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八临床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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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及其他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诉讼中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与生理功能、生理病理状况及其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科学的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

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

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一、鉴定注意事项:1、必须重视对医疗纠纷或事故的情况调查、现场勘验和现场保护,这不仅可以为进一步确定法医学检验的重点、检验的步骤、方法提供参考,还可为做进一步的法医学检验、药物检验提供材料,并可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必要的文证、物证等。

2、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由于临床学分科多、专业性强、技术更新快,应注意邀请或询医疗纠纷发生单位以外的临床专家,这样既能帮助对医疗纠纷正叠光X现金发放中正和处理,同时对临床医疗质量和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3、尸体检验力争尽早进行,解剖前应结合调查情况和有关病历材料初步分析可能导致死亡的原因,以确定解剖方式。

尸体解剖务必全面、系统、规范。

剖检中,该取的组织检材应按规范取足,各重要生命脏器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一般是不可缺少的。

怀疑系中毒致死的,必须取足心血、肝、肾等组织,留做药物化验。

药物化验不仅要做定性分析,还必须做定量测定。

4、伤残鉴定的时间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

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果是因为侵权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所需要的时限;还包括损伤后因接受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以及必要的康复或功能锻炼,难以独立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的休息(误工)期、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所需的护理期、因损伤康复而需适当补充营养物质的营养期。

法医学名词解释

法医学名词解释

法医学名词解释1。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2。

现场勘验(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通称为现场。

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查行为称为现场勘验,一般由侦查员、法医、痕迹员等合作完成。

3。

法医学物证(material evidence)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能够证实犯罪的物品和痕迹称为物证。

包括与人体有关的生物学材料,一类是人体的构成成分,例如血液、毛发、指甲、骨骼、牙齿、组织脏器等;另一类是人体的分泌物、排泄物、例如唾液、精斑、鼻涕、呕吐物、粪便、尿液等。

是重要的客观证据。

4。

物证检验: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查,确定其性质、种属及个人特征等即为物证检验。

5。

书证检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文字资料称为书证。

通过对文字资料内容进行的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科学的论证、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为书证检验。

6。

鉴定:接受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对交付的有关资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验、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报告委托机关的过程称为鉴定。

7。

鉴定人:被指派、聘请、委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专门人员。

从事法医学鉴定的专门人才称为法医鉴定人。

在有些情况下,专业性比较强的鉴定问题,或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也可委托具有一定法医学知识的医师进行检验鉴定,乘坐医师鉴定人。

8。

宋慈:南宋人,着有《洗冤集录》,为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出版于1247年;该书是一部广泛总结尸体外表检验的书籍,对于尸体现象、窒息、损伤、中毒、现场勘验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都有比较科学的记载,早于欧洲第一部系统法医学着作的诞生,在世界法医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位置。

法医临床鉴定人条件

法医临床鉴定人条件

法医临床鉴定人条件
成为法医临床鉴定人通常需要具备特定的教育背景、专业资质和工作经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法医临床鉴定人的条件:
1.医学学历:
•拥有医学学位,通常是医学本科或医学硕士学位。

2.法医学专业背景:
•有法医学专业背景,可能通过法医学专业的研究生课程或专业培训获得相关知识。

3.法医资格认证:
•获得法医学专业的相关资格认证,这可能是国家或地区法医学协会颁发的资格证书。

4.执业资格:
•具备执业医生的资格,可能需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或相关医学专业考试。

5.工作经验:
•通常要求有一定的临床医学工作经验,特别是在法医学领域的实践经验。

6.法医临床鉴定培训:
•参加法医临床鉴定的专业培训课程,了解鉴定的相关技术和程序。

7.法庭经验:
•具备在法庭上作证的经验,了解法庭程序和鉴定过程中的
法律要求。

8.专业素养:
•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工作。

9.持续教育:
•参与持续教育,保持对法医学领域最新发展的了解,并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以上条件可能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医学体系而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法医学的专业发展和资质认证由国家法医学协会或类似的机构负责。

希望成为法医临床鉴定人的个体通常需要详细了解当地的法规和要求,并通过相关考试或认证程序来取得资格。

法医学第14章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第14章法医学鉴定
(二)法医鉴定人的分布
1.公安(国安)、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医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法医学教师及科研人员; 3.经批准获得法医学鉴定执业资格的人员; 4.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师、检验师或其他专家。
(三)指聘法医鉴定人应注意的问题
1.具有法医学(或所鉴定项目)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2.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但会操作,还会观察与归纳,不但会文
❖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 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 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 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 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 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二、鉴定的程序
❖ 包括委托与受理程序以及鉴定的实施程序。 ❖ 委托事项:委托鉴定人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 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
生物检材。 ❖ 鉴定资料: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
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 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
❖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 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 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 方协商确定。

