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引言。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旨在规范企业产品标准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企业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产品的标准管理,包括产品的制定、修订、执行和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三、产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1. 产品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明确产品的技术要求、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内容。
2. 产品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跟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结合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经过科学论证和实验验证,确保修订后的产品标准符合最新要求。
四、产品标准的执行。
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标准执行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和执行程序,确保产品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2. 生产部门应当按照产品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作业,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 质检部门应当按照产品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质量的检验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产品质量问题。
五、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
1.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产品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产品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确保产品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六、产品标准的记录和归档。
1. 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产品标准记录档案,包括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执行、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的记录和资料。
2. 产品标准的记录和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存和管理,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七、产品标准的持续改进。
1.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准的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对产品标准进行评估和分析,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2. 产品标准的持续改进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八、附则。
1. 本规定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修订,另行公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02.15•【文号】价费字[1993]56号•【施行日期】199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4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2月15日价费字[199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计算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可本着不营利原则向认证申请人收取认证费。
第三条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
第四条申请费由申请单位在递交认证申请书时向认证委员会缴纳。
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检查、检验机构的认可,免收申请费和评审费。
第五条企业检查费按产品复杂程度、型号规格和生产规模综合考虑,依据计算公式计收。
企业收到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后,向检查机构交纳企业检查费。
第六条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第七条批准费(含证书费)在批准认证后向认证委员会缴纳。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国家标准总局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业企业(包括公司、总厂、工厂,下同)标准化工作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
搞好企业标准化工作,对于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合理地发展品种、规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结合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制订和贯彻标准,使企业生产、技术活动合理化,达到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的目的。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贯穿企业生产、管理各方面,关联各部门。
因此,企业的各个部门、全体职工应该密切协作,共同搞好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对象和制订、修订、审批、发布第四条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的主体。
它是对生产对象、生产条件、生产方法以及包装贮运等所作的规定。
包括各种产品标准,原材料、半成品标准,零件、部件标准,工艺、工装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对有关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运用标准化原理,制订相应的管理标准。
如原材料、能源消耗定额,设备保养、使用、维修规则,技术文件审核、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文明生产的规定等。
第五条企业标准,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制订、修订,企业负责人批准、发布。
但作为商品交货条件的产品标准或超出一个企业范围使用的标准,地方企业,按省、市、自治区政府规定,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局审批、发布;中央直属企业(包括双重领导的企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专业局、公司或委托的单位审批、发布,抄送所在省、市、自治区标准局备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1.06
•【字号】津政服〔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23年优
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的通知
津政服〔20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对标国内先进水平,主动作为、探索创新,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请于2023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2024年1月10日前向市政务服务办报送一季度、二季度(半年)、三季度、四季度(全年)工作进展情况。
市政务服务办将加强组织推动、统筹协调,盯紧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圆满完成。
2023年1月6日
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津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1〕3号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全市科技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撑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市新动能引育工作部署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2.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3.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7月9日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市新动能引育工作部署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进一步加快全市科技创新发展,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撑引领全市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是指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按照本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初创企业;瞪羚企业是指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按照本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创新型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是指具备引领行业变革能力并受到市场认可,按照本办法通过评价入库的高质量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重点支持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汽车、石油化工、航空航天、现代冶金、现代轻纺等现代工业产业,以及科技金融、科技服务业和现代都市型农业等产业(领域)的企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8•【文号】国质检标联[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3月8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做好备案工作,现将《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7—1作者:admin 责任编辑:管理员( 1990 年 8 月 24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定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制定《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经2020年9月3日第11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监督抽查分为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市场监管委)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区级监督抽查。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天津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天津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说明一、评价程序1、数据采集阶段,主要由企业自行收集汇总本企业的数据资料、证明材料并对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的工作进行总结,填写《企业技术中心考评数据表》做好汇总数据、和工作总结。
2、数据审查阶段,各工业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区县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总结和考评数据资料进行审查,特别是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签署审查意见。
3、数据网上填报阶段,各企业技术中心于2月15日前完成《企业技术中心考评数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网上提交,同时将总结和数据表报市经委科技处。
4、数据处理与核查阶段,市经委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负责对各企业技术中心的考评数据进行二次核查并分析、得出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年度全面考评结果。
5、通报评价结果阶段,市经委科技处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二、评价结果㈠企业技术中心考评结果分为: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80分以上为良好(含80分)、70分以上为及格(含70分)、60分以上为较差(含60分)。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1、考评结果低于60分(不含60分);2、连续两年评价得分65分以下(不含65分);3、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最低标准分别为100万元、20人、100万元)。
㈢逾期一个月以上或不上报考评材料的,以自动放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处理。
㈣考核不合格者给予摘牌处理,停止享受技术中心的一切优惠扶持政策。
考评较差的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
三、评价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2、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通告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3.05.20
•【字号】津质技监局标[2013]14号
•【施行日期】2013.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通告
(津质技监局标〔2013〕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予以通告(见附件)。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三年,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所在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附件:2012企业标准备案汇总
天津市质监局
2013年5月20日附件。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津安监管三〔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结合实际,我局制订了《天津市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天津市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办法(试行)为扎实推进我市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天津市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考评办法》(试行)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使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其实施细则之一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联[2009]84号)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联[2009]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366e82aeaad1f347933f54.png)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联[2009]84号)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六、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八、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九、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第28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第28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津工信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第28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21〕1号),现就2021年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参照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推进技术中心建设和认定工作。
申请企业须符合《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基本条件。
二、申请材料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二)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三)评价指标证明材料明细表。
(四)经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
应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告附注可不提供。
(五)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表。
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项目情况B107-1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B107-2表”。
未填报该报表的企业应参照该表样式填写。
