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1日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字体:大中小】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颁布日期:19891113 实施日期:19900101 颁布单位: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监管化妆品的主要法规,由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1991年卫生部还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其主要内容如下:l、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3、对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直接生产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
4、原料、辅料、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5、新原料必须经卫生部批准。
6、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9类,即育发、美乳、健美、防晒、除臭、祛斑、染发、烫发、脱毛。
7、首次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二、化妆品卫生规范概述1987年发布4项有关化妆品卫生的标准,即"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物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十几年来,这些技术法规在控制化妆品质量和确保化妆品安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为了能把最新科技发展引入技术法规,卫生部于1999年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共包括五部分:(1)总则;(2)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3)卫生化学检验方法;(4)微生物学检验方法;(5)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方法。
三、化妆品卫生规范总则内容简述(一)对终产品的要求l、一般要求:(1)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2)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55号湖南省卫生厅:你省永州市卫生局《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请示》(永卫函[2006]3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来水等应按照生活饮用水管理,桶装水、瓶装水按照食品管理。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对于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七月十日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如何发放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5〕7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
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你局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92号花永芳代表:您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建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或“酸(氧)化电位水”作为消毒器械或消毒剂上市销售前,均需获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卫生部批准过的这类产品在销售。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菊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评便函〔2017〕25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菊粉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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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菊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评便函〔2017〕257号
中国乳制品协会:
你协会《关于明确添加菊粉产品标签标示适用文件的请示》(中乳协〔2017〕8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废止《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食便函〔2009〕20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已主动公开,可在我委网站查询。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7年9月20日
——结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2015年12月15日发布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4号)相关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现就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卫生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
卫生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卫生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你中心《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注问题的请示》(中绿科[2012]11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0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
标准代号是指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涉及产品质量、规格等内容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6日
——结束——。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号)年月日‥‥()、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年月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号)年月日‥()、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号)年月日‥()、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号)年月日()、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第号)年月日‥()、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第号)年月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年月日()、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第号)年月日‥()、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第号)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法行字第号)年月日‥‥‥‥‥‥‥‥‥‥()、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第号)年月日‥‥()、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第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第号文的批复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号)年月日‥‥‥‥‥‥‥()、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号)年月日‥()、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号)年月日‥()、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号)年月日()、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号)年月日()、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号)。
复函和批复.doc
复函和批复【篇一:卫生部批复答复复函汇总】卫生行政执行解释汇编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2008 年04 月29 日‥‥‥‥‥‥‥‥‥‥‥‥‥‥‥‥‥‥‥‥‥‥(1)2、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函“2008”127号)2008 年04 月10 日‥‥‥‥‥‥‥‥‥‥‥‥‥‥‥‥‥‥‥‥‥‥(2)3、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114号)2008 年03 月29 日‥‥‥‥‥‥‥‥‥‥‥‥‥‥‥‥‥‥‥‥‥‥(3)4、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8”68号)2008 年03 月04 日‥‥‥‥‥‥‥‥‥‥‥‥‥‥‥‥‥‥‥‥‥‥(4)5、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2007 年06 月07 日‥‥‥‥‥‥‥‥‥‥‥‥‥‥‥‥‥‥‥‥‥‥(4)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7”9号)2007 年01 月17 日‥‥‥‥‥‥‥‥‥‥‥‥‥‥‥‥‥‥‥‥‥‥(5)7、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8、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502 号)2006 年12 月26 日‥‥‥‥‥‥‥‥‥‥‥‥‥‥‥‥‥‥‥‥‥‥(6)9、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6 号)2006 年12 月26 日‥‥‥‥‥‥‥‥‥‥‥‥‥‥‥‥‥‥‥‥‥‥(6)10、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2006 年11 月01 日‥‥‥‥‥‥‥‥‥‥‥‥‥‥‥‥‥‥‥‥‥‥(7)11、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2006 年10 月20 日‥‥‥‥‥‥‥‥‥‥‥‥‥‥‥‥‥‥‥‥‥‥(8)12、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2006 年06 月28 日‥‥‥‥‥‥‥‥‥‥‥‥‥‥‥‥‥‥‥‥‥‥(10)13、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2006 年02 月06 日‥‥‥‥‥‥‥‥‥‥‥‥‥‥‥‥‥‥‥‥‥‥(10)1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号4 )2006 年01 月20 日‥‥‥‥‥‥‥‥‥‥‥‥‥‥‥‥‥‥‥‥‥‥(11)15、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号1)2005 年12 月21 日‥‥‥‥‥‥‥‥‥‥‥‥‥‥‥‥‥‥‥‥‥‥(12)1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号6)2005 年12 