法医学鉴定的主要门类

法医学鉴定的主要门类

法医学鉴定的主要门类
法医学鉴定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科,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门类:
1.尸体检验:这是法医学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部分,通过对尸体
的外部观察、解剖和病理组织学检查,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致死手段等。

这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具有重要意
义。

2.临床法医学鉴定:主要涉及活体损伤的检查和评估,如伤害程
度、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

这对于民事纠纷、保险理赔、工伤认定等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物证检验:包括对血液、精液、毛发等生物检材的DNA分析,
以及对毒品、毒药等化学物质的检测和鉴定。

这些物证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往往起到关键作用。

4.精神鉴定:主要评估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健康状况,如
精神疾病的诊断、责任能力的评估等。

这对于涉及精神疾病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法医学鉴定的各个门类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和价值,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医学这一学科的完整体系,为司法公正提供了科学依据。

临床法医学鉴定标准

临床法医学鉴定标准

临床法医学鉴定标准
临床法医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主要是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临床医学的实践,对于病死者的尸体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死因和死亡时间。

在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可靠。

本文将就临床法医学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临床法医学鉴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在我国,法医学鉴定工作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需要参照《司法部法医学鉴定技术规范》等标准进行操作。

其次,临床法医学鉴定需要严格遵循科学的原则和方法。

法医学鉴定是一门科学,它需要依据解剖学、病理学、法医毒理学、法医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再次,临床法医学鉴定需要严格的程序和操作规范。

在进行法医学鉴定时,需要依据鉴定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鉴定的范围和内容,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检验和鉴定,最终形成鉴定结论。

最后,临床法医学鉴定需要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

法医学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工作时,需要保持独立的思维和客观的态度,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总之,临床法医学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科学的原则和方法,严格的程序和操作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临床法医学鉴定标准有所了解,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法医学复习题

法医学复习题

临床法医学习题(一)名词解释1、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面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2、轻伤:轻伤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结构发生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尚未危及生命或未遗留器官功能严重障碍的损伤(尚未达重伤)。

3、轻微伤: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的轻微损伤或功能障碍,恢复后不留明显的后遗症,尚未构成轻伤的损伤。

4、劳动能力:劳动能力是人类进行生产劳动的能力。

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脑力劳动能力。

又可分为一般性和职业性劳动能力。

5、残疾:残疾指身体某部位或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状态。

6、造作伤:采用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学的方法,自己或授意他人在自己身上造成损伤。

7、虐待:凡经常受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故意造成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和迫害称为虐待。

8、临床法医学鉴定:是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它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做出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9、损伤程度鉴定: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做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判断过程。

二、填空题1、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案件受理、案情了解、活体检查、现场勘查、制作鉴定书)。

2、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有:(临床法医学鉴定、补充鉴定、再鉴定、联合鉴定)。

3、临床法医学检查和鉴定的对象是(活体)。

4、临床法医学检查和鉴定要具备三性原则:(合法性、相关性、可信性)。

5、。

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级。

6、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面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7、劳动能力是人类进行生产劳动的能力。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一、名词解释:1.损伤程度鉴定:①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②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③做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判断过程。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2.诈病(simulation): ①健康无病的人②假装患病称为诈病。

共2个要点,各为1.5分。

3.造作病(artificial disease): ①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②自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③造成自身疾病者称为造作病。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4.造作伤 (artificial injury): ①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②自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③造成自身损伤者称为造作伤,也称自残。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5.虐待:①凡是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②故意造成的③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和迫害。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二、填空1. 重伤:两院两部的[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22条规定,造成轻微伤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佰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简述题:1.临床法医学鉴定:答:①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②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③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做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共三个要点,各为1分。

2.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答:①案件受理: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民事纠纷可接受单位、妇联、医学会等委托;自诉案件可由被告人单位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②案情了解: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受伤及其诊治的经过。

法医学名词解释整理

法医学名词解释整理

法医学名词解释整理一. 绪论1.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2. 宋慈:〔1186-1249〕,字惠父,汉族人,我国古代出色的法医学家,被称为“法医学之父〞,著有“洗冤集录“是现存最早的系统古代法医学著作。

