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 第八章1 机械性损伤-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1.损伤:是致伤物或致伤因素作用于机体引起组织结构的破
坏和功能障碍。
2.机械性损伤:致伤物通过机械运动作用于人体,致使人体 组织结构和(或)机能受到破坏的状况,称~
二、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 1.活体损伤法医学鉴定的任务和对象。
• 任务: • ①损伤程度; • ②损伤方式; • ③判定致伤物;
等处; 在挣扎抵抗时可在凶手的上肢、肩部、手部等处。
四、棍棒伤:
• 1.园柱形棍棒伤特点: • ①打击在人体较平坦的部位,可形成条形挫伤,挫伤
宽度比棍直径小,皮内和皮下出血中央部重,向两侧 渐变轻,边界模糊; • ②以较快速度打击在人体软组织丰厚的部位,形成条 形竹打中空性皮下出血,中空区一般仍比棍棒直径小;
• 1.致伤物(凶器):是指引起机械性损伤的物体。
• 特点:
• 致伤物种类繁多(固体;液体;气体)
• 致伤物造成人体损伤的程度取决于致伤物的质量、形 状和大小,但有些情况也例外。
• 致伤物与人体相对运止人体
•
运动人体 相对静止物体
•
运动物体
运动人体
• 常见的固体致伤物包括钝器、锐器和火器。
• ④判定损伤时间; • ⑤伤残等级; • ⑥劳动能力; • ⑦陈旧伤和新鲜伤; • ⑧赔偿
• 研究对象:活体
• 2.尸体损伤法医学鉴定的任务和对象。
• 任务: • ①死因确定; • ②判定生前伤还是死后伤; • ③致伤物判定; • ④致伤方式; • ⑤个体识别等。
• 研究对象:尸体
三、损伤形成的三要素:
●与体重、高度、速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作用力(撞击力)有 关,即人体越重、高度越高→V↑→F↑→损伤越重。
法医学复习题
临床法医学习题(一)名词解释1、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面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2、轻伤:轻伤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结构发生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尚未危及生命或未遗留器官功能严重障碍的损伤(尚未达重伤)。
3、轻微伤: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的轻微损伤或功能障碍,恢复后不留明显的后遗症,尚未构成轻伤的损伤。
4、劳动能力:劳动能力是人类进行生产劳动的能力。
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脑力劳动能力。
又可分为一般性和职业性劳动能力。
5、残疾:残疾指身体某部位或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状态。
6、造作伤:采用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学的方法,自己或授意他人在自己身上造成损伤。
7、虐待:凡经常受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故意造成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和迫害称为虐待。
8、临床法医学鉴定:是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它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做出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9、损伤程度鉴定: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做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判断过程。
二、填空题1、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案件受理、案情了解、活体检查、现场勘查、制作鉴定书)。
2、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有:(临床法医学鉴定、补充鉴定、再鉴定、联合鉴定)。
3、临床法医学检查和鉴定的对象是(活体)。
4、临床法医学检查和鉴定要具备三性原则:(合法性、相关性、可信性)。
5、。
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级。
6、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面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7、劳动能力是人类进行生产劳动的能力。
法医学名词解释整理
法医学名词解释整理一. 绪论1.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2. 宋慈:〔1186-1249〕,字惠父,汉族人,我国古代出色的法医学家,被称为“法医学之父〞,著有“洗冤集录“是现存最早的系统古代法医学著作。
3. 洗冤集录:成书于1247年,是现存最早的系统古代法医学著作。
该书对于尸表达象、损伤、窒息、现场勘验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进展了观察、归纳和总结。
较欧洲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的诞生早350多年。
被译为多种文字,在世界法医学开展史上具有重要位置。
4. 法医学鉴定:①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展检验、作出判断,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报告给委托机关的过程②最常见的具法律效力的特殊证据。
5. 法医学鉴定书:是法医司法鉴定人将鉴定的受理、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及经科学分析后得出的鉴定意见形成的书面报告。
法医学鉴定书必须具有严格的科学性,要准确客观的反映检验结果,结论要明确,根据要充分。
6.补充鉴定:对于提出新的问题就提供新的资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容或补充意见者,称为补充鉴定。
