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机械保险条款
《施工机械保险》课件

在这个PPT课件中,我们将介绍施工机械保险,包括保险的定义、分类、赔偿、 购买流程、合同解读以及案例分析,让您了解施工机械保险的重要性和如何 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
保险介绍
1 什么是施工机械保险
施工机械保险是一种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用于应对设备损失和潜在的责任风险。
2 为什么需要施工机械保险
施工机械设备常面临各种风险,如损坏、盗窃或第三方责任。保险可以提供保障,降低 损失风险。
保险分类
机械损失险
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由于事故、损坏或盗窃而导致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
保护施工机械使用过程中可能引起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险
保护施工机械工作人员在使用和维护机械设备时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
保险赔偿
1
保险理赔流程
了解保险理赔的步骤,包括申报损失、评估损失、理赔审核等。
2
赔偿标准
了解不同类型施工机械保险的赔偿标准,包括金额上限和赔偿范围。
保险购买
如何购买施工机械保险
了解购买保险的途径,如保险公司、代理商以及在线平台,以及购买所需的文件和手续。
购买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了解购买保险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保险条款、保费计算以及保险合同的签订。
保险合同解读
1 保险合同概述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投保人、被 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2 保单条款说明
详细解读保险合同中的各个条款,包括免责 条款、赔偿限额以及索赔条件等。
保险案例分析
施工机械保险案例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了解不同保险类型在实际中的 应用和赔偿过程。
保险理赔过程分析
详细分析保险理赔的过程,包括索赔申请、资料提 交和理赔审核等环节。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版)资料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发布时间:2009-12-30 来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阅读次数:695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第三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第四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
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保险标的,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保险标的;(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保险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劳务合同关于保险条款

一、前言为确保劳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劳务分包人及施工场地内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保险条款。
二、保险标的1. 劳务分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分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2. 施工场地内相关人员:指施工场地内从事施工、管理、监督等工作的所有人员。
3. 施工机械设备:指承包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4. 施工材料:指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
三、保险责任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因施工事故导致职工受伤、残疾或死亡;(2)因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职工受伤、残疾或死亡;(3)因施工场地内其他原因导致职工受伤、残疾或死亡。
2. 财产保险: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保险;(3)承包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
3. 工程质量保险:为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提供保险保障。
四、保险金额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
2. 财产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风险等因素确定。
3. 工程质量保险: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
五、保险期限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施工开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2. 财产保险:自施工开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3. 工程质量保险: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满之日止。
六、保险费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 财产保险:由承包人承担。
3. 工程质量保险:由承包人承担。
七、保险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获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特种设备的使用、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或个人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一)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项下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二)厂(场)内机动车辆(指仅限于企事业单位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其它特种设备。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特种设备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正常使用、检测、维修、保养、改造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第三者的财产损失,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安全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人员的伤残、死亡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二)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与特种设备的所有、使用、管理、维护、检测、保养、改造有关方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人。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或防止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采取应急、抢救措施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
责任免除第五条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三)不具有合法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的操作、改造、检测、维修、保养作业;(四)运行使用未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或未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使用特种设备;(五)运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被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整改而未按要求整改的特种设备;(六)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力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七)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工程通用合同工程保险

工程通用合同工程保险在工程通用合同中,工程保险通常包括多个险种,例如施工一切险(CAR)、第三方责任险、机械损坏险等。
这些险种涵盖了从工程施工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为项目资产、施工人员以及第三方提供全面保障。
我们来看一个工程保险条款的样本:h2工程保险条款/h2甲方应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并维持保险:1. 施工一切险(CAR)甲方需为本工程项目投保施工一切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10%,以确保工程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和费用得到赔偿。
2. 第三方责任险甲方应投保第三方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覆盖因工程施工可能导致的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3. 机械损坏险对于项目中使用的重型机械设备,甲方应投保机械损坏险,确保设备在运输和施工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故障或其他风险导致的损害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4. 保险期限上述保险应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任何变更或续保应及时通知乙方。
5. 保险证明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供所有保险的保单副本给乙方,并在每次保险续期后15日内提供更新的保险证明。
6. 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购买或维持相关保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利益,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以上条款范本提供了一种标准化的工程保险指引,旨在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在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保险条款应与项目实际情况相匹配,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及特点等因素。
- 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确保保险条款的合理性,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 保险证明文件的管理应规范,保证在需要时能够迅速提供相关文件。
- 定期评估项目风险,根据项目进展及时调整保险策略。
施工中常见的风险与保险条款