3. 洗冤集录:成书于1247年,是现存最早的系统古代法医学著作。

该书对于尸表达象、损伤、窒息、现场勘验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进展了观察、归纳和总结。

较欧洲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的诞生早350多年。

被译为多种文字,在世界法医学开展史上具有重要位置。

4. 法医学鉴定:①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展检验、作出判断,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报告给委托机关的过程②最常见的具法律效力的特殊证据。

5. 法医学鉴定书:是法医司法鉴定人将鉴定的受理、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及经科学分析后得出的鉴定意见形成的书面报告。

法医学鉴定书必须具有严格的科学性,要准确客观的反映检验结果,结论要明确,根据要充分。

6.补充鉴定:对于提出新的问题就提供新的资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容或补充意见者,称为补充鉴定。

7. 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开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对象主要是尸体。

主要是确定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推定致伤物、个人识别、医疗事故鉴定。

8. 法医物证学〔science of medicolegal physical evidence〕: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展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还包括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

研究对象是生物检材,主要是各种人体成分及分泌物、排泄物。

9. 临床法医学〔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研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分支学科。

法医临床学-活体损伤鉴定

法医临床学-活体损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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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 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 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 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 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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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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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 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 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 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 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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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医疗终结时间鉴定
损伤案件发生后,伤后均到医院进行治 疗,但有的伤者小伤大养,长期住院或 以伤未愈为由多次转院治疗,不仅使案 件不能及时处理,而且由于长期治疗增 加了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开支,更增 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
单纯头皮挫裂伤,医疗终结时间1~4 周;单纯肋骨骨折,医疗终结时间为 6~10周;股骨骨折的医疗终结时间为 6~12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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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凹陷性瘢痕
伴有深部组织缺损的严重损伤,伤口 愈合后常形成低于正常皮肤表面的凹陷 性瘢痕。
瘢痕基底部常与周围的肌肉、神经等 粘连,引起疼痛。
面部的凹陷性瘢痕可构成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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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必背重点汇总

法医学必背重点汇总

一、法医病理学:1.脑死亡: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完全丧失,也称全脑死亡(total brain death)2.植物人:指脑高级中枢,尤其大脑皮层功能的丧失的状态。

即意识、情感、思维等功能的丧失,但生命植物中枢(脑干、延髓生命中枢)依然存在的状态。

3.假死:处于濒死期者,有时生命功能极度微弱,临床的常规检查方法难以察觉生命指征的存在的状态。

假死者若经及时救治可复活,有时亦可自然复苏。

4.超生反应(supravital reaction):生物学死亡期开始后,在一定时间内,组织细胞仍保持着生命功能和对外界刺激发生的低级原始性反应的现象。

5.死亡方式:暴力死(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非暴力死(老衰死,病死或猝死);安乐死6.尸体现象(postmortem phenomena):人死亡之后身体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停止,并受到内外环境各种因素的作用发生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尸体呈现出特有的征象,这些征象被称为尸体现象7.尸冷(algor mortis):死后,因尸体内产热停止,散热继续,尸体温度逐渐降低的现象。

8.肌肉松弛(muscular flaccidity):人死后由于肌肉和皮肤张力消失,肢体变软9.尸僵(rigor mortis, cadaveric rigidity):人死后肌群先发生松弛,后发生僵硬,进而使尸体呈僵硬状态10.尸体痉挛(cadaveric spasm):死亡发生的瞬间,肌肉未经过松弛阶段直接进入硬状态,保持着死亡时刻的姿势和动作,是一种特殊的尸僵现象11.角膜混浊(postmortem turbidity of cornea):人死后角膜透明度逐渐减低,混浊呈灰白色,最后不能透视瞳孔12.局部干燥(local desiccation):尸体局部表面,尤其是湿润的伤面和粘膜面,水分蒸发较快,而局部干燥、变硬,呈淡黄色或黄褐色,又称皮革样化(parchment-like transformation)13.自溶(autolysis):尸体组织细胞由于受自身释放的水解酶的作用而溶解的现象。