7. 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开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对象主要是尸体。
主要是确定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推定致伤物、个人识别、医疗事故鉴定。
8. 法医物证学〔science of medicolegal physical evidence〕: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展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还包括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
研究对象是生物检材,主要是各种人体成分及分泌物、排泄物。
9. 临床法医学〔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研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分支学科。
临床法医学鉴定
第八章临床法医学鉴定【临床法医学鉴定】★☆★☆:是依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做出相应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而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的人就称为临床法医学鉴定人。
【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有以下四种】★☆★☆::①公安、检察和法院技术部门的法医技术人员;②医学院校和政法院校的法医学教师;③担任临床法医学鉴定的临床医生;④司法机关就案件中的某些特殊问题聘请的临床医学专家。
【非致命伤法医鉴定内容】■□■□:人身伤害、残废、劳动能力、精神异常状态、诈病、造作并、虐待、性功能、性犯罪【鉴定人的义务】★☆★☆: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廉洁奉公,不受外界因素干扰,而故意弄虚作假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在鉴定书提交委托机关以前,必须对案情、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保密;有义务出庭作证,接受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询问质证;有义务解答司法人员针对鉴定书中有关问题提出的询问;有义务保管所有的鉴定资料。
【鉴定人的权利】★☆★☆:有权了解全部案情及所有相关资料,有权检查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有权拒绝承担鉴定人的技术条件或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有权拒绝承担提供的资料不足、又无法弥补而影响鉴定结论的鉴定;几名鉴定人如鉴定意见不一致时,鉴定人有权保留自己的鉴定意见;临床法医学鉴定人与案件双方之一有某种利害关系时,有权申请回避。
【活体损伤】★☆★☆:机体受外界因素作用,导致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称为活体损伤。
【重伤】★☆★☆:是指危及生命或者并发症危及生命的损伤,损伤造成重要器官结构破坏或严重的功能障碍。
【轻伤】★☆★☆:指不论损伤当时或者伤后其程度都不危及生命的损伤。
【轻微伤】★☆★☆:指造成组织器官的轻微损伤,经治疗后恢复不遗留任何功能障碍。
【鉴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有哪些?】★☆★☆: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法医学必背重点汇总
一、法医病理学:1.脑死亡: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完全丧失,也称全脑死亡(total brain death)2.植物人:指脑高级中枢,尤其大脑皮层功能的丧失的状态。
即意识、情感、思维等功能的丧失,但生命植物中枢(脑干、延髓生命中枢)依然存在的状态。
3.假死:处于濒死期者,有时生命功能极度微弱,临床的常规检查方法难以察觉生命指征的存在的状态。
假死者若经及时救治可复活,有时亦可自然复苏。
4.超生反应(supravital reaction):生物学死亡期开始后,在一定时间内,组织细胞仍保持着生命功能和对外界刺激发生的低级原始性反应的现象。
5.死亡方式:暴力死(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非暴力死(老衰死,病死或猝死);安乐死6.尸体现象(postmortem phenomena):人死亡之后身体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停止,并受到内外环境各种因素的作用发生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尸体呈现出特有的征象,这些征象被称为尸体现象7.尸冷(algor mortis):死后,因尸体内产热停止,散热继续,尸体温度逐渐降低的现象。
8.肌肉松弛(muscular flaccidity):人死后由于肌肉和皮肤张力消失,肢体变软9.尸僵(rigor mortis, cadaveric rigidity):人死后肌群先发生松弛,后发生僵硬,进而使尸体呈僵硬状态10.尸体痉挛(cadaveric spasm):死亡发生的瞬间,肌肉未经过松弛阶段直接进入硬状态,保持着死亡时刻的姿势和动作,是一种特殊的尸僵现象11.角膜混浊(postmortem turbidity of cornea):人死后角膜透明度逐渐减低,混浊呈灰白色,最后不能透视瞳孔12.局部干燥(local desiccation):尸体局部表面,尤其是湿润的伤面和粘膜面,水分蒸发较快,而局部干燥、变硬,呈淡黄色或黄褐色,又称皮革样化(parchment-like transformation)13.自溶(autolysis):尸体组织细胞由于受自身释放的水解酶的作用而溶解的现象。
上课用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2013
➢ 三、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
1.案件的受理
