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医学工程与技术实验教学中心工作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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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医学工程与技术实验教学中心工作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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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工程与技术实验教学中心工作条例
第一章实验教学守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计划是教学实验中心安排全校实验教学工作的依据。

必须按照校《教学计划工作条例》中各项规定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分解教学任务,落实承担任务的人员,确定开课方式和时间。

对列入教学计划中的实验课程要制定教学大纲,对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要制定详细的实验教学日历,无特殊原因不得任意变动。

第二条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日历都属于基本教学文件,教学实验中心必须存档,作为检查和考核实验教学的依据。

第三条教学实验中心必须加强实验室和实验课的管理,认真落实实验指导教师和设备、仪器,保证实验按时开出。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所有试验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学生完成实验后,实验指导教师应检查试验数据的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

学生上交实验报告,须检查是否有经指导教师签名的原始数据记录,如无符合规定的数据记录,上交的报告不予接受,实验记录采用统一规定的式样。

第五条实验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对实验内容要求,在每次实验前后列出相关的实验思考题和实验注意事项,要认真、细致、及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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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实验报告草率、马虎的,应退回;对弄虚作假、抄袭他人实验结果的同学,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实验。

学生缺交实验报告达该课程总量的1/3时,不给该课程成绩。

第六条学生的实验报告和实验过程中的表现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

实验指导教师须在学校统一印发的“课程成绩记载表”中,做好平时成绩登记和实验表现记载,并妥善保存,平时成绩占课程综合成绩的比例由教学实验中心和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各门实验课的不同性质确定。

第七条实验课程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在两周内将平时成绩和综合成绩登记在“课程成绩记载表”的相应栏内。

送交学院教务组归档备案。

第八条实验教学方法是实验教学过程中各种具体的教授方法和学习方法的总体。

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知道教师应高度重视实验教学方法的研究,不断探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教学法研究活动原则上每学期进行1-2次,并应作好记录,力争每年发表1-2篇教学改革论文。

第九条对于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工作规范且在实验教学管理中作出显著贡献者,实验教学中心将推荐申报教学改革成果和教学质量奖。

对所有违反实验教学工作规范造成教学事故的,视事故情节和性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必要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报送学院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实验室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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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进入实验室的一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实验技术,熟练掌握实验教学的原理和方法,了解掌握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和物资的用途、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实验开出率。

第十三条认真做好实验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精心指导学生按照实验教材做好实验。

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及创新意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每次实验完毕,仪器设备要分类归位,妥善保管。

做好清洁卫生工作,经常保持实验室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做好防水、防潮、防火、防盗、防雷等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下班前要认真检查水源、电源、气源,关好门窗。

第十六条各实验室可根据本室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防护守则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在做实验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思想,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七条新生上第一堂实验课,必须对学生进行实验安全教育并宣讲《学生实验守则》。

第十八条生严格按实验程序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要求进行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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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指挥者停止实验。

第十九条实验时严禁带电工作(如带电接、拆线)。

有电导线不能裸露。

第二十条危险品要有专人妥善保管,水电要指定专人管理,实验室要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并放在妥当地方,下班时要关好水、电、门窗。

第二十一条实验教师及责任人要检查仪器、仪表的完好、安全情况,及时维修有故障的仪器仪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验教师不准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

第二十三条实验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严禁私人物品放入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的钥匙只能由实验室责任人、实验教师和实验中心主任配有,其它人员不得配制钥匙。

第二十五条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酿成火灾、被盗、贵重仪器损坏等重大事故,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作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真相从严处理。

第四章实验室管理守则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内要保持肃静、整洁,不准吸烟,不准高声谈笑和乱丢纸屑杂物,严禁在实验桌、橱、墙壁上涂写刻画。

第二十八条学生实验前应认真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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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和步骤,实验时应仔细观察、详细记录,不准马虎从事,更不得拼凑数据和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

第二十九条在实验室内不得随意运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不得随意做规定以外的其它实验。

第三十条自觉爱护实验室内一切仪器设备、设施,不准乱拿、乱用、乱拆、乱装。

损坏任何设施,均应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三十一条注意节约用水、用电。

实验完毕后,及时断电、关水,并将仪器设备等物品整理复原,经指导教师检查后才能离开。

第三十二条加强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操作规程,严防发生损坏仪器设备及发生失火、放射性污染等事故,如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凡指导实验的教师在实验完毕后应填写有关表格,与实验室责任人办妥交接手续。

第五章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采购的物品应认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凭入库单、发票、经保管员、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并到校物资设备处办理登账手续,再到财务处报账。

第三十五条保管员应及时建立本单位的分类帐和明细帐,并严格按学校物品帐册的要求做好登帐工作,并每年12月份与物资设备处进行对帐,保管员对物品应做到科学管理、存放有序、整洁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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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物品领用、借用应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人填写领用或借用单,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方能领出,领用单和借用单,作为记账的依据,应妥善保管,如使用人调离或其它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所借用的物品应及时归还或办理手续,年底应对物品进行清查一次,并向实验中心主任书面汇报。

第三十七条贵重稀缺物品,应按存放要求严加保管,履行领、借用手续,精确记载数量,严格控制其使用、消耗的数量,余、废品均应按要求妥善处理。

第三十八条物品的丢失、损坏、盘亏,应区别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赔偿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确实失去使用功效的物品,可予以报废、报损,报废的物品,应由使用单位填写“物品报废申报”,由有关人员提出意见,经物资设备处同意方可报废,报废物品的账目应注销。

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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