临床法医学鉴定ppt课件

临床法医学鉴定ppt课件
3.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由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于1986年12月公布。
4.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1989年民政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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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与陪偿:
人身损害赔偿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 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赔偿内容:
①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 ②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③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④工伤和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⑤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⑥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⑦食品、药品及环境因素致身体损害赔偿;
❖ 案情摘要:包括事件发生的缘由、时间、地点、 人物、致伤物、经过、伤害部位、症状等。
❖ 病历摘录:包括急诊、门诊、住院病历,各种辅 助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病情介绍等。应注明 医院名称,门诊号、住院号、就诊日期、入院日 期、出院日期、手术日期、手术名称等。主诉、 现在史、体检、病程记录、辅助检查(名称、编号、 检查日期、检查所见及结论)、诊断、会诊意见、 出院小结等。
❖ 思维内容障碍:
• 妄想特征:①与事实不符②不能说服纠正其想 法③不能为 常人所理解。
• 有被害、关系、疑病、嫉护、钟情、罪恶妄想等,可伤害 自己,攻击他人,反复诬告、扰乱治安。
❖ 思维形式障碍:
思维奔速、迟缓、贫乏、散漫和破裂性、逻辑倒错性和强制 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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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知觉障碍:
❖ 幻觉是无相应客观刺激下出现的感知体验, 是一种虚幻的知觉。
❖ 补充鉴定:委托人认为临床法医学鉴定的论 据不足或发现了新资料,提交原鉴定人,行 补充鉴定。
❖ 再鉴定: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原鉴定有疑义时, 委托其他专家重新鉴定。
❖ 联合鉴定:聘请有关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联 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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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法医学签定书项目及程序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是怎样的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是怎样的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是怎样的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对于很多⼈⽽⾔,法医鉴定并不陌⽣。

在很多案件中,司法鉴定⽐较常⽤,且其鉴定⽅式⾮常具有技术性。

⽽这种鉴定的⼿段对于法律是⾮常⼤的帮助。

对此,店铺⼩编在下⽂详细介绍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的相关制定。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是怎样的法医学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及规定,具体如下所述:第⼀部分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概念1、法医临床学是运⽤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证。

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的损伤情况、⽣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进⾏的⼈⾝检查。

⽂证审查是鉴定⼈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证审查,运⽤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全⾯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包括眼科检查、⽿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相关专业⼈员对被检验⼈或物进⾏的检查。

包括神经电⽣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被鉴定⼈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反映被鉴定⼈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包括以下类别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法⾏医。

(三)鉴定原则1、应使⽤⽆创性检查⽅法,对于必须使⽤有创性检查⽅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说明。

2、在活体检验中,禁⽌使⽤⼀切⾜以造成危险、侮辱⼈格或有伤风化的⾏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以后进⾏。

临床法医学鉴定指南

临床法医学鉴定指南

临床法医学鉴定指南导言:临床法医学鉴定是一门重要的法医学分支,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涉及法律纠纷的疑难病例进行客观、准确、全面的鉴定。

本文将介绍临床法医学鉴定的基本原则、常见鉴定项目以及鉴定程序,并对鉴定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进行阐述。

一、基本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临床法医学鉴定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和影响。

2. 科学性原则:鉴定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技术,采用可靠的方法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全面性原则:鉴定过程应全面、细致地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的证据和信息,确保鉴定结论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 法律性原则:鉴定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二、常见鉴定项目1. 人体伤害鉴定:包括刑事案件中的伤害程度鉴定、交通事故中的伤害鉴定等。

通过对伤害部位、伤害程度、伤害机制等进行鉴定,确定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2. 人体死因鉴定:通过对死者尸体的外部检查、内脏器官的解剖和病理学检查等方法,确定死因的性质和原因。

3. 遗传学鉴定:通过对DNA的检测和分析,确定亲子关系、家族遗传病等相关问题。

4. 毒物鉴定:通过对毒物的检测和分析,确定中毒的毒物种类、剂量和中毒程度。

5. 鉴定伤残程度:通过对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和功能障碍程度的评估,确定伤残程度和损害赔偿标准。

三、鉴定程序1. 鉴定申请:鉴定申请可以由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律师等相关机构或个人提出。

2. 鉴定准备: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申请的内容和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和设备进行准备工作。

3. 鉴定过程:根据鉴定项目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方法和技术进行鉴定,并记录和保存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4. 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根据鉴定过程中的分析和评估结果,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报告。

5. 鉴定反馈:鉴定报告送达申请机关或当事人,鉴定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解释和说明。

四、注意事项1. 鉴定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司法鉴定是处理民事纠纷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处理好的话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出现,司法鉴定中法医的鉴定其实是大家都非常陌生的,因为很少的情况下才会用到法医对事故进行鉴定,但如果遇到需要法院鉴定的情况的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就是需要我们去了解的。

