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企业(含社会团体)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质检办通〔2015〕24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和服务
标准的制定、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以及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食品安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标准除外。
第三条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指企业将自主制定的产品
和服务标准及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标
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自我声明公开其自主制定产品和服务标准以及执行相关标准的,视同完成备案和登记。
1
第二章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及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第五条企业生产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
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服务标准。
第六条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及复审应当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第五条至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制定服务标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应按下列方式编制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
—Q/12
--------------
||||---标准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企业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2
第八条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办理《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应填写《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自查报告;其中企业标准还应提供所采用标准的原文、译文,以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采用国际标准一致性证明材料和省级以上(含省级)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九条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的,应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技监局标函〔1994〕195号)文件的要求,并填写《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备案报告表》(见附件2)。
第三章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自主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批准
发布之日起及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且于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自主制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为 3
三年。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经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企业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企业有权对其公开的标准信息内容进行修改、更新。
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继续有效的,应当在有重新自我声明公开,自重新声明公开之日日内效期届满前30起有效期三年;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重新自我声明公开,声明公开的标准代替原标准,且自重新声明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
声明公开。
第十五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相应时段内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当以新名称重新办理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七条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纳入企业质量 4
信用档案数据库。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将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
第十八条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产品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标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各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企业产品标
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证明的,可以向住所地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办理的实际情况,出具《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证明书》(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确保公开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真实、有
效,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各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行业内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二十二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社会监督,发现虚假的信息,可以 5
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自我声明公
开的政策保障工作,对全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辖区内的
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并结合信用信息公示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基层监管部
门负责核查、处理对本辖区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的投诉或举报。第二十六条区县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基层监管部
门发现未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或者自我声明公开后超过标准有效期限以及废止而未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