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 而不得接受个人的包括原告或被告的委 托。民事纠纷可接受其他单位、妇联、 民政部门等委托。自诉案件,有的可由 被害人单位、律师事务所或当事人委托。 委托时应明确提出委托的目的和鉴定要 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07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临床法医学检查
按照临床常规检查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应作 全面系统检查。对损伤检查应作详细记录,包 括损伤的部位、性状、大小及数目、方向和颜 色,有无异物遗留,伤与伤的关系等。测量要 准确,记录要规范。由于活体损伤因检查时间 不同常有差异,因此除文字记录外应拍照。
在实际案件鉴定工作中,一般临床医学检查 常常不能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还需要进行实 验室和其他的特殊仪器检查。综合各种检查结 果后鉴定人可以确定损伤部位、损伤类型和程 度、是否有诈病及夸大伤情、也可以动态观察 伤情,以便作出科学鉴定结论。
④引起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的损伤
1、视力丧失; 2、听力丧失; 3、喉损伤后致不能恢复的失音或声音严重嘶哑; 4、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5、尿道损伤后引起尿道狭窄致排尿困难; 6、阴茎损伤致缺损或严重畸形使其功能严重障碍; 7、阴道损伤致瘘管形成或者瘢痕形成使其功能严重障 碍; 8、肛管损伤致严重大便失禁或者严重肛管狭窄; 9、颌骨骨折或舌缺损引起张口、语言、咀嚼及吞咽功 能明显障碍。
法医学据此将损伤是划分致命伤与非致命 伤。若为非致命伤(Nonfatal injury)又划分 重伤、轻伤、轻微伤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 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 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 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临床法医学鉴定ppt课件
4.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1989年民政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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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与陪偿:
人身损害赔偿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 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赔偿内容:
①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 ②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③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④工伤和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⑤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⑥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⑦食品、药品及环境因素致身体损害赔偿;
❖ 案情摘要:包括事件发生的缘由、时间、地点、 人物、致伤物、经过、伤害部位、症状等。
❖ 病历摘录:包括急诊、门诊、住院病历,各种辅 助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病情介绍等。应注明 医院名称,门诊号、住院号、就诊日期、入院日 期、出院日期、手术日期、手术名称等。主诉、 现在史、体检、病程记录、辅助检查(名称、编号、 检查日期、检查所见及结论)、诊断、会诊意见、 出院小结等。
❖ 思维内容障碍:
• 妄想特征:①与事实不符②不能说服纠正其想 法③不能为 常人所理解。
• 有被害、关系、疑病、嫉护、钟情、罪恶妄想等,可伤害 自己,攻击他人,反复诬告、扰乱治安。
❖ 思维形式障碍:
思维奔速、迟缓、贫乏、散漫和破裂性、逻辑倒错性和强制 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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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知觉障碍:
❖ 幻觉是无相应客观刺激下出现的感知体验, 是一种虚幻的知觉。
❖ 补充鉴定:委托人认为临床法医学鉴定的论 据不足或发现了新资料,提交原鉴定人,行 补充鉴定。
❖ 再鉴定: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原鉴定有疑义时, 委托其他专家重新鉴定。
❖ 联合鉴定:聘请有关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联 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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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法医学签定书项目及程序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损伤程度鉴定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 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重伤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属于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
损伤与赔偿
赔偿: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责任人或犯