月09 日‥‥‥‥‥‥‥‥‥‥‥‥‥‥‥‥‥‥‥‥‥‥(12)17、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432号)18、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2005 年09 月22 日‥‥‥‥‥‥‥‥‥‥‥‥‥‥‥‥‥‥‥‥‥‥(14)19、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2005 年11 月10 日‥‥‥‥‥‥‥‥‥‥‥‥‥‥‥‥‥‥‥‥‥‥(14)20、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2005 年10 月11 日‥‥‥‥‥‥‥‥‥‥‥‥‥‥‥‥‥‥‥‥‥‥(15)2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2005 年09 月05 日‥‥‥‥‥‥‥‥‥‥‥‥‥‥‥‥‥‥‥‥‥‥(15)22、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2005 年09 月05 日‥‥‥‥‥‥‥‥‥‥‥‥‥‥‥‥‥‥‥‥‥‥(16)23、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26号)2005 年08 月11 日‥‥‥‥‥‥‥‥‥‥‥‥‥‥‥‥‥‥‥‥‥‥(17)24、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2005 年08 月11 日‥‥‥‥‥‥‥‥‥‥‥‥‥‥‥‥‥‥‥‥‥‥(17)25、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号1)2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号0)2005 年05 月30 日‥‥‥‥‥‥‥‥‥‥‥‥‥‥‥‥‥‥‥‥‥‥(19)27、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 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59号)2005 年04 月30 日‥‥‥‥‥‥‥‥‥‥‥‥‥‥‥‥‥‥‥‥‥‥(19)28、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2005 年04 月07 日‥‥‥‥‥‥‥‥‥‥‥‥‥‥‥‥‥‥‥‥‥‥(20)29、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号3)2005 年03 月31 日‥‥‥‥‥‥‥‥‥‥‥‥‥‥‥‥‥‥‥‥‥‥(20)30、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2005 年03 月09 日‥‥‥‥‥‥‥‥‥‥‥‥‥‥‥‥‥‥‥‥‥‥(21)31、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2005”10号9)2005 年02 月28 日‥‥‥‥‥‥‥‥‥‥‥‥‥‥‥‥‥‥‥‥‥‥(21)3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2005 年02 月20 日‥‥‥‥‥‥‥‥‥‥‥‥‥‥‥‥‥‥‥‥‥‥(22)3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号0)2004 年11 月16 日‥‥‥‥‥‥‥‥‥‥‥‥‥‥‥‥‥‥‥‥‥‥(23)(卫医发“2004”373号)2004 年11 月11 日‥‥‥‥‥‥‥‥‥‥‥‥‥‥‥‥‥‥‥‥‥‥(23)35、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2004 年09 月17 日‥‥‥‥‥‥‥‥‥‥‥‥‥‥‥‥‥‥‥‥‥‥(24)36、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号3)2004 年07 月07 日‥‥‥‥‥‥‥‥‥‥‥‥‥‥‥‥‥‥‥‥‥‥(25)37、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2004 年07 月06 日‥‥‥‥‥‥‥‥‥‥‥‥‥‥‥‥‥‥‥‥‥‥(25)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2004 年06 月29 日‥‥‥‥‥‥‥‥‥‥‥‥‥‥‥‥‥‥‥‥‥‥(27)39、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号1)2004 年06 月25 日‥‥‥‥‥‥‥‥‥‥‥‥‥‥‥‥‥‥‥‥‥‥(28)4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2004 年06 月03 日‥‥‥‥‥‥‥‥‥‥‥‥‥‥‥‥‥‥‥‥‥‥(29)41、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2004 年05 月27 日‥‥‥‥‥‥‥‥‥‥‥‥‥‥‥‥‥‥‥‥‥‥(30)4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篇二:请示与批复来函与复函应为一件还是两件】请示与批复来函与复函应为一件还是两件摘要:罗宾:在文书档案管理中,有的单位把上级部门的批复放前面.本单位的请示放后面装订为一件。
卫生部批复复函答复目录
卫生部批复复函答复目录一、卫生部有关食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1、20061116卫生部关于天然碳酸钙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批复2、20060928卫生部关于对固体饮料中使用胭脂红问题的批复3、20060721卫生部关于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效力问题的批复4、20060607卫生部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5、20060227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6、20060213卫生部关于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效力问题的批复7、20051115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8、20050404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9、20041209关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10、20041201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11、20041108卫生部关于对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批复12、20040922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批复13、20040914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14、20040823卫生部关于禁止在豆制品中添加滑石粉的批复15、20040817卫生部关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16、20040629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17、20040625卫生部关于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18、20040625卫生部关于食品包装用纸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19、20040614卫生部关于食品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20、20040614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焦亚硫酸钠处理黄花菜的批复21、20040604卫生部关于对雅培培乐1婴儿配方奶粉适用标准的批复22、20040513卫生部关于水解动物蛋白不能作为奶粉原料的批复23、20040512卫生部关于干黄花菜中不得使用漂白剂的批复24、20040511卫生部监督司关于白酒中甜蜜素检验方法的复函25、20040401卫生部关于罐头中防腐剂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26、20040304卫生部关于禁止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批复27、20030911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28、2003070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29、20030430关于委托制药企业加工食品是否需要再办理卫生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0、20030110卫生部关于禁止用硫磺熏蒸干辣椒的批复31、20021218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32、20020322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批复33、20020227关于对如何处理甲醛阳性冷冻鱼的复函34、20020208关于对高营养生物合成功能保健蛋有关问题的批复35、20020207卫生部关于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处理方式的批复36、20011022关于对无口岸食品卫生检验证明的进口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处理意见的批复37、20010913卫生部关于月饼馅料使用问题的批复38、20010720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复函39、20010519关于对仙人掌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监督管理请示的批复40、20010416卫生部关于“能否在青豌豆、黄豆中添加果绿着色剂请示”的复函41、20001229卫生部关于瓜子中掺加矿物油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42、2000110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食品中混装非食用物品的批复43、20001031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禁止石油裂解醛经氧化工艺生产的“冰醋酸”用于生产食醋的批复44、20000811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处理无进口批件及检验合格证生禽肉的批复45、20000725关于西藏自治区卫生厅有关请示的复函46、20000720关于纯净水有关问题的复函47、20000625关于药品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复函48、20000519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人体母乳不能作为商品经营的批复49、20000107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的复函50、19991029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原因不明食物中毒事故责任方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51、19990618卫生部关于对执行啤酒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52、19990000关于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体检范围问题的批复53、19981113卫生部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54、19970805关于卫生许可证被吊销后食品生产经营者重新申办卫生许可期限问题的批复55、19970405关于进口保健食品在国内完成灌装及分装的产品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56、19970305卫生部关于“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时限概念问题的复函57、19961010关于在食品卫生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问题的复函58、19960926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属于卫生许可证发放范围问题