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木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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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汉伏波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盘州汉伏波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盘州汉伏波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

1.2工程地点:盘州市鸡场坪镇坪子村一组牌坊处

1.3工程内容:盘州汉伏波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室内木工装饰装修工程

1.4承包范围:酒店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内木工施工内容:

1.4.1酒店客房内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二级灯槽及平顶+窗帘盒)。

1.4.2酒店楼层走道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含二级顶+二级灯槽)。

1.4.3一楼大厅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三至四级顶)。

1.4.4床背景制作(木龙骨+九厘板+石膏板)。

1.4.5包消防管(木龙骨+九厘板+石膏板)。

1.4.6卫生间轻钢龙骨水泥板吊顶(含反口灯槽)。

1.4.7卫生间玻璃框上口木龙骨+水泥板做横梁。

1.5承包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包工不包料单价,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施工

工具和机械设备甲方不提供。

1.5.1客房、走道、卫生间吊顶单价38元/每平米(按投影面积计算,灯槽及窗帘盒不另计)。

1.5.2一楼大厅吊顶单价41元/每平米(按投影面积计算,灯槽不另计)。

1.5.3窗背景及包消防管单价38元/每平米。

1.5.4卫生间玻璃框上口单价38元/每平米。

1.5.5其他的以双方书面确认的另计。

1.6结算方式:综合单价X装饰范围实际投影面积=工程总价。

1.7工程结构:以甲方技术交底或施工图纸为准。

2. 工程质量

2.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2)、《建筑内部装饰防火规范》、《室内装修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0)、《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

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合同工期内整改合格。全部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3严格执行垂二平三。

2.4吊顶吊筋间距800㎜以内。

2.5吊顶副龙骨间距400㎜以内。

2.6吊筋要求垂直于顶面。

2.7石膏板的固定采用自攻螺丝固定,特殊部位如需枪钉固定的需跟现场负责

人协商。

2.8石膏板螺丝间距300㎜以内。

3.工期

3.1开工日期:2018 年月日,竣工交付使用日期:2018年月日。

合同工期50天。

3.2在约定工期内,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遵守

阶段性时间节点要求。

3.3因甲方原因而产生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化,如单项变更价格未超过万元,

则工程费用和工期不变;如单项变更价格超过(含) 万元的,则经甲方代表和签证、甲方盖章确认,相应调整工程费用和工期,乙方须相应地调整施工计划,并采取赶工措施尽量确保工程顺利竣工。

3.4因乙方原因且未取得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能中途停工而延误工期,工期不

予顺延。

3.5因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而延误工期,工期顺延。

4. 设计变更

4.1乙方会同甲方、设计人员提出合理的方案优化和设计变更,乙方应按照优

化后的设计进行施工调整。

4.2如有设计变更,则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调整,并按照甲方核定的

单价进行核算以调整总价。

5.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5.1本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综合单价X装饰范围实际投影面积=工程总价,

该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不因任何原因而作调整。(如出现1.5.5条需调整工程费用情况,乙方凭甲方签字盖章的设计变更单签证、核价,进入决算)。乙方应认真审阅合同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图纸。图纸设计做法不清楚需完善的内容,乙方应在技术交底答疑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设计单位明确做法。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现有设计图纸中存在未明确做法或未明确材料标准的,由甲方以书面形式补充提出说明及要求,不再计入工程变更,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5.2 工程价款支付

5.2.1本工程工程款支付方式为: 施工人员进场后7天,在基础装修工程全部

竣工,且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经验收合格,工程资料完善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总造价的80%。

5.2.2 每月的25号上报工程进度,次月的10号付工程进度的70%

5.2.3工程竣工后7天内付工程进度总量的80%,待综合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六个月后,且未出现质量问题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完工结算总价的95%。

5.2.4 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且无工程质量问题(或

质量问题已处理完善)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后,甲方按比例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5.3工程保修期

5.3.1装饰装修饰面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防水工

程质量保修期为五年。

5.3.2质保期内如需维修的甲方电话通知后2天内必须到场,如果是因乙方施

工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维修,如是甲方的责任双方协商处理。甲方电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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