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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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暂行) 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和强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报账制的基本原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省确定的贫困县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2000年暂不实行报账制管理)和其他纳入扶贫资金专项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上述资金在实行报账管理。

第四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县(市)扶贫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县级财政部门按扶贫资金报账制要求,对上级拨入和本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按有关会计制度设置专账、建立专户、明确专人管理。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对报账资金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

第五条县扶贫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强化扶贫项目的考察、论证、检查、验收工作,为财政报账提供项目管理依据。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扶贫项目计划组织扶贫项目的实施,并下部一概示,设立账户、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改造报账审批手续。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七条逐级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市级在同级国库地方财政库款科目下设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省确定的贫困县地专业银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指标文件,应于20日内下达到有关县,并于文件下达2日内办理等额拨款至有关县。

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款于2日内办理从国库到专业银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拨款。

第十条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在预算通过之后及时拨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三章报账程序

第十一条县级直接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由承担扶贫项目的安审批程序向县财政部分报账;乡、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由乡财政集中汇总,按审批程序向县财政部门报账。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可实行按建设项目进度分阶段报账和建设项目完工后报账两种蓄谋工。5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分阶段报账。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分阶段报账比例。5万元以下的项目,待项目完工后,一次性报账提款。对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的单项工程,可根据上述原则签署报账提款的承包协议。

第十三条县级项目建设单位或乡财政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报账申请,提请扶贫部门对项目工程检查验收。县扶贫主管部门会同县财

政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对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及工程,由县扶贫办签章,到县财政部门报账;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等其完善合格并经验收后,到县财政部门报账。

第十四条报账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或乡财政,凭以下手续到县财政部门审核报账。

1、项目报账提款申请表;

2、上级扶贫部门、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预算内扶贫项目计划;

3、项目合格证书;

4、项目工程的会计核算资料(会计报表及原始凭证);

5、承包的项目,有具有法律效用的承包合同和工程预、决算;

6、未实行承包的项目,有经县(市)扶贫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单位的项目“申报清单”;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招标承包的扶贫工程,在验收合格报账时,财政部门要留足5%的工程承包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因施工质量出现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若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再将5%的质量保证金如数拨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未实行承包的工程,是否留质量保证金及留取比例,由各市确定。直接到户的小型项目不留质量保证金。培训费、项目前期准备费等管理性费用,由市、县财政部门按上级部门批准的资金计划,实行“予拨资金、滚动报账”的方式核销。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强化对施工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

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及招标工程,实际开支少于上级批准计划节省的资金,留县级用于扶贫,超支的部分由县级自筹解决。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根据完整的依据,严格及时审核批准,并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度。批准的报账资金由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直接拨入项目建设单位或乡财政,乡接到上级核拨的扶贫专款,在5日内下拨到建设单位或农民手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会同扶贫管理部门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报账制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地必须严格地执行。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实行报账的受援县(市),省财政厅将缓调资金,并商有关扶贫管理部门调减下年度扶贫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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