批;监事长的由董事长审批.第八条驻会监事应根据公司安排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无故不得缺席,经监事长批准的除外.第九条驻会监事应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监事长有急事联系不上,无正当理由的,给予50元/次的扣罚。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条考核程序包括公司监事考核审批程序和考核执行程序.第十一条考核审批程序:(一)监事会办公室拟定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核后上报股东会;(二)股东会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三)监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落实执行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

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

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监事会履职评价是对监事会工作的一种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利于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监事会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评价内容1. 监事会组织架构及工作机制的健全性评价监事会的组织架构是否合理,成员结构是否完善,工作机制是否健全,是否能有效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2. 监事会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评价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情况,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3. 监事会履职情况的透明度评价监事会履职情况的透明度,包括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公开情况、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

4. 监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评价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包括是否积极参与监事会工作、是否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监事职责等。

5. 监事会履职效果评价监事会履职工作的效果,包括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等。

三、评价方法1. 文件资料分析通过对监事会的文件资料进行分析,包括监事会会议记录、工作报告、决议等,了解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2. 调查访谈对监事会成员、公司管理层、公司员工等进行调查访谈,了解他们对监事会工作的认识和评价。

3. 绩效评价制定监事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监事会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包括定性和定量指标。

四、评价结果运用1. 发现问题、改进工作通过监事会履职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提高监事会履职能力和水平。

2. 提高监事会的透明度通过监事会履职评价的结果,及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提高监事会的透明度。

3. 提高监事会的履职效果通过监事会履职评价的结果,对监事会的工作进行激励和约束,提高监事会的履职效果,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

五、总结监事会履职评价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公司能够认真落实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不断完善监事会的工作,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1.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的治理,促进董事会与监事会积极履职,根据《公司法》,结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以及被授予执教或观察职权的国家机关代表。

二、董事、监事评价内容1.事、监事工作态度评价:主要包括责任态度、服务态度、勤奋态度、认真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

2.事、监事施政能力评价:主要包括组织能力、决策能力、沟通能力、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3.事、监事管理能力评价:主要包括团队管理能力、绩效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行政管理能力、战略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三、评价指标1.作态度评价指标:按照责任态度、服务态度、勤奋态度、认真态度、职业道德等指标,进行得分百分制评价。

2.政能力评价指标:按照组织能力、决策能力、沟通能力、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价。

3.理能力评价指标:按照团队管理能力、绩效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行政管理能力、战略管理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价。

四、评价方式1.部评价: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自身对本会的董事、监事的工作态度、施政能力、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价,并做出有效评价结论。

2.部评价: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机构或企业投资者的评价中取得客观的、全面的董事、监事履职情况、以及相关形象和声誉的评价报告。

五、结果处理1.部评价结果应当于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中公布,并印发书面评价结果。

2.部评价结果应当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讨论,并印发书面评价结果。

六、附则1.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制定,标志着国家日益重视资本市场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评价机制,是确保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治理,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保险公司董监事履职评价方案

保险公司董监事履职评价方案

保险公司董监事履职评价方案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的稳健运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董监事履职尽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建立一套科学的董监事履职评价方案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关于保险公司董监事履职评价方案的讨论。

一、评价目标1. 评价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的贡献及执行情况;2. 评价董事会和监事会整体履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监事会的决策透明度、合规性和独立性等方面;3. 评价董监事会对公司利益相关方的关注和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情况。

二、评价内容1.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评价,包括参会积极性、言行举止、学习能力和专业知识等方面;2. 公司战略参与及执行评价,包括对公司战略规划的参与程度、战略执行情况等;3. 风险管理履职评价,包括风险管控意识和风险决策质量等;4. 公司治理履职评价,包括董监事会的决策透明度、合规性、独立性等方面;5. 对公司利益相关方的关注程度评价,包括对股东、客户、员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的关注程度;6. 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评价,包括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参与和执行情况。

三、评价流程1. 设立专门的董监事履职评价委员会,由高管和独立董事组成,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2. 建立董监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包括评价指标的制定、评价工具的建立、评价内容的梳理等;3. 采取多种评价方法,包括问卷调查、个别面谈、观察参会情况等;4. 确定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利用渠道,为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改进建议和指导。