施工中常见的风险与保险条款在施工行业,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因素。
为了保护施工人员、客户和财产免受这些风险的威胁,建筑公司通常会购买相应的保险。
本文将探讨施工过程中常见的风险以及相应的保险条款。
1. 第三方责任风险在施工现场,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第三方。
如果第三方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或财产受损,建筑公司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责任。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筑公司可以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
该保险通常包括对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产品责任的保护。
2. 工程意外风险在大型施工项目中,工程意外往往是无法预测的。
这些意外事件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项目延误。
因此,建筑公司通常会购买工程一切险来覆盖这些风险。
工程一切险通常包括对施工期间发生的意外、自然灾害以及意外损坏的保护。
3. 设备损坏风险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和机械很容易受到损坏。
如果设备损坏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需要额外花费修理或替换,这将给建筑公司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建筑公司可以购买设备损坏保险,以保护设备免受损坏、损失或被盗的风险。
4. 劳工伤害风险建筑工人在施工现场面临着伤害的风险,尤其是在施工期间需要进行高空作业、搬运重物或与危险工具互动的情况下。
为了保护劳工,并减少因工伤引发的诉讼和赔偿费用,建筑公司通常会购买劳工伤害保险。
该保险可覆盖由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补偿和失业补偿。
5. 环境污染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意外事件,例如土壤污染、水源污染或空气污染。
这些污染事件可能引发对环境的法律诉讼以及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建筑公司免受这些风险的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必备的保险。
该保险通常包括对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法律诉讼、清理费用以及赔偿责任的保护。
总结施工行业中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建筑公司应当认真考虑购买适当的保险来保护自身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本文讨论了施工中常见的风险,并提供了相应的保险条款作为解决方案。
然而,在购买保险前,建筑公司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以确保获得最大的保障。
施工中的保险条款解读

施工中的保险条款解读在进行施工项目的过程中,保险条款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保护相关方的利益,降低风险,并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提供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解读施工中常见的保险条款,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
一、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施工中最常见的一种保险。
它主要涵盖了由施工活动引起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为第三方提供相应的赔偿金额。
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愿意在一次事故中支付的最大赔偿金额。
在选择保险时,施工方应根据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谨慎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2.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支付赔偿前,施工方需要自行承担的金额。
保险条款中通常规定了一个固定的免赔额,施工方在选择保险时要考虑到该金额。
3.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保险条款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施工方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免责条款,以免发生误解或遗漏。
二、工程一切险工程一切险是为了保护施工项目本身的利益而购买的保险。
它主要包括工程财产损失险、施工机械损失险和施工责任险。
1. 工程财产损失险工程财产损失险主要针对项目中的建筑、设备和材料等进行保险。
一旦这些财产受到盗窃、火灾、爆炸或自然灾害等损失,保险公司将进行相应的赔偿。
2. 施工机械损失险施工机械损失险主要针对施工中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进行保险。
如果机械设备受损或因意外事故导致损坏,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维修或赔偿服务。
3. 施工责任险施工责任险主要针对施工过程中意外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保险。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费用赔偿,或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三、雇主责任保险在施工项目中,雇主责任保险起到了保护雇主利益的作用。
它主要针对因施工活动导致员工受伤或致残,雇主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1. 雇主责任保险的范围雇主责任保险通常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
对于施工工地上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等情况,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第三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第四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
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保险标的,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保险标的;(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保险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施工中的工程保险条款