司法鉴定是处理民事纠纷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处理好的话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出现,司法鉴定中法医的鉴定其实是大家都非常陌生的,因为很少的情况下才会用到法医对事故进行鉴定,但如果遇到需要法院鉴定的情况的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就是需要我们去了解的。

▲法医司法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临床八年法医学

临床八年法医学

098一、名词解释(5*12)Scene investigation: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查行为称为现场勘验。

Postmortem changes:人体死后受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各种因素的作用,尸体上发生的各种变化称为尸体变化。

Grease collar:弹头上附着的油污、铁锈、金属粉末和尘埃等覆盖于挫伤轮之上,称污垢轮,又称擦拭轮(abrasion collar)。

positional asphyxia:因长时间被限制于某种异常体位,使呼吸功能受阻及静脉回流受阻而发生窒息死亡。

SMDSSTR:短串联重复序列是存在于微卫星DNA中重复单位长度2-6bp、重复次数在数次至十几次之间的串联重复DNA序列。

PI:父权指数,是亲子鉴定中判断遗传证据强度的指标,是两个条件假设概率的似然比。

Random match probability匹配概率(match probability, Pm)是指需要作个体识别的两份检材,经过鉴定,基因型相同。

假设两份检材不是来自同一个体,因为偶然的机会相同的机会。

Labour incapability: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有劳动能力减弱或消失,使机体与所从事劳动工作之间出现不相适应、Medical tangle: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由于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原因的认识不一致,患者要求追究责任或给予民事赔偿,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而发生的纠纷。

Artificial injury:运用各种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故意损害自己,或授意他人损害自己身体,造成自身疾病或损伤称为造作病或造作伤。

Malingering(诈病):为达到某种目的,身体无病的人假装患病称为诈病。

二。

问答题(5*8)1.尸斑的形成及其法医学意义形成机制: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液因重力顺着血管流向尸体低下部位的血管网内并使之扩张,红细胞沉积于低下部位,透过皮肤呈现出紫红色或暗红色的尸斑。

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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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定结论的评断与应用
(一)、鉴定结论的评断 1、对鉴定书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证据价值。 2、要理解鉴定意见,防止盲目使用。 3、不能偏信供词,轻易怀疑鉴定书的科学性。 4、不要提出不现实的要求。 (二)、对不同类的鉴定结论的评断 1、对认定“人的同一”结论的评断 2、对物质同一的认定结论的评断。 3、认定事实的结论的评断 4、阴阳性结果的结论评断 5、认定事实程度结论的评断 6、种属认定结论的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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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医学鉴定书
(一)、鉴定书的概念与特征 1、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 2、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 (二)、鉴定书分类与制作要求 1、分类 2、制作要求 (三)、鉴定书的格式 1、“司法鉴定书”格式 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格式 3、“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 格式 4、“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格式 (四)、司法鉴定文书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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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医学鉴定人 1、法医鉴定机构 2、法医鉴定人的分布 3、指聘法医鉴定人应注意的问题 4、鉴定人的权利 5、鉴定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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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医学鉴定原则
一)、依法鉴定原则 法医学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时,必须依法定职权决定鉴定。 (二)、鉴定的科学原则 鉴定的科学原则是根据检验结果,结合现场一般征象,参考案情,综合分
证据作用,对庭审起到积极作用。 ①有利于提供鉴定人的技术水平。 ②有利于鉴定结论的正确运用。 ③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 ④严格执行鉴定人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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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1、法医学鉴定概念是什么?
2、法医学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3、鉴定结论如何评断和应用?

法医学重点!

法医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1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应用医2、法医学的分支学科: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司法精神病34事或民事案件的审理等提供科学证据。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尸体解剖:①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尸体死因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②猝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③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6789、鉴定书的内容包括引言、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结尾。

10、我国最早的法医学检验可以追溯到战国时代。

第二章死亡与死后变化1、脑死亡:枕骨大孔水平以上的全脑(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的完全丧失,也称全脑死亡。

2、脑死亡的诊断标准:①持续深度昏迷(阿是穴的针刺疼痛无效);②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③脑反射消失,包括瞳孔对光反射消失、角膜反射、头眼反射、眼前庭反射等;④大脑电沉默;⑤脑循环停止:ICP>MAP,颅内压>最大动脉压;⑥有已知原因的不可逆脑损伤(排除因低体温、药物、代谢或内分泌异常引起的深昏迷)345Eg.瞳孔反应、断头后反应、骨骼肌超生反应等6、假死:人体生命功能处于极其微弱的状态,以致被误认为死亡,这种状态即假死。