四、评价结果运用1. 将评价结果作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履职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结合薪酬、晋升和其他激励机制;2. 将评价结果作为董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的优化。

五、评价监督1. 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雇佣外部专业机构,对董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2. 定期向公司相关利益相关方公布评价结果,并接受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的监督和审问。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对于 1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保险公司董监事履职评价方案

保险公司董监事履职评价方案

保险公司董监事履职评价方案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是保险公司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的重要工作之一。

下面是一个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方案:
1. 绩效评估指标:
- 公司治理:包括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和支持程度、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等。

- 决策能力:包括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贡献、独立判断能力、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等。

- 委员会工作:包括在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委员会中的积极参与、履行职责的能力等。

- 监督管理:包括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合规性管理的履行情况等。

- 业务经验与专业知识:包括行业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应用程度等。

2. 评价方式:
- 自评:董事、监事对自身履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提供自己对各项评估指标的评分和陈述。

- 互评:董事、监事之间进行相互评估,对其他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分和评价。

- 管理层评价:由公司高层管理层对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提供具体意见和建议。

3. 评价结果与反馈:
- 根据自评、互评和管理层评价的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 将评价报告反馈给董事、监事,与其进行沟通和讨论,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 建立改进措施和计划,跟踪和评估改进效果,并在下一轮履职评价中进行追踪和考核。

4. 监督与奖惩:
- 根据评价结果,对表现优秀的董事、监事给予奖励和激励,如股权激励、提名委员会的推荐等。

- 对履职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董事、监事进行纪律处分,如警告、罢免等。

监事考核标准

监事考核标准

监事考核标准监事考核标准是指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的一套评价标准。

下面是一份700字的监事考核标准范例。

一、工作态度监事应具备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能够按时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做好会议记录,对公司的事务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二、工作能力1.了解公司业务:监事应具备对公司业务的基本了解,包括业务模式、经营状况、市场竞争情况等,以便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2.独立思考能力:监事应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能够客观分析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者提供可靠的参考。

3.沟通能力:监事应能够与董事、高管、外部审核机构等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从而更好地完成监督工作。

4.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知识:监事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公司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三、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审计和监督1.对财务报表的审核:监事应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核实财务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提出财务纠错建议。

2.防范风险:监事应密切关注公司的财务风险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提出风险防范建议,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健康稳定。

四、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督1.业务经营情况的监督:监事应监督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包括市场营销、生产组织、质量管控等,确保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

2.合规监督:监事应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

五、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的监督1.信息披露的监督:监事应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在信息披露中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内部控制的监督:监事应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

六、团队合作监事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其他监事、董事和高管等紧密合作,共同完成监督工作。

以上是一份监事考核标准的范例,可以根据具体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监事考核标准的制定旨在激励监事履行职责,提高监事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通过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可以帮助公司规范经营行为,实现良好的公司治理。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0•【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5月20日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本机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情况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第六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一节基本职责第七条董事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银行保险机构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XX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促进本行稳健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监事指的是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含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第六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五个维度。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以本行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本行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本行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三)履职专业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等;(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法人治理,保障本行董事、监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董事、监事在规范法人治理运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稳健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董事、监事。

第三条对董事、监事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考核工作由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行综合管理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四条考核主要围绕董事、监事是否能够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

内容包括:(一)掌握本行的基本情况。

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规定按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

(三)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发表专业意见。

(四)依照本行章程规定,客观、真实地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监事会发表意见:1、本行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2、本行重大贷款、投资及关联交易;3、董事、监事推荐与提名;4、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续聘;5、制定基本管理制度;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7、其他机构投资或收购本行股权;8、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9、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10、银监部门认定或章程规定应由董事、监事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监事应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董事、监事的考核等级及标准。

董事、监事的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级,划分标准如下:(一)董事、监事能够较好地履行本考核办法第四条第所列职责的,考核等级为称职。

(二)董事、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称职:1、一年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2、连续两次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不发表任何意见的;3、利用董事、监事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未按时完成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指派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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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