罪人以自己的 资财弥补受害人的物质损 失,以消除由于其受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
1、定义: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依
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内容:[1]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 [2]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4]工伤及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5]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6]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7]食品、药品及环境因素致身体损害赔偿 [8]人寿及健康保险的赔偿
劳动能力丧失的分类: 按劳动能力丧失的时间:
1、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
是指由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继续完成本职工
作 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2、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
是指伤病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仍不能恢复,或需经过长久时期才
能部分恢复,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作。
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1、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能履行其他无损于健康的较轻
法医临床学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温州医科大学
法医临床学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温州医科大学第一章测试1.法医临床学是法医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
()参考答案:对2.法医临床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承担的任务却截然不同。
()参考答案:对3.法医临床学任务是为刑事案件提供科学证据。
()参考答案:对4.法医临床类鉴定是法医类鉴定中最主要的业务。
()参考答案:对5.只有将自然科学求真,社会科学求善的思想贯穿于法医临床学的工作中,才能真正提高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整体水平,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参考答案:对第二章测试1.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参考答案:对2.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参考答案:对3.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参考答案:对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答案:错5.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
()参考答案:对第三章测试1.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评定为轻伤二级。
()参考答案:错2.颅脑损伤开颅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
()参考答案:错3.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重伤一级。
()参考答案:对4.脑挫(裂)伤;颅内出血评定为轻伤一级。
()参考答案:对5.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评定为重伤二级。
()参考答案:对1.交通事故是引起脊柱、脊髓损伤的最常见原因。
()参考答案:对2.一般认为,从事重体力劳动和举重运动、长期从事弯腰工作、长期处于坐位及颠簸状态的人,容易发生椎间盘的退变和突出。
()参考答案:对3.外伤与椎间盘突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评定为轻伤二级。
()参考答案:对4.原发性脊髓损伤有脊髓震荡和脊髓挫裂伤。
()参考答案:对5.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评定为重伤一级。
()参考答案:错1.肋骨骨折6处以上评定为轻伤一级。
()参考答案:对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肩胛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法医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1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应用医2、法医学的分支学科: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司法精神病34事或民事案件的审理等提供科学证据。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尸体解剖:①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尸体死因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②猝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③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6789、鉴定书的内容包括引言、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结尾。