假死的诊断:呼吸、心跳、神经反射及眼部检查7、法医学的死亡分类:(1)暴力死:又称非自然死亡。

自杀、他杀、意外死(2)非暴力死:又称自然死亡(3)特殊类型死亡:安乐死891213、早期死后变化(24小时以内):①肌肉相关现象(肌肉松弛、尸僵及尸体痉挛);②水分相关现象(角膜混浊和尸体的局部干燥即皮革样化);③血液相关现象(尸斑);④热量相关现象(尸冷);⑤酶化学反应现象(自溶和自家消化);晚期死后变化:毁坏型(腐败、霉尸、白骨化)保存型尸体现象(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浸软)1415161718、死亡时间的推断:尸温、超生现象、早期尸体现象、晚期尸体现象、昆虫生长规律、化学变化、胃内容物消化程度第三章机械性损伤1、按致伤物性状: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2、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根据损伤的主要表现不同,可分为形态变化为主的损伤和功能变化为主的损伤。

临床医学五年制法医学课程教学大纲

临床医学五年制法医学课程教学大纲

临床医学五年制法医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码:100105课程名称:法医学英文名称:Forensic Medicine开课学期:学年第二学期学时/学分:30/ 3课程类型:必修开课专业:临床医学五年制选用教材:法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王保捷2001年9月第3版主要参考书:法医学科学出版社张益鹄2003年4月实用法医学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郭景元1984年10月法医病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祝家镇主编 1998年10月临床法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宋嗣荣主编 1999年6月法医毒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黄光照主编 1998年9月法医物证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吴梅筠主编 2001年1月执笔人:卢英强宣兆艳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法医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必修课,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人死后尸体现象的形态及发生发展规律;对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伤、急死、中毒等临床表现的认识,掌握各种暴力性死亡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对各种生物性检材DNA 多态性分析,科学评估生物检材的检验结果;医疗事故发生原因、预防措施等。

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系统学习法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扩展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

了解鉴定人和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掌握在临床工作中维护患者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同时,根据五年制临床医学学生的特点,我们还就本学科的新发展和新成就做相应的讲座,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知识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二、教学基本要求本课程在课堂教学中主要采用与实践相结合的手段,将教学内容附加在问题、案例及幻灯画面上,并根据学生已掌握的医学内容,给学生提出问题,然后由教师给予评价、引导和讲解,并辅以实验、讲座及案例讨论,使学生充分掌握法医学内容,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