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作用,并为公司监事履职管理提供客观量化的年度考核依据,根据《公司法》、《监事会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事履职考核是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核准,具有任职资格的监事。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是监事履职考核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
(三)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履职考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和修订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落实执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三)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章监事职责与工作纪律
第六条监事的职责
(一)日常监督工作;
(二)参加会议工作;
(三)专题调研工作;
(四)按规定提交年度监事履职报告;
(五)监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驻会监事考勤管理
(一)驻会监事必须确保每天到岗处理日常工作。

(二)驻会监事因故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监事长报备,月底统一销假;监事长向董事长报备。

(三)驻会监事的出差、外出调研及学习均由监事长审批;监事长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驻会监事应根据公司安排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无故不得缺席,经监事长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驻会监事应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监事长有急事联系不上,无正当理由的,给予50元/次的扣罚。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考核程序包括公司监事考核审批程序和考核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考核审批程序:
(一)监事会办公室拟定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核后上报股东会;
(二)股东会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三)监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落实执行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考核执行程序:
(一)监事会办公室根据监事履职报告(含日常监督工作情况、出席会议情况、调研报告)履职情况,进行统计评价,提出考核建议;
(二)监事长对考核建议进行审核;
(三)股东会审议确定监事考核结果,并形成决议;
(四)监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会决议落实执行。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和结果运用
监事工作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期限为上年度12月26日至本年度12月25日。

考核结果主要用于监事会专职监事年终业绩报酬、兼职监事履职补助的发放、批准监事资格的依据以及作为董事会特殊贡献奖的提名依据。

第五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监事履职情况考核。

其中:日常监督工作30分、参会工作30分、专题调研工作20分、其他工作20分。

合计为100分。

第十五条履职考核
监事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年度履职报告书附后),无任何原因未按时提交的,扣除100分。

(一)日常监督工作(30分)
1.工作程序:通过参会、稽核、检查等方式履行职责。

对公司董事、经营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按照程序,呈报股东会。

2.考核标准:
(1)每半年稽核检查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并形成报告。

未按照规定完成检查和报告的,一次扣除5分。

(2)在参会过程中发现问题,未提出任何建议意见,也未按照程序向股东会上报的,一次扣除2分。

(3)各监事根据分工按照《稽核管理办法》开展日常稽核检查。

未正确履行职责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汇报的,一次扣除2分。

(二)参加会议情况(30分)
1.会议种类:包括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参加的监事会会议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会议;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列席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例会、风险委员会会议及经营层应邀参加的其他会议。

2.考核程序:按照参会记录表的结果和标准考核
3.考核标准:
(1)未参加法定监事会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又未办理委托或未履行告假手续的,每次扣5分。

(2)未参加法定监事会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但办理委托手续的,每次扣1分。

(3)对监事会会议议题,未表决意见的一次扣除2分。

(4)对未出席应邀列席会议又未办理委托或未履行告假手续的,每次扣2分。

(三)专题调研工作(20分)
1.每位监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监事会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的专题调研,并从完善监督机制和强化监督执行力的角度提交一份专项调研报告。

2. 考核标准:
未开展调研和未提交专题调研报告的,直接扣除20分;缺少实际调研的,一次性扣除10分;提交专题调研报告但质量不达要求的,一次扣除5分。

(四)其他工作考核(20分)
1.考核内容: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安排给监事会的党建、工青妇、扶贫帮困等公益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和日常督导、检查等工作;以及其他安排给监事会的工作。

2.考核程序:按照《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奖惩
第十六条等级评定:监事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四个档次。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成绩在95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成绩在95至85(含)分之间为称职;考核成绩在85分至75分(含)分之间为为基本称职;考核成绩低于75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八条奖励:
1.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监事,除获得年终奖外,在此基础上可另外上调浮动20%;同时可享有董事长的“董事会特殊贡献奖”提名权;
2.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以上的监事,可按照《董事会基金与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取各项报酬、履职补助和年终奖励。

第十九条惩罚:
1.年度安排的各项工作,未按照履职程序和工作纪律要求进行逐级汇报报告的,发现一次将直接扣除年度考核分值5分。

2.监事个人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的,提请股东会取消该监事任职资格,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条奖惩措施须经董事长审核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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