的复函59、19960913关于违法所得认定中有关问题的批复60、19960909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批复61、19960902卫生部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62、19960708关于《食品卫生法》中“违法所得”的含义的批复63、19931231卫生部关于卫生许可证发放中有关问题的复函64、19931118卫生部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65、19931112卫生部关于食品索证等有关问题的复函66、19931111卫生部关于食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规适用问题的复函67、19931019卫生部关于如何理解《食品卫生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复函68、19930906卫生部关于屠宰厂、冷库、奶牛场等是否属于食品卫生监督范围问题的复函69、19930809卫生部关于家庭宴席是否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70、19920716卫生部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71、19860320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酒类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问题给陕西省卫生厅的答复二、卫生部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1、20040806卫生部关于暂不将足浴、保健按摩、网吧等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2、20040714卫生部关于暂不宜将健身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3、20010410卫生部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4、2000092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按摩减肥场所不应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的答复5、19960912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卫生指标解释的函三、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1、20060710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批复2、20050520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3、20030827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有关问题的复函4、20030819卫生部关于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5、2003070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6、20020912卫生部关于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7、20020812卫生部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8、20010308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9、20001104卫生部关于安徽省卫生厅涉水产品索证问题请示的复函10、2000091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饮用水生产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11、20000731卫生部关于河北省卫生厅涉水产品问题请示的复函12、20000127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大桶纯净水经饮水机采样检验是否合法请示的答复函13、19990213卫生部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14、19981021关于玻璃钢水箱等制品是否作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审批的批复四、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1、20060628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20040401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3、20040227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4、20040115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5、20030609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复函6、20021114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7、20020531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8、20020207卫生部关于“浴精”应纳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调整范围的批复9、2001061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10、20000821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11、20000821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2、2000080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安徽省卫生厅有关化妆品检验方法问题请示的复函13、2000022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违法所得的请示的复函14、19991207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复函15、19981117生部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6、19981021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17、19930821卫生部关于将抑制粉刺类产品作为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函五、卫生部有关医疗机构管理和母婴保健方面批复、复函、答复1、20061226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2、20051108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3、20050905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4、20050407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5、2005012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6、20040917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7、20040706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8、20040603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9、20040527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10、20040412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1、20040304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2、20031124卫生部关于对吊销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13、20030927卫生部关于涉外婚前医学检查行政许可权限问题的批复14、2003060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15、20010924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16、20001219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17、2000112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洁齿”行业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答复18、20001108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问题的批复19、20001023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20001013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批复21、2000092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关于《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在具体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2、2000080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组)人数组成问题的答复23、20000525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24、2000041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25、20000321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门诊死亡病历保存问题的复函26、1999120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受理”涵义确认的答复27、19990909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有效期的批复28、19990114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29、19981208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30、19970526卫生部关于对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及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31、19960429卫生部对“关于对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解释的请示”的复函32、19950330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33、19940920卫生部关于永卫医函字(1994)第1、2号文的复函34、19940705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35、19930928卫生部对“关于处理尸解脏器标本问题的请示”的复函36、19930619卫生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请示”的复函37、19901012卫生部关于对湖南省临武县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六、卫生部有关传染病防治和消毒管理方面批复、复函、答复1、20050331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2、20040817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3、20040629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