10、我国最早的法医学检验可以追溯到战国时代。
第二章死亡与死后变化1、脑死亡:枕骨大孔水平以上的全脑(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的完全丧失,也称全脑死亡。
2、脑死亡的诊断标准:①持续深度昏迷(阿是穴的针刺疼痛无效);②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③脑反射消失,包括瞳孔对光反射消失、角膜反射、头眼反射、眼前庭反射等;④大脑电沉默;⑤脑循环停止:ICP>MAP,颅内压>最大动脉压;⑥有已知原因的不可逆脑损伤(排除因低体温、药物、代谢或内分泌异常引起的深昏迷)345Eg.瞳孔反应、断头后反应、骨骼肌超生反应等6、假死:人体生命功能处于极其微弱的状态,以致被误认为死亡,这种状态即假死。
假死的诊断:呼吸、心跳、神经反射及眼部检查7、法医学的死亡分类:(1)暴力死:又称非自然死亡。
自杀、他杀、意外死(2)非暴力死:又称自然死亡(3)特殊类型死亡:安乐死891213、早期死后变化(24小时以内):①肌肉相关现象(肌肉松弛、尸僵及尸体痉挛);②水分相关现象(角膜混浊和尸体的局部干燥即皮革样化);③血液相关现象(尸斑);④热量相关现象(尸冷);⑤酶化学反应现象(自溶和自家消化);晚期死后变化:毁坏型(腐败、霉尸、白骨化)保存型尸体现象(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浸软)1415161718、死亡时间的推断:尸温、超生现象、早期尸体现象、晚期尸体现象、昆虫生长规律、化学变化、胃内容物消化程度第三章机械性损伤1、按致伤物性状: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2、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根据损伤的主要表现不同,可分为形态变化为主的损伤和功能变化为主的损伤。
临床法医学鉴定课件
第四节 精神状态鉴定
• 一、鉴定的任务 • 1、怀疑被告有精神疾病,需要鉴定作案时的精神状态,
并提出有无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 2、被告在犯罪后或在施行刑罚的过程中,出现精神异
常需要进行鉴定,根据精神疾病的性质和程度决定惩 罚的减免或者保外就医 • 3、如果对被害人和证人在精神健全问题上持有怀疑是, 也需要进行鉴定,以确定犯罪的情节以及证词的法律 效力 • 4、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怀疑当事人有精神病,需要进 行鉴定,以确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是否需要确定监护人。 • 5、如果确定为精神病,需要采取何种医疗措施也应提 出意见供司法部门参考。
检查是否大体一致,有无重大矛盾,整个过程 是否符合精神病的一般规律 • 3、深入细致地了解违法行为的详细过程,以便 从中发现破绽 • 4、对当事人进行仔细观察与分析 • 5、必要时可隔离观察,同时用假治疗、真治疗 对照, • 6、伪装的程度常常与伪装的动机有关
(三)伪装精神病与癔症的鉴别
• 1、癔症多有癔症性格,如高度情感性,感情色彩浓厚, 暗示性强,疑心大等;而伪装精神病者可无特殊
第一节概述
• 一、概念及内容 • 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
理等医学问题都应该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 • 临床法医学鉴定内容广泛:人身伤害、残废、
劳动能力、精神异常状态、诈病或造作病、虐 待、性功能和性犯罪等医学问题
二、鉴定程序和种类
• (一)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 • 1、案件受理 • 2、了解案情 • 3、活体检查 • 4、现场勘查 • 5、制作鉴定书 • (二)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 • 1、临床法医学鉴定 • 2、补充鉴定 • 3、再鉴定 • 4、联合鉴定
• (二)诈病的常见表现 • 1、伪装疼痛 • 2、伪装视觉、听觉和语言功能障碍 • 3、伪装运动功能障碍 • 4、伪装内脏疾病
法医临床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评定)
损伤程度分类 绝对致命伤-
致命伤 (受伤后死亡) 条件致命伤-(年龄伤程度鉴定的法律意义 不同的损伤程度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致命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重伤-3-10年徒刑 特别残忍-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轻伤-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 轻微伤-5-10天拘留+罚款
特点: -鉴定对象:活体,法律依据 -合法性,相关性,可信性 -面广,难度大 -时限要求
特点: -按《刑事诉讼法》进行,受政法机关委
托,不接受个人委托、由专职法医师或 临床医师进行 -鉴定目的不是治疗而是为法律诉讼提供 证据 -根据委托机构的鉴定要求进行,不涉及 鉴定要求以外内容 -鉴定人有权查阅案例有关资料 -鉴定结论要科学性、客观性及可信性
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
➢ 委托 按我国刑诉法第 119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 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 派、聘请有专 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因此,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委托进 行工作的,以书面形式表达, 包括简单的案情介绍、鉴定 的事由等,委托书是法医鉴定书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鉴 定人一般不接受私人委 托,因为在我国,鉴定人不是专家 证人,接受私人委托,容易被人怀疑有偏袒当事人倾向。
• 通过确定损伤程度,明确“伤、病”关系,达 到澄清事实的目的。
作用(意义)
▪ 为医疗纠纷的正确处理提供科学证据
• 通过医疗纠纷鉴定,确定医院在医疗诊治处理 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为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提 供科学证据。