三、各章节内容及学时分配第一章绪论(2学时)【目的与要求】1.掌握法医学的定义。

2.熟悉法医学的任务。

3.了解法医学与医学的关系、现场勘验、尸体剖验、物证检验、活体检验和书证审查的内容,法医学的分科及法医学鉴定书的书写及法医学史。

临床医生不宜兼职搞法医学鉴定

临床医生不宜兼职搞法医学鉴定

临床医生不宜兼职搞法医学鉴定
叶松青
【期刊名称】《中国法医学杂志》
【年(卷),期】2000(015)002
【摘要】@@ 在我国法医学鉴定处于机构分散重叠、急需改革的无序状态下,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又新增加了医学鉴定机构,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负责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案件,进行重新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总页数】2页(P123-124)
【作者】叶松青
【作者单位】福建清流县人民法院法医室,清流,3653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临床医生不宜兼职从事法医学鉴定 [J], 叶松青
2.论临床医生转岗为司法鉴定人的弊端——浙江省严把临床医生转岗司法鉴定人的实践与思考 [J], 潘广俊;沈奇
3.临床医生做兼职教师的体会 [J], 毕国风;王玉凤;李祥安
4.用循证医学证据丰富经验医学内涵--谈临床医生如何面对医学实践模式改变 [J], 傅晓英
5.用循证医学证据丰富经验医学内涵——谈临床医生如何面对医学实践模式改变[J], 傅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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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思维障碍 妄想是思维障碍的主要表 现,常见的有被害、嫉妒、钟情、关系、 夸大、罪恶、疑病、虚无、贫穷等妄想 概念;其中被害妄想还可具体化为跟踪 妄想、被毒和致病妄想、影响妄想。患 者可能在病态思维的支配下采取各种行 为,如伤害自己、攻击他人、反复诬告、 扰乱治安
• 2、知觉障碍 幻觉是最常见的知觉障碍, 多数患者在幻听的支配下产生违法行为。 其他幻觉如幻视、幻味、幻嗅、幻触亦 可表现为作案时的主要症状
• 3、意识障碍 即整个认识活动发生障碍, 对周围的现状和自身都不能确认。由于 对外界不能清晰地感知,理解判断错误, 可以导致行为异常,以致犯罪
• 4、智能障碍或记忆障碍 智能障碍主要 见于精神发育不健全的病人;记忆障碍 表现为对过去的遗忘,严重的却以一些 不存在的往事和幻想充满自己的记忆, 亦即所谓错构和虚构
2、法律上的评定;
• 主要是对被告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的 评定。 • 即其在作案时意识是否清晰或有障碍,理智是 否丧失,意识行为是否丧失或缺乏控制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 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 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民事行为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是指公民 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依法享有的权利和 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的能力。 • 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具有行使公民权利 和义务,自主或协商处理财产、婚姻, 订立契约,承担社会义务等方面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一般取决于是否成年和 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三、易导致行为异常的精神障 碍
(二)损伤程度鉴定的意义
• 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治安管理行 政处罚
三、鉴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 2、必须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 发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 • 3、活体的损伤必须由法医鉴定人亲自检查 • 4、应用临床资料是通常以原有病历和全面的临床检查为基础 • 5、鉴定时限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伤后立即进行或在临床治疗终结后 进行。 • 6、由于损伤的多样性及伤后病情变化的复杂性,目前实施的人体 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能穷尽所有的损伤情况,轻重伤之间尚有不 完全衔接吻合的情况,在鉴定时,对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 可以遵循损伤程度划分原则参照标准相近的条文作出相应损伤程 度评定。 • 7、影像检查时注意冒名顶替 • 8、临床特殊仪器检查中应以客观检查为主要依据 • 9、慎重鉴定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第三节劳动能力鉴定与赔偿
• 一、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丧失 • 劳动能力的概念和分类 • 劳动能力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 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综合 • 劳动能力可分为:1、一般性劳动能力, 多指日常所需的劳动能力;2、职业性劳 动能力,是指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专门 知识的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丧失的概念和分类
• 5、情感障碍 情感与认识活动和意志行为都 是密切相关的,认识活动可支配情感,情感也 影响认识活动: • 常伴有意识模糊,事后不能记忆;丧失自我控 制能力,做出与刺激因素极不相称的严重行为; • 意志作用为强烈的情感所支配,而动作机械, 常伴有躯体症状出现,如面色潮红或苍白,瞳 孔扩大,手指震颤,事后精神消耗而疲乏、嗜 睡。常见于器质性精神病,中毒性精神病、精 神分裂症
(二)伪装精神病的鉴别
• 1、注重了解个人史 • 2、各种途径获得的病历材料、精神检查、辅助 检查是否大体一致,有无重大矛盾,整个过程 是否符合精神病的一般规律 • 3、深入细致地了解违法行为的详细过程,以便 从中发现破绽 • 4、对当事人进行仔细观察与分析 • 5、必要时可隔离观察,同时用假治疗、真治疗 对照, • 6、伪装的程度常常与伪装的动机有关
1、医学上的评定:
• 主要是精神疾病的诊断,为了判断不同精神状 态的责任能力,可归纳为以下五类: • 重精神病,在发病期间无责任能力; • 暂时性心理障碍,在发作期间没有责任能力, 间歇期精神正常,有责任能力; • 轻精神病,一般有责任能力; • 精神发育不全,重者无责任能力,中度者有部 分责任能力,轻者有责任能力; • 病态人格,明显者有部分责任能力,轻者有责 任能力