4、20030927卫生部关于对人体球蛋白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5、20030827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有关问题的复函6、20030728卫生部关于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有关问题的复函7、20030627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消毒剂对SARS病毒杀灭作用有关问题的复函8、20030627关于口罩和空气杀菌电热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9、20010727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10、2000120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关于对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实施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的复函11、20000821卫生部“关于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消毒服务机构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请示”的函12、20000725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具体运用请示的复函13、2000062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有关问题的答复14、19980917关于《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答复函七、卫生部有关职业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1、20070126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2、20070126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3、20061027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4、20050817卫生部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5、20050726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6、20050718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7、2005040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8、2004120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9、20040802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10、20040701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11、20040312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12、20040117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问题的批复13、20031017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14、20020719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15、20020604卫生部关于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6、19971106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有关劳动卫生监督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7、19790222卫生部同意将电焊混合尘肺参照矽肺病处理的函18、19741018卫生部同意将接触炭黑引起的尘肺列入职业病范围的复函19、19630108卫生部关于布氏杆菌病可列入职业病范围的复函八、卫生部有关放射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1、20060227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2、20050614卫生部关于医疗设备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3、20020430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4、20020329卫生部关于放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5、20020111卫生部关于同意对CT机等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测评价的批复6、20011220卫生部关于无配置证伽玛刀不予许可的批复7、20000320卫生部法监司对“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放射诊断设备和放射治疗设备不应列入强制检定管理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的请示”意见的批复九、其他有关批复、复函、答复资料1、19891209卫生部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食品卫生执法问题解答或批复工作的通知2、19960902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3、19980918卫生部关于对职业禁忌人员调离决定书送达对象问题的批复4、20050228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5、20050430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6、20060123关于患职业病病人复查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卫〔2006〕20号)收悉。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
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河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四月一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4]47号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认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目前,我部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目录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9.26日国务院批准1989.11.13日卫生部令第3号)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 2005年6月1日修订)3.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10.1起施行)4.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卫监发[1998]第4号1998.1.23)5.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9号1998.10.21)6.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3号1998.11.17)7.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1999]第466号1999年10月8日)8.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复函(1999.12.7)9.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2000.2.23)10.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发[2000]147号2000.8.21)11.关于对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号2001.6.14)12.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质检总局全许办2001年10号2001.8.16)13.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2002.5.30)14.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2003.2.14)15.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8号2003.4.2)1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食便函[2003]127号2003.4.22)17.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31号2003.8.26)18.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2004.4.1)19.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4号2004.7.5)20.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90号2005.5.20)21.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卫发〔2005〕280号2005.11)22.卫生部关于印发《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5号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3.卫生部关于加强染发剂原料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5号2006.2.6)24.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2006.6.28)25.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26.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27.卫生部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63号2007.2.13)28.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非卖品有关监管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34号2007.4.18)29.卫生部关于批准4-甲氧基水杨酸钾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41号2007年4月26日)30.卫生部关于批准9.69%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72号2007.5.28)31.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4号2007.9.28)3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2008)3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2008年1月1日起实施)34.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5号左旋肉碱酒石酸盐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限用物质表(2008.6.3)35.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2008.8.4)3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6号)-“香甜豌豆花提取物”和“低聚果糖”批准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2008.8.6)37.