▪ 确定伤残等级 为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 等人身损害的赔偿提供依据
▪ 研究并参与有关人身损害法律法规的制定
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
(3)再鉴定 司法人员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或补充鉴 定有异议,可将原有资料及被检人委托其它专 家 进行鉴定,称为重新鉴定或再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临床的意义:1.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损伤的原因(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性质(他伤、自伤、诈伤、意外伤等)2.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3.为民事调解提供技术支持:鉴定主要内容(各种类型的损伤如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伤、职工工伤或职业病损伤等伤者在临床治疗终结后遗留的伤残等级鉴定,医疗纠纷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的鉴定等)主要内容:1.损伤程度:重伤鉴定,轻伤鉴定和轻微伤鉴定2.伤残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3.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定4.损伤时间推定,根据皮肤软组织创面的愈合过程、皮肤颜色、骨折后骨痂形成的特征推断皮肤软组织损伤或者骨折的时间:新形成的皮肤擦伤,创面低于周围皮肤且较湿润,则大约未超过2小时。
伤面干燥结痂,在伤后3-5小时伤面已与周围皮肤一样高,在12-48小时之间痂皮周围开始翘起,在伤后3-7日结痂完全脱落,在伤后7-12日新鲜骨折,骨折线清晰,骨折端锐利骨折线模糊,骨折处已有密度较淡的纤维性骨痂影像是,骨折的发生已有2周以上骨折处已形成骨性骨痂的影像时,骨痂的发生已3个月左右;前两类为非新鲜骨折骨折处骨痂已愈合并重新塑形者,骨折的发生一般在6个月左右,此为陈旧性骨折5.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分析按照《国际功能与疾病分类》类型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参与度参考均值具体划分方法没有作用不存在因果关系 0-4% 0% 轻微作用间接因果关系(诱因) 5-15% 12.5% 次要作用间接因果关系(辅因) 16-44% 25% 同等作用“临界型”因果关系45-55% 50% 主要作用直接因果关系(主因形式)56-95% 75% 完全作用直接因果关系 96-100% 1006.生理状态及功能评定7.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各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依据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GB/T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04月05日劳动和社会能力保障部发布)法医学劳动能力鉴定主要见于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第八章第一、二节教案
卫生学校教案课题:红细胞血型系统、其他血型的相关知识课时:3学时课型:理论教学目标:掌握血型的定义、ABO血型的分型原则、ABO各型红细胞及血清中的抗原抗体、血型物质的概念、天然抗体和免疫抗体的区别、Rh血型的分型原则、Rh血型中的抗原抗体熟悉ABO血型亚型的抗原抗体及其与抗血清的反应、ABO血型遗传及异常、Rh血型的遗传和命名了解血小板血型系统和血清蛋白抗原教学重点:血型的定义、ABO及Rh血型的分型原则、ABO各型红细胞及血清中的抗原抗体教学难点:ABO各型血清中的抗体、ABO血型遗传Rh血型中的抗原抗体教具:小结:血型是各种血液成份的遗传多态性标记,是产生抗原抗体的遗传性状。
ABO血型是最早发现的一个血型系统,也是应用最广、与临床输血最密切、最重要、研究和认识较深入的一个血型系统。
天然抗体与免疫抗体的鉴别特性天然抗体(IgM)免疫抗体(IgG)抗原刺激无可察觉有抗原刺激分子量分子量大分子量小反应最适温度4℃~25℃37℃血型物质作用易被中和不能或只能部分通过胎盘不能通过胎盘能通过胎盘反应介质盐水介质酶抗人球蛋白血清Rh血型血清不含天然抗体当输血时供血者(Rh阳性)↓第一次输血无明显凝集反应受血者(Rh阴性)通过体液免疫产生抗Rh抗体当再次输血时出现明显凝集反应当Rh阴性妇女第一次怀孕(胎儿为Rh阳性)→分娩时胎儿RBC诱导孕妇产生抗D抗体→第二次怀孕↓胎儿—(Rh阳性)↓抗D抗体胎儿红细胞发生凝集和溶血(新生儿溶血)布置作业或思考题:1、ABO血型分型原则是什么?其血清中含有哪些抗体?2、说明天然抗体和免疫抗体的区别3、解释Rh阴性母亲与新生儿溶血病的关系课后记录:教学进程:第八章血型与输血血型的概念血型是各种血液成份的遗传多态性标记,是产生抗原抗体的遗传性状。
遗传多态性是指一个系统中至少有两个等位基因,并且其中一个基因频率大于1%的遗传学现象。
第一节红细胞血型系统到目前为止,共发现400多种抗原,被分为28个血型系统以及2个频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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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损伤程度鉴定:①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②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③做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判断过程。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2.诈病(simulation): ①健康无病的人②假装患病称为诈病。
共2个要点,各为1.5分。