施工中的工程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编号:XXXXXXX生效日期:XXXX年XX月XX日终止日期:XXXX年XX月XX日甲方:XXXX施工有限公司乙方:XXXX保险公司鉴于甲方在进行施工工程期间的风险难以预测,为保障双方的权益,特订立本工程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甲方所进行的施工工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XXXX项目,保险标的范围涵盖以下方面:1. 工程全面险:包括工地人员伤亡、工程设备损坏、工程质量问题等。
2.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因施工工程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
二、保险期限及费率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XXXXXXXXX起至XXXXXXXXX止。
保险费率为日保费XXXX元。
三、保险金额与赔付责任1. 工程全面险保险金额为XXXXXXXX元,承保范围涵盖施工期间内的全面风险。
甲方在进行施工工程期间,如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问题,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赔付相应损失。
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XXXXXXXX元,承保范围涵盖因施工工程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问题。
甲方在进行施工期间,如因施工行为引发的第三方索赔事件,乙方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付,但赔付金额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及保险期限,按月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银行汇款或其他约定的支付手段,甲方必须在每月15日前完成保险费的支付。
2.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暂停保险责任直至保险费全额支付为止。
同时,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
五、保险理赔1. 若甲方发生施工期间相关损失,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等详细信息,以及现场照片、视频等必要证据。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后,将尽快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根据调查结果,乙方将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及时通知甲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第三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第四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
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保险标的,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保险标的;(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保险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施工机械综合保险扩展条款

施工机械综合保险扩展地下施工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财产在山洞、坑道、隧道内使用时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保险财产本身的修理费用,且扣除10000元绝对免赔额或损失金额的30%,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施工机械综合保险扩展整机盗抢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财产整机被盗抢发生的下列损失,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并证实,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自盗抢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二)被盗抢期间发生的部分损失及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1、被他人欺诈、欺骗的损失;2、保险财产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或承租人同时失踪;3、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致使保险财产被国家执法机关罚没、扣押;4、被保险人因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恶意破坏等导致保险财产被抢劫、抢夺而发生的损失;5、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抢及由此发生的损失;6、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财产在场(厂)区内或工地内的位移或损失;(二)下列情况下,不论造成任何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1、保险财产发生盗抢事故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第三者的各种间接损失;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承诺或给付追寻保险财产的任何费用;3、放置于保险财产内的衣物、用具、工具及娱乐用品等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在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以内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任何情况下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且保险人不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
第四条免赔率(一)本附加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免赔20%。
(二)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原始发票或全套钥匙,每少一样增加5%的免赔率。
第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原始发票、全套钥匙、事故发生地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破及未查明下落的失窃证明等。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第四条发生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六)碰撞、倾覆(七)盗窃、抢劫、抢夺;(八)自燃、烘焙;(九)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格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工程机械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工程机械设备;(十)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期间;(十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工程机械设备的;(十二)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十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十四)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一、综述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是一种保障工程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的保险形式。
该保险条款旨在明确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偿范围等相关内容,以确保被保险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a) 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被保险方的工程机械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被盗的情况;b) 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被保险方的工程机械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c) 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被保险方的工程机械设备在施工场地内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本体、附属设备、零部件以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2.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延长或缩短。
四、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方的工程机械设备价值、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并在投保时支付。
2. 如果保险费用未及时支付,保险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五、赔偿处理1.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方的工程机械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被盗等情况,被保险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理赔。
2.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处理,包括维修、更换、补偿等。
六、免责条款1. 被保险方故意损坏或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 被保险方未按照合理、安全的操作要求使用工程机械设备,导致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 被保险方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4. 被保险方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要求维护、保养工程机械设备,导致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七、终止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2.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保险合同。
总结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用以及赔偿处理等重要内容,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明确的保障。
被保险方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要求使用、维护工程机械设备,以保证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施工机械保险条款简述