四、精神异常与伤害
• • • • • (一)精神异常所致伤害案的一般特征 1、作案的目的与动机短浅,令人费解 2、缺乏作案预谋和计划 3、缺乏保护性 4、作案手段残忍
(二)鉴定依据
• 1、病史调查 • 2、既要有精神异常伤害人的一般特点, 又应具备诊断为某一精神病的临床依据 • 3、作案前有精神异常史,作案时和作案 后有精神异常表现 • 4、为确定精神异常,尚应对被告进行必 要的精神检查与其他辅助检查
三、损伤与赔偿
• • • • • • • 1、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 2、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4、工伤及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5、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6、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7、食品、药品及环境因素致身体伤害损害赔 偿 • 8、人寿及健康保险的赔偿
赔偿的范围和项目
第二节 损伤程度鉴定
• 活体损伤是指机体受外界因素作用,导 致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 • 一、概念及依据 • 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主要来自案情、 病历资料、临床检查及必要的试验时间 差和特殊仪器检查。
二、分类及意义
• (一)损伤程度的分类 • 1、重伤 •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 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 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 2、轻伤 •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 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 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 于轻微伤的损伤。
• 劳动能力丧失持续的时间可分为暂时性 和永久性两种: • 1、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 • 2、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 • 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大体上可分为: • 部分劳动能力丧失与完全劳动能力丧失
二、鉴定的引用标准
• • • •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4、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
• 人身损害赔偿原则是以侵权行为造成他 人人身伤害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作为标准, 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 包括医药费:诊察费、检查费、处置费、 药费、手术费等,误工费、交通费、营 养补助费、残疾赔偿费、死亡赔偿费、 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伤病关系
• 为了解决好损害中的医学问题,必须解决好损伤、疾 病与劳动能力丧失之间的关系和伤残鉴定时机等问题。 • 损伤、疾病与劳动能力丧失之间的关系有时是十分复 杂的,通常,三者之间大致有四种情况: • 1、劳动能力丧失完全是疾病所致,与损伤无关 • 2、劳动能力丧失完全是损伤所致,与原发疾病无关 • 3、损伤诱发了原有疾病的发作,疾病是劳动能力丧失 的主要原因 • 4、损伤在原有疾病基础上加重了致残,损伤是丧失劳 动能力的主要原因
五、伪装精神病的鉴定
• 影响伪装精神病发生率的因素很多,常 见的有: • 1、对鉴定意义的认知程度 • 2、赔偿意识 • 3、精神损伤程度 • 4、对精神病学知识的了解程度 • 5、环境影响
(一)伪装精神病的特征
• • • • • • • • 1、有一定的目的性 2、起病急骤,结束也突然 3、与精神病的一般规律不相吻合 4、症状多夸大、离奇和造作 5、易受外界影响,症状变化多端 6、发作的间歇性 7、强调自己有病 8、检查、治疗不合作
(三)伪装精神病与癔症的鉴别
• 1、癔症多有癔症性格,如高度情感性,感情色彩浓厚, 暗示性强,疑心大等;而伪装精神病者可无特殊 • 2、癔症是发作性疾病,既往可发现癔症发作史,而伪 装精神病的却无该病史 • 3、癔症出现是无意识的;而伪装精神病都有明确的动 机和目的,症状出现是有意识的 • 4、癔症发作无特定时间;而伪装精神病多选择在犯罪 后的关键时刻 • 5、癔症发作时行为具有造作、夸张和发泄色彩,但并 不过头;伪装精神病者的行为通常过头,“比真疯子 还疯” • 6、癔症病人的言语很少有什么顾虑和计划,常常不相 矛盾;伪装精神病的语言非常谨慎, • 7、癔症不发作期间,往往不厌其烦地说身体不适
二、鉴定的对象和内容
• • • • • • •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到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一)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一般是指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 的能力。责任能力是刑法学上与犯罪联 系在一起的概念,是对犯罪进行量刑和 惩罚的主要依据。一般有无责任能力需 要从医学和法律两个方面来评定。
• • • • • • • •
(三)诈病的特点 1、有明确的目的 2、同一人群中常常伪装相同的疾病 3、常伪装用一般手段不容易检查出来的病 4、过分夸大病情和症状 5、症状混乱而矛盾 6、病程反常 7、体检不合作
• • • •
(四)诈病的鉴定 1、认真审查案情及病史资料 2、详细询问病情 3、全面进行体格检查及必要的医疗技术 检查 • 4、聘请有关专家会诊 • 5、慎重作出鉴定结论
第四节 精神状态鉴定
• 一、鉴定的任务 • 1、怀疑被告有精神疾病,需要鉴定作案时的精神状态, 并提出有无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 2、被告在犯罪后或在施行刑罚的过程中,出现精神异 常需要进行鉴定,根据精神疾病的性质和程度决定惩 罚的减免或者保外就医 • 3、如果对被害人和证人在精神健全问题上持有怀疑是, 也需要进行鉴定,以确定犯罪的情节以及证词的法律 效力 • 4、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怀疑当事人有精神病,需要进 行鉴定,以确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是否需要确定监护人。 • 5、如果确定为精神病,需要采取何种医疗措施也应提 出意见供司法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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