3.造作病(artificial disease): ①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②自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③造成自身疾病者称为造作病。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4.造作伤 (artificial injury): ①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②自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③造成自身损伤者称为造作伤,也称自残。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5.虐待:①凡是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②故意造成的③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和迫害。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二、填空1. 重伤:两院两部的[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22条规定,造成轻微伤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佰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简述题:1.临床法医学鉴定:答:①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②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③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做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共三个要点,各为1分。
2.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答:①案件受理: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民事纠纷可接受单位、妇联、医学会等委托;自诉案件可由被告人单位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②案情了解: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受伤及其诊治的经过。
③活体检查:记录、拍照、绘图等。
④现场勘验。
⑤制作鉴定书。
共5个要点,各为0.6分。
3.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答:①临床法医学鉴定。
②补充鉴定:委托人认为临床法医学鉴定的论据不足或发现了新料,提交原鉴定人,行补充鉴定。
③再鉴定: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原鉴定有疑义时,委托其他专家重新鉴定。
④联合鉴定:聘请有关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联合鉴定。
共4个要点,各为0.75分。
4.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特点:答:①对象是活体,涉及领域与临床医学一致,但目的不同。
前者提供证据。
②三性原则:合法性,相关性和可信性。
③工作面广,难度大。
鉴定人既具有临床知识,又有法医学知识和技能。
④对鉴定时限有严格要求。
共4个要点,各为0.75分。
5.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注意事项:答:①临床法医学检查、鉴定必须按法律诉讼程序及委托机关所提供的鉴定事项,对人身进行检查分析、诊断做出鉴定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提交给委托机关,不得交给原告或被告。
②有权查阅案卷和有关情况,严格保密,执行回避制度。
③必要时采用联合鉴定④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应按照相应的法规、标准来执行。
⑤要正确引用临床资料,证据要充分有利,结论要准确。
⑥遵纪守法、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排除一切干扰,认真做好每一份鉴定。
共6个要点,各为0.5分。
四、选择题【A型题】1. 精神异常所致伤害案的一般特征不包括 CA.作案目的与动机短浅B.缺乏作案预谋和计划C.基本上联合作案D.缺乏保护性E.作案手段残忍,如挖眼、肢解尸体等。
2. 毁人容貌、导致听觉、视觉丧失的损伤行伤残鉴定,应属于 AA.重伤B.轻伤C.轻微伤D.造作伤E.致命伤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多少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CA.一年以上B. 二年以上C.三年以下D. 四年以上E.五年以上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多少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A.二年以上B. 二年以下C.三年以上D. 三年以下E.四年以下5. 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除外 EA.补充鉴定B. 再鉴定C.联合鉴定D. 重新鉴定E.医疗事故的鉴定6. 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程序中不包括 EA.案件受理B.案情了解C.活体检查D. 现场勘验E.尸体解剖7. 诈病的常见表现中最多见也最难确诊的是A.伪装疼痛B.伪装视觉障碍C.伪装听觉障碍D.伪装呕血、便血、E.伪装瘫痪8. 损伤常集中在同一部位,伤数多,大小一致;密度大,间距小;排列整齐,方向一致;浅表均匀,程度轻;创口随体表生理弧度而弯曲;有试刀痕。
AA.造作伤B.挥鞭样伤C.竹打中空D.重伤E.轻微伤9. 造作伤的部位特征除外 DA.暴露和容易被人发现的部位B. 手可及处.C.不毁容的部位D. 与目的无关的部位E.无生命危险的部位10. 精神状态鉴定中的病理性激情特点除外 EA. 往往伴有意识模糊B. 丧失自我控制力.C. 强烈的情感支配意志D. 常伴有瞳孔扩大、手指震颤E. 有明确的目的11. 诈病的特点除外 DA. 同一人群中常常伪装相同的疾病B. 用一般手段不易检查出来的疾病C. 过分夸大症状或病情D. 症状条理但不准确E. 病程反常,不符合规律12. 人身损伤赔偿的原则的描述中,错误的是A人身伤害引起的财产损失为标准. B. 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C.以法医鉴定结论为依据D. 据法医鉴定结论确定赔偿金额E.据当事人双方协调结果确定赔偿数额。