(六)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高级专家、博士证书复印件;承担政府部门科技项目有关证明材料;拥有或参与建设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认定文件复印件;拥有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证明材料;PCT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国际发明证明材料;对外转让或许可专利有关证明材料;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含获评的国家级工法)证明材料;近两年获得天津市质量奖证明材料;近两年获得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证明材料;近两年获得中国创新方法大赛奖励证明材料;近两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证明材料。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为了保证企业产品的质量,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企业需要制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份700字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产品的质量管理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提升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产品标准的制定第四条产品标准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参照行业标准、国际标准进行制定。
第五条产品标准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并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产品标准应明确产品的质量要求,包括外观、尺寸、材料、工艺等。
第七条产品标准应具备可操作性和易理解性,以便员工能够准确执行和理解。
第八条产品标准应及时进行修订,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
第三章产品标准的执行第九条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生产,不得出现超出标准范围的产品。
第十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汇报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对于不能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销售和出货。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员工的安全。
第十四条生产车间必须进行定期的设备检修和保养,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产品质量的稳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纠正措施第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有权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对于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由具体负责人承担责任,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纠正措施。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有权对产品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立即召开会议,进行整改和追责,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津市场监管质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质监〔2017〕7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审查中心:《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方案》已于2017年8月24日经第34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方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的要求,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委托给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工作精神,以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为基础,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为核心,以激发市场活力、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目标,最大限度取消发证产品目录,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机制。
二、工作目标自2017年9月1日起,各区市场监管局将全部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发证工作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第三节网络食品经营第四节学校食品安全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实施标准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企业生产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应依法进行登记,并保证所登记标准的时效性。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产品执行标准确定后的三十日内到下列部门申请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一)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标准登记;(二)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向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标准登记。
(三)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农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标准登记;(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标准登记。
第五条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二)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目录表(见附件2);(三)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审核后退回);(四)标准信息技术机构出具的上述标准的时效性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受理登记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的材料后,应对产品执行标准的时效性和合法性予以核查。
第七条受理登记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核查无误后,十五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3)。
《证书》可采用印制或打印方式。
对企业申请执行标准的时效性和合法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受理部门将不予登记。
第八条新产品投入正式生产或在产产品执行标准有变更时,企业应及时持《证书》到第四条规定的部门申请办理增补、变更登记。
增补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应附材料与第五条要求相同。
变更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应附下列材料:(一)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见附件4);(二)拟执行新标准文本(审核后退回);(三)标准信息技术机构出具上述标准的时效性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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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企业(含社会团体)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质检办通〔2015〕24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和服务
标准的制定、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以及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
食品安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标准除外。
第三条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指企业将自主制定的产品
和服务标准及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标
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自我声明公开其自主制定产品和服务标准以及执行相关标准的,视同完成备案和登记。
1
第二章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及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第五条企业生产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
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服务标准。
第六条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及复审应当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第五条至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制定服务标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应按下列方式编制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
—Q/12
--------------
||||---标准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企业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2
第八条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办理《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应填写《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自查报告;其中企业标准还应提供所采用标准的原文、译文,以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采用国际标准一致性证明材料和省级以上(含省级)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九条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的,应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技监局标函〔1994〕195号)文件的要求,并填写《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备案报告表》(见附件2)。
第三章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自主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批准
发布之日起及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且于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自主制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为 3
三年。
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
经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企业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企业有权对其公开的标准信息内容进行修改、更新。
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继续有效的,应当在有重新自我声明公开,自重新声明公开之日日内效期届满前30起有效期三年;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重新自我声明公开,声明公开的标准代替原标准,且自重新声明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
声明公开。
第十五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相应时段内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当以新名称重新办理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七条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纳入企业质量 4
信用档案数据库。
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将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
第十八条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产品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标准。
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各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企业产品标
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证明的,可以向住所地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受理申请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办理的实际情况,出具《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证明书》(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确保公开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真实、有
效,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各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行业内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二十二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社会监督,发现虚假的信息,可以 5
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自我声明公
开的政策保障工作,对全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辖区内的
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并结合信用信息公示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基层监管部
门负责核查、处理对本辖区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的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六条区县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基层监管部
门发现未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或者自我声明公开后超过标准有效期限以及废止而未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视为无效声明公开。
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法合标性监督抽查或核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此类情况的,应当责令企业改正。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公开标准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开展评价。
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合法合标监督抽查中
的技术工作,受委托的单位对审查技术结果负责。
第五章附则
6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1997年4月29日发布的《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审查认可管理办法》(津技监局标发[1997]131号)及2009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质技监标[2009]235号)同时废止。
7
附件1:
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登记表企业名称(章)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型号现行标准名称编采标标准名称编
相关标准名称编修采用程等
复审日检测单
产值覆产产(万元
%
出口创汇利
采用国际标准或外先进标准的技指标对经自查(复查),该产品符合《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定。
现提出认可(复审)申请,请审查企业自查(复查结论意企业技术负责人日8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章)
(章)年月日
填表人:电话:邮编:企业地址:
2: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备案报告表
备案编号:
产品类产品名称型号别代码
地址备案
邮编单位联系人企业负责人电话采用程度对应采用国际标准编号执
行标准编号等同修改9
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及《天津市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视同完成标
准备案。
特此证明。
注:你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时间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严格执行,直至重新办理自我声明公开。
倘若你单位在上述时间之后对公开信息进行修改、更新,修改、更新行为视同重新办理自我声明公开,前次自我声明公开自动失效。
修改、更新的时间即为重新自我声明公开时间,修改、更新后的公开信息即为自我声明公开的材料内容。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11。