施工机械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凡是在陆地上使用的各种施工机械均能够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财产(以下简称“保险标的”)。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能够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轮式车辆和农用机械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第三条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及其他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向本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缘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及自然灾难引起的突发性滑坡和自然灾难引起的地面下沉下陷;第五条在施工场地范围内,保险标的在被有操作资格的人员使用、维护和保养过程中,由于下列缘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建筑物倒塌;第六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八条因下列缘故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保管不善;二、机器设备运行必定引起的后果,包括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三、保险标的的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他流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等。
四、保险标的在地下、山洞、坑道、隧道内或者载浮于水上使用时;五、保险标的在河道、河床、堤坝、行蓄洪区等地点使用时因洪水、暴雨等缘故;六、保险标的在道路上发生的(保险标的在道路上施工时除外);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有意、纵容、授意、重大过失行为;八、保险标的的操作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九、抢夺、抢劫、盗窃;十、地震、海啸。
第九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燃料、触媒、液压油、冷却剂及润滑油料的损毁;二、可置换的零件或配件包括钻、锥、刀具或其他切割的刀面、锯条、模具、压磨面或压碎面筛、皮带、绳索、钢缆、链条、输送带、电池、轮胎、电线、电缆、软管、按期更换的接头或衬垫等的损毁或灭失,但与设备本身同时所受的损毁或灭失不在此限;三、玻璃单独破裂的损失;四、任何情况下挖臂或吊臂的单独损失;五、保险标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负责赔偿的损失;六、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七、各种间接损失;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 除。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有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或其他与保险财产有经济利害关系者,均可投保本 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附加保险,后者供投保人选择投保。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 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本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合同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摊铺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第五条发生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七)碰撞、倾覆;(八)盗窃、抢劫、抢夺;(九)自燃、烘焙;(十)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格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工程机械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工程机械设备;(十一)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工程机械设备的;(二)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四)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2024年度建筑工程项目保险条款样本