关于化妆品许可受理交接工作的公告(卫生部、国家食药局公告2008年第19号2008.8.20)38.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年9月1日起施行)39.关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08]503号)(2008.9.9)40.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 2009.4.3)41.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2009.4.7)42.关于加强爽身粉等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09]7号2009.4.16)43.关于提供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136号 2009.4.15)44.关于加强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09]36号 2009.4.27)45.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申请卫生条件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77号2009.7.29)46.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的通知(2009.10.30)47.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2009.12.25)48.关于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委员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号 2010.1.7)49.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2.4)50.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1号2010.2.5)51.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2010.2.5)52.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2010.2.12)53.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2010.2.11)54.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2010.2.11)5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 2010.2.22)56.关于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有关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1号2010.4.12)57.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5号2010.4.27)5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安排》的通知(2010.5.11)59.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2010.6.7)60.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58号2010.7.2)61.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2010.7.26)62.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9号 2010.8.10)63.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40号)(2010.8.23)64.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 (2010.8.23)65.关于将以植物及其提取物为原料的化妆品纳入化妆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901号)(2010.9.8)66.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2010.9.28)67.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8号)(2010.9.30)68.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7号)(2010.9.30)69.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70.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06号) (2010.10.11)71.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72.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15号)(2010.11.2)73.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38号)(2010.11.2)74.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2010.11.15)75.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2010.11.29)76.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
卫生部有关医疗机构管理和母婴保健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参考模板
卫生部有关医疗机构管理和母婴保健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安徽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卫监秘〔2006〕48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
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你厅《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5]17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此复。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河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函》(豫卫函监督〔2005〕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关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及包装标识成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及包装标识成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有关问题的复函尊敬的读者:您好!感谢您给我提供了这个有关化妆品配方成分及包装标识成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的主题。
我在这篇文章中将探讨这个问题,并带您深入了解化妆品的成分配方以及可能存在的标识不符问题。
我也将分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1. 引言化妆品是现代人日常护肤、美容的必需品,我们借助化妆品通过改善外貌、改变形象来提升自信心和美感。
然而,随着人们对化妆品安全性的关注日益增加,一些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其中之一就是化妆品配方成分与包装标识成分不符的问题。
这一问题引发了消费者的关注和担忧,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2. 化妆品成分配方和包装标识化妆品成分配方是指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成分和其相对浓度的列表。
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化妆品制造商必须确保配方成分的准确性和标示透明度。
包装标识是指化妆品产品包装上所标注的成分信息,其中包括可能引起过敏反应或其他健康问题的成分。
消费者依靠这些标识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和避免潜在的危险。
3. 化妆品配方成分与标识不符的问题然而,实际中我们发现,有时化妆品的配方成分与包装标识成分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是由各种因素引起的,比如制造商可能改变了配方,但未及时更新包装标识;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导致实际配方与标识不符。
这样的情况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和风险。
4. 原因分析与风险评估要解决化妆品配方成分与包装标识不符的问题,需要对其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风险评估。
制造商可能存在生产和监管的问题,包括质控不严、生产环节不规范等等。
一些化妆品成分可能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比如可能引发过敏反应或其他皮肤问题。
及时更新配方和标识是确保化妆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5. 制度与监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
化妆品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生产许可、官方检测和市场监督等环节。
然而,由于行业复杂多样的特性,监管机构往往难以抽样全面检测每一个化妆品产品的成分。
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
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16)(2009-07-10 10:02:5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2008年04月29日‥‥‥(1)2、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卫医函〔2008〕127号) 2008年04月10日‥(2)3、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114号) 2008年03月29日‥‥(3)4、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8〕68号) 2008年03月04日‥‥‥(4)5、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2007年06月07日(4)6、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7〕9号)2007年01月17日‥(5)7、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2006年12月26日(5)8、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502号)2006年12月26日(6)9、卫生部关于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6号)2006年12月26日(6)10、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2006年11月01日(7)11、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 2006年10月20日(8)12、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 2006年06月28日(10)13、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 2006年02月06日(10)1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4号)2006年01月20日(11)15、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1号)2005年12月21日‥(12)1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2005年12月09日(12)17、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432号)2005年11月10日‥‥‥‥‥‥‥‥‥(13)18、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2005年09月22日(14)19、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2005年11月10日(14)20、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2005年10月11日‥‥‥‥(15)2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2005年09月05日(15)22、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2005年09月05日(16)23、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26号) 2005年08月11日(17)24、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 2005年08月11日‥‥‥‥‥‥(17)25、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1号) 2005年07月11日‥(18)2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0号)2005年05月30日‥‥(19)27、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59号) 2005年04月30日‥(19)28、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2005年04月07日‥‥‥(20)29、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2005年03月31日(20)30、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 2005年03月09日(21)31、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2005〕109号)2005年02月28日(21)3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 2005年02月20日(22)33、卫生部关于对穴位按摩治疗近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80号)2004年11月16日‥(23)34、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 2004年11月11日‥(23)35、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 2004年09月17日(24)36、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 2004年07月07日‥‥‥‥‥‥‥(25)37、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 2004年07月06日‥‥(25)38、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14号) 2004年06月29日(27)39、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4〕201号)2004年06月25日(28)4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2004年06月03日(29)41、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 2004年05月27日(30)42、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05月24日‥(31)43、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2004年04月14日‥(31)44、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 2004年04月12日‥(33)45、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 2004年03月04日(34)4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2〕349号) 2004年11月29日(35)47、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2004年11月07日‥(36)4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2002年05月29日(37)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 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 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 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 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 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49、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 2002年04月30日‥‥‥‥‥‥‥(37)50、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1〕337号)2001年12月05日‥(38)5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医发〔2001〕83号)2001年10月26日(40)52、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2001年09月24日‥(40)5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2001年07月27日(41)54、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2001年03月29日(42)55、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2000〕455号)2000年12月19日‥(42)5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 2000年04月13日‥(43)57、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医发〔1999〕第584号)1999年11月29日‥(43)5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44)5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1999年09月09日‥(44)60、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 1999年02月26日‥(45)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法行字第14号)1999年01月19日(46)62、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1998年12月08日‥(46)63、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政发〔1998〕第2号)1998年01月19日(47)64、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03月30日(48)第一部分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8〕5号【发布日期】2008-04-29【生效日期】2008-05-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26日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妆品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检查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碍检查。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检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检查工作。
国家级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等的检查,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标准程序,持续改进化妆品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3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二年对企业复核一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公告书之化妆品公告
化妆品公告【篇一:关于化妆品公告批复及复函汇总】目录一、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发〔2001〕1号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2004年化妆品皮肤病监测情况的通报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卫法监卫生部关于批准二甲基-共-二乙基亚苄基丙二酸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批准籽瓜提取液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2003年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命名化妆品原料(inci)英汉对照名称(2003年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批准高粱红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认定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开展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果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限制浓度的通知关于下发“化妆品中溴硝丙醇等11种防腐剂的测定—hplc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吡啶硫酮锌的最大允许浓度的补充通知关于审批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颁发《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通知关于颁发《化妆品卫生标准》等四项卫生标准的通知三、批复及复函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浴精”应纳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调整范围的批复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进口化妆品实施进口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函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在化妆品中使用咖啡因请示的复函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测定防晒产品spf值问题的复函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复函卫生部关于不同意将酮康唑作为化妆品原料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将抑制粉刺类产品作为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函卫生部公告(2002年9月21日)经调查核实,在向卫生部为除臭类化妆品“狐臭立除净”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过程中,河南省镇平县华日化工厂使用了伪造的检验报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9号