13. 法律上的精神状态责任能力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D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B. 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C.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重精神病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E. 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最常见的知觉障碍是 BA钟情妄想 . B.幻觉.C.谵妄D.意识朦胧E.跟踪妄想15.思维障碍的主要表现是 AA.妄想.B.幻想C.谵妄D.错构E.幻听16. 伪装精神病的特征除外: DA. 有一定的目的性B. 起病急骤,结束也突然C. 症状夸张、离奇和造作D. 强调自己没有病E. 与精神病的一般规律不相吻合17.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有期徒刑,刑期为 DA.一年以上B. 一年以下C.二年以上D.二年以下E.二年整18.精神状态法医学鉴定的对象除外 BA.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B. 间歇期精神病病人C.行政案件的原告人D. 被拘留的人E. 劳动改造的罪犯19.精神状态法医学鉴定的鉴定内容除外 EA.民事行为能力鉴定B.刑事责任能力鉴定C. 诉讼受审能力鉴定D. 自我防卫和保护能力鉴定。
E.接受心理治疗的能力鉴定20. 关于重伤的描述,错误的是 DA.直接危及生命的损伤B.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的损伤C. 引起毁容的损伤D. 引起器官功能完全丧失的损伤E.直接引起危及生命严重并发症的损伤【B型题】A.重伤B. 轻伤C. 轻微伤D.致命伤E. 造作伤1.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 A2.故意伤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3.有明确的目的,伤口明显易查。
常不危及生命;有时可造成严重的后遗症。
E 【C型题】A. 一般性劳动能力B. 职业性劳动能力C.两者皆有D.两者皆无1. 画家具有C2. 一般家庭妇女具有A3. 植物人DC.两者皆有D.两者皆无【X型题】1. 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程序 ABCDEA.案件受理B.案情了解C.活体检查D. 现场勘验E.制作鉴定书2. 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 ABCDA.补充鉴定B. 再鉴定C.联合鉴定D. 重新鉴定E.医疗事故的鉴定3. 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 ABCDEA.侵害身体权B.侵害健康权C.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D.工伤和事故E.道路交通事故等4. 医疗终结时间的描述错误的是 DEA.已治愈的时间B.不需要处理的时间C.目前医疗条件无法处理的时间D.病人出院的时间E.司法部门判决的时间5. 造作伤的部位特征 ABCDEA.暴露和容易被人发现的部位B.手可及处.C.不毁容的部位D. 与目的有关的部位E.无生命危险的部位6.诈病的特点有 EA. 同一人群中常常伪装相同的疾病B. 用一般手段不易检查出来的疾病C. 过分夸大症状或病情D. 症状混乱而矛盾E. 病程反常,不符合规律7. 医学上判断不同精神状态的责任能力的分类有 ABCDEA.重精神疾病,发病期间无责任能力;B.精神发育不全,重者无责任能力,中度者有部分责任能力,轻者有责任能力C.轻精神病,一般有责任能力;D.暂时性心理障碍,发作期无责任能力,间歇期则有;症状条理但不准确E.病态人格,重者有部分责任能力,而轻者有责任能力。
8. 伪装精神病的特征:ABCDEA. 有一定的目的性B. 发作的间歇性C. 症状夸张、离奇和造作D. 强调自己有病E. 检查治疗不合作9. 诈病的常见表现有 ABCDEA.吸吮牙龈伪造出血.B.利用灰沙刺激结膜致结膜炎C.双眼浸泡在高渗盐水内造成红眼病C.吸入二氧化硫气体造作支气管炎E.皮肤上涂擦硝酸软霄导致皮炎或溃疡10.精神状态法医学鉴定的对象有ABCEDA.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B.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C.行政案件的原告人D. 被拘留的人E. 劳动改造的罪犯五、分析题:【案例1】女,47岁,农民,因所乘坐手扶式拖拉机与相向而来的农用车相撞,而被抛出车外,左肩部着地,当即感左肩内侧剧烈疼痛,左肩、左上肢不能活动,被送至医院,经摄X线片检查后,医方诊断:左锁骨内中1/3处骨折,伴有明显移位。
在医院行手法复位后外固定。
于伤后6个月到我处鉴定伤情程度,主诉左手麻木,左上肢不能活动;查体:左上肢松弛下垂,左上肢肌张力下降,肌力Ⅰ级,左上肢主动活动不能,左上肢正中神经、尺神经所支配的肌肉出现萎缩、皮肤感觉丧失;行肌电图检查示:左正中神经、尺神经重度损伤。
行X线片复查示:左锁骨骨折对位对线好。
1.确定损伤程度的鉴定结果,说明理由。
答:鉴定结果:单纯性的锁骨骨折根据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属轻伤,而锁骨骨折伴臂丛神经损伤的伤情鉴定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依据患肢运动功能情况进行鉴定。
锁骨骨折伴臂丛神经损伤致患肢功能活动严重障碍,根据重伤鉴定标准,已构成重伤【案例2】案情摘要:2000年10月2日23时许,民工张玉义在“黄河恋人”舞厅内与民工李思玉因陪舞小姐发生争执。
李将张叫至舞厅门口,两人发生打斗。
在打斗过程中,李连否则张数刀,张倒地,被一汽车辗压而过,后发现张死亡。
次日下午,我处受委托对其尸体行法医尸体剖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