2024年度建筑工程项目保险条款样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项目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1.1 建筑工程本体1.1.2 建筑工程附属设施1.1.3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第二条:保险责任2.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2.1.1 洪水2.1.2 台风2.1.3 地震2.1.4 火山爆发2.2 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2.2.1 火灾2.2.2 爆炸2.2.3 空中坠物2.2.4 地面塌陷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3.2 保险费率3.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第四条:保险期限4.1 建筑工程施工期4.2 建筑工程保修期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程序5.2 理赔资料5.3 理赔金额和时间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合同变更6.2 合同解除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协商解决7.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7.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8.1 保险公司的权利8.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九条: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9.1 被保险人的权利9.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十条:保险金额的调整10.1 保险金额的增加10.2 保险金额的减少第十一条:保险费的调整11.1 保险费的增加11.2 保险费的减少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12.1 合同的生效12.2 合同的终止12.3 合同的续约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解释13.2 合同的适用法律13.3 合同的生效日期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事项14.2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项目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1.1 建筑工程本体: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屋顶、墙面、地面、门窗等主体部分。
1.1.2 建筑工程附属设施:包括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暖通风系统、通讯系统、电梯等附属设施。
1.1.3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工具、材料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2.1.1 洪水:指因暴雨、河流泛滥等自然原因导致的洪水灾害。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 -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1.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1.保险人对下列情形下的碰撞或倾覆不负责赔偿:(1)因施工工地坡度较大导致保险标的倾覆造成的损失;(2)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3)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4)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5)保险标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陷入土地内造成的一切损失。
2.主险中除第八条第(七)款外,主险责任免除部分的其他规定均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与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2.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损坏保险(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损坏保险(版)条款
本保险条款旨在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损坏提供保险保障。
以下是本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保险范围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设备的损坏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起重机
- 挖掘机
- 铲车
- 压路机
- 混凝土泵车
- 吊车等其他机械设备
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保险标的(设备)发生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将根据设备的实际价值、损坏程度和修复成本来确定赔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本保险条款不包括以下情况的赔偿责任:
1. 设备因正常磨损、老化、设计缺陷等原因导致的损坏;
2. 设备在未经授权或未遵守使用规定的情况下使用所导致的损坏;
3. 意外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设备保护,导致进一步损坏的情况。
保险费用及期限
保险费用将根据被保险设备的实际价值、风险评估等因素来确定。
保险期限为一年,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续保。
保险索赔
被保险人在设备损坏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需要提交设备损坏的证明材料、修复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据。
保险人将在收到索赔材料后进行核实,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如需进一步调查或补充材料,保险人将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1.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欺骗保险人;
2.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3. 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中的约定。
其他条款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争议解决等其他内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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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凡是在陆地上使用的各种施工机械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财产(以下简称“保险标的”)。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轮式车辆和农用机械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第三条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及其他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向本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及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滑坡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沉下陷;第五条在施工场地范围内,保险标的在被有操作资格的人员使用、维护和保养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建筑物倒塌;第六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八条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保管不善;二、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包括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三、保险标的的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他流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等。
四、保险标的在地下、山洞、坑道、隧道内或者载浮于水上使用时;五、保险标的在河道、河床、堤坝、行蓄洪区等地方使用时因洪水、暴雨等原因;六、保险标的在道路上发生的(保险标的在道路上施工时除外);七、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纵容、授意、重大过失行为;八、保险标的的操作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九、抢夺、抢劫、盗窃;十、地震、海啸。
第九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燃料、触媒、液压油、冷却剂及润滑油料的损毁;二、可置换的零件或配件包括钻、锥、刀具或其他切割的刀面、锯条、模具、压磨面或压碎面筛、皮带、绳索、钢缆、链条、输送带、电池、轮胎、电线、电缆、软管、按期更换的接头或衬垫等的损毁或灭失,但与设备本身同时所受的损毁或灭失不在此限;三、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四、任何情况下挖臂或吊臂的单独损失;五、保险标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负责赔偿的损失;六、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七、各种间接损失;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
九、保险标的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十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第十一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实际价值第十二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保险价值等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重新购置或重建、替换与保险标的同一厂牌、型号、规格、性能,或相类似的设备的价格。
第十四条实际价值等于出险时保险标的所在地的重置价值扣除折旧后的余额。
保险标的的年折旧率范围为10%—30%,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显示在保险单上。
折旧年限以保险标的的出厂日期算起,按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计算,不满一年的不折旧。
赔偿处理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规则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赔偿金额等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最高不超过该项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七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九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一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管理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否则,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或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其它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的附加险条款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以附加险为准。
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的,以本条款为准。
整机盗抢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整机被盗抢发生的下列损失,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并证实,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自盗抢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二、被盗抢期间发生的部分损失及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一)被他人欺诈、欺骗的损失;(二)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或承租人同时失踪;(三)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致使保险标的被国家执法机关罚没、扣押;(四)被保险人因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恶意破坏等导致保险标的被抢劫、抢夺而发生的损失;(五)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抢及由此发生的损失;(六)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在场(厂)区内或工地内的位移或损失;二、下列情况下,不论造成任何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第三者的各种间接损失;(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承诺或给付追寻保险标的的任何费用;(三)放置于保险标的内的衣物、用具、工具及娱乐用品等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内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任何情况下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且保险人不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
第四条免赔率一、本附加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免赔20%。
二、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原始发票或全套钥匙,每少一样增加5%的免赔率。
第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原始发票、全套钥匙、事故发生地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破及未查明下落的失窃证明等。
二、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标的找回,应将该保险标的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归还相应的赔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责任范围一、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三、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索赔责任;二、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临时聘用人员的人身伤亡;三、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临时聘用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四、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不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该协议,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五、任何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金;六、使用保险标的时造成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空中设施的损坏及由此而引发的其他任何赔偿责任;七、保险标的在道路上行驶时(保险标的在道路上施工时除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八、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九、保险标的吊装货物的损失及吊装货物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为: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不得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50%。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