(卫法监发[1998]第9号 1998年10月21日)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199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宾馆、旅店中使用化妆品应认定为经营行为,此类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应根据其购进价及同类化妆品市场销售价认定。
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
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1998.10.21
监发[1998]第9号
主题类别
卫生监督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此复。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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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有关化妆品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卫〔2006〕20号)收悉。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
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河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四月一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4]47号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认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目前,我部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二、经核实,批准文号为“卫妆特字[2002]第0464号”的产品确为“瑞缤染发膏(黑色)”。
其他颜色的“瑞缤染发膏”也应该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此复。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4]14号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3]11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改变生产地址未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18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你厅“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请示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到目前为止,我部未批准过“资生堂男士护肤霜”和“资生堂男士营养面霜”两种产品,经核实,批号为卫妆进字(2000)第0080号的产品为“资生堂化妆基础霜”,批号为(97)卫妆准字02-JK-7679的产品为“诗蔓滋养增白日霜”。
二、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是一个批准文号针对一个产品。
对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三年六月九日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80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美乳类、脱毛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2〕93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姗拉娜活性水洗液为姗拉娜健胸霜的配套产品,应按照美乳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管理。
二、姗拉娜健胸霜产品注意事项中的有关说明属于夸大宣传。
三、诗碧防毛乳液按照其所宣传功效,应该确定为特殊用途化妆品。
四、剃须膏类化妆品中的细菌总数指标应该按照普通类化妆品定为不大于1000CFU/ml或不大于1000CFU/g。
此复。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确认有关育发、健美类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2]53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一、凡宣传可防止断发、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促使眉毛及眼睫毛生长的化妆品,按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二、凡宣传瘦脸、瘦腿、瘦颈、健腹作用的化妆品,按健美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此复。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卫生部关于“浴精”应纳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调整范围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40号河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浴精”是否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调整范围的请示》(冀卫法监字[2001]8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浴精”属于清洁类的普通化妆品,应当纳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调整范围。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浴精”不能宣传具有洗去皮肤衰老及死亡细胞,促进皮肤血液循环的作用。
此复。
二○○二年二月七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号湖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的请示”(湘卫报[2001]12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应当责令禁止销售,并监督销毁。
同时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复。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46号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函”(鄂卫法监函发[2000]16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一、经查下列三个产品批号和名称是真实的:(97)卫妆准字01-JK-7711,资生堂中性沐浴露;(97)卫妆准字01-JK-7710,资生堂透明护发素;(97)卫妆准字01-JK-7709资生堂透明洗发水。
但上述三个批准产品的名称后面均未提及香型。
请示中提及的批件与卫生部的批件不一致。
二、同名称不同香型的化妆品应当按不同类别的化妆品申报卫生许可批件,即一种香型一个批号。
三、对伪造化妆品批件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此复。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发[2000]147号河南省卫生厅:你省开封市卫生局“关于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文件收悉。
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它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
普通化妆品宣传"祛斑"特殊用途内容的,应当按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处理。
此复。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安徽省卫生厅有关化妆品检验方法问题请示的复函安徽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化妆品检验方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化妆品中氢琨、苯酚、性激素、紫外线吸收剂、防腐剂、染料等检验项目,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二、请将《化妆品卫生规范》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司,以为修订《化妆品卫生规范》提供参考。
此复。
二○○○年八月四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违法所得的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上海市卫生局:你局沪卫卫监(2000)3号“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请示”文件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此复。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复函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是我司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编印的一本供卫生系统内部使用的参考书。
但是,在日常监督中,应当以卫生部正式下发的“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为准。
此复。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生部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3号四川省卫生厅:你厅10月23日,以川卫监便(98)字第063号函转来成都市卫生局成卫防(1998)45号文收悉。
现批复如下: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可参照《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和以往我部对此问题所做出的行政解释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9号河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199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宾馆、旅店中使用化妆品应认定为经蕾行为,此类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应根据其购进价及同类化妆品市场销售价认定。
此复。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关于将抑制粉刺类产品作为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函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中,有一部分用于祛除粉刺的产品,对粉刺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为加强对这类产品的管理,决定将具有一定抑制粉刺作用的产品,作为化妆品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此类产品严格审查,并将产品的成份、限用物质含量、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包装及产品说明书报我部备案。
此类产品不得宣传治疗作用和有效率。
不得虚夸。
如宣传治疗作